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的标题是“从日常理性认知”过渡到“哲学的理性认知”;从内容上来看,论证的目标在于使常人反思到“善良意志的可能条件来自于实践理性给出的最高法则”。
1.善良意志(Goodwill)是“无条件善”的。
开篇康德就主张,只有“善良意志”(Goodwill)才可能成为“无条件善”的。S1的前4个自然段展开了这个论证。它很大程度上诉诸人们的道德直觉(这也符合本章标题“从日常理性智慧开始”的意思),因此康德举了许多例子来说明自己的观点的合理性。理解这个论证的前提在于搞清楚论点中“无条件善”是什么意思。
善,即价值。无条件的,无限制的,绝对的,Unconditional, Unlimited,absolute,都是一个意思。无条件的善也被认为是“道德善”。康德的意思是,我们寻找的“道德善”应当被理解为“无条件的善”“绝对的善”,当然,并不预设存在这样的善。然后,康德举出了这样一个善:善良意志。
“无条件的善”不等于传统伦理学中的“目的善”。早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就做出了工具善和目的善的区分,这一界定成为了伦理学中的基本范畴延续至今。在这个区分下,很容易认为,“有条件的善”=“工具善”;而“无条件的善”=“目的善”。但康德正是要提醒我们,目的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可见,他引入了一种新的分类体系。它和亚里士多德伦理理论中的价值分类法的关系可以表示为:善的分类、工具善、目的善、有条件的善、有条件的目的善、无条件的目的善、无条件的善
康德理解的“无条件的善”,是说“无法被削弱、减少、限制的善”,它不等于目的善。我们可以设想,或许智慧可以作为目的善,我们寻求智慧可以仅仅为了智慧本身。但智慧之善不是“无条件的”;正如康德指出的,在“缺乏善良意志的前提下”,“智慧”作为善的地位就削弱或丧失了——一个智慧的恶人只会带来更大的危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主张,如果我们要找寻一个不预设前提的善,那个善只能是善良意志本身。这个论点很大程度上诉诸直觉:康德举例说,纵然一个有善良意志的人行善的行为失败了,但是我们并不因此否认他拥有的善良意志的道德价值。综上,我们得出了本节第一步结论:善良意志具有无条件的价值(道德价值)。
2.实践理性产生善良意志(基于自然目的论的证明)
康德认为,刚才的论证已经使我们反思到善良意志具有绝对价值,注意,这并不代表真的存在这样的善良意志;基于同样的理由,康德邀请我们再次思考,如果存在这样的善良意志,它的根源什么?换言之,何种人类能力产生了它?
康德在此援引了一个流行观念:人类作为自然的造物,具有内在的生命目的。这意味着:如果你在人身上找到了某种功能/器官,那么,就必定会相应地找到某个目的,对它而言上述功能/器官的作用是最适宜的。这可以称为:「相配原则」。
然后,基于相配原则,康德让我们质疑流行见解的重要性。流行见解是:人类意志趋向幸福「自我保持、繁荣」为目的。但是,实践理性,即理性在人类意志中的运用能够与这个目的相配吗?显然不能。很多时候,理性反而使人们迷茫、犹豫和止步不前;相反,直觉(Instinct)在这方面显得远比理性有用。或许,实践理性的作用仅仅在于认识、欣赏直觉对促进人们福祉方面的运用?但这样,实践理性的功能就显得很多余。但是,不能否认实践理性的存在,我们确实是理性存在者,我们的理性确实能使我们以决定的方式运用意志能力,因此,根据相配原则,必须有与此相配的目的。康德断言:与之相配的目的就是善良意志。人类实践理性的能力是为产生善良意志而服务的。
很遗憾。这并不是个有效论证。因为,康德不能通过说明实践理性不相配于促进福祉的目的,就断言实践理性相配于产生善良意志的目的。即便我们忽略这个错误,这个论证在现在看来也过时了:相配原则看起来十分可疑,至少与现代生物学告诉我们的结果不符合,因为我们已经在人身上发现了不少多余的部件,比如,盲肠、智齿等,对于它们来说,好像并没有什么与之相配的最适宜的目的。但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同情地理解康德,毕竟,康德此处的论证主要是对着“莱布尼茨-沃尔夫”体系而言的,而后者正承认这样一种对人类的理解。
但不管怎样,康德认为自己在此论证了善良意志的根源是实践理性。注意一个后果:如果论证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看见康德哲学中“德福分离”的问题。善良意志具有道德价值,它对应的人性能力是实践理性;幸福不具有道德价值,它对应的人性能力是其他要素。
3.善良意志的可能性来自对实践理性法则的敬重。
上述观点是对康德接下来论述的概括。事实上,康德宣称自己提出了三个命题,但其实,并没有说明第一个命题究竟是什么。但我认为,可以把第一个命题加以概括,这样,将三个命题放在一块,再综合上下文的关系,可以认为康德在此通过三个命题所进行的对善良意志的“阐明”(Unravel),其目的在于论证“善良意志的可能性来自对实践理性法则的敬重”。以下,分别对康德提出的三个命题加以考察:
(1)善良意志是出于义务的行为 [1]
在这个命题下,康德进行了著名的关于行为的分析,最后指出,带有善良意志的行为本质上是出于义务,而不只是合于义务的行为。我们可以用一张表格说明康德的分析:
类型、案例、特点
合于义务、出于义务的行为(αct from duty)出于救死扶伤的义务要求而救人、
以救人本身为目的;以救人的义务为准则
基于直接倾向的行为(immediαte inclinαtion)、出于救死扶伤的自然欲望而救人
以救人本身为目的;以欲望为准则
基于间接倾向的行为(impelled to do so by αnother inclinαtion) 、出于其他目的, 比如名声,而救人
不以救人为目的;以欲望为准则
不合义务、违反义务的行为、道德上错误的事
(2)出于义务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其准则(maxim)
归谬论证。善良意志体现在出于义务的行为,它具有道德价值,即无条件的价值。如果此价值不在于其准则,而在于后果或行为本身,皆会导致其成为有条件的价值。
(3)义务是出于对法则敬重的行为的必然性
康德在此引入了一段关于“道德情感”的讨论。按照“善良意志具有无条件的价值”的说法,似乎应该否认道德情感的存在。因为,如果一个行为是出于情感的,那么,似乎它顶多只能算作合于义务的行为,而不能算作出于义务的行为(见前文关于行为的分类)。但是,康德在此却大胆地承认了一种道德情感——对法则的敬重。康德的想法是,实践理性的自我立法会引起我们对此的敬重,出于此情感的行为就是出于义务的行为。
但是,这不是把“法则”“义务”和“情感”的关系搞得模糊不清了吗?要注意康德对于义务的特殊理解。根基英译本4:398的p注释,对于康德来说,当康德说“这是个义务”时,并不意味着承认了一条特殊的义务(specific duty),而只是说,“这一行为是义务性的”。这是说,具体情境下的道德要求,来自我们此时对真正的道德义务的要求的理解;而真正的道德义务,就其普遍性而言,是实践理性对我们树立的法则。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康德在此主张的第三个命题了:法则使我们产生敬重之情,而当我们出于法则(或出于此敬重之情)而行动时,我们就感到相应的行为是有必然性的。我们不仅知道应当如此做,而且必然会如此做。
康德对上述三个命题的讨论是复杂的,部分原因在于他没有预先告知读者自己的心理学:人作为理性动物,其发挥意志能力的时候是理性化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总是理性地行事,正相反,很多时候我们被感情和欲望牵引。但是,这却的确意味着我们可以讨论人行为的“准则”。并且,还可以考虑理性给出的“法则”,以及它们在具体情境中要求的“义务”。理性使我们“能够产生法则的表象”,这种反思性结构是康德预设的基本心理学框架。
但是,为什么康德可以武断地断言善良意志就是出于义务而行动呢?事实上,他并没有武断地断言。之前,康德已经论证了善良意志是出自实践理性的。正是这一点保证了康德运用基于实践理性的心理学框架去“阐明”善良意志是合法的。
4.实践理性给出的法则其合法则性本身
论题4直接强化了论题3的结论,它直接给出了实践理性的道德法则:
我应当永远如此行动,即我行动所依据的准则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普遍有效的法则。
这条道德法则来自普遍的合法则性本身,它完全是形式的。它也是由于为了构造出无条件的价值而如此产生的。为了说明如此抽象的法则如何应用于实际,康德举了说谎的例子。指出当说谎成为普遍法则时会自我挫败,因此这说明不应说谎是道德法则的要求。当然,我们可以纠结在何种意义上说谎是自我挫败的,但这会使我们流于细节。
5.道德哲学的必要性
在S1的最后,康德回顾了自己所达到的效果,并指出为什么讨论还要继续。S1最终说明了,日常的理性认知也可以从我们道德直觉中反思到,如果存在善良意志的话,它必须以实践理性所给出的道德法则为条件。当它反思到这一层面时,就已经进入了哲学的理性认知了。但是,我们毕竟没有说明这条法则本身何以可能,以及究竟是否存在善良意志,即我们究竟是否处在实践理性的立法之下。这些任务必须由道德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批判来完成。在这些工作完成之前,康德认为,我们仍然没有给道德法则奠定坚固的基础。
[1] 康德并未提出“第一个命题”,这是我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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