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内在语言判断的丰富性
内在语言的丰富性不代表他是一个飘忽不定,虚无缥缈且随意的感受,因为他作为一个感受而存在,他的存在性,就表明他是一个清楚且明白的内在的感受。虽然说用中国哲学的观点上来看这样一个内在的体悟是一个不可言说的过程,但是他虽然是一个外在语言的不可言说,他却是内在语言感受的体悟。对事物的理解,虽然在外在的语言上,他是由范畴和概念的构建,但是同样他也是内在语言的表达。内在语言的丰富性体现在与个人对其事物的基本认知相结合。也就体现在虽然是以非客观物质性活动而产生,但是他是内在仍然是以范畴和概念的结合,也就是对的事物的本体来说,是人自身为其事物设法。但是这也恰恰是属于观念的范围,对一个具体的事物来说在于内在语言的重复性,就体现在了形成与该事物诸多相关的联系,而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所指意。但是对于内在语言判断的先天直观形式就是事物的存在性的判断,这是超越于自然语言的可表达性。也恰恰是对一个事物的"确有":这样一个命题的确定使得其内在的语言的诸多的观念因而产生。所以,从这个基础之上,胡塞尔现象学提倡的不以先入为主的理念进行对事物的研究[8],实际上就是探寻的事物以完整的非人为概念式的本体的形态而出现。但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对于具体的事物的本体的认识,无非是导向了另外一种概念的建立,这也使得其内在语言仍然是脱离不了概念和范畴的构建。但也恰恰是事物的可认知性,尤其以建立概念为标准,这样一个过程使得其内在语言的丰富性得以成立。
但是内在语言实际上就是反映人自身主体对事物的认知,而认知的基础,目前来说,暂时以概念的形式而得以认知。可以说凡事能够构建起认知的知识都脱离不了其概念的完整的构建,如果将其所有的概念抛离,他将是一个仅仅存在于一个有内在语言的判断,其事物却有这样一个基础之上的一个空泛的在内容上不可以言说的事物。但是失误的意义恰恰是他的内容上的可以表达才能真正的体现很交流,而不仅仅是一个空泛的存有的形式。
㈥语言可表达的边界
在语言哲学的转向中,维特根斯坦认为"凡事可以说的东西都可以说的清楚,对于不能谈论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9]在实际上就要探讨其自然语言可以表达的边界问题。而在前文中所认为的其语言的真正边界就在于内在语言的判断,也就是表达对事物的"确有"。实际上,对一个事物的确有事,其可以言说的基础事物却有并不代表他以一个完全的时空的形式而展现也可以是一个概念的形式而表达,但是他们终将会导向一个问题,就是实体的问题。但是这就要涉及到实体本身的,"它不是"这样一个命题。对一个事物可以说他是这种,但是也可以说他不是那种。也就是一切的规定实则是对其他事物的否定。但是对不是命题的探索就要上升到一个"不知"(agnostic)的问题,就是不可言说的事物是否真的完全的无法言说的问题。实际上,对不可知事物的定义在本身上,他就是一种"可知",而这种"可知"就是表达的他内容上的"不可知"。即知道是"不可知的"。所以不可知论的建立实际上就是对事物内容上的一种无法言说而不代表该事物在其形式上是无法定义,因为他必须是一个确有的形式而存在,虽然这种确有的形式不一定完全的是物理现象界实体,但亦可以是由概念所构建出来的推理的事物。所以,由于内在语言的影响,可以说一切的能够使用语言所表达的命题,都是在形式上的肯定,虽然说他的内容上存在,他不是这样的否定的命题,但这也仅仅是内容的范围,而不是其形式上的根本否定,实际上不存在"不存在"的形式,存在"不存在的"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说一切语言形式都是肯定义,存在内容上的否定义。
所以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实际上这就表达出语言的边界就是内在语言判断这个形式,也就是对事物"确有"的这样一个肯定的形式存在。所以,语言可表达的事物及其不可表达的说不清楚的事物,他仍然是一种确定的"确有"的这样一个形式存在,这也是整个语言的根本的边界,所以以往的"不是"无非是从内容上的规定,而没有去探寻其内容之所以可以建立的基础。
但是当进一步去探讨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问题时,这可以发现形式的本身,实际上他是内容自身的规定。内容,自身的规定就形成了内容之所以是内容的原因,但是没有一个形式能够真正的脱离其内容。所以这样一个语言的边界即是"是",但是他本身就有一个在内容上最泛泛不定状态的肯定的意义。这也因此是如海德格尔认为要区分好存在者与存在之间的关系问题[10]。但是也恰恰是这样一个最基础的,却有的这样一个"是"存在,也使得整个人类的语言可以真正的表达其人类思想的可能。
㈦ "存在"的本体
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就要进一步去探寻这个语言的边界,也就是这个"是"的问题。实际上,既然存在这样一个语言编辑,也就使得这样一个语言边界的自身无法思维。因为他是我们一切建立语言可表达内容的基础,用基础去思维基础则就是陷入到了同一律的问题。但是通过人自身的理性认识来说,他必须是需要这样一个差异的语言架构是的事物与事物之间相互联系,而明确自身以此来建立丰富的认识。所以对于存在的本体来说,只是严格来说,我们只能去用存在思维存在的,本身的时候只能表达"存在"确有,但是对于存在的本体来说,不可以真正的所认识。所以这样的存在也只能说通过自身的感知感悟去体会存在,但是体会"存在"的同时不就是首先有个前提,他必须得"确有"才能体会,所以这仍然是语言边界的作用。这也是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所表达的也就是:"‘存在’是自明的概念"[11]。可以说从这个基础之上,无论是从系词的作用去探讨存在还是从存在内容上的规定去探讨存在的本体都只是存在的自我展现,而不是真正的"存在"本身。因为真正的"存在"是人们思维的基础,这样一个思维的基础已经是一个底线,这样一个底线是不可以起用其他事物来去具体定义用差异的眼光来去看待其"存在"的本体,因为存在的自我展现就是存在体现在人类一切语言的表达之中。
所以,在人们当下所思考的工具语言自身来说,"存在"无处不得以体现。因为"存在"本身就是其不具备具体内容泛泛不定的形式,潜藏于人们的思维之中,语言的表达里。所以当看到这样一个集体的形式的时候,他总是以其外延所体现,也就表现在了存在者上,这就是为什么总是将"存在"自身理解为存在者的问题,但是进一步去探索存在自身的存在性问题的时候,则不可以真正地表达,因为"存在"的自我确定却是无法得以验证,因为他确实以自身无处不在的形式而自明。所以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对存在的一切探讨也只是陷入到表达存在却有存在,但是却没有深入到除此之外的其他的本体意义,但这也恰恰是整个语言哲学所探讨的人类自然语言的边界。
㈧语言边界的形式问题
实际上,形势与内容的理解无非是形式是从整体上对事物的内容进行思考,也可以说形式是整个事物完整体的边界和其整个完整体的排列规律。所以这就是"因果律不是规律,而是一种规律的形式","我们并非先天的相信一种守恒律,而是先天的知道一种逻辑形式的可能性"[12]。所以从这个基础上来说人们在语言中的关注点的重点实际上是命题上范畴的内容关注点是在内容上的理解,但是从整个命题的完整的角度去看待他必然是以一个具体的形式而体现,但是也恰恰是因为这样一个具体的形式,使得其内容成为内容,使其其内容的本身具有"所指"的意义。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可以看形式的自身实际上就是从整体的角度以过程性的看法去看待一个由诸多范畴构建起来的在命题上以概念所体现的事物本身。所以形式在这个基础上可以简单概括为:"形式是内容的自身结构,而内容的本身必定是以一定形式的而体现"。
㈨结语
在当下对语言哲学的探索来说,缺乏的是其对语言自身架构和对人自身思维的影响,真的两个核心问题的探索。而以往的研究仅仅是在内容上去讨论主客题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如何在语言中所得以体现,而没有真正的深入的语言自身的理解,这也使得当下的语言哲学的领域往往是在语言为载体的角度去看待这些问题,而没有从其思维的基础的角度去看待世界。所以,探索语言自身的边界就是去探索人类语言,之所以能够表达其主体意向性的可能以及反映主体思维的过程。而出与人类社会交流的需要,人类的语言在自身上有分为内在语言的判断与外在语言的定义,但是实际上双方都是人类自然语言的整体的一部分,自然的语言也就生动的体现在以人的心灵的角度的基础和外在交流的需要,但是归根到底还是处于人类个体自身。对人类自身的研究,从语言的基础去探索,实际上就是进一步解决,从内容上关注事物如概念论,或者是从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问题去探讨,如数理分析派。因为事物的内容以及事物之间的关系都是自然语言中自身的一部分,可以说对自然语言的忽略是其问题得不到真正还原的关键之一。而探寻自然语言的基础则是探索自然语言之中的边界,而这也恰恰是人类感知的基础和其整个知识体系建立的核心及其所在。所以从这个基础上也更加明确了不可知论的本身,实际上是在内容上的不可知,而不是在其形式上的不可知。也从这一点中侧面说明一切的可以用语言所思维的事物,均为可知的。无非是在内容上是否定的"不是"。但在内容上也恰恰是一种不是的"是"。这就要着重关注的语言边界自身行使与内容的问题,而形式的本身是内容的编辑一起自身的规律,但内容的本身却依赖于形式的特点,这只是从两个角度去看待语言本身,也就是说人类在使用语言的本身是行使与内容是合一的。所以向来所纠结的"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实际上在语言中就自我展现自我表明,这也是整个人类语言存在和感知的基础。
参考资料及解释
[1] Immanuel Kant,1782,critique of pure reason,2003th end,Dover Press :New York ,pp.21-23.
[2] 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00-324 页。
[3]人类的认识事物的本身的时,再去用语言和科学去探讨知识的本身的时候则实际上去探讨论是事物的本体,但是事物的本体不可能一瞬间的展现在人类的面前,人类对于他的认识必须是通过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而相互明确自身以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差异性来体现双方的自身。
[4]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8页。
[5]参考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6]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1 -40页。
[7]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31-66页。
[8]同[7][9]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3页。
[10]黄裕生:《时间与永恒:论海德格尔哲学中的时间问题》,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25-29页。
[11]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6页。
[12]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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