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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典型的义务论,他的伦理学思想主要见诸《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两书中。本文基于前者,简要地概述康德义务论思想,并且提出笔者的些许思考。

善的意志

善的意志是一个可以被无限制地视作善的概念,其实善的意志也就是人的自由意志,抑或是人的理性。在康德的伦理思想中这三者往往是可以互相替换的。善的意志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并不因为它所造成或达成的东西而善,并不因它适合达到任何一个预定的目的而善,而是仅仅因意欲而善,也即是说,它就自身而言是善的。它并不会因为所达成的任何实际效果就增加或减损自身的价值,同时它也和人的感性偏好没有任何关系。康德用比喻的手法写道:“它像一颗宝石那样,作为在自身就具有其全部价值的东西,独自就闪耀光芒。”康德把善的意志的概念作为评价我们行为的全部价值的首要因素,并且认为它是所有人固有的,不需要教导而只需要启蒙。然而这样一个先验的善的意志确实是过于抽象,所以在经验世界阐述它时,还要借助义务的概念。

义务

义务的概念包含着一个善的意志的概念,尽管有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但是这些障碍反而在经验世界使得善的意志得以彰显,让它表现得更加鲜明。换句话说,借助包含着善的意志的义务,我们可以考察经验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大体存在三类行为:第一种是违反义务的,这类行为也许会是有用的,但是它本身的反义务的,所以其中也就不存在善的意志。第二种行为实际上是符合义务的,然而该行为并不由义务本身所驱动,而是受到一些其它经验上偏好的驱使。它们虽然合于义务,却并不出自义务。这种合乎义务的行为之所以发生,实际上是出自私的意图。例如,有些商人之所以诚信经营,并不是出自义务的要求和诚信的原理,而是这样做符合他的利益要求。第三种行为则是出自义务本身,驱使这种行为的不是任何个人的偏好,而是仅仅是为了义务本身去那样做。康德认为只有第三类行为才真正具有道德价值,才能体现出善的意志。而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之所以具有自己的道德价值,是因为该行为遵循了准则。“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不依赖行为的对象现实性,而仅是依赖该行为不考虑欲求能力的一切对象而发生所遵循的意欲的原则。”由此,康德又提出了准则和与之对应的法则概念。

准则和法则

所谓准则,是意欲的主观原则。而意欲的客观原则是实践的法则,也就是说,当理性对欲求能力有完全支配力(欲求整个合于理性)的时候,也会在主观上充当一切理性存在者的实践原则。义务实际上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只有纯粹的法则本身才是敬重的对象。那么一个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即出自义务的行为)就是遵循了普遍法则的行为。问题是,理性存在者并不必然地按照一个法则而行动,他也按照法则的表象,自行选择自己的行为。所以一个理性存在者往往按照意欲的主观原则,即准则来行动。这样一个按照准则的行为不一定出自义务,不具有普遍性,其中或多或少地包含了个体的经验偏好。因此,只有让准则具有普遍合法则性,一个行为才能遵循客观的法则。换句话说,我绝不应当以别的方式行事,除非我也能希望我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在行事时,我们要时常反问自己:你能够原意你的准则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吗?如若不能,你的这个准则就应该抛弃掉。举个例子,如果你把在遭遇困难时,可以通过撒谎来摆脱困境当作你的一条行事准则,将它想象为普遍发生的法则,就立刻会意识到不可行。人人都撒谎,那我自己就无法通过撒谎来获得别人实质的帮助。也就是说,这样的准则一旦被当成普遍的法则,就必然对自身有害,是需要摒弃的。

命令式

正如前面所述,自然的每一个事物都按照法则发挥作用,惟有一个理性存在者具有按照法则表象来行动的能力,或者说具有一个意志。意志是理性存在者的一种能力,仅仅选择理性,而不依赖于感性偏好,并以此来做出善的行为。然而,我们人类作为一种理性存在者毕竟只具有有限的理性,不足以独自规定意志,让其完全的符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法则对这样一个意志的规定就是强制(强制它完全按照理性)。换句话说,客观法则与一个不完全善的意志(不完全理性)的关系表现成前者对后者的强制,或者说命令。一切命令式都用一个应当来表述,并且由此表示理性的一个客观法则与一个意志的关系。但是命令式对于一个属神的意志(即一个完全理性的意志)不起作用,因为此时的意欲已经和法则保持一致,并不需要强制或命令。只有在面对像人这样不完全的理性存在者时,法则才表现成一个命令式。

一切命令式又分成假言命令式和定言命令式,前者把自身当成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后者则是把自身当成所要达成的一个目的,它没有其他任何意图,不涉及到任何相应的结果。日常生活中我们为了达成某种意图,使行为合乎善的要求大多是假言命令式。就拿前文的商人例子来讲,表现为“如果你要获得利润,就要尽可能地诚信经营”。这样导出来的行为虽然从结果上来看是善的,但却不是一个道德命令式,因为它毕竟夹杂着人的主观偏好。因此,一个道德命令式一定表现为定言命令式,它不涉及行为的质料及相应的结果,而纯粹是涉及行为产生的形式和原则。这样的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原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这是定言命令式的总表达形式,此外它还有其他三种表达形式。

第一种是与自然法则进行类比,突出道德命令式的普遍性。就像是自然法则那样,是普遍必然发生的。它表述成: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但无论是这种表达式还是总表达式,都是一种形式上的法则,在具体行为中显得过于抽象。相较起来,第二种表述显得更为具象——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这就是康德最为著名的命题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我们要尊重自己和其他和我们一样的理性存在者中的人性,而不是把他们当成是简单的自然物,忽视他们和我自己都有的理性。当我们把他人当成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时,我们实际上也把自己降格成了一个自然物,因为他人人格中的人性与我的人性是等同的,把他人当成当成手段也就是把自己当成手段,此时所要达成的那个目的反而不重要了。最后一种表述形式从自律角度出发,表述成意志能够通过其准则同时把自己视作普遍立法者。在道德领域,一个理性存在者除了它为自己立的法之外,不服从任何法则。此时理性存在者按照自己准则所立的法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法则的,是将自己的准则上升为客观法则的立法。该理性存在者不用理会任何外界的法规,不用受到来自外界的任何强迫,因为它足以为自己设立普遍的法则,并且按照自己的法则而行动。

以上就是笔者在阅读《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时的一点总结和心得,不难发现,康德的义务论是和强调结果的功利主义相反的。康德更看重我们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要求我们所有行为都从这个善的意志出发,要求行为要出自它而非单单是符合它。这一点看起来有点苛责,人毕竟不像神一般具有完全的理性,难免夹杂着感性偏好。因此在我看来康德的义务论更像是一种应然的期许和倡导,是一杆矗立于彼岸的道德旗帜,让我们能最大程度地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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