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在单边二元性的非哲学逻辑中,现在是非哲学的主体(拉鲁埃称之为“陌异主体[the Stranger-subject]")实现了术语 Y 之单边化同一,而哲学则将术语 X 之单边化差异进行实例化,因为它将自身与 Y 区分开来。但是,在非哲学的思想中,哲学家用以监督 X 与 Y 之间关系的 "镜面反身性 "这一增补维度被有效地削弱了,变得不起作用了,因此,X 与 Y 之间的单边关系本身也变得单边化了,它被剥夺了——经由哲学主体的——超验双边界限,只剩下 Y 作为非哲学主体的单边化同一性,以及 X 与 Y 作为哲学主体的单边化差异。作为非哲学主体的 Y,现在对 X 与 Y、哲学与非哲学之间的差异根本漠不关心。这种总体结构就是拉鲁埃所说的单边二元性:一种由非相关性(作为单边化同一性的非哲学主体)与相关性同非相关性的关系(作为 X 与 Y 之间单边化差异的哲学)组成的结构。哲学的单边性最终总是具有两面性,而非哲学的核心之单边二元性则不同,它是一种只有一面的二元性:哲学作为 X(关系)与 Y(非关系)之间的差异(关系)的一面。因此,如果说决定之辩证镜面性,其顶点在于将哲学与哲学之外的关系阐明为 "关系与非关系的关系",那么哲学与非哲学之间那作为非辩证的 "关系"的单边二元性则必须从 "关系与非关系的非关系 "的角度加以理解。再一次,与哲学辩证法不同,非哲学实现了只有一面的单边二元性——哲学作为包罗万象的关系性的一面。由于每一个哲学决定总是双面的——即辩证的——非哲学决定的单边化不能被辩证地重新登记。
决定之公理中止
拉鲁埃认为,二十世纪欧洲哲学对“他异性(alterity)"或 "差异性"的关注之所以具有创新性 ,就在于它试图利用后者以承认、调动决定中的结构性盲点,即作为绝对未分(absolute indivision)的绝对分割时刻,即(分离)结合决定并使哲学得以重新阐释的分形剩余或未分残渣,同时也使哲学无法试图把握其自身的镜面性的非镜面性根源。如果说二十世纪的欧洲哲学一直将这一条件/情势(condition)定性为绝境(aporia)、刹那休止(caesura)或不可对象化的过度(如延异、非同一性、差异[Unterschied]、事件、他者、实在等等),那是因为它试图用反身性的手段加以把握反身性之非反身性根源。因此,后者作为哲学(不)可能性之条件,作为一个不可名状的创伤内核,抵制或粉碎了概念化。
在拉鲁埃看来,哲学设定,决定性的反身性乃抽象思维所唯一可用的范式,而镜面抽象(specular abstraction)是唯一可能的抽象类型,这就导致了对决定性的非独断根源的疑难(aporetic)描述。然而,拉鲁埃坚持认为,理论抽象之非镜面范式已经存在。而且,它恰恰存在于 “欧陆哲学 "一直轻视并贬低为非思维的思维形式(之中):公理(axiomatic)。既然哲学无法想象一种不借助破裂的决定之镜的思维,既然哲学将思维等同于无限的镜面性和冗长的解释,那么哲学就无法想象任何既非镜面性又非解释性的思维。然而,公理抽象恰恰提供了这样一种思想的范式:一种非镜面性、非反身性的思想。这种非独断的或内在施为性的(immanently performative)思维将自身锚定于非反身性的决定根源上——通过将其公理化为自身的激活(enabling)条件,而不是试图从决定上把握之并从而失败(正是这种失败导致了对决定之非独断性根源的疑难性描述,将其描述为不可想象的刹那休止、停顿,或概念化的绊脚石[it is this failure which results in the aporetic characterization of decisionʼs non-thetic root as unthinkable caesura or obstacle to conceptualization])。什么是决定之概念化的绊脚石——这种绊脚石,这种阻碍,其准不可逾越性(quasi-insurmountable)助长了后现代那晚期的、末路的疲惫枯竭式愁苦情绪——为公理发明提供了新的基础。这是一个以公理的方式提出决定之非独断根源的问题,而不是通过决定以预设之。或者说(其实是一回事)通过公理预设之,而不是通过决定预设之。
在拉鲁埃看来,这种思维——公理思维或非哲学思维——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确实的,也就是说具有根本的施为[performative](关于这种施为性,我们将在下文有更多的论述)。因此,如果说非哲学中的 "非 "不是对哲学反身性的否定,那是因为它所指向的是一种思维,对这种思维而言,哲学决定作为一种包含并整合其自身极限的有限反身性,已经通过一种公理化的设定行为而被中止了。然而,这种对决定性的公理化中止之所以不至于等同于哲学与非哲学之间的另一种决定性分裂,是因为它是在一种自身尚未被决定的内在性的基础上发生作用的:这种内在性不是通过一种超验的决定行为被设定为或预设为给定的,而是被公理化地设定为已经给定的,独立于每一种知觉的或意向的预设,以及每一种本体论的或现象学的立场的姿态。它被设定为已然被给予,并且已经决定了自己的设定。
因此,这种非决定性的内在性允许自身在没有决定性设定的情况下被设定为已经给定的,是一种甚至不需要从决定性超越中解放出来的内在性:它正是作为已经从给定与给定性、内在与超越的决定性共构(co-constitution)中分(而不)离[separated](withoutseparation)出来的内在性,才为自身的设定——已然给定(given)——加诸、提供了条件。因此,这种非决定性的内在性不是德勒兹的内在性层面,内在性既被预设为前哲学的给定,又通过哲学概念被建构或被设定为给定, 符合给定与给定性、设定与预设的决定性共构。当决定性公理使设定与预设成为共构的——预设的设定与被设定者的预设(如黑格尔在《逻辑学》中对反思逻辑的典范分析)——时,非决定性公理以这样一种方式将它们分开,使其所设定的内在性,决定性地为它自己的描述所设定(无预设)。同样,公理也将它为自己的描述而预设的决定性的内在性变成了已经预设(无设定)的内在性。
因此,与米歇尔-亨利(Michel Henry)现象学化版本的激进内在性不同,拉鲁埃的非决定性内在性不是由决定而共构的,它必须摆脱反身的镜面性才能算作非独断的内在性。非哲学的内在性不是与决定相对立,而是排除、封闭(foreclosed)之——也就是说,它根本不理会设定与预设、内在性与超越性、给定与给定性之间的二分(dyadic distinction),也不理会其他任何决定性的二元对立。换言之,它从根本上漠视可思/不可思、可决/不可决、可定/不可定等所有二元耦合形式。
现在,我们应该更容易理解,为什么对激进内在性之非哲学设定的某种显而易见的哲学反对意见会有失偏颇了。这种反对意见试图论证,将内在性公理化为非决定性,是将内在性重新置于决定/非决定的二元对立之中,从而使内在性与决定性共构,但这种反对意见在三个方面是错误的。
首先,哲学的镜面性是通过假设概念描述同本体论构成之间的基本互惠性或可逆性而加以运作的,非镜面性的或非哲学的思维则不然。它的运作基础是,对内在性之公理假设同对内在性的描述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可逆的或单边的二元性。因此,将激进的内在性描述为已经被给定的非哲学特征并没有将它构成为被给定的。激进的内在性在本体论上是排除性的。它仍然不可被构成,不是因为它反对或抵制构成,而是因为它对描述与构成之间的二元区分漠不关心。它是早已经被构成的事物,决定着自己作为被构成的事物的描述。因此,作为被给定(者)(as given)的内在性之公理设定与作为被设定(者)(as posited)的内在性之描述之间并不存在二元区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单边的二元性,也就是只有一面的二元性:即描述的一面,描述由设定所决定,而该设定并没有反过被定夺(Instead, there is a unilateral duality, which is to say a duality with only one side: that of the description which is determined by the positing without determining that positing in return)。这种单边的或非决定性的二元性,即公理上被给予的东西决定其自身作为被给予者的描述,保证了对激进内在性的非哲学描述作为已经被设定者,在最终实例中对它是充分的,而不是构成它的。没有对应关联(correspondence)的充分性:这是非哲学公理之真理的标志,它褪去了真理作为对应关系、一致性或揭示性(aletheia)所笼罩着的镜面性。
其次,激进内在性被排除在构成之外并不意味着它是不可概念化的。恰恰相反,在任何给定的概念材料之基础上,它变得无限地可概念化,恰恰是因为它已经决定了它自己的描述在最终实例中对自己是充分的,而这些概念之特征或描述对其而言并不是共同构成或共同决定的。因此,决定性思维设定并预设了内在性与其超验性概念特征之间的可逆等价性(reversible equivalence),而非决定性思维则是在它们之间不可逆转的二元性基础上运作的,因此内在性单方面地决定了它自己的超验性概念描述,而不会反过来被它所决定。
第三,决定性与非决定性之间的分离本身并不是二分的(dyadic)、(亦即)决定性的。顽固坚持这一点就等于不承认,对于非哲学而言,这种分离(separation)被公理地设定为已经生效,无需诉诸决定,这符合激进内在性的分而不离(separate-without-separation)的性质,并决定了其自身的描述——作为已然分离(already-separate)。因此,我们必须理解拉鲁埃的 “非",将决定性与非决定性分开的方式,是具有一种特殊激进性的。这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 "事物"的分离。如果是这样的话,非哲学家确实仍在决定之范畴内活动。这个 "非"所分离的,是可分离性(separability)的整体领域(决定)同不可分离部分(inseparable)(内在性),因为后者先于对决定之分离的需要之前就被设定为已然分离的( What this ʻnonʼ separates is the realm of separability in its entirety (decision) from the inseparable (immanence) as that which is posited as already separated prior to the need for a separating decision)。换句话说,非哲学的内在性设定作为已经基于公理给出的,将决定性的分离(切割,分离,差分,区分,辩证)与不可分的分开,而这已经是分开的,独立于任何分离决定(In other words, the non-philosophical positing of immanence as already given axiomatically separates decisional separation (scission, distinction, differentiation, division, dialectic) from the inseparable as that which is already separated, independently of any separating decision.)
当然,决定性思维的固有的、内禀的特征是,它不能承认决定与非决定之间的这种公理上的分离是已经实现的、已经为非哲学所实现的东西。决定性的镜面性不能容忍对根本自主的、非镜面的内在性的公理化设定。然而,在拉鲁埃看来,这非但不是哲学家的混淆或疑难,反而是哲学对非哲学的必要抵抗。这种抵抗绝非是哲学偏见的一种不幸的、武断的表达,而是完全合理的、必要的。它对于决定而言是结构性地固有的、内禀的,而非经验地或然的。换言之,它是法律上的,而非事实上的。决定性的思维被设计为坚持认为,对内在性的公理化设定等同于另一种决定性的分离。它不得不将根据内在性而中止决定的公理归结为对决定的内部决定性反对(intra-decisional opposition to decision),或决定之反决定性湮灭。对于非哲学而言,这种哲学上的抵抗非但不是问题或障碍,反而正是非哲学运作所需要的。对激进内在性的决定性抵抗,为非哲学提供了其工作伊始所需的偶然性、际遇性因子。它是非哲学思考的起点。没有它,就没有非哲学。非哲学是将哲学对非独断内在性的镜面抵抗转化为一种根据该内在性而定夺的非镜面思维形式。(Non-philosophy is the conversion of philosophyʼs specular resistance to nonthetic immanence into a form of non-specular thinking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at immanence.)
最终实例定夺
因此,非哲学与哲学决定共同发挥作用。它并不试图取代或排挤哲学决定。哲学决定是非哲学的对象,情况好的话,是非哲学的材料。但这是一个非哲学地施以决定的问题。因此,非哲学公理除了将内在性设定为非决定性思维的终极定夺性实例(ultimately determining instance)之外,还会将对这种设定的决定性抵抗设定为某种东西,而这种东西也已经作为一种可决定的材料被非决定性地给予了;一种可以根据内在性之于决定的止赎权(foreclosure)加以定夺的偶然际遇。在作为定夺性实例的内在性公理化之后,非哲学的第二个公理化因素是对作为可定夺际遇的内在性的决定性抵抗。
因此,非哲学是 "两个因子"的协调:作为必要原因的内在性和作为或然原因的决定性抵抗。非哲学仅仅是前者对后者的定夺:它是将决定性的,对内在性的抵抗,作为偶然的,际遇性的材料加以考虑,并根据作为最终实例原因(cause in-the-last-instance)的内在性加以决定。因此,非哲学公理的最起码的但确定的坐标是:内在性作为根本的必要条件;决定性抵抗作为或然的原因;以及内在性对决定性的定夺,作为该必要的定夺性条件对该可定夺材料的先验实现。
我们现在可以理解,拉鲁埃开创的新思维方式在哲学上究竟是前所未有的。非哲学思想的语法是 "最终定夺"(determination-in-the-last-in-stance)的单边二元性,即非哲学主体定夺哲学决定(the non-philosophical subject determines philosophical decision)。与拉鲁埃的许多论述一样,"最终(实例)定夺"是一个有着明确哲学脉络的表达——在这里,是阿尔都塞式的表达。但与拉鲁埃使用的其他哲学表达一样,它也经历了非哲学的转变。在阿尔都塞那里,哲学的二元的基础结构/上层建筑意味着,“归根结底/最终实例(the last instance)”仍然是由它所决定的东西相互共同构成的,这符合决定之双边逻辑。然而,在拉鲁埃看来,最终实例是独立的,与其单边定夺的决定性逻辑无关。最终实例定夺在于将决定性的单一语法(即先验的综合)或 "二分之大一"(ʻOne-of-the-dyadʼ)非哲学地转化为单边二元性,"大一"(即同一性或内在性)现在单边化了哲学二元性(即差异性或超越性)。 这不是直接的,因为它对决定漠不关心,而是通过非哲学主体的中介,非哲学主体将内在性设定为定夺,将决定设定为可定夺的。非哲学主体之结构只是单边二元性的结构:二元性只有一面,即,决定乃决定性与非决定性之间的超验性差异。这种二元性,其 "他面"、"非面"(The ʻotherʼ, non-side)并非内在性(内在性之彻底冷漠排除了哲学对其的任何直接定夺),而是非哲学主体本身,它是实现内在性冷漠的单边化实例。由于哲学对非哲学的抵抗会导致非哲学,因此非哲学主体在哲学的抵抗之手中有效地单边化(或ʻ析离[dualyses]ʼ)了自身的二元刻写。非哲学的思考在于将哲学对非哲学的双边抵抗转化为单边的二元性:不是内在性与决定性的单边二元性,因为前者从根本上对决定性漠不关心,后者并不存在;而是非哲学主体所实现的单边二元性,因为它现在是根据内在性以定夺决定性抵抗的有机体(the organon for determining decisional resistance according to immanence)。
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笔尖小说网http://www.bjxsw.cc),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