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质(三)
这种方法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我们首先要关心任何人的法律概念(2013年,216-217; Leiter 2007,177-79; Raz 2004,7,10)。 批准后,有趣的社会学问题被问及各种各样的人相信法律的社会学问题。 但这并不明显,有什么明显的哲学对这些问题。 在标准概念的哲学家对人们相信给予特定概念作为理解概念的路线(RAZ 2004,4,10)的途径感兴趣。 因此,人们可能会认为,法律理论旨在捕捉的目标不是任何人的法律概念,而是法律本身的性质。
这一挑战可以以几种不同的方式解决。 一个反应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现象,这些现象是人们对其的理解。 在这种观点上,人们对法律界的概念直觉,真正的法律是(Stravopoulos 2012,79; Cf.Raz 1979:221,Raz 2001)。 尽管如此,人们仍然可能想知道为什么我们应该限制自己,如果可以直接研究法律,请问有关概念的问题。 对问题的不同响应强调了法律概念与哲学兴趣(规范,文物等)的其他核心概念之间的联系。 在这种观点上,法律概念中的哲学兴趣是保持整体概念方案的更大努力的一部分。 第三种和更多激进的响应包括概念的柏拉图·概念,根据它们不是所有的心理表示,甚至必须与单词或语言绑定,而是抽象对象类似于数学查询的对象。 因此,它是一种抽象对象 - 法律概念 - 哲学家使用他们的先验方法进行调查(CF.Bearer 1998)。 此帐户面临关于访问的熟悉的认知谜题以及各种各样地掌握同样的法律概念的不同人可能最终不同意其性质(SARCH 2010,468-73)。 人们可能通过拥抱多元化来应对这一认识的挑战:有一致的柏拉图概念,因为存在一致的定义。 但我们早些时候提出的问题再次出现:为什么要关心一些哲学家最喜欢的概念,而不是任何其他概念? 在任何情况下,柏拉图视图与我们即将讨论的还原方法之间的一个相似之处是考虑到初级调查的目标,以与任何人的概念无关地承认客观表征的东西。
2.2复而言之减少
鉴于他们对概念分析的疑虑,一些理论家提出了法律理论主要是在描述和解释法律本质的业务中。 更准确地说,“还原器”观点采取了阐明了法律的本质,以解释法律是什么,以及它如何就更基本的事实(Rosen 2010,Marmor 2023)而言。 成功的减少将表明,法律事实是由其他基础事实构成或完全接地的,以至于化学的事实可能降低到物理学的事实的方式。 沿着这些线条解释,实证主义减少了法律对社会事实的事实 - 例如,关于人们的行为,信仰和性格的事实。 减少观点无需完全避免2.1中讨论的方法,但他们必须提供对直觉相关性的不同解释。 有关这些问题的更深入讨论,请参阅Rosen(2010),Schroeder(2007,61-83),Chilovi&Pavlakos(2019); 和Marmor(2023); 以及形而上学接地和科学减少的条目。
值得注意的是,还原器面临着“共享主题”反对意见的版本对概念主义观点。 什么可确保法律哲学家都调查相同的事实或现象? 为什么特别假设非实证主义者在解释符合实证主义者的过硬化社会现象的业务中? 这些问题正在紧迫,因为法律理解为一种规范或规范系统 - 不是我们轻松挑选的东西,我们通过成展参考(对比度科学现象),因为法律哲学家往往不会与他们的主题共享相同的起点或先验的直觉。 因此,就像概念性观点上一样,存在过去谈话的风险。 一种可能性是,即使没有单一共享主题,在实证主义者和非实证主义者之间交换的出发点有足够的重叠也有足够的重叠。 它可能会指出法律哲学家对一系列独特但有关的事实感兴趣,这些事实邀请减少和提高了一套常见的解释性难题,例如,例如它们的规范性。
一位减少措施,突出地由Brian Leiter(2007)突出辩护,被称为“归化法学” 与其他还原学家一样,归化的法学使法律理论的目的是解释法律本身的性质(不是任何人的法律概念)。 但是一个显着的特征是坚持纯粹的经验方法和反应的直觉或先验方法(参见法律哲学中的自然主义的进入。)。 利斯特(2007年:81,180-99,184)认为,我们对法律的直觉是不可靠的,无法得到很多的认识重量(因为其他人在哲学中的其他领域的直觉上争论; CF.Cummins 1998年,Johnston&Leslie 2012)。 相反,“哲学理论化[应该是]连续和依赖科学理论化”(Leiter 2007:P35)。 实现这种连续性的方法是法律哲学家,以确定哪个“法律数据在法律现象等最强大的解释模型中的概念,例如司法行为”(P184)。 但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司法行为,特别是邀请解释和预测,而不是说,人们更广泛的判断法律。 更一般地说,自然主义者必须激励他们对邀请解释的“法律现象”的叙述。 在我们的解释目标的更广泛的概念中,它可能会让入籍法判例只是一个部分,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兼容,即快速目标是“在理论解释中开发使用概念”的概念观点的一个版本。尽管有一个解释,部分共享直觉(Finnis 2007:P276)。
2.3 MetaNormative调查
也许概念和还原方法妥善理解,并不像它们所出现的那样不相容。 关于一般法学的一些概念,例如,被解释为“Metanormative”调查的另一个分支(部分受到H.Kelsen的规范理论的影响;看看纯粹的法律理论),两种方法都有空间。 Plunkett和Shapiro(2017)指出了元规范查询的目标是解释规范性思想,谈话和实体(如果有的话)适合现实。 Metaethics是一个变形调查的一个分支,专注于如何伦理思想,谈话和实体(如果有的话)适应现实。 Metalegal查询是另一个同样调查法律语言和法律现实的分支。 这里的主要洞察力是,法律哲学家应该有兴趣的问题或一组问题。因此,代替替换其他方法,元规范视图,如果声音,则只是拒绝法律审慎查询的特权出发点。 一些理论家可能会从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开始的形而上学。 其他人可能有权享有法律陈述的语义分析。 事项是我们的承诺是否兼容,可以在一般和更全面的理论下括起来。
2.4规范化道德
到目前为止讨论的方法是或者至少旨在描述。 相比之下,理解法律的一些方法是明确规范的对法律的理论理解。
一个突出的专门规范性项目的倡导者是Neil MacCormick(MacCormick 1985;另见Campbell 1996; Murphy 2001; Postema 1989; Schauer 1996; Waldron 2001,Jiménez2023)。 MacCormick(1986,35-36)认为,有令人尖锐的规范论点,有利于采用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 特别是,他建议,自主性和良心自由的价值观,赞成对法律所需的问题,这些问题完全与道德所需的问题完全分开,至少在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领域。 该想法似乎是,当其核心实践(例如,裁决)受到监管时,法律制度更有可能促进相关价值,其官员认为分离论文(见1.1)。 其他理论家已经争辩,即实证思想为律师的失败做出了贡献,以充分应对法定订单(Radbruch 2006)犯下的不公正。
规范性方法提出的规范性问题肯定是显着的,但不需要与概念或还原方法提出的问题竞争。 结果表明,实证主义提供了最佳的法律概念的最佳叙述,或者也许是法律事实的最佳还原叙述,尽管有可能改变我们的实践或采用新概念,但是与自然法理论争论。 也就是说,一些对规范性账户的兴趣可能涉及担心闻名的担忧,以纯粹是描述性的法律理论正在推动一些隐藏的意识形态或政治议程(有关这一点,请参阅,例如,John Gardner对Dickson 2004的介绍。 事实上,最近有人建议,实证主义者和反实证主义者之间的辩论是“默许”的“荟萃语言谈判”如何利用“法律”一词,最终通过竞争承诺的辩论“道德......关于我们应该如何生活,以及什么样的机构应该管理我们的生活”(Plunkett 2016)。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观点,部分是因为它意味着明确拒绝规定性表征的哲学家以虚假意识的形式融入。 但也许在法律理论中的描述性规范分歧并不像出现的那样尖锐。 最后,我们转向哪些评估和处方具有在描述性法律理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方法。
2.5建设性解释
也许法律理论本质上是评估的最有影响力的论据,从法律理论是DWORKIN(1961年)感的解释性努力的前提下。 回想一下,在DWORKIN的写照中,法律从业者以“适合”和“理由”的考虑因素为指导的方式解释其系统内的社会实践(见1.1)。 解释的真正方面涉及对法律内容的说明,这不仅仅是宽大地适应人们在社区中所说的,但在某种程度上在道德上有吸引力。 DWORKIN坚持认为哲学家应该拥抱相同的方法来了解法律内容。 他们的目标不应该分析一些概念或减少更多基础事实的法律事实。 相反,它应该重建参与者在法律实践中的行为和自我理解,以一种积极的光线(DWORKIN 1986; PERRY 1995,129-31;另见NYE 2021和法律解释主义的条目)。
一个有趣的DWORKIN看法的看法是,对法学的理论充分性评估需要道德评估,这似乎是一个本身的评价项目。 决定一些哲学家对法律实践的解释是“正确”,涉及采取待命的制约练习的待命是道德最优的。 当然,这并不一定需要断言法律,在任何特殊的构建,都是完全的停止。 但它似乎确实要求说对法律实践的一些解释是在某种程义上的道德比其他人更好。 例如,解释可能“更好地”的一种方式是,如果它将参与者描绘在法律实践中,而不是恶意。 但是,在解释主义方法上道德评估竞争理论的精确标准仍不清楚。
解释中论证的批评者认为,它取决于它的核心前提是无动机(见Dickson 2001,105)。 为什么假设理解所有法律现象 - 包括法律的内容,法律制度存在的必要和充分条件以及法律义务的性质 - 需要解释法律实践? 即使解释主义者对裁决达成了什么法律从业者(虽然即使是有争议的;见1.1),那么哲学家将不应遵循他们的假设,至少不是没有进一步的论点。 除了实践 - 内在概念之外,解释主义者可能会响应其他有趣或实际相应的“法律内容”的概念,但这是辩论(毕竟是法律官员所说的)。 对法律内容与沟通之间的联系的不同响应呼吁。 通常认为,法律的内容取决于言语行为的内容,并确定语音行为的内容需要解释(见1.3)。 但是,即使了解法律需要解释某种或其他人,它也没有遵循它需要在DWORKIN的Sense-i.e中进行建设性的解释。,归因于言论的内容或含义,以一种在道德上的灯光(Marmor 2011,127-28)。 后者索赔是从解释中的论据的支持者需要建立。
法律理论评价重要性对“内部观点”呼吁法律从业者倾向于采取法律(见第1部分)。 采取内部观点对法律似乎涉及认可,将其视为在某种意义上的理由或提供行动原因(Shapiro 2011,96-97; Perry 1995,99-100)。 足够的法律理论必须考虑到这一观点的性质,因为对法律至关重要,并且由于它涉及对法律的积极评估,因此可能推断足够的法律理论必须参与评估。 一个发现这个参数的版本,例如perry(1995,121-25)和沃尔德隆(2001,423-28。)。 但它是否成功仍然不清楚。 一般来说,我们似乎可以解释其他人在不认识这些考虑因素的情况下解释其他人的考虑因素。 因此,目前还不清楚为什么理解法律从业者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律核对法律的认可,都应要求将其法律(或法律一般)视为有价值或有理由。
最终,“方法多元化”可能是判例中最易于发挥作用的表征。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一个关键的分界线涉及法律的性质是否需要通过道德的承诺来了解。 概念和还原方法似乎允许纯粹的描述法律描述,即描述和解释法律的性质而不致力于任何道德或全部考虑的法律评估(或其他任何事情)。 同时,规定的和解释方法质疑在不考虑道德考虑的情况下了解法律的价值和可能性。 它不应该逃脱读者的通知,即这种方法论辩论关于法律理论镜子的固有规范性质,在实质性水平中:判例中的主要争论点是道德和更广泛的规范性的事实在确定合法方面有重要作用。内容,在确保法律制度的存在,并在解释法律的规范中。 这并不巧合。 一个关于一个主题的实质性观点可能会告诉一个人的理解方法的最佳方法。 因此,例如,将法律规范视为真正规范的“一个系统视图”的解释者和支持者,或与道德规范相同,更有可能坚持判例是不断的伦理。 尽管存在这种分歧,但这些竞争传统的信徒继续效力地互动地聘用,可能有多个项目值得追求的是了解法律和法律实践本质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