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
“社会的整体性(Totalität)并不把自己的生命置于它所集合的东西之上,社会的整体性就是由这些集合的东西所构成的。它是通过它的各个单独要素(Momente)而进行自我生产和再生产的……。如果没有对于整体(das Ganze)的洞见,如果不能洞见整体的本质就在于构成它的各个单独元素(Elemente)本身的运动,那么就几乎不可能将整体跟它的元素的生命区分开,将整体与元素之间的结合和对抗区分开,也几乎不可能仅仅从功能的角度理解任何一个元素。系统和各个单独元素是交互的,而且只有在它们的交互性中加以认识。”阿多诺依靠范畴来理解社会,不可否认的是,他所使用的范畴来源于黑格尔的逻辑学。他在严格的辩证法意义上把社会理解为整体性,而这也就阻止人们按照如下命题有机地把握整体——整体不仅仅是部分的总和。同样,整体性也不仅仅是这样一个集合,一个通过把其中所包含的元素放在一起就能够在逻辑范围上得到规定的集合。就此而言,整体的辩证法概念不属于对那些格式塔理论之逻辑基础所进行的合理批判,格式塔理论在其领域内坚决拒绝按照分析技艺的形式规则去做研究。整体的辩证法概念也溢出了形式逻辑的范围,在形式逻辑的幽冥世界里,辩证法本身就不过是恍如怪兽的幻影。
由此,逻辑学家或许会一如既往地认为,社会学家是在用精美的言辞修饰那些恍如怪兽的幻影(但这些幻影绝非空洞无一物)——那些指涉着社会生活语境整体的表达,如今却已经变成了意识形态。只要社会科学的自我理解是由分析哲学的科学理论决定的,那么说所谓的激进启蒙在每一次辩证法运动中都嗅到一丝神话的气味,也许并不是全无道理。因为辩证法的启蒙,如果想要其严格性摆脱肤浅的一面,就必须坚持一种事实上来源于神话、却被实证主义抛弃了的洞见——亦即由主体组织起来的研究程序,通过贯彻认识的动作,本身就从属于应当被认识的客观语境。这种洞见将作为整体性的社会视为前提条件,也预设了社会学家是从整体性的语境出发反思他们自己的。的确,以分析—经验(analytisch-empirisch)方式操作的社会科学也知道有整体的概念。这类社会科学的理论是关于系统的理论,而一门普遍的理论必须指涉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根据这一预设概念,社会上发生的事件就被理解为经验规则之间的一种功能性联系。在社会科学的模型中,不同协变量之间引申出来的关系全都被视为一个相互依赖的语境中的元素。无论如何,这一系统及其元素的关系(我们可以假设性地用数学函数的演绎联系作为代表),必须跟只能以辩证方式展开的整体性及其要素的关系严格区分开。然而,我们不能在上述意义上直接描述系统与整体性之间的区别。因为用形式逻辑的语言必然会消解这一区别,而用辩证法的语言则必须要扬弃这种区别。与此相反,我们想要仿佛是从外部接近这两个社会科学的典型形式,其中一个形式限定在系统概念的操作运用上,另一个则坚持关于整体性的辩证概念。我们首先用四种有特色的区分来依次阐明这两个典型形式。
1.在一门严格经验科学的理论框架内,系统的概念只能在形式上描述各种功能间相互依存的联系,就此而言,各种功能要被阐释为社会行为变量之间的某种关系。系统概念本身相对于被分析的经验领域始终是如此外在,就如同那些用来解析这个经验领域的理论命题一样。针对分析—经验的操作方式所作的规定,除了用假设性命题,亦即凭借在经验科学中有用的计算建立一种演绎联系所要遵守的形式逻辑规则之外,就只还包含这样的要求,即人们要如此选择简化过的基本设定,以至于这些基本设定让人们能够对有经验意义的法则设定进行推导。有时候人们说,理论和它的运用领域必须是“同构的”。但这种表达方式本身就已经在误导人了。因为我们原则上并不知道,科学范畴与现实的结构之间是否在存在论意义上相互符合。理论都是有秩序的图式(Ordnungsschemata),我们在一个受句法约束的框架中随意建构着这些有秩序的图式。如果现实的多样性能够适合这些理论,它们就证明自己针对某一个特定的对象领域是有用的。因此,就连分析哲学的科学理论也能坚持统一科学的计划——人们推导出来的法则假设,能够在事实上跟经验的一致性相吻合,这在原则上只是偶然的,并且这种吻合本身始终是外在于理论的。任何不满足于此的反思都是不可接受的。
是一门辩证的理论造就了这种不满足。这门辩证的理论怀疑,科学在面对人们所营造的这个世界时,是否应当无差别地予以对待,正如在各门精确的自然科学中取得成功时所做的那样。各门社会科学必须预先确保其范畴能够适合对象,因为协变量只在偶然的情况下才跟有秩序的图式相适应,而有秩序的图式并不涵盖我们对于社会的兴趣。制度上固化了的关系,以及同样多的经验规则确实都纳入了社会科学模型的网络之内;而且这类分析的经验知识也确实使得我们有能力,在认识到相互独立的依赖性之后,在技术上像掌握自然那样掌握社会的各种数量。但是一旦认知的旨趣超出了对自然的控制,在这里的意思就是,超出了对自然原生领域的操纵,那么系统相对于其应用领域的无差别态度就转变为对客体的扭曲。为了追求普遍的方法论,对象的结构被忽视了;而当理论无法穿透对象的结构时,理论就把它判定为无关的。在自然的领域,关于真正认识的琐碎之处并没有什么重要意义;然而,在各门社会科学中,如果说被卷入认识的主体被困限在他想要分析的领域之中,那么就是客体在复仇。主体只有在如下尺度上才能把自己解脱出来,即他必须将社会的生活语境理解为整体性,甚至连他的研究都一并规定了的整体性。同时,社会科学也就丧失了在选择范畴和模型时的所谓自由。现在它知道,“它掌握的不是毫无条件限制的数据,而是只能使用那些经过社会整体性联系形成结构的数据”。
尽管如此,理论在其建构时,和在其概念的结构中,有着应当要以事实为衡量的要求,亦即有着事实应当根据其重要性在方法中发挥作用的要求。这一要求不可能以反映论(Abbildtheorie)的方式,而是只能以辩证法的方式予以兑现。只有当人们选择的范畴不是始终外在于某个对象时,科学仪器才能打开这个对象,人们必须事先就对它的结构有某种程度的理解。这一循环不会被通往对象时验前的或者经验的直接性所打断,而只会在联系上社会生活世界的自然阐释学时得到辩证地彻底思考。对意义的阐释学解析取代了命题之间的假设式—演绎式(hypothetisch-deduktiv)联结。被预先理解的范畴明显地凭借其在发展了的语境中所处的相对位置,逐渐获得其确定性,而不是靠将象征和意涵进行无论怎么反转都毫无歧义的排列。呈现相对形式的概念让位给这样一些概念,即有能力同时表达出实体和功能的概念。甚至在主观地筹划如何使用科学装置时,这类更为灵活的理论反身性地体现出,这些理论本身始终是客观语境中的要素,反过来,这些理论也还是要对这个客观语境进行分析。
2.伴随着理论相对于其对象间关系的变化,理论和经验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分析—经验的操作程序只容许一种形态的经验,即经验本身所规定的那种形态。似乎只有在控制之下观测物理的运动——这种运动是在一个孤立的环境中,由任意的可更换的主体在可重复条件下组织起来的——才使得主体间有效的感觉判断成为可能。如果由演绎得出的假设不仅要在逻辑上正确,而且还要在经验上足够充分,那么理论就必须建筑在经验基础之上,而感觉判断就代表了所需的经验基础。严格意义上的经验科学始终坚持,所有值得讨论的命题要至少间接地经过那些严格限制的经验检验。
一种辩证的社会理论则恰恰与之相反。如果理论的形式建构、概念的结构、如何选择范畴和模型,都不能盲目地服从某种普遍的方法论抽象规则,而是正如我们前面看到的,事先就必须符合某个具有预设形式的对象,那么理论就不应该只是在事后才跟当时被限定了的经验组合到一起。整个社会取向(社会学研究本身也属于整个社会取向的一部分)所要求的连贯性同样也指涉着经验。但在前面一个例子中出现的那些洞见,是源自于前科学式积累起来的经验的集合。这种经验还没有把以生命史为核心的社会环境的共振场域,也就是说,还没有把整个主体习得的教养,当成纯然主观的元素排除在外。这种前置的、对于社会的经验,作为整体性,勾勒出理论的规划,这种经验在理论中自我积累,并且通过理论的构建,又依靠别的经验得到验证。因为在这个层次上终归也必须产生一致性。在这个层次上,经验作为由人为组织的观察,与思想彻底地分离,并且经验就如同某种异质的机能,从外部跟思想对立,而此时的思想已经收缩为假设上必须要有的命题。无论经验如何受限定,辩证的理论也不能够与之相矛盾。另一方面,辩证的理论也没有必要避开所有未经此类检验的思想。并非它的所有定理都需要转译为假设式—演绎式语境下的形式语言,也并非所有的定理都能够通过经验上的发现得以毫无瑕疵地兑现——至少那些核心的定理不能。
分析哲学的社会科学预设了这样一种系统概念,它根据其本身所包含的操作上的意义,不能通过经验将自身证实或证伪。这也不能证明,甚而至于许多的法则假设也不能推导出如下结论,即社会的结构满足了功能语境,这个语境是被分析哲学预设为可能的协变量框架的。相反,把社会视为整体性的辩证式概念则要求,分析工具和社会结构要像齿轮那样相互咬合。阐释学关于整体性的预设概念必须证明自己不仅仅是工具,还必须在解释的过程中证明自己是正确的——也就是说证明自己是与事实相符的概念,同时它要能让现象的多样性最好地符合预设的概念组织。在这种要求的背景下,理论和经验之间关系的重点发生的变化就显得很清楚了。一方面,在辩证理论的框架中,范畴工具本身(范畴工具通常只具有分析上的有效性)也要在经验中证明自己,但另一方面,它却不能够把这种经验跟经受过检验的观察视为同一,因为如果那样的话,一个思想,只要没有能力至少间接地将其严格证伪,那么它就相当于保有科学上的合法性。
3.理论与经验之间的关系又规定了理论与历史之间的关系。分析—经验的操作方式始终致力于用同样的方式验证法则的假设,无论它要处理的是关于历史的材料还是自然现象。在这两种情况下,一门(在严格意义上符合其名号的)科学必须以普遍化的方式进行操作。而这门科学所确立的那些合乎法则的相关性,根据其逻辑形式来讲,在原则上是一样的。人们凭借一定的操作程序,用经验检验法则的假设是否有效。正是从这样的操作程序中,经验科学理论的特殊成就产生了——经验科学的理论使得人们有可能对对象的进程或者对象化的进程作出有条件的预测。既然我们是通过将预测到要发生的事情,跟实际观察到发生的事情相比较,以此来验证一门理论,那么一门在经验上经过充分验证的理论就允许我们在其普遍命题的基础上,也就是在其法则的基础上,借助那些规定了眼前事件的边界条件,把这个事件归入法则之下,并且就给定的情境提出预想。人们通常把由边界条件描述出来的情境称为原因,而把预测中发生的事情称为效果。当我们用一门理论以这种方式预言了某件事情,那么就意味着,我们能够“解释”这件事情。有条件的诊断和指明因果的解释都是理论科学同样成就的不同的表达。
根据分析哲学的科学理论,诸种历史科学也用同样的标准衡量自身。当然,诸种历史科学是为了不同的认知旨趣而跟逻辑工具相结合的。它们的目标不是对普世法则进行推导或者证实,而是为了解释个别的事件。因此历史学家使用的是一堆琐碎的法则,大多是心理学的或者社会学的经验规则,以便从给定的事件中推导出一个假设的原因。因果解释的逻辑形式在所有个案中总是一样的。但需要靠经验予以检验的假设,在普遍化的科学中,则牵涉到任意给定边界条件下通过演绎获得的法则;然而在历史科学中,这样的假设则牵涉到边界条件本身,这些边界条件在为了实用目的而预设的日常经验规则之下,作为得到证实的个别事件的原因而引发人们的兴趣。在分析个别事件的特定原因时,人们不动声色所依靠的法则有可能如此这般地变得值得怀疑。一旦人们的研究兴趣从假设性的特称命题(假设性的特称命题应该是用来解释特殊事件的)上转移开,进而开始针对假设性的一般命题——例如针对直到目前还被人们视为琐碎的关于社会行为的法则——那么历史学家就变成了社会学家。那么,分析也就属于理论科学领域的一部分。波普尔由此得出结论说,验证法则假设不是历史科学的工作。经验的规则性(人们可以用关于协变量之间功能的相关性的普遍命题形式来表达这些经验的规则性)属于另一个维度,而不属于具体的边界条件(人们可以把这些具体的边界条件理解为特定历史事件的原因)。因此像历史法则这样的东西根本就不存在。在历史科学中使用的法则所拥有的地位,跟所有其他自然法则是一样的。
相反,社会的辩证理论则设想,单个现象要依附于整体。社会辩证理论必须拒绝受到限制地使用法则概念。社会辩证理论的分析要超越历史学上中性的变量之间特殊的依附关系,而着眼于一个客观的语境,这个客观语境也共同规定了历史的发展方向。因此,这里所指的当然就不是那些由严格的经验科学依据流程模型所发展出来的、所谓的动态合法则性。历史的运动法则要求同时既更具有包容性又更加受限定的有效性。因为这些法则若不是从一个时代、一个情境的特定语境中抽象出来的话,这些法则也绝不能普遍地起作用。这些法则既不与人类学上贯穿始终的结构相关,也不与历史的常量相关,而是与某个具体的运用领域相关。这个具体的应用领域是在这样的维度上得以定义的,即它是某个整体上一次性的、永远不可逆的发展进程中的一环。也就是说这个领域绝不是靠纯然分析来定义的,而是要通过对于事实本身的认识。另一方面,辩证法则的有效范围涵盖面也更广泛,这恰恰因为它包括的不是单个功能以及隔绝的语境之间无处不在的联系,而是包含着这样的基础性的依附关系。由于这些依附关系,社会的生活世界,以及整个的时代境况,都被规定为一个整体,并且在整体的每个要素上都发挥着作用:“社会科学法则的普遍性并不是这样一种概念范围,仿佛单独个体能够无缝嵌合进这个概念范围。社会科学法则的普遍性总是而且在本质上关涉到在历史的具体之中的普遍与个别的关系。”
这种类型的历史合法则性所描述的历史发展,是以行动着的主体的意识为中介,才得以逐步实现的。同时,历史合法则性也认为自己有权利,表达出历史生活语境的客观意义。社会的辩证理论就是在这个层次上进行阐释学操作的。对于社会的辩证理论而言,对意义的理解是建构性的,而分析—经验的理论则只承认对意义的理解具有纯然启发式的价值。社会的辩证理论首先是从行动着的个人自身对于情境的意识那里获得它的范畴的。意义在社会生活世界的客观精神里面开始累积,社会学的解析在同时既认同又批判的过程中,跟这种客观精神连接在一起。辩证的思想并不是简单地通过形式化来消除关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情境的教条,辩证的思想在检查发挥着作用的传统时,仍然维持着主观想定的意义,然后再打破这样的意义。因为理解和阐释依赖于人们对社会再生产的客观语境的兴趣状况,这一点阻止了人们停留在主观地理解意义的阐释学层次上。一门客观地理解意义的理论必须考虑到物化的要素,而物化的要素必须只考虑客观化的操作。
客观主义把在历史中行动着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作物与物之间合法则的关系来加以分析。辩证法既是跟这种客观主义相对立的,同时又要抵御意识形态化的危险。只要阐释学还仅仅幼稚地用它主观坚持相信的东西来衡量社会关系,那么意识形态化的危险就会出现。理论想要固定住意义,但这仅仅是为了在主体和制度的背后,以主体和制度本来的样子去衡量意义。通过这种方式,理论为自己打开了一个社会语境的历史整体性。社会语境的概念将(能够自然地反作用于个人的)关系所形成的主观上无意义的强制,解码为客观意义语境的碎片,并由此对它作出批判:理论“必须将它似乎从外部带进来的那些概念,转译成事物本身就具有的概念,转译成事物从本身出发想要成为的东西,而且必须让想要成为的东西直接面对它现在真正所是的样子。理论必须把此处和此时固定的对象的坚硬性消解在可能与事实的应力场中……。因此,从理论推导出来的假设——对于人们能够符合规律地期待什么的预测——对理论的成立而言就不是足够充分的。”通过用这种方式,把此类用于理解的方法,跟因果分析的科学用于对象化的程序联系在一起,并且通过让这两者相互融合到超越它们的批判中,辩证法的观察方式就扬弃了理论与历史的割裂。依据某一方面的信念,历史学在解释特定事件的时候,满足于停留在缺乏理论的境况中,而根据为阐释学辩护的那种倾向,历史学在利用沉思将过去的意义视域当下化的时候,也依然满足于缺乏理论的境况。因此,为了以客观理解意义的方式,让理论贯穿历史,(假如人们需要避免用到在这个意义上的历史哲学假设的话,)历史学就必须向着未来敞开。社会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向中显露自身,亦即,在社会远离其所不是的东西的历史运动法则中显露自身:“当前社会秩序的每个结构概念都预设了这样一种特定的意志,它将在未来重塑这个社会结构,给这个社会结构以这样或那样的发展方向,就仿佛它被设定为或被承认是在历史上有效的(即能起作用的)。不言自明的是,人们是否实际想要这一未来,是否在事实上朝着这个方向推动,诸如是否遵照某种政策来推动——或者人们是否把这一未来当作理论的建设性要素,当作设定来运用,就是另一码事了。”只有像这样,在实践的眼光中,社会科学才能同时既历史地又成体系地进行操作,与此同时,源自客观语境的实践眼光必须面对它自身进行反思,而正是它使得对客观语境的分析成为可能——正是这种方式的合法化,使它跟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主观上具有任意性的“价值关系”区分开。
4.伴随着理论之于历史的关系发生了改变,科学之于实践的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如果历史学只是作为经验科学,被严格限制在对单个事件作因果方面的解释,那么它就只直接地具有回溯性质的价值。这样类型的认识不适宜被运用到生活实践方面。这样看来,毋宁说,关于那些通过经验证实了的法则假设的认识才是重要的。只要目的在实践中被提前给定了,这些法则假设就允许人们作出条件限定下的预测,因此人们也能够在进行合乎目的合理性的工具选择时,把这些法则假设转译成某种技术性的推荐。自然科学的预测在技术上得以实现,就是以这样的逻辑关系为基础。相应地,社会实践领域的技术也从社会科学的法则中被发展出来,即社会技术,凭借它的帮助,我们能够像掌握自然进程一样掌握社会的进程。因此人们有理由要求让以分析—经验方式操作的社会学成为进行合理化管理的辅助学科。当然有条件的、并且因此在技术上可用的预言只能从这样的理论那里获得,这些理论指向某些相互孤立的场域,以及指涉着跟某些循环往复的或者至少可复验的程序的静态联系。社会系统置身于历史的生活语境之中,它们不属于那些可以重复的系统,因为对于可以重复的系统而言,人们有可能使用经验科学上具有说服力的表达。相应地,社会技术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各个孤立量的部分关系上;更高级别的相互依赖性所构成的更加复杂的联系排斥着在科学上可以控制的操作——而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就更加排斥此类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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