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想当然的观点是判断的真值与两个实体有关:命题和它对应的事实,但罗素在其中发现了缺陷——二者之间没有可供发现的区别。取而代之的是,他提出放弃命题的观念;判断本身是心理事实,包括判断者和旧理论中作为命题的部分,而真值就是涉及这些部分但与判断者无关的事实。维特根斯坦在罗素的理论中挑出了不足,因为它无法解释为什么某些实体的组合是不可判断的,例如桌子(the table)笔筒(the penholder)书(the book) 。维特根斯坦回到了命题与事实,或者说命题就是事实的观点上。他不把命题看作抽象的实体,而是写出的或说出的句子——“命题符号”——就像一幅图像,其中某些元素(名字、色块)的组态显示了命题为真时这些被指称物 一定是怎样的(如果图像准确无误的话)。真这一概念被解释为一个事实与另一个事实的对应关系,只不过前者(命题)描绘了后者。命题与图像的关键区别,仅仅在于前者通过惯例(如谓词的用法等)而抽象地达成目的,后者则将其在现实中具象化了(即用一个空间排布代表了另一个空间排布)。命题符号和被描绘的事实 ,以及任何表征与其描绘的事实之间一个主要的共同点是“逻辑形式”。它无法被说明,因为它是一切描述体系的前提。这导致维特根斯坦说任何不能被以这样的方式图示 的事物都无法言说,只能被语言展示,例如逻辑形式,以及价值和哲学本身,都属于此类。艾耶尔以(弱)证实原则作为他哲学的中心。有意义的命题或陈述要么是先验的(对艾耶尔来说意味着它们仅仅是重言式或是分析的,不涉及经验的结论)要么就存在某些与其真值有关的可能的观察。艾耶尔把这一观点用在一些例子上,包括他对物理实体、他心问题、关于价值的论述、过往与未来和观念论与实在论的解释。一般来说是找到我们常识上或科学上用来确定一个事项或解释一个现象的观察证据 ,然后将这些考量上升为这一事项的标准或这一现象的定义。罗素的语境定义技巧也有着重要地位。他的学说有一些小的问题,但主要的两个是针对情绪论中的价值的弗雷格—吉奇问题,以及依据证实原则,证实原则自身是无意义的这一问题。卡尔纳普是艾耶尔许多思想的来源——尤其是他对形而上学的批判——但他加入了更复杂的层次,并对许多艾耶尔只是非正式地描述的观点给出了正式的逻辑学工作。卡尔纳普仅将证实原则视为具体语言的一种特征而不是作为主导所有重要思想的原则,从而解决了证实原则本身无法证实的问题。
卡尔纳普的“容忍原则”允许建立任何语言并探索其推论。对此他补充了(1)就连逻辑事实也只是约定的事物;更一般地,分析事实仅仅是确立某种语言时订下的规定;(2)“内部问题”与“外部问题” 的区别,例如“你鞋子里有颗石子吗?”和“是否存在物理实体?”之间的区别。后者看似是一个哲学上的存在性问题,但最好将其看作采用何种语言的问题——将其看作“这种语言中是否采用了表示物理实体的术语?”这一问题。采用什么语言的问题是一个实践问题而非认知问题,因为一切认知问题必须在一种语言中提出。不存在独立于语言或语言上中立的理论观点。大致上,一切经验科学都包含“若这一理论陈述为真,则设定这一观察环境,某一观察结果就会发生”的模式。但是究竟什么是观察结果?它们最标准的表述形式是什么?数据应该由物理对象或事件,还是直接感官经验中的事项组成?这是一个真正的两难处境:陈述必须是主体间的(所以它看来是物理的,进而是公共的),但又要适合成为知识和科学的基础(所以它看来是直接感觉的,进而是私人的)。这就是维也纳学派内著名的“观察语句论战”的焦点(我们考察了卡尔纳普、纽拉特和石里克的观点)。研究问题1 维特根斯坦的“图像说”将命题用作“命题符号”,即实际说出或写下的句子,以此阐述谓词。(a)这一阐述是否真正解决了关系的方向性问题?(如何区分“布拉德吻了珍妮特(Brad kissed Janet)”和“珍妮特吻了布拉德(Janet kissed Brad)”?)如何解决的?(b)它是否解决了“列表问题”(解释“命题的联合”的问题)?如何解决的?(c)它是否解决了弗雷格的概念之马问题?如何解决的?2 如果你接受了艾耶尔的情绪论思路,那你要如何解释“入店行窃是错的吗?”问题?或者:假设你不确定入店行窃是否是错的,并且你思考如下论证:若入店行窃是错的,我就吃掉我的帽子。入店行窃是错的,所以我会吃掉我的帽子。你如何看出这一论证表面上的有效性?一个选择是:假设逻辑的核心是对(陈述性)句子的可接受性的一般概念,因而人们可以接受一个事实性句子(接受为真),也可以接受一个表达性句子(接受为赞同)。所以,一个论证的有效性的标准是,若前提被接受,则结论必须被接受。你认为这个选项只是在玩文字游戏,还是切实抓住了什么东西?3证实原则看起来很有道理,不是吗?但它的理由是什么?你提出的论点是以经验为前提的吗?抑或你给出的前提是分析的?这一原则对自己有效吗?还是说它有着特殊地位,是科学的“语言游戏”的某种定义?4 根据罗素的语境定义学说,若“F为G”为真,那么存在一个是F的客体。例如,若“法国国王为高个子”为真,则确实有一位法国国王。语境定义不允许人把一个事实上不存在的客体说成是存在的。但艾耶尔看起来是在说逻辑 构造允许一个真语句在严格来说并不存在客体F(例如“一张桌子”)的时候使用“这个F”(“这张桌子”);存在的只有一些在某人在如此这般情境下就会发生的感觉经验。这些“假想的感觉内容”是什么?它们是可能的内容吗?还是说艾耶尔需要一种更激进的定义方式,以将这些客体定义为真正的“逻辑虚构”?5 卡尔纳普说证实原则只是一种提议,他仅仅是在推卸责任吗?6 在记录语句论战中谁做得更好,是纽拉特还是石里克?石里克确实在一点上反对纽拉特是吗?然而,大约二十年后,美国人威尔弗雷德·塞拉斯对石里克信奉的“所予”发起了批评(更近地,约翰·麦克道尔加入了塞拉斯)。在他对知识的真正基础的探索中,石里克被迫称他所谓“观察陈述”不能用我们公用的语言表达;这些是个人的体验。但这样一来这些经验要如何进入公用的语言中普通的句子里呢?它们如何承载理性?关系看起来必须是逻辑的——但这一情况下,它们并没有被挡在语言之外。你如何看待石里克和纽拉特(或许还有塞拉斯)的这一问题?
一手阅读
Ayer, A. (1946) Language, Truth and Logic.
For an introduction to various members of the Vienna Circle, see the collection by
A. J. Ayer, editor (1959) Logical Positivism.
Carnap, R. (1928) The Logical Structure of the World and Pseudo problems in Philosophy.
Carnap, R. (1956 [1947]). Meaning and Necessity: a Study in Semantics and Modal
Logic. This includes the paper Empiricism, Semantics, Ontology.
Russell, B. (1910) ‘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 and Knowledge by Descriptio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1: 108–128. Reprinted in his (1918) Mysticism and Logic, pp. 152–67.
二手阅读
Coffa, A. (1991) The Semantic Tradition from Kant to Carnap: to the Vienna Station. A very readable account.
A. Richardson and T. Uebel editors (2007)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ogical Empiricism. Authoritative compendium with top-drawer contributors.
Uebel, T. (2007) Empiricism at the Crossroads. The Vienna Circle’s Protocol Sentence Debate. Details of a fascinating story
注释
1 第五公理:F的集合 = G的集合 当且仅当:对于任一x,x为F当且仅当x为G。
2 这不是说真理为事实的对应这一观点不能合理化。一本发展了这一观点的好书是Barwise and Etchemendy(1987)。
3 维特根斯坦把基本事实称作“事态”(德语:“Sachverhalt”),把“事实”一词留作表示组合事实(德语:“Tatsache”)。
4 维特根斯坦实际上的理论仅涉及单个 真值函项“N(…)”,这使得任何复数数量的命题都是推论;“N(p1 … pn)”为真当且仅当推论p1 … pn为伪。“联合否定”在真值函项上充分:任何真值函项——包括合取,否定等等——都可以以这种形式定义。
5 如果你在这里发现了问题,请参阅研究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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