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egwon Kim,Philosophy of Mind, Westview Press, 1996. 这是一本心灵哲学的导论式书籍,作者Jaegwon Kim金在权是心灵哲学领域的著名哲学家。本文是个人读书笔记,主要是摘要翻译,附有个人的理解与总结。
Difficulties with Behavioral Translation
考虑信念:人们怎么用S的行为来定义"S相信在北美不存在本土的美洲豹"?疼痛与一系列粗略但独特的行为模式关联,这些行为模式与疼痛相适应,例如畏缩、呻吟、尖叫、我们偏好受影响身体部位的独特方式等等,我们可以统称为"疼痛行为"(回想下亨普尔的条件(a))。然而,将更高层次的认知状态与特定的行为模式联系是更加困难的。当人们相信独立的司法系统对民主政府是至关重要的,或者不存在最大的素数的时候,存在能表现出这些特征的哪怕是不严格定义的一个身体行为范围吗?显然,寻找与这些信念相关的身体行为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这就是为什么很有吸引力的一个方法是诉诸言语行为——在特定的提示下做出适当言语反应的倾向。一个相信存在无穷多个素数的人具有一个特定的行为倾向——例如,在特定情况下,她倾向于说出以下句子"存在无穷多个素数"或者它的同义变种。这带来了如下的示意定义:
• S相信p=def 如果S被问及,"是否是p?",S会回答,"是的,是p"
这一等式右边("定义式")表述了S的一个倾向属性(dispositional property) (或者简称倾向):S具有一个在特定条件下产生一适当类型的行为的倾向。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溶于水性或者磁性被称为倾向:可溶于水的事物在浸入水中时溶解,而有磁力的事物会吸引附近的铁物质。一个事物要在时刻t可溶解,它并不需要在t时刻或者其他时候被溶解。要在时刻t拥有一个信念p,你只需在时刻t具有一个倾向(be disposed),即在特定的提示下给出合适的回应,你无需实际在t时刻发出该回应。
无疑,像这一定义这样的东西在寻找我们人类感受与相信什么中发挥了其作用。当我们反思如下事实时,我们会发现言语行为在信念的归属中的重要性:我们会认为无语言的动物仅仅具有粗糙且简单的信念。我们惯常地认为狗具有像"这个饭碗是空的"和"有一只猫坐在栅栏上"这样的信念,但不具有像"或者这个饭碗是空的,或者没有猫坐在栅栏上"和"后天那只猫将会再次坐在栅栏上"这样的信念。我们很难想象有什么非言语行为可以作为逻辑上复杂信念的基础,例如 "每个人在某些时候都可能被愚弄,但没有人在所有时候都能被愚弄"和"如果明天是星期天,弗雷德就会呆在家里给花园除草或照看他的小马,除非他决定去玩帆板或骑摩托车。"我们可以论证,要具有这样的信念或者考虑这样的思考,你必须是一个语言使用者,具有形成复杂逻辑结构的句子的能力。
但是,刚才所提出的信念的定义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作为行为主义式的定义?它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正如我们在亨普尔的例子中所看到的那样,这个定义预设了问题中的人理解问题"是否是p?"(实际上,上述表述的定义预设了该主体理解英语,但是这个特点可以被消除,通过将前件修正为:"S被问及一个用S所理解的语言所提出的,与英语句子'是否是p?'同义的问题")但理解是一个心理学的概念,而如果这样的话,这个定义无法被认为是行为主义式可接受的(除非我们在先有一个行为主义式的"理解一门语言"的定义)。同样的问题也适用于该定义的后件。要说出词句"是的,是p,",S必须理解这些词句的含义并且意向使它们被他的听众理解为所意向的含义。显然,说某件事,或者因意谓某事说出词句,是一个带有关于主体的实质心理学预设的行动,而如果这被算作是"行为",那它必须被归类为第三类或者第四类。
第二个困难(这一困难也在亨普尔的例子中被简要地提及)是:当S被问及"是否是p?"时,S会按照我们所想要的方式回答,仅当S想要说实话的时候。因此,这一条件"S想要说实话"必须被加入到定义的前件,但是这又一次地威胁到了定义的行为主义特征。相信p的信念带来说出一个表达p的句子仅当我们将该信念与一个特定的欲望结合,即说实话的欲望。这一点可以被普遍化:行为或者行动仅从复杂的心理状态发出,而非简单的,孤立的心理状态。正如我们刚才所看到的,信念本身并不产生任何行为,除非它们与合适的欲望相结合。欲望本身也不能:如果你想要吃一个火腿三明治,这将导致你吃火腿三明治的行为仅当你相信你手中的是火腿三明治;如果你认为这是一个牛肉三明治,你可能会放下它。如果这样的话,将使定义信念的同时不在定义中加入欲望变得不可能,而如果你想要通过行为主义式地定义欲望来消除之的话,你将发现这不可能,除非你将信念加入其定义。
这一点可以被进一步地普遍化。 考虑如下的关于欲望、信念与行动的图景:
[欲望-信念-行动原则(DBA)]如果一个人欲望p并且相信通过做A她能得到p,那么她会做A。
有很多不同的打磨该原则的方式;也许说"她会尝试做A”比说"她会做A"更加精确,等等。像DBA这样的原则构成了我们"实践理性"的基础,即导致行为的手段-目的推理。正是通过诉诸这一原则我们"合理化"行动,即给出能够解释为什么人们做他们所做的事情的理由。DBA作为一个预测的工具也是有用的:当我们知道某个具有某种欲望并且她认为某种行为是一个好的,或者最好的或者唯一的,实现她的欲望的方式,我们就可以合理地推测她会做,或者尝试去做,所要求的行动。某种像DBA的原则常常被认为是"理性行为"概念的重要基础。
现在考虑该原则的一个特殊例子:
• (1)如果萨利欲求有新鲜空气进来,并且相信通过打开窗户她能实现之,她就会打开窗户。
(1)是否正确?如果她确实打开了窗户,我们可以通过(1)中所描述的她的欲望和信念来解释她的行为。但是显然她可以具有这样的欲望和信念但不打开窗户——例如,如果她认为打开窗户也会让街上吵闹的噪音进来。所以也许我们可以说:
• (2)如果萨利欲求有新鲜空气进来,并且相信通过打开窗户她能实现之,但如果她相信打开窗户会让街上吵闹的噪音进来,她就不会打开窗户。
我们能否认为(2)是正确的?如果(2)的三个前件都是真的,她仍会打开窗户,如果她认为她生病的母亲迫切地想要且需要一些新鲜空气。显然这一过程可以无限进行下去。这表明了某些有趣且非常重要的关于心理状态与行为之间关系的事实,可以表述如下:
• [心理-行为蕴含的可无效性(defeasibility)]如果存在一个似真的(plausible)从心理状态M₁,. . .,Mₙ到行为B的蕴含,那么总是存在一个进一步的心理状态Mₙ₊₁使得M₁,. . .,Mₙ,Mₙ₊₁一起似真地蕴含非B。
如果我们假设非B(即没有进行行为B)也是行为,那么该原则可以被重复适用,没有尽头,正如我们在萨利开窗户例子中所看到的那样:存在某一心理状态Mₙ₊₂,使得M₁,. . .,Mₙ,Mₙ₊₁,Mₙ₊₂一起似真地蕴含B,如此等等。
这表明了心理状态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关键点是心理到行为的连结总是可无效的(defeasible)——由于更进一步的心理状态的出现而可无效,而非仅仅以后与物理障碍或阻碍(例如萨利无法打开窗户因为她的手臂瘫痪了或者窗户被钉死了)。这使得对每一个心理表达给出一个纯粹的行为/物理定义非常不可能成功。但我们不应该忽视可无效性命题表达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心理现象与行为的联系。严格地说,这一论题并没有说不存在心理状态/行为的蕴含。 它所做的是给了我们一种理解DBA以及其他类似的联系心灵与行为的原则的方式:它表明任何此类蕴含都有心理的使无效者,而不仅仅是物理的使无效者。
评述:本节非常重要,尤其是DBA与Defeasibility thesis可无效性论题。本节讨论的对行为主义还原的反驳在上一节已经有所涉及,这里通过开窗户的例子进一步说明了行为主义的错误之处,借此刻画了心理与行为的复杂关系。或许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之,即与行为联系的不是单一的心理状态,而是一整体的、复杂的、相互联系的心理状态。需要注意的是理解可无效性论题并没有说明不存在心理-行为蕴含关系,从逻辑上看,它仅仅表明了如果存在,那么存在一个使可错的蕴含关系。然而这里并没有严格地论证可无效性论题。一个自然的问题是是否能够找到一个足够强的理由,或者使用"最"等限定词,来给出可无效性论题的特例。不管怎样,哪怕其不严格成立,它所描绘的行为-心理关系图景也足以使得行为主义所希望的翻译不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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