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的答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卡尔纳普是否赞同“观察语言”和“理论语言”有本质区别
2. 是否有划分的必要?卡尔纳普划分的意图是什么?
3. Ramsey sentence是否有必要?
4. “公认观点”的问题
1. 卡尔纳普是否赞同“观察语言”和“理论语言”有本质区别?
关于第一个问题,问这两种语言之间是否有本质区别,或许更好的提问方式是,是否可以以一种严格的方式区分这两种语言。既然问题是卡尔纳普,那我也只谈卡尔纳普而不讨论其他哲学家,或许他们有不同的看法。
简而言之,卡尔纳普给出的答案是:没有本质严格的划分依据。
首先要解释一下什么是理论语言什么是观察语言。卡尔纳普认为我们可以区分两种用于科学记述的基础词项,观察词项和理论词项,理论语言仅包含理论词项,观察语言包含了观察词项且可包含可不包含理论词项。故而如果这两种词项之间有严格的划分依据的话,那么两种语言之间也随之可严格划分。
“观察”与“理论”的区分是建立在哲学家和物理学家对“可观察性”的理解之上的。虽然哲学家和物理学家对这一标准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是卡尔纳普认为:
“这里问题不在于谁以正确的或恰当的方式运用了“可观察”一词。存在着一个连续统,它始于直接的感觉观察,并进行到极为复杂的,间接的观察方法。明显地,不可以横过这个连续统画出一条界线分明的线,这是一个程度的问题。”
我们可以认为,到底是不是可观察,还是物理学家说的算,不过并没有一个严格划分的依据。但是他又认为:
“不过,在实际的实践上,这种区别通常是是足够大,所以这里不可能引起争论。”
比如气体的压力、体积和温度一般来说都能直接简单地测量,所以一般认为是“可观察的”,而关于单个分子的形状的规律涉及微观过程,几乎所有物理学家都会认为“不可(直接容易地)观察”。
故而可以得出结论:卡尔纳普那里虽然赞成“观察”和“理论”的划分,但是他认为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与科学实践相关的考虑上,且这种考虑不是事实上的而是实用上的。
2. 是否有划分的必要?卡尔纳普划分的意图是什么?
从语言哲学的指称论角度讨论了“两种语言之间是否有本质区别”这一问题,将这个问题转变为了一个认识论问题,或者根源上来说形而上学问题。这是常见的思路,Putnam和van Fraassen都从类似这种角度都对这两种语言划分的认识论根源做了讨论并给予可严格划分的观点以有力的批判。
不过,我们要注意的是,卡尔纳普的方法中,指称的东西是否存在是语言哲学(或者说形而上学)中立的。也就是说我们所使用的语言中所包含的词项到底指称什么,这个并不是我们需要关心的问题。而我们希望我们构筑的语言中使用的词项指称什么,才是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
上面提到卡尔纳普也不赞同严格可分(当然他给的理由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划分了理论和观察之后,严格的实证原则就很难使用。但是即便如此,他还是在后续论文中做出了一种实用上的划分,他为何要这样做?
首先要考虑的一点是,卡尔纳普提到,理论是一种假说,而不是陈述一些对事实进行的概括。这就导致了假说和事实命题之间有某种不严格的差别(根据非充分决定性原理,这种差别也只是程度问题)。理论往往被经验证据是间接和不完全确证的,而经验命题一般来说能够通过观察直接得到完全确证(当然只是程度问题)。围绕着可证实性或可检验性问题理论和观察陈述之间非常重要的区别,在科学记述中应该的以体现。
另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理论和观察的区分很符合科学发现过程的事实。理论对于科学家发现科学规律的过程来说往往具有特殊意义。科学家往往不是先从经验(比如波义耳气体定律)开始寻找一个分子理论,而是首先提出一个比较普遍的理论,从理论中推导各种经验规律。一个新的理论也往往具有对新的经验规律具有预言力和对已知的经验规律的解释力在此意义上,区分理论和经验进行科学的记述对于科学家来说是有一定必要的。
3. Ramsey sentence是否有必要?
卡尔纳普对Ramsey sentence及其变体Carnap sentence的考察见以下笔记:
这个问题和上述问题紧密结合。我们知道Ramsey为了赋予理论词项以经验意义,用观察陈述取消掉理论词项的方式,来将理论词项与没有经验意义的形而上学词项相区别,而导入了Ramsey sentence的方法。而卡尔纳普在他的理论语言处理中引入这个方法的变体Carnap sentence则是出于另一种考虑。即他不光想取消理论词项,还想用更为精确的方法进一步给出科学语言中分析和综合陈述的区别,这此之前被Hempel认为这种区分是不可能的。且卡尔纳普通过引入epsilon演算以更好的研究理论词的结构。
补充一点:虽然前面说到选择什么来构筑科学语言是一个实用的问题而不是本质的问题,但是卡尔纳普还是希望选择能够从理论上区分分析-综合的语言。(值得一提的是,上世纪60年代即使是Hempel等标志的逻辑经验论者也放弃了分析-综合之分,但是卡尔纳普仍然不想放弃。)因为他认为(使用Carnap sentence)做出了区分的这种语言能够很好的分离出科学中的经验成分和非经验成分,使逻辑和数学的认识论地位能在经验论语境中得以解释。不过卡尔纳普自己从来没有展开这种认识论的讨论。
不过不管怎么说,Ramsey sentence及后世各种变体的导入无非是想提供理论词的一种处理方式。如题主在问题描述中所提示的,如果给取消“观察词项”和“理论词项”的区分找到合适的理由,比如能将另一种词项完全没有理论困难的划归为另一种,那么Ramsey sentence当然就没有必要的。
这是一个很通常的思路,不过还是那个问题,从哪个角度取消,是实用性问题吗?还是关于经验可检验性的认识论或形而上学考虑?这是需要首先回答的问题。
采取哪种语言体系来构筑科学语言说到底还是应该出于实用性的考虑,没有唯一一个正确的方式。甚至,卡尔纳普认为,即使同意理论和观察之分,如果语言体系的构筑者出于自己的目的可以接受理论词项的话,那完全没有必要使用Ramsey sentence之类的方法把它取消掉,当然他也没有主张自己的Carnap sentence方法是正确的。
根据van Fraassen以及Suppes,由于“公认观点”是错误的,讨论Ramsey sentence已经完全失去了意义。不过我认为科学记述的方法并没有对与错之分,即使“公认观点”所提倡的科学语言的记述方法有种种问题,也不是原则性的问题或者实质性问题,最多只是某种实用性上的缺陷。对于是否要放弃“公认观点”这个问题,仍然只能说是有待讨论的。我们接下来谈这个问题。
另外,抛开要不要使用Ramsey sentence作为理论语句的记述方式这个问题不谈,Ramsey sentence及其衍生在当代仍然有很多可考察的地方。比如用于科学实在论的辩护,数学在科学理论上的应用问题,以及理论的结构主义进路的考察等方面其重要性都有所体现。
4. “公认观点”的问题
最后,由于上面提到了公认观点,我简单谈对公认观点的看法。由于奎因和波普尔分别从分析性和概率两个角度对卡尔纳普哲学的批判实际上是建立在他们的误解或曲解之上的。由此,我对哲学上所谓“XX推翻了XX的观点”,“XX观点是公认错误的”“XX理论已经成为了标准观点”这类说法一直保持警惕,看到这些说法之后第一反应就是怀疑是不是真的存在所谓的对立,这会不会可能就是比起学术本身更在乎名声的人所制造的一种噱头或者说“学术碰瓷”呢?
其中Sebastian Lutz指出了当代对于“公认观点”的很多指责都是无的放矢的。比如,他认为比如“公认观点”并没有像所指责的那样要求必须使用一阶逻辑对科学理论进行公理化(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奎因式经典一阶逻辑一元论的支持者);另外,“公认观点”也并没有提倡所谓公理化必须使用全部数学公理。所谓“公认观点”实则名不副实,其实是没有任何人支持的观点。
至于卡尔纳普本人没有使用模型论方法的指责也是屡见不鲜。不光见于对于卡尔纳普不使用模型论而是陈述句集的批评,也见于对卡尔纳普的语义学40年代所从事的逻辑语义学的批评。
但要注意的是,其实“公认观点”并不能称是卡尔纳普本人所坚持的观点。其实并不是卡尔纳普本人拒绝语义学进路而坚持句法进路,而只是在50年代前模型论在技术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进展,卡尔纳普出于慎重考虑没有使用罢了。(虽然Awodey,Schiemer,Reck等人考据认为卡尔纳普自己的模型论观点早在20年代就已经成熟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Tarski对模型论的考察。只不过由于他和Fraenkel放弃了“普遍公理”计划所以最后无疾而终。)所以,在50年代模型论成熟以后,卡尔纳普顺应技术潮流接受了模型论在语义学中的使用,同时也用于理论语句和归纳逻辑系统上。
另外,在我有限的了解范围内,句法进路并不是完全不可取和没有任何优点的,完全可以将其当作是与语义进路相竞争的方法论。且很多哲学家认为这两种进路其实并不是相对立的,即使“公认观点”也可以接受科学模型的重要性(而不是必须要使用一种科学实在论观点),只不过两种进路所关注的侧重点不同罢了。
根据卡尔纳普,我们或许应该进一步扩展宽容原则。比如不光在对语言系统的规则的选择上保持宽容态度,在选择构筑科学系统的语言的大致方向(比如语义的还是句法的进路)这方面也应该保持宽容。我们不应该问哪种观点错了,哪种观点是对的。我们应该为适合科学记述的语言指定一个实用性标准,来判断某种语言系统或构筑方式是不是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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