法律的本质(一)

律师倾向于提出关于法律内容的问题或关于法律要求的问题或该问题。 这些始终是本地问题,答案必然会因司法管辖区而异。 相比之下,法律哲学对一般问题感兴趣:什么是法律? 这个问题假定法律展示法律展示的特点,或者作为法律,随着何时何地存在,通过哲学分析可能辨别的特征。 综合法学,随着哲学项目有时被称为,旨在讲述法律的性质,最终是几个解释性目标。 一个令人满意的账户应该在确定法律规范内容的情况下阐明光线; 依法法规范意义 - 既是如何指导行为的方式以及为什么它给予合规的原因; 而且,如果有的话,如果有的话,法律和其他规范的机构,例如道德或习俗的规范。

但是,在这里,与哲学的其他地方一样,有关于令人满意的账户的Desiderata有深刻的分歧。 它甚至可能有点误导,表明有一个问题 - 什么是法律? - 统一该领域,而不是几个相关的问题。 例如,至少有两个感官,其中术语“法律”用于法学:指的是一种规范(法律规范),或者指的是一种规范性系统(法律制度)。 对应于这两个感官是不同的问题。 一个人涉及规范成为法律规范的一般条件 - 条件是指常规的来源,例如某些政治机构的制定,或者其内容,如其道德美德。 这是“法律有效性的理由”问题 不同但相关的问题涉及一个使其成为法律制度的规范的独特特征。 这是法律制度存在和持久性条件的问题。 此外,一些哲学家主要专注于解释和证明法律规范,仅借给法律的性质。 他们的问题是几个:法律规范如何产生行动的原因,涉及哪些原因,并有明显的法律义务。

第1节反过来考虑这些问题并解释了主要的实质性辩论。 第2节突出了近期讨论产生的一些进一步的方法问题。 正如我们看到的,在过去几个世纪的过程中,两个主要的竞争对手哲学传统已经出现了法律有效性的理由。 古老的希腊和罗马法律哲学以及较晚的中世纪基督教奖学金中的老年人被称为自然法传统,并在其更世俗和现代制定中,主要与罗纳德·德沃金“的工作,”非实证主义。“ 其统一原则是合法性的主张是部分道德的性质。 作为着名的宗教团公司,通常归因于(等)西塞罗,圣奥古斯丁和阿奎那,有:Lex Iniusta Nonst Lex(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见图,Aquinas,Summa Theologica,我-ii,Q. 96,艺术。4.)自19世纪初以来,规范的道德内容部分决定了他们的合法性受到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由Jeremy Bentham(John Austin)颁布的令人恐惧的挑战Hans Kelsen(参见纯粹的法律理论的条目),H.L.A. 哈特,并有争议地预测了霍布斯的政治哲学。 根据法律实证主义者,法律有效性的条件,以及法律的理由,是一个完全是社会或非道德事实的问题。

1.综合法学

1.1法律有效性的理由

1.2法律制度的存在条件

1.3法律的规范性

2.法学方法论

2.1概念分析

2.2复而言之减少

2.3 MetaNormative调查

2.4规范化道德

2.5建设性解释

参考书目

学术工具

其他互联网资源

相关条目

1.综合法学

1.1法律有效性的理由

社会可能遵循规范或禁止行为形式的各种规范,例如礼仪,道德或传统的规范。 但如果社会有法律制度,那么其一些规范将是法律的。 是什么决定了规范是否有资格作为社区的合法规范? 我们从实证主义者答案开始这个问题。 实证主义者认为社区的法律规范是由社会条件换句话说中的信仰,欲望和对其成员的信仰,欲望和行为决定的。 那些精确的条件是什么辩论。 例如,早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社区的法律由其“主权”发出的命令决定,被称为代理人,可能是一个集体,可以通过可信威胁制裁(奥斯汀1832)来引发顺从的能力。 这些早期的理论家遵循霍布斯认为法律是由其非常自然的,这是由权力(军事,经济,社会,......)(CF.Kelsen 1945/61)所雇用的社会控制工具。

关于这个提议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情。 首先,它渴望完全一般:任何实际或可能的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法律规范都是如此。 其次,主权命令决定法律的意义应该是非因果和本构。 法律规范存在的原因可能是任何Sovereign命令的若干和前进状态。 例如,如果女王希望提高收入来起诉战争,则战争可能是因果解释她的命令和任何导致的法律规范的一部分。 但战争的发生并非为什么规范符合法律。 根据命令理论家,才能是一个合法规范只是主权命令的内容(用于进一步讨论,见第二部分)。

命令理论在几个理由上被稍后的实证主义者挑战。 一组反对的反对,以法律规范的内容为中心,并非所有这些都征收职责。 虽然税收规范,例如创造税务义务的规范,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命令的内容(“薪俸税!”),“电力赋予”规范相同并非如此(HART 1961)。 这些是赋予各种法律权力的规范,例如,制定意志,合同甚至新法律。 指定法律可执行合同标准的规范难以表示为命令的内容。 指挥为谁? 可以说是否只需要任何内容,因为它仅指定如何执行一种类型的法律行动? 如果有的话是非遵守的后果? 其中一个人可能会尝试在指导其他法律官员指示的命令方面解释规范 - 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标准的合同。 但这种重建可以说可以扭曲常态的内容,否则批评者维持。 不同的反对意见质疑代理人之间的强制关系是否是必要的或足以出现法律规范。 该理论似乎排除了合作和有意的社区建立法律制度的可能性,没有任何执法机制,仅仅依靠自愿遵守(RAZ 1994)。 另一个问题是,无论理论是否可以解释人们对遵循法律的复杂原因,这并不明显,这并不一定涉及制裁的前景(进一步讨论,见1.3)。

命令理论的缺点LED HART开发了一个极具影响力的替代版本。 哈特认为,在每个法律制度中,一阶规范的合法性 - 说,规范或禁止行为形式的规范 - 是确定的,最终是一组更基本或更高秩序的规范,他所谓的“认可规则,改变和裁决。” 这些高阶规范是由社区的“官方”成员的价值遵循的“官方”成员而言。 HART称这种特殊的认可和服从态度:“内部观点” 在得到的图片中,社会接受的规则和公约采取了中心阶段,无需在任何创始文档或法律文本中完全阐述,但指定了创建,修改和灭亡法律的手段。 这些基本规范承保了所有熟悉的“法律来源”,如宪法或立法行为和司法决定。 最具当代版本的法律实证主义,下面进一步讨论,预先假定了这一基本的Hartian框架。

框架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常规的合法性不依赖于其道德优点。 这种“分离论文”,因为它已经知道,是法学中的争议的主要来源,也是一些混乱(见Gardner 2001的讨论)。 实证主义者并不否认在法律存在的情况下,其内容与道德要求之间可能存在显着重叠。 他们也没有否认那种法律,也许是其本质,涉及道德问题的问题。 他们拒绝的是,最小的是模态声称:规范的合法性必须取决于其道德优点。 一些实证主义者进一步走。 “独家”法律实证主义者否认常态规范其合法性的道德优点的可能性。 要在哈蒂安条件下,独家实证主义者认为,社区的认可规则不能使规范的合法性取决于其道德优点(见Raz 1994和1.3中的讨论)。 他们的观点必须始终辨别法律的内容,原则上可以透露,而无需诉诸实质性道德理论。 相比之下,“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常态的道德优点可以基于其合法性,但只有在高阶的法律规范中,它本身完全在社会事实中,就会承认道德作为法律的来源和制约。 在这张照片上,每当常规的道德优点有助于其合法性,它就是社区内的特遣队社会法律公约(Waluchow 1994,Coleman 1994,Kramer 2004)。

分离论文 - 无论是在独家或包容性的意义上理解 - 有几个原因是有争议的。 它的理由是其拒绝是一个较老的传统的关键宗旨,即自然法理论,其影响跨越法律历史。 早期的自然律师维持了法律,无论何处,无论何时它都存在,必须符合其内容,以普遍道德的一些基本常见 - 理论家称为“自然法” 最着名的,阿奎那维持该法律只是一个“关心社区”的人颁布的“原因条例” 关于Aquinas索赔的一个解释,除非当局要求的是与“原因”一致的要求,这些要求根本没有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不公正的法律不能是法律”的着名的象征并不简单地理解; 历史法律实践可能会被告知。 普遍道德规范的想法享有一种违规行为和先验的合法性,也是违约法律或不可侵犯的法律,得到了法定和法律官员的广泛接受(见ATIQ 2023中的讨论)。 然而,普通的法律直觉已经改变了; 如今,这几天,非常困难维持不公正的法律不能是法律(但是看到弗拉纳曼和汉基尼克纳森2022)。 根据清晰的反例,自然法传统经历了相当大的细化(参见例如,芬尼斯1980,Moore 1992,Murphy 2006/12,Crowe 2019)。 其领导者的捍卫者在法律制度中的个人规范的合法性上侧不多了很多,而是整个规范制度的合法性。 他们提供道德在法律中更加微妙的角色,这是一个可能与分离论证可能不一致的角色,因为我们将在1.2中讨论(另见自然法理论)。

分离论文的主要当代挑战源于DWORKIN的工作机构。 DWORKIN认为,实证主义者无法解释法律推理和实践的核心方面。 一组论证呼吁“原则”在裁决中的作用。 法官和其他法律官员任务讨论法律频繁地基于正义和公平原则的结论。 DWORKIN(1977)认为,这些原则的道德内容,逻辑形式和审议意义无法被社会或传统规则解释或解释。 一个不同的论点(1986)侧重于法律内“理论分歧”的普遍性:官员经常争夺其系统内法律有效性的基本标准。 由于实证主义者在社会共识的程度上采取基本标准,他们似乎致力于认为在许多现代法律制度中,标准高度不确定。 但这些系统中的法学家预先假定了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即普遍共识,所以似乎隐含地拒绝了法律实证主义。

基于这些论点,DWORKIN制定了一个替代的“非实证主义者”的法律有效性理由,与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不同。 他认为,法律的区别是什么比法律实证主义者更模糊的是什么。 这一论点依靠两个主要场所。 首先,DWORKIN保持确定法律所需的或法律规范的内容,必然涉及“解释” 任何形式的表格陈述“根据S,X的法律,对Y”是一个关于一些诠释或其他社会社会惯例的结论。 其次,解释始终涉及评估考虑因素。 一种解释金额对法律要求“适合”到某种程度的社会社会实践(司法决定,立法行为等)的说明,与此同时,道德上的“证明”的做法。 “最佳”解释是最佳地平衡适合和理由的考虑,因此,描绘了社区的律法 - 它需要什么,以其最佳的光线。 DWORKIN夺得了不仅仅是裁决理论,或者对于讨论法律的启发式,而且是一个由司法实践启发的法律规范的本质。 用他自己的话说,“如果他们从司法,公平性和程序正当程序的原则中汲取或遵循提供了社会法律实践的最佳建设性解释的原则”(DWORKIN 1986,225)。

DWORKIN的解释主义和他对实证主义的论点都受到各种理由挑战。 实证主义者认为原则在裁决中的作用适当地了解,对他们的观点没有威胁。 独家积极主义者认为DWORKIN Mistook司法司法法律 - 发现,法律发现并不像“解释性”,因为DWORKIN揭示了(HART 1961,CH7,RAZ 1972)。 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DWORKIN从美国和英国普通法的实践中重生,并通过包容性实证(WALUCHOW 1994,KRAMER 2004,BERMAN 2022)很容易解释这些惯例。 同样,DWORKIN从理论分歧的论点面临了几个反对意见。 一些实证主义者认为,真正的理论分歧实际上非常罕见(Leiter 2009)。 其他人认为,法学家从事这种分歧正在填补法律差距或争论法律应该是什么(Plunkett&Sundell 2013,Watson 2023)。 此外,由于对违反直观的影响,DWORKIN的自己的观点似乎容易受到反对的影响,例如整个法律社区可能被错误地误认为是误认为是关于“道德最佳”(MARMOR 2011:CH4)误认为其法律的结果。 但这些问题与普通法律实践如何限制法律哲学陈述的总体问题,继续辩论。

一些当代的非实证主义者已经制定了另一种选择,即他们声称是由DWORKIN的(2011)以后工作的启发。 “一个制度”观点的捍卫者认为,“一个制度”观察的捍卫者表示,“一个制度”的捍卫者只是基于(或完全相同)的道德规范,而不是制定法律规范。 关于格林伯格(2014)的发展观,法律只是合法相关社会事实的“道德影响”。 他的主要论证依赖于法学家采取法律规范来表现出只有真正道德规范的某些特征,例如基于社会事实(2004年)的“合理可理解”的某些特征。 另一个系统的捍卫者认为法律官员没有区别在法律上应该做的是什么以及他们在道德地应该做的事情(见时,Hershovitz 2023和1.3中的讨论)。 然而,鉴于其对法律内容(Dindjer 2020,Watson 2022),关于普通法律实践的可争议的假设,以及律师和律师使用语言的使用的竞争假设,难以捍卫一个系统视图难以捍卫。法学家(沃达克即将到来)。

更多中等版本的非实证主义,即使法律可以是法律有效性可能是规范的标准,也可能是规范的,并且通常是在道德上有缺陷(Simmonds 2008,Alexy 2010,ATIQ 2020)。 这些“最小化”条件有关,例如,法律规范的总体合理性或合理性,可能会导出法律制度所需要的(参见1.2中的讨论)。 所有非实证主义理论的一般挑战,包括自然法理论,解释主义,一次系统视图和任何中等替代方案,都是陈述道德的性质,更广泛地,规范的事实(一般参见Metarehics的条目)。 许多非实证主义者在道德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方面捍卫了彻底的客观主义立场(参见例如,芬尼斯1980,DWORKIN 2011,Crowe 2019)。 其他人认为,非实证主义可以独立于一个人的使...(ATIQ 2025A:68-70)辩护。

1.2法律制度的存在条件

HART的理论,虽然主要专注于法律有效性的标准,但旨在为法律制度计入的一般配方。 一个社区需要一个规范的规范,展示了高阶结构,指定的官员必须至少采用最低阶段的内部观点 - 特别是其认可规则。 回想一下,哈特的理论部分地基于对命令理论的延长反对意见:它是值得怀疑的原始权力和胁迫 - “枪手情况令人震惊的” - 作为法律制度(HART 1994:P19)。 但哈特自己的理论在扩大场所受到挑战(参见富勒1978,Shapiro 2011)。 富勒的着名的测试案件涉及一个假设的国王,“雷克斯”,他旨在根据规则来管理社会,这是基于根本临时,特定的,非公开,追溯,不明确,不稳定和不一致的规则。 富勒表明,雷克斯未能创造一个法律制度,因为真正的真正法律制度必然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命令 - 他称之为“界状的法律” - 以及其他事情,普遍性,宣传,非追溯和一致性它的规范(另见DWORKIN 1965)。 较少的争议方式较少的争议方式是尚不清楚雷克斯在制定法律的尝试成功,即使是这样做,所产生的系统的合法性并不是如此直观,这是一个邀请解释(ATIQ 2025A:23-27)的事实。

富勒对法律制度来说至关重要的特征已经被称为“法治”的美德(Raz 1979/2019,Kramer 2007,Waldron 2008)。 法治的成分仍然存在争议,而不仅仅是法律哲学,而且更广泛地在政治哲学中(参见,沃尔沃隆2008,Railton 2018,以及法治的条目)。 然而,在法律哲学家中,广泛的一致意见,沿着富勒斯队的法治定义了评估法的“亲切相对”标准:即,如果它实例化了一般性,宣传和一致性的特征,法律制度更好,法律制度更好(请参阅ATIQ 2025B中的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善待评估标准是普遍存在的(Thomson 2008)。 虽然“作为刀”的良好标准不同于“作为时钟”的标准不同,但有些一般观察可以对这种评估模式进行一些普遍的观察结果。 例如,要说一些事情很好“作为一个x”-e.g。作为一种科学理论或大规模杀伤的武器 - 并不是说它是好的,时期或道德的好(在这一点上,参见Marmor 2004,Scanlon 2025)。 有什么看法究竟受到一些辩论的影响,但它很诱人,认为必须有一个解释为什么某些类型的某些类型的实例,例如法律,就可以选择的特征类别是独特的评估。

在实证方面,至少有两个有影响力的解释。 Fuller(1978)调用“功能”解释。 通常,亲切的相对美德(如尖锐)似乎是能够使这些功能(例如切割)的性能通知我们的概念成为相关类型(刀具)的实例。 人们可能希望这种解释模式延伸到制度和抽象工件的善待美德,例如法律。 因此,富勒认为,法律有一个组成型官能识 - 特别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则指导” - 而且规则的特征使法律能够执行此功能(CF.HART 1994)。 这就是使特征相当的特征和非追溯性明显的法律美德。 raz(2019年; 1979年)反对此类账目,并辩护了替代方案:法治构成了“法律的具体美德作为法律”,因为“[它]保护我们免受法律存在创造机会的错误。” RAZ认为,在法律存在的任何风险的具体错误是“滥用权力”,而且法治特征减轻了这种风险。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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