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们指望在如下意义上让分散且孤立的技术为计划好的政治实践提供帮助,即在曼海姆(Mannheim)想要使用这些技术来重新组织社会的意义上,或者在波普尔想要使用这些技术来实现历史中的意义这种意义上,那么即使按照实证主义的标准,整体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整体分析将从历史语境出发,展开将社会整体当作主体,并将行动归属于社会整体之下的行动视野。只有在这样的视野中,我们才能认识在实践上有意义的目标—手段关系和可能的社会技术。按照波普尔的说法,为了达到启发人们的目的,也可以对伟大的历史发展作普遍阐释。但这些阐释不能推导出可以在严格意义上被经验检验的理论,因为引导人们把阐释的目光投向参考当前相关问题的视角,恰好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如何选择用于论证的事实。但我们怀着期待让这样的阐释像探照灯一样射进我们的过去,用它反射的光线照亮过去的一些相关片段,我们才能在实践的视角下辨认出部分的关系。社会技术本身建立在普遍的合法则性基础之上,这些普遍的合法则性相对于历史发展而言是中性的。然而,社会技术又是在富有启发性成果的历史整体观框架中逐渐成形的,历史整体观在上面一个实例中是被任意选择的。我们运用社会技术于其中的社会语境,如此固执地坚守在实然的存在(Sein)的维度上,而完全不管应然(Sollen)的维度。正如反过来,我们阐释的着眼点和实践的规划如此固执地坚守在应然的维度上,而完全不管存在的维度。科学之于实践的关系,正如理论之于历史的关系,都建立在事实与决定严格区分的基础上:历史跟自然一样,都没有什么意义,但我们可以借助决断之力赋予其一定的意义,并且充满活力地一次次尝试,在科学的社会技术帮助下,把意义贯彻到历史中。
相反地,辩证的社会理论则必须要指出实践问题跟完成技术任务之间深刻的不一致。更不要说关于意义的实现,无论某种物化程序的操纵多么地有技巧,意义都要远远地超出这种操纵对于自然的掌控。意义将把社会生活语境的结构当作整体来对待,也就是说它将要求解放这个语境。真正的矛盾从这种整体性以及它的历史运动本身中产生,相应的诠释也从这里引发,这些诠释引导人们将社会技术运用到某些表面上是自由选择的目标上。只有当我们的历史学整体分析的实践观点,亦即只有当那些波普尔大方承认的“普遍阐释”的主导性视点,能够避免纯粹的任意,并且这些观点、视点能够各自通过客观的语境辩证地合法化,只有在这样的尺度上,我们才可能期待在实践的行动中有科学的导向。我们只能让历史处于这样的关系中,在此关系中历史作为可操作的历史与我们相遇。就此而言,它是批判性社会科学的优点,但也是其义务,即批判性社会学要让它的对象来确定它的问题:“假如人们极端地把科学内在的问题跟它真正的问题分离开(这些真正的问题只是微弱地反映在其外在的形式中),那么人们或许会迷信科学。”阿多诺的这句话是在辩证地回答分析哲学的科学理论假定——引导认知的旨趣将要受到毫不留情地检验,以确定这些旨趣到底是科学内在驱动的,还是仅仅由生活实践激发出来的。
如此,对于科学与实践之间关系的讨论必然会导致第五个,也是最后一个问题。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科学的两种类型的自我理解相互区分开了。这个问题就是关于历史和理论研究的所谓的价值中立问题。
在这里,我不想像处理前面几个问题那样,只是描述性地处理这个问题。一项系统性的研究不可能只是对科学理论的立场作出拓扑学的规定就足够了。因为两方都在原则上宣称自己是批判且自我批判的认识方式,都同样宣称自己具有合理性的权力,所以我们就必须作出决断:到底是辩证法——正如实证主义者所设想的那样——逾越了可验证的反思的界限,并且为了一种更为危险的蒙昧主义而直接篡夺了理性的名义;或者反过来,恰恰是严格经验科学的教条随意地打断了持续深化的合理化进程,并且借着严格区分和牢靠的经验主义的名义,把反思的力量改造成对于思考本身的制裁。辩证法有证明这个论断的责任,因为它不像实证主义那样可以坚持简单的否定就行了,毋宁说它一开始就肩负着用肯定的方式在科学领域中将理解性的思考制度化的重任。它必须根据其自身所主张的要求,对分析—经验的操作方式进行内在批判。当然,还原到方法论的观察方式,也就是说,在方法上消灭相关事实(逻辑绝对主义正是通过这种消灭证明了自己的有效性),造成了许多的困难。辩证法不可能在它从最开始(a limine)就超出了的维度上,合法地证明它自身的有效性——辩证法根本不可能以原则的方式得到证明,它的证明只有可能就是被证实了的理论本身。只要辩证的思考得到认真的对待,只要它有义务在由反对者群体规定的维度内接受争论,那么它也是一样的:从反对者群体本身的立场出发,辩证的思考必须总是能够按照人们承认的部分理性的标准,强迫经验科学的理性主义意识到,具有强制力的反思不得不溢出这种理性主义本身之外,因为后者只是某种不完善的合理化形式。
所谓的价值中立的假设建立在这样的理论之上,根据波普尔,人们可以把这种理论表述为事实和决定的二元论。这个主题可以由对法则类型的研究来阐明。一方面,在自然和历史现象领域存在着经验的合规则性,即自然法则;另一方面,这里又存在着人类行为的规则,即社会规范。如果说由自然法则固定的现象的恒定性在原则上彻底坚持没有例外,并且不受行动的主体任何影响,那么社会规范则是设定的且不得不受制裁的威胁:社会规范的运作只能借助主体意识和承认作为中介,要主体愿意按照社会规范去行动。于是实证主义者得出结论说,这两种法则类型各自的领域都是自主的;相应地,我们认识,或者更准确地说,我们承认这种或那种类型的法则时所作的判断,要求两个互不相干的基础。跟自然法则相联系的假设是这样的论断,即它符合或不符合经验。相反,我们接受还是拒绝,赞成还是反对社会规范的表达是这样的论断,即它不是经验上真或假的论断。前一种判断建立在认识的基础上,而后一种判断建立在决定的基础上。正如前面所述,社会规范的意义几乎不依赖于事实的自然法则的意义,或者说,社会规范几乎不依赖于自然法则,几乎不能从事实论断的描述性内涵中推导出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内涵,或者反过来说,几乎不能从事实论断的规范性内涵中推导出价值判断的描述性内涵。存在与应然的领域在这个模型中严格地分离开,描述性语言的命题不能被翻译为规范性语言。这种事实与决定的二元论在科学逻辑上是与认识与价值的分离相对应的,而在方法论上是与这样的要求相对应的,即要把经验科学的分析范围限制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经验的同构性上。实践的问题与规范的意义相关,因此不能由科学来判定;价值判断在合法性上绝不能采用理论表达的形式,也不能把价值判断引入强制使用逻辑的语境中。在经验科学中要预判某些特定经验量通常可能出现的协方差,这使得针对给定目标时工具选择的合理化成为可能。相反地设定目标本身建立在对规范的接受上,并且始终在科学上是不可控的。这种实践问题不应当与理论—技术问题搅在一起,即不应当与科学问题搅在一起,科学问题是跟事实性相关联的,跟法则预设是否充分及给定的目标—手段关系相关联的。维特根斯坦从这种价值中立的设定得出他经典的结论:“我们感觉,即便在所有的科学问题都得到解答的时候,我们的生活问题还是没被触及。”
事实与决定的二元论迫使对于严格经验科学可能获得的认识不得不缩减,由此迫使生活实践的问题不得不从科学视野中根本抹去。经过实证主义整理了认识与价值之间的边界,与其说指明了结果,不如说指明了问题。
在实证主义只允许用他们特殊化处理过的形式(作为一种正确掌握形式逻辑和方法论规则的能力)承认理性之后,实证主义宣布只有通过“对理性的信仰”对理性时间达成认识才具有重要意义。于是问题就“不是在知识与信仰之间作选择,而是在两种信仰类型之间作选择”。当科学的认识排斥每一种面向实践的意义关联,以及反过来,正像非辩证法预设的那样,当每一种规范性的内涵都不依赖于对于真实的生活语境的洞见时,困境产生就是合情合理的:我不能强迫任何人,要他的看法都有论据和经验的支撑;而我即使将借助论据和经验,也不能向任何人证明,我本人必定如此去行动;“也就是说,人必须首先(通过决定)接受一个合理化的立场,然后论据和经验才会得到重视;由此可以推出,任何立场本身都不可能是建立在论据和经验之上的。”这种合理化的立场以这样的尺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它在这样的尺度上规定了个人,以及最终整个社会的道德行动和政治行动。首先它规定了我们有义务采取在社会技术上正确的行为。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跟在自然中一样发现了经验的同构性,这种同构性能够在科学法则中得到表达。只要我们利用对自然法则的认识树立起社会的规范和制度,并且根据(产生自规范和制度的)技术推荐来选择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我们就能合理地行动。正是自然法则与规范成问题的分离,正是事实与伴随着这样看法的决定,即历史不可能像自然那样有一个意义,看起来好像是被决定性地视为理性主义实践有效性的前提,也就是说,是这些东西的前提,即我们在历史事实的维度里,利用决断的力量,且利用我们对现实的自然法则的理论认识,使用社会技术实现一种与历史内在异质的意义。
波普尔试图保护科学逻辑的理性主义免于非理性结果的侵害,尽管非理性结果就是从他不得不面对的决定主义基础必然推导出来的。波普尔对于由科学能够引导政治实践的理性主义信仰宣言,当然是从成问题的前提出发的,他认定的这种前提与杜威(Dewey)的《确定性的寻求》,与整个实用主义是一致的。这种前提即人类能够在使用社会技术的尺度上合理性地驾驭他们自己的命运。那么问题就是,合理性地掌控世界是否会跟解决历史提出的实践问题相符合。
我想要在波普尔提议的解决所谓基础问题的语境中研究事实与决定那值得怀疑的二元论。这个二元论问题在用科学逻辑分析人们如何以可能的经验检验理论时产生的。当逻辑上正确的假设面对经验时,首先证实的是它们的经验充分性。但准确地说,理论命题不能通过总是被客观化的经验直接检验,而是反过来只能通过别的命题得到直接检验。体验或者感觉不是命题,它们充其量只能在观察命题中得到表达。因此人们把这类记录命题(Protokollsätze)视为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人们可以决定假设的充分性。正是在这点上,波普尔反对卡尔纳普(Carnap)和诺伊拉特(Neurath)的见解,即理论与经验的关系中的模糊性只能因此被拖延,而在记录命题之于被记录的体验之间同样成问题的关系中又重新回来。确实,如果我们不信赖老的感觉论在历史上已经陈旧的预设,即基本的感觉材料是直观且直接地给予我们的,那么已经记录下来的感觉确定性也不能为经验科学理论的充分性提供逻辑上令人满意的基础。
波普尔在他关于证伪的普遍理论语境下提供了另一种解决的选项。众所周知,他提出这样一项证明,法则假设根本不可能被确证。假设具有无限制的全称命题的外形,而其原则上可能的运用实例数量也是无限的,所以当我们每次想在一个实例上检验这个假设时,我们必须借助于一系列的观察,而这些观察在原则上也是无限的。因此归纳证明是不可能的。法则假设至多能这样被间接地证实,即它们尽可能多地通过证伪的测试。一旦单一的存有猜想,与转化成否定表达的法则假设矛盾,理论就宣告失败。然而主体间的承认不能强行转变成表达了观察结果的基础命题。出于类似的理由,基础命题本身跟法则假设一样,都难以达成确证,而且基础命题本来应该是要用来对法则假设进行经验检验的。在每个基础命题中都不可避免地用到普遍表达,就进行确证而言,这些普遍表达跟假设性的设想地位是一样的,都有着同样的状况。一个质朴的论断,这里有一杯水,不能够通过无限系列的观察得到证实,因为像“杯”或者“水”这类的普遍表达的意义产生自关于身体合法则地行动的设想。即使基础命题也要超出任何可能的经验,因为基础命题的表达就无言地隐含了法则假设,由此而言,因为法则假设的运用实例在原则上数量是无限的,故而法则假设不可能得到确证。波普尔用这样的提示解释这个主题,即所有的普遍表达要么是倾向性概念,要么能够被还原为倾向性概念。即使在最为质朴的记录命题的基本表达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关于可观察对象的合法则行为的隐含设想,只要我们考虑有可能的检验程序,即测试情况,它们就足以在不确定的实例中澄清使用普遍表达的意义。
说基本命题会通过感觉直观的确定性得以兑现,波普尔对这种幼稚持有的间接怀疑一直延续到这样一个点上,即查尔斯·桑德斯·皮尔士的实用主义也曾怀疑过的那个点。皮尔士以他的方式重复了黑格尔对感性确定性的批判。当然他没有在一种精神现象学的经验进程中辩证地扬弃赤裸事实和纯然的感觉,他也没有像他之后的别的现象学那样满足于把感觉判断放回到表语之前的经验所属的视野中。皮尔士把已经呈现为统觉形式的、沉淀下来的、前系统的、所有当下感觉从一开始就融汇于其中的经验知识,带入同反馈调节(erfolgskontrolliert)行为的稳定性相联系的语境中,也就是说预先理解的东西和预料到公众共同设想的东西编织成一张网,即使最简单的感觉也总是被捕捉到这张网里。至于假设中超出当下感觉到的特定内容的部分,这一内容在逻辑上采用经验记录的普遍表达完全正当,超出的部分隐含地与符合规则的、能够期待的行为联系在一起。是的,只要被感觉到的东西拥有清晰的意义,其意思就只能被把握为行为习惯化成的具象,行为习惯要靠具象证明自己:因为一个东西意味着什么,只不过是它牵涉到什么习惯(for what a thing means is simply what habits it involves)。感觉判断描述性内容的普遍性在假设上要远远超出每个被感觉到的东西的特殊性,因为我们总是已经在选择的强制下把经验改造为行为成功的稳定性,并且积累了意义。
波普尔在这样的洞见下坚持反对实证主义解决基本问题的方式,他认为适合用来证伪法则设想的观察命题,不可能在经验强制下得到证明;反之,他认为必须在每个实例中找出结论,即是否能通过经验充分发动那些关于基本命题的设想。所有参与到证伪某个特定理论尝试的观察者在研究进程中,必须就相关的观察命题成功地提出一个临时的而且随时可撤销的共识。这种共识在最近的实例中建立在这样的决定上,它在逻辑和经验上都不是受强迫的。即使极端案例也要考虑在内。即使某一天,所有参与者继续成功达成共识已经根本不可能了,那么用语言进行否定依然可以作为普遍谅解的手段,这同样有意义。这与基本命题的设定是相符的。基本命题允许刑事法规则体系(也就是经验科学的假设)跟特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演绎和判决共同存在。
波普尔的“解决”无意中达成这样的结论。它违背意志地证实,基本命题的经验效力,以及理论的充分性,绝不是在科学上澄清了的语境中,而是在行为的语境中被决定的。行为语境被理论澄清,或者可以被理论澄清。科学家更多地在讨论,他们是否要设想基本命题,也就是说,他们是否想要在特定的实验确定的事实关系上使用正确推导出来的法则假设。波普尔把这个进程类比为这样的判决,伴随着这样的判决,盎格鲁—撒克逊的刑事诉讼程序显得特别直观。通过某种决议,数位法官一致同意,他们愿意接受哪种关于事实经过的陈述。对观察到的事实关系使用科学法则假设时,显然会不可避免地陷入循环,正如对查明的经过依法使用法律规则一样,也不可避免陷入循环,我们只有参照循环才会对平行感兴趣。假如人们不对事实的确定达成共识,那么无论在哪里都无法使用法律系统;而事实确定要靠一套程序来达成,可是这套程序要跟法律系统相符合,那么就必然已经使用了法律系统。如果人们不是在事前就对可以归入普遍规则之下的事实作出决定,那么人们就不能使用普遍规则;另一方面,这些事实又不能在使用那些规则之前作为相关的实例进行确定。在使用规则时无法避免的循环使得研究程序嵌入这样的语境中,这一语境本身不再是分析—经验的,而是只能被阐释学解释。严格认识的预设当然对不能解释的预先理解保持沉默,这预先理解就是由它设置为前提的;于是,真实的研究程序及其社会功能的瓦解就是自然产生的恶果。
研究是人类共同行动及相互对话的机制;这样,它通过研究者之间的交往彻底地规定了理论效力有权要求什么东西。控制观察的要求,作为对法则假设经验上是否充分作出决定的基础,预设了对特定社会规则的预先理解。只认识一项研究的特殊目标,以及观察特定角度的相关性,是不够的:必须更多地整体理解研究程序的意义,这样我才能知道,基本命题的经验有效性在根本上跟什么东西相关——就好像法官必须(在审判之前)已经对判例的意义有如实的概念。事实问题(Quaestio facti)必须观照着一个给定的,也就是说按其内在要求被理解的法律问题(Quaestio iuris)来决定。它在法庭程序中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当下的:这里牵涉的问题是违反被实证设定的,并且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禁令。相应地,基本命题的经验有效性要以社会标准化的行为预期来衡量自己。那么在研究程序中的法律问题(Quaestio iuris)指的是什么,而在这里,基本命题的经验有效性又靠什么衡量呢?研究程序的实用主义意义给出了一个提示。
怎么解释那些波普尔坚持忽视的事实,即我们通常根本不会怀疑基本命题的效力,不会怀疑在普遍表达中隐含的关于身体合法则行为的设定,在未来所有测试情境中都会得到确证?基本命题的序列在原则上是无限的,这些基本命题中的每一个都必须进一步证实隐含在之前命题中的设定,而回溯基本命题序列确实是建立在逻辑上的可能性。在研究程序中,这种可能性才变为现实,当根据序列,设定也在事实上变得值得怀疑。直到这时,设定尚未拥有假设的不确定性,而是作为没有问题的确信和在实用意义上被证明了的表象而被认为是确定的。不接受争辩的行为确定性的地板是由这类潜藏的确信[“信仰”(beliefs),实用主义就是从这里出发的]作为木板拼接而成。在这个普世的信仰地板上,每一单个的固定在前科学形式的确信都变得值得怀疑,而且只在它们假设性的效力上才变得可以辨认,只有当与之相联系的习惯在当前的实例中不再保证期待中的成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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