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质(二)
自然律师和更温和的非实证主义者都质疑这种解释的充分性。 自然律师认为富勒安法治特征不会耗尽鲜明的法律美德。 它不仅仅是一般性或宣传等特征,使法律制度更好地作为法律制度,而且系统符合道德要求的程度。 引人注目的声称,法律的道德优点是善良的相对优点,可以说是核心自然法学论文,传统的法律关于不公正的法律。 自然律师以不同的方式辩护了论文。 有些人认为,当它在道德良好的时候,建设的规范系统更好,因为“原型”或“特征”的法律制度的例子是道德上的良好或瞄准道德上的好的结果(芬尼斯1980,CF.Murphy 2005/06)。 其他人将法律规范视为预先假定受试者有道德原因遵守的命令,当相关预设是假时有缺陷的命令的命令(Alexy 2010/21,Murphy 2012)。 更新的方法将法律视为作为创造社区内义务感的职工的神器,据称当法律在道德上不合理时令人沮丧的功能(群体2019)。
虽然对这些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考试,但这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考虑因素是自然律师援引为什么法律道德的法律是善良的优点并不符合或通知的是,一般的亲切理论(ATIQ)2025A:36-43)。 例如,不是刀具的每个原型特征 - 例如只有单个锋利的边缘才能与刀具的种类相对标准相对标准。 同样,并非每种常规用途都可以放置或运作,它可能为相关标准提供(例如,打开容器)。 mutatis mustandis用于其他善良修复。 因此,即使法律制度是原型的,或者通常被利用,以促进道德上的良好结果,这并不一定解释为什么道德的善良将是一个鲜明的法律美德。
为了保留解释性统一,更适中的非实证主义者与实证主义者同意法律的亲切美德应该被狭隘地理解 - 以或多或少的富人术语 - 并解释的,作为善待美德通常是使法律能够执行其的特征组成函数; 但他们征收了一个不同的挑战。 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的薄而态度,例如对规则的指导进行监督,可能无法解释所有法治美德。 例如,虽然法律必须是一致的,但不追溯到有效导向行为,但它不太清楚为什么它在应用中也必须是一般的。 解释法则规则的美德的全部频谱可能需要识别法律组成型的一些其他功能,也许是必须以基本规范的术语理解的函数,例如在社会(ATIQ 2025B)中培养“程序公平”。
对法律职能或美德的这种索赔如何与分离论文有关? 自然律师为这个问题提供了广泛的非明确答案(见墨菲2012的讨论)。 同时,实证主义者认为,该权利要求完全符合法律有效性的实证主义标准。 例如,Shapiro(2011)拥有法律制度是作为一个“道德目标”的总体“计划”的一部分所采用的联锁规范系统的概念,实现一般良好的良好。 然而,他认为即使“这是法律的本质的一部分”,也不需要达到这一最终的未能破坏法律的身份,因此法律制度的道德善不是其存在的前提是个别规范的合法性(P392)。 该提案对归因于将共同的道德计划归因于社区成员(见Plunkett 2013)。 Shapiro的论点的另一个问题是,尽管如此,功能种类的实例可以或多或少地擅长表演善良函数,所以进行善良功能的激进失败似乎干扰了善意的成员资格(考虑一块钝的金属,但是这在切割事物时完全没用)。 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系统的根本性失败意识到法律的道德或规范目标可能会阻止它作为合法制度的资格,这一含义威胁分离论文。 但这些问题远非解决。 最近辩论的一个富有成效的结果是越来越苛刻的认可,即法律的性质的令人满意的陈述总是需要更加一般概念和哲学兴趣现象,例如文物,职能和亲切的相对评估。
1.3法律的规范性
众所周知,法律对受试者有理由独立于其内容做出真实的差异。 但为什么法律应制定内容无关的规范差异,它如何旨在指导其主题? 命令理论提供了一个简单的答案:我们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与遵守枪手威胁的原因相同的物种(“你的钱或你的生活”)。 表达者的励志心理可以在普通的审慎方面解释,并相信法律的威胁是可信的。 如前所述,早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如Bentham(1893),奥斯汀(1832)和Kelsen(1945)认为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一个与其他规范域名区别。 他们对法律和法律内容的分析引起了对法律规范性的直接还原叙述。
尽管存在持久的影响哲学,但该账户被广泛被视为不足。 哈特认为,与枪手的威胁不同,法律实践中的法律实践中的参与者认为法律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偏差不同,倾向于以难以广大的方式批评命令理论及其“预测”模型的方式批评符合(HART 1961,82,CF.Kelsen 1945)。 然而,HART并没有澄清为什么人们将法律的制裁视为合理的制裁,或者对于这个问题,构成“内部观点”的成分思想 - 这是将法律视为“值得关注”的官员的规范性态度(见Holton讨论1998年,2005年,Kaplan 2023a)。 尽管如此,哈特的批评通常被视为成功,并进一步发展。 命令理论的一个问题是,当法律规范的内容不明确或受到合理分歧时,它并没有解释许多法律的主题和法律官员的原因。
在Joseph Raz的(1994)的法律权威账户中发现了更有前途的方法。 raz认为法律基本上是一个权威机构:它是一个事实上的实际权威和“索赔”合法权威。 通过根据这些原因发布指令,将主题和行动原因介导的实际权威。 如果才能遵循主题,才能遵循当局指令而不是试图为自己弄清楚的是合理的,而不是试图弄清楚他们有什么合理的。 例如,留在速度限制下的法律指令是合法权威的实例,因为遵循其司机比他们试图弄清楚在道路上的各种情况下的适当速度,更有效地响应他们的原因。
RAZ的理论表明,受试者具有独立于独立的理由,以遵守法律,因为法律是合法权威。 该理论也有关于法律内容的影响,这些法律内容有利于专属法律实证主义(见1.1)。 如果法律由权威指令组成,法律规范必须源于能够对主体的表现如何表现出来的代理商,与受试者自身的判断不同的是他们行动原因。 如果法律声称合法权威,则必须是能够制造或预设这些索赔的东西。 简而言之,权威要求作者。 此外,权威指令的内容必须以不能破坏指令的点的方式可识别,这是解决主题应该做什么的问题。 raz从这些考虑中得出结论,即法律规范的内容必须独立于道德或其他评估考虑。 RAZ的论点直接挑战了将“未经批准”道德规范为法律的理论,以及作为可能的法律有效性的可能标准,将道德视为德国(参见讨论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1.1)。 但是,参数的起点,包括假设所有法律规范必须符合指令模型,有争议(参见一般克拉姆2004)。
关于法律规范的不同拼图源于实证主义的论文,即法律规范基本上基本上是社会公约的基础。 一些法律哲学家声称,传统规则本身不能义务。 例如,Leslie Green(1996,1967)观察到哈特的“观察认可的基本规则”是“仅仅对任何义务的概念感到不安”,“哪种绿色认为是一个问题,因为认可指出”法律来源“,法官是否合法地申请。” 其他人认为,法律公约正在协调刘易斯(1968年)感官的公约,但是在该主题中有区别在道德上有义务解决潜在的协调问题(参见FF.FFNIS 1989)。 有影响力的方法采取法律的基本公约成为本构规则,类似于游戏和其他社会活动的规则。 由此类规则构成的实践实现了独特的价值,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或以其他方式支持实践,至少有条件的一个人的利益。 一些哲学家呼吁法治:符合富勒人要求的法律制度,实现了独立于法律规范的实质性内容的道德价值(Fuller 1978,Waldron 2008)。 这个观点的一个问题是,法律制度的遵守法治与大量不公正和压迫符合,因此尚不清楚法治如何承保遵循或支持法律的一般义务(KRamer 2007)。 事实上,人们可能会从这些困难中得出结论,主题遵守法律的原因只能以自己的主观态度为基础,例如尊重法律(参见RAZ 1979),或他们的事先遵守法律的承诺(见瓦伦蒂尼2024,JIMENEZ即将举行)。
关于我们义务的一些讨论风险与两项不同问题混淆。 法官或其他人是否应该尊重法律制度规则的道德问题只能通过道德和更广泛的规范论点来解决。 在政治义务的文献中广泛讨论了这个问题(参见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的条目。)同时,可以说是一个实践 - 内在的义务,在法律中参加实践的代理人,法官或其他官员系统 - 有义务遵守其规则。 足球比赛中的裁判是“有义务”遵循游戏规则,而游戏是传统的事实没有困难地理解这种概念。 一些在实践的“视角”就我们真正的实践独立义务(Raz 2009,Coleman 2011)就此而言,这一义务感官的义务感。 在这种观点上的挑战是解释一种对待实践来说是什么意味着对应该做什么的观点,并且以一种兼容涉及“内部”的复杂参数和结构的方式兼容(参见例如Perry 2023)。 其他人援助实践 - 内部规范和实践 - 内部值,以解释出院判决的相关物种(Kaplan 2023b),并努力澄清官方“义务”的范围和力量,以遵守法律内容(ATIQ)2019)。 在任何一种方法上,遵守法律的法律义务并没有解决道德问题。 即使是法律,与足球或国际象棋不同,人们也是人们对实践独立义务的练习,后者必须从所有考虑规范考虑的所有事情中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一个明显的法律概念的义务,或明显的法律原因,仍然非常有争议(格林伯格2014; Enoch 2011;威达2019年,即将到来)。 一些(例如,Enoch)认为,与其他类型的规范相比,法律规范影响受试者的原因没有深刻的差异。 与此同时,一个系统的支持者将索赔关于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Greenberg 2014,Hershovitz 2015)的索赔相同或至少接地。 其他人仍然努力使实践 - 内部摆动索赔表达为演讲者的“验收”的实践及其规范(Toh 2005/10,Finlay&Plunkett 2018),或者甚至作为一种假装或“小说”关于什么代理商应该做的(2019年,即将到来)。
这一结束了我们对一般法理学的主要实质性辩论的审查。 近年来,有一些动力将重点从HART-DWORKIN辩论,分离论点和其他传统问题转移(参见例如HERSHOVITZ 2015)。 如上所述,对法律的艺术和功能性具有日益增长的兴趣(Burazin等,2018,Marmor 2023,Ehrenberg 2016,ATIQ 2025A)。 另一个新的和潜在富有成效的研究途径借鉴了法律解释和法律内容的问题的语言哲学(参见,参见,参见,Asgeirsson 2015,Marmor 2014,Wodak即将到来)。 然而,这种语言转向不是令人不安的是,一些法律哲学家对法律解释基本一位语言企业(Greenberg 2011,DWORKIN 1986)的想法的怀疑主义。 最后,阐明了澄清形而上学的概念 - 例如接地和本质 - 法律哲学家用来陈述他们的中央论文(Rosen 2010,Marmor 2023)。 其中一些方法论辩论是第2部分的重点。
2.法学方法论
法理学的方法论辩论关注其主题 - 即,法律的哲学陈述应该是一个账户 - 并解释要求令人满意的账户应该满足的要求。 这些问题有五种主要方法,我们将依次讨论。 一个观点认为调查的主题是法律概念,以及判例分析的形式。 这种方法往往与HART的有影响力的工作有关:法律概念(1994)。 第二种方法是概念方法持怀疑态度,并采取法律哲学,成为提供法律本身的形而上学或还原解释的业务,而不是一些概念。 第三种方法将一般判例视为荟萃规范查询的另一个分支,这使得与哲学中的其他子场呈现在类似的哲学中。 第四次观点 - 规范性方法 - 专注于实际问题,例如采用实证主义者或非实证主义者的法律概念,导致更好的社会结果。 主要与DWORKIN的工作相关的第五个视图,采取法律理论是一个根本的“解释性”企业,这些企业都是描述性和评价。 这些方法论辩论提出的一般问题是道德承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必须塑造或限制法律的性质。
2.1概念分析
一些理论家采取法律概念来成为哲学分析的主要目标。 他们的目标是以与我们的直觉(或关于合法有效性,法律义务等)的直觉相兼容的方式来表征概念。 但表征概念是什么意思? 取决于一个人的概念理论(参见概念的条目),它可能意味着对概念的应用程序(在经典/标准理论上),典型和非典型实例(在原型/示例理论上),或概念的功能作用推理和行动(以广泛使用 - 理论或推理方法)。 表征受我们的概念直觉的限制,这可能包括关于属于该概念的实例的扩展判断,以及关于跨不同概念的先验连接的判断。 为了说明,一个标准理论家提供了正确和充分标准的陈述,可以正确地将法律概念与规范或规范系统应用于规范或系统。 该帐户的成功转向它是否产生了对特定情况的直观正确的结果,并以解释的方式令人满意地实现,而不是临时方式。 关于法律哲学概念分析方法的更深入讨论,参见Raz(2004),Shapiro(2011,16-22)。
这种方法提出了这种方法的关键问题涉及理论的“原始数据”的来源和可靠性 - 即我们的基本概念直觉。 有什么关于法律概念的正确直觉? 判例受到这个问题的两个竞争答案的强烈影响。
第一次采取可靠的概念直觉,主要是语言能力问题。 也就是说,拥有法律的概念,只需要了解与“法律”一词相关的语义规则,因为它在法律上下文中所用(相比,例如,科学用法)。 这种观点在DWORKIN的法律帝国的第1章和第2章中讨论(DWORKIN 1986,32,43-46)。 它追溯到与L. Wittgenstein,J.L. Austin和Gilbert Ryle相关联的普通语言哲学。 最近,赞同类似的方法论的哲学家,但希望对帆布更广泛的直觉采用了社会心理学的方法,以测试“民间”如何使用法律概念来分类哲学思想实验中特征的案例(见图。,Flannagan&Hannikainen 2022和实验判例的进入)。
但概念直觉的语言叙述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也许是最大的担忧来源是,它意味着易于遭受DWORKIN(1986,43-46)“语义刺痛”论证的法律理论的叙述,这可以总结如下。 如果法律理论本质上是“语义”,那么关于法律有效性的理由的分歧必须归结为正确应用“法律”的标准的分歧。 但现在出现了困境。 任何法律从业者都拥有相同的概念,或者他们没有。 如果他们拥有相同的概念,那么它似乎不能对法律有效性的理由同意。 毕竟,如果他们有相同的概念,他们应该知道正确应用相关术语的标准,从而实现理由。 但这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因为法律实践是对法律有效性的分歧(见1.1)的分歧。 另一方面,如果法律从业者不共享同样的法律概念,那么他们的分歧必须是互相交谈的情况。 但是,也是难以置信的。 在DWORKIN把它置于DWORKIN的情况下,并非“怪诞的笑话”(DWORKIN 1986,44;但看到Plunkett&Sundell 2013)之间的基本分歧。 因此,将法律理论限制为正确应用“法律”单词“法律”的标准的语义账户存在问题。
DWORKIN基于他的论点,即法律理论在概念分析中不练习。 如果没有采用DWORKIN自己的法律理论家真正达到的方式,可以接受这个结论(参见2.2和2.5中的讨论)。 或者,概念分析的后卫可能会响应“概念掌握”不仅仅是了解管理相关术语的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概念掌握涉及在完整信息的情况下拥有广泛的实质性信念或直观,并被暴露于广泛的反事实考虑因素。 在raz(2004,4-7)中讨论了法律理论中概念分析的这种丰富视图; 斯特拉弗洛斯(2012,78-79); 夏皮罗(2011年,16-22); 芬尼斯(2007:第276页)和ATIQ(2025A:4-9,59-65)。 它也许也许是哈特预设的视图。 在这种观点上,法律从业者可能会使用相同的法律概念,并与与法律术语相关的语义规则完全有能力,然而,对于法律的理由不同意,因为他们还没有完全理解这一概念或其应用条件。
即使这种方法避免了DWORKIN的语义刺痛,它仍然容易受到其他批评(MARMOR 2011,215-217; RAZ 2004,10; LEITER 2007,177-79)。 一个问题它提出的是其法律概念,确切地说,构成了法律理论的适当目标。 是否是由特定管辖权的法律从业者拥有的法律概念(或在精英大学的哲学家被哲学家接受)? 或者是一个普遍共享的概念? 无论忧虑都担心。 如果目标是“本地”概念,那么法律理论似乎是哲学渴望不成为的方式。 如果这是一个普遍共同的概念,还没有明确为什么可以通过独自的语言能力访问超出明显的陈词滥调有任何有趣的真理。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个更普遍拼图的一个例子关于如何同时对共享概念的哲学分析可以是正确的,信息性的(参见分析的条目)。 还有一系列可能适用于这里的一般问题的响应(参见例如Chalmers&Jackson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