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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哲学】一

原书名:what is this thing called philosophy of language?

原作者:加里·坎普(GARY KEMP)

Second edition published 2018 by Routledge,请支持原作者

翻译:阿松松

校对:拙计者沙利叶,阿惜

本翻译文章基于CC BY-NC-SA 4.0发布,供学习研究,欢迎友善讨论与推敲翻译

网哲邻人部,自由自愿自主自律的联合协作哲学社科翻译社群,欢迎有志者私信加入

引言

早在二十世纪初期,西方哲学就与语言有了明确的关系,而在这之前,二者的关联也时隐时现。实际上,二十世纪也被称为“语言转向期”。在这当中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有些人认为哲学就是语言哲学。这是为什么呢?而语言和哲学又是如何相互影响的呢?

以下是推动语言哲学发展的几个基本观点:

• 作为哲学家,我们会这样发问:“什么是正义?”或“正义的本质是什么?”同时,我们也可以这样提问:“‘正义’这个词的意义是什么?”有关某一事物本质或现实的本性的疑问,似乎都可以转化为对词的语义或意义层面上的疑问。有些人将这种转化看成是一种哲学的发展(而其他人认为这会把哲学变得琐碎)。

• 语言表达或反映思想。研究语言是研究思想的一种手段:研究思想的特性,结构以及其与世界的联系。实际上,严格来说,也许正如笛卡尔所认为的那样:“没有语言的生物无力思考。”此外,语言是开放的,语言能够自由地接受客观的审查,而思想并不能做到这一点,这也是二者不同的地方。

• 语言描绘并反映世界。也许我们可以认为,对语言普遍的或抽象的特征的进一步研究也进一步展示了世界的相应特征。

• 语言研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哲学性的研究。由于语言本身存在于真实世界,其必会受到科学审视。然而,与语言相关的科学理论及数据却并不明晰。所以需要先验性的反思过程,来明确我们该提出何种疑问。

• 对语言的分析,尤其是借助逻辑学而进行的意义理论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何为明晰。由于哲学的显著特征之一,便是努力将一些难以解释或疑云密布的概念变得清楚,那么对语言的分析便也有助于哲学完成这一任务。

以上每一个观点都可能在多种层面被否定或引发争吵,但是它们无论合起来还是单独看,都可信到足够推动对语言的哲学性探索。

十九世纪后半叶,语言在其理论化研究发展伊始,就被分为三大标准领域:句法学(syntax),语义学(semantics)及语用学(pragmatics)。

句法学探讨符号与符号、记号与记号间的关系,着重关注这当中体现的语法及语法性。句法学研究旨在发现那些能够判定某一符号串排序是否正确的基础性规则。

语义学探讨符号及其所意味,所表达或所关于的东西的关系。尽管人们对什么是语义学的根本问题的看法并不统一,主流传统认为,语义学研究旨在建立一套能够判定任一陈述句真值条件(truth-condition)的规则体系。

语用学的目标要更为多元。概括地说,语用学关注的是句子的运用,即在给定每个句子相应的基础语义属性的情况下,什么样的行为在交际情景中可以通过言说来实现。

这种划分不可以被认为是绝对的。当其中某一个分支学科关注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另一分支学科时,就会引发关于两者之中哪一科更为基础,或是对在什么意义上更为“基础”的争论,有时还会进一步导致这种三分法本身的理论依据受到质疑。

在之前的列举中,支持对语言进行哲学探究的第四个理由所暗示的科学研究领域,即是被称为“语言学”的科目。这门科学与语言哲学间的关系又是什么呢?

并没有一种单一、简洁的方法来区别两者。这两者一部分是在“程度”而不是“种类”上存在差异,另一部分则只是分科安排的历史问题。就好比你既能在计算机科学,也能在数学或哲学专业学到形式逻辑之类的。不过有关二者的区别,我们还可以继续深入讨论。

首先,哲学比语言学要更加重视语言在知识、形而上学、伦理学、政治学及美学所关注的问题之上的结合点。

其次,语言学研究更注重经验事实,更注重各种真实、但却是偶然的现存语言,以及自然环境下由其引发的各种费解的难题。哲学则倾向于研究事物的先验性层面——尽管这么做可能会被人嘲讽为贵族式的哲学(risking jokes about armchairs and port)。

最后,我们就能将语言学划分为理论层面及应用层面。语言哲学,尤其是其对意义理论的关注,更靠近理论层面。大致来说,意义理论和语义学相似,二者都属于语言学范畴且同样被哲学家们孜孜不倦地探索着。但语言哲学的主要研究领域,比理论语言学更加狭窄、也更加深入。通行的哲学理论和语言学理论都会使用诸如指称(关于性)、真值、认知内容等许多概念,但是有关这些概念的地位,关于如何为其辩护、它们位于何处、它们本性为何的问题都属于哲学范畴。这里我们可以利用数学与数学哲学的关系做一个不够精确但很实用的类推:在数学中,你会使用到类似数字,分数和函数以及像代数,三角学和微积分类的数学方法。当你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代数,三角学以及微积分的最终依据是什么?我们如何能探究这一切?什么是数字、分数及函数?它们真的与石头和猫咪一同存在于这个世界上吗?”这时,你的思考就开始进入数学哲学领域了。与这类似,相较于语言学本身语言哲学更具反思性,其在意义理论方面更可能采取一个“元视角”(有时哲学家们会说他们研究的是“元语义学”)。

由于语言学家们已知悉句法,在这一方面我们会较少提及;同时,本书将仅涵盖在解释如何学习意义理论时所需的最基础的内容。相应地,本书将会包含更多对语用学的探讨,这既是考虑到语用学内在的哲学性倾向及其哲学意义,也因人们可能会对语义学或意义理论的主要观点产生一些徘徊不去的担忧,而语用学所关注的东西恰能缓解它。

全书内容概览

本书将从一些特定的经典意义理论开始。这些意义理论的经典之处在于,迄今它们仍被用作大多数前沿的意义理论的参考要点,并仍作为语言哲学中最核心的部分为大多数其他领域的哲学家所熟知。尽管在语言哲学先驱者中不乏有柏拉图和约翰·洛克这样的著名学者,然而直到戈特洛布·弗雷格(1848-1924)和伯特兰·罗素(1872-1970)的著作问世,语言哲学才相对较晚地迎来了成熟期。弗雷格和罗素的作品也将是第二章及第三章的主题。

第一章讨论的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更贴近常识的理论,我们称之为“素朴语义学”。在描述这一理论时,我们将穿插着介绍一些基础的逻辑概念,诸如单称词项,谓词,真值函数连接词等等(已学过逻辑学的读者可直接跳过此章节的某些部分)。第四章着重讨论发生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一场著名的运动:逻辑实证主义(或称“逻辑经验主义”)。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这一哲学思潮一直主导着语言哲学的发展。我们将探讨逻辑实证主义的两位领袖人物:鲁道夫·卡尔纳普(1891-1970)和艾尔弗雷德·朱尔斯·艾耶尔(1910-89)。同时,我们还将讨论到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1889-1951)早期影响巨大的著作:《逻辑哲学论》(1921)。第五章主要探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一种应和了弗雷格与罗素但同时反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新理论,即主要由索尔·克里普克所提倡的直接指称理论。这一理论对其他的一些哲学分支,尤其是形而上学与认识论产生了许多不同的影响。第六章主要探讨一个从上世纪六十年代晚期开始兴起的话题,即关于诸如“I”或“here”等我们称之为索引词一类词根据情景而变化的问题。我们将透过大卫·卡普兰提供的一个视角来解读它。

而语用学,即语言的使用,将会成为第七章的主题。我们可以暂时地认为其基于或从属于意义理论。第八章将全面地深入探究一个非常令人费解的领域。这一领域推动了弗雷德和罗素的语言哲学中许多重要的进展,它还不停地使各个等级的学生感到费解,同时又受其启发。这一领域即为命题态度的语义研究。我们会探讨例如“达尔文相信人类与大猩猩共祖”这样的,在句意中把信念归于某人的句子。

第九章探讨的是由唐纳德·戴维森(1917-2003)提出的一个著名的理论。这一理论旨在描述出那些构成意义和指称的事实基础,而不是将其简单地与概念联系起来。严格来说,这一理论也并没有去定义那些概念,而是尝试提出一份详尽明确的指南,使人可以在哪怕不了解对方语言的情况下,也能将这些概念应用于任意语言的使用者身上。戴维森将这一过程称为一种彻底解释。

其他的学者一直对意义理论的发展前景持更为怀疑的态度。第十章的主题人物W.V.蒯因(1908-2000)认为对特定的词语或句子的意义,不可能存在令人能够从科学性层面接受的解释。第十一章的主题人物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著作《哲学研究》中体现的哲学思想在某种意义上与蒯因的看法是一致的。他认为建立一套严格的意义理论是一种极其错误的尝试,但同时提出了一种非同寻常的观察这一现象的方式——他相信这样做的话,主要的问题就不复存在了。我们的最终章将探究目前备受关注的五个话题:断言,虚构对象,语境相关性,推理主义和侮慢语。

本书的每一个章节都包含本章小结、历史拾遗(最终章除外)、延伸阅读建议(一手和二手)以及研究问题(为了激发你更深层次的思考!)这四个附加板块,正文结束后附有术语表。看完本书,你将了解到语言哲学研究史上那些著名的人物和理论,并将了解到语言哲学中典型的观点、理论,以及对其各种各样的评论。但是如果你真的想知道什么是适合你的领域,研究延伸阅读建议里列出的一手文献对你来说就很重要了。当然,除此之外这一领域还有很多其他的可以探究的地方,历史拾遗中的内容和基础的二手读物可以作为一定的指导。

我们将从一些基础性的要点讲起,同时,更为重点的是,我们将要从介绍一些特殊的术语,一些行话开始。下文要提到的一些术语会比较具有争议,但是它们可以帮我们先建立起一种特定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被直至第十章将讨论到的那些学者或多或少地承认的框架结构。

八条预说明事项

1.你可能已经注意到本书中首次使用的应用性的或理论性的术语是用粗体字印刷的——这些术语在术语表中都可以查到。你还需要注意所有的斜体字。

2.之后的有些小节会被标上“延伸讨论”——自然,这些内容都与哲学相关,有的比我们主要的讨论内容更难一些,有的则没那么重要。

3.可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以下的句子包含多少单词:

Your dog bit my dog. (你的狗咬了我的狗。)

这是一道陷阱题!正确的答案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一个单词”。“dog(狗)”这个词出现了两次,有两个形符(token)但却是属于同一类符(type),所以这个句子在形符数上有五个,在类符数上有四个。我们也可以说在这个句子中和“狗”同一个词类的词出现了两次。

4.聊聊单词“is(是)”。现有一个关于伟大的蓝调音乐家雷·查尔斯(Ray Charles)的迫真论证,过程如下:God is love; and love is blind; but Ray Charles is blind; therefore Ray Charles is God.(上帝是爱;爱是盲目(blind)的;雷·查尔斯也是盲的(blind);因此雷·查尔斯是上帝。)也许雷·查尔斯确实是神,但是这个论证过程并不能支持其论证结果。谬误发生在解释单词“is”的环节。单词“is”每次出现时,这个论证都将其解释为对同一性的一种表达,与“=”、“和……是完全相同的事物”或“和……一致”有相同的功能,而不是对述谓结构的表达,像“is”在“The cat is hungry(猫咪饿了)”中的功能。查尔斯是盲的(is blind),但是他并不与“盲(blindness)”相一致。斯蒂夫·旺达也是盲人,但是他也并不与盲一致。当然啦如果我们还是这么去论证,那么根据同一性的对称性(如果a=b则b=a)和同一性的传递性(如果a=b并且b=c,那么a=c),斯蒂夫·旺达和雷·查尔斯就会是同一个人了!我们将更倾向于在本书中使用等号,也就是表示同一性的符号“=”来代表“is”表示的同一性功能,保留“is”来表示其表示述谓结构的功能。

5.日常的语言中充满了语言哲学家所使用的各种术语,不过我们会尝试着用一种更加精确的方式来表述它们,而不是像在日常用语中那样较为潦草地使用这些术语。日常用语中的“reference(以下皆译为‘指称’)”在语言哲学中的使用方式尤其值得注意。思考一下单词“Boston”和Boston(波士顿)之间的关系。在不破坏日常用法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说这个单词指明了,标明了,意指,表示了,表明了,点明了,提到了,命名了,作为名字表示的是,代表的是,包含的内容是,意味着这个城市。这种关系就可以用我们称之为“reference”的概念来进行一个范例化的表达。我们会说这个单词(Boston)指称了(refer)这个城市(波士顿):波士顿(Boston)是“Boston”的指称内容。

6.在进一步讨论语言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引号的用法。举个例子,下面的句子都为真:

(a)Boston is a city on the east coast of the USA. (波士顿是美国东岸的一座城市。)(b)‘Boston’ contains six letters.(“Boston”包含六个字母。)

(a)句说了一些关于一座城市的事情,而(b)句说了一些关于一个单词,也就是这座城市的名字的事情。我们会说,(a)句中使用了“Boston”这个单词,而(b)句中只是提到了这个单词。严格来说,(b)句没有提到任何关于波士顿的事情,只是提到了城市的名字。以下的句子不仅使用了并且还提到了“Boston”:

(c)“Boston” refers to Boston. (“Boston”指称了波士顿。)

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将引号嵌套进引号中,比如:

(d)‘“Boston”’refers to ‘Boston’.(‘“Boston”’指称了“Boston”)。

对比(d)句与(c)句。(尽管两个句子看上去很像),但(c)句说的是波士顿的名字指称了波士顿,而(d)句说的是指称了波士顿的名字的那个名字指称了波士顿的名字——清楚了吗?

在某些语境中,这些微小的细节会引发很大的不同。如果我们要讨论语言的话,我们最好要先明确要讨论的是哪一小部分的语言,同时我们最好要明确我们不会在打算讨论语言的时候涉及到世界,或者打算讨论世界的时候涉及到语言。一些很严重的哲学错误恰恰就是因为在这一点上过于草率而引起的(比较出名的是两位逻辑哲学家蒯因和库尔特·哥德尔曾就这一问题有针对性地批评了罗素)。

烦请读者再听一句:在撰写哲学论文时,要避免因出于其他任何目的而使用引号。也就是说,要尽量避免使用“着重引号”——就像我为了提到着重引号而使用了它们一样。在上面的句子中,我真正想说的是着重引号本身,而非“着重引号”这个词。在最坏的情况下,着重引号给人一种闪烁其词的效果,让你在使用语言的同时又与之保持距离,这会令你的读者怀疑你是否完全支持你自己所说的那些话。

7.我们将经常性地讨论到句子或陈述的真值条件(truth-conditions)和真值(实际上我们已经提到过“真值条件”这一术语了)。前者我们指“使某一陈述为真的某一情况”或“使某一陈述为真的某一组情况”。因此,“Spot is hungry and Fido is wet(Spot饿了,Fido湿了)”的真值条件包含了“Spot is hungry(Spot饿了)”的真值条件。前者蕴含了后者,后者为前者所逻辑地包含。真值不是“此陈述为真的价值”。真值要么仅为真,如果此陈述是真的;要么仅为假,如果这个句子是假的。这些东西不是火箭科学,但是它的确使我们在研究语言哲学时使用的语言更加精准稳定,更有利于保证我们之间的相互理解。

8.“分析语句”这一观念为本书中提及的许多哲学家们所提倡、使用。这一观念的基础想法是,如果通过分析一个句子中出现的所有单词的意义就可以判定这个句子为真时,则这个句子是一个分析真理(相应的,如果通过相同手就可以段判定其为假时,则这个句子是一个分析谬误)。想要了解何为分析真理首先要接受这一概念。来看一个不再新鲜的例子:

(1) No bachelor is married. (没有一个单身汉已经结婚了。)

所有熟悉这些单词的,知道这些单词什么意思的人,都可以在这一基础上看出这个句子是真的;可以看出如果要否定这句话的话就会显得很矛盾,因为并不存在一个结了婚的单身汉——或用术语来说,对它的否定是一个矛盾式。也无需为证实这一点来组织一场对单身汉的民意调查看看他们是否都没有结婚。而对于非分析真理,也即综合真理,就是另外一个情况了:

(2)Prince Charles is not a bachelor.(查尔斯王子是个单身汉。)

或:

(3)No bachelor is tidy. (单身汉都不爱整洁。)

如果想确保这些句子为真(假定他们为真)的话,仅靠句子中出现的单词的意思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一些经验信息,一些有关查尔斯王子和单身汉的硬数据。

利用同义词概念,我们也能建立从分析真理到逻辑真理的联系。假定“bachelor(单身汉)”和“unmarried man(未婚男子)”是同义词,表达的是同一种意思,那么就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在被提到而非被使用的情况下除外)用其中一个词去替换另一个词,仍不会改变句子的整体意义。所以,用“unmarried man”替换句(1)中的“bachelor”我们得到:

(4) No unmarried man is married.(没有一个未婚男子是已婚的。)

(5) 这也是一个分析真理,同时也可确定的是,其在逻辑层面上也是一个真理。如果一个真理能通过同义词的替换使其自身变成一个逻辑真理,那么这个真理就是一个分析真理。

认知意义和表达意义

现有以下一组句子:

Karen’s cat died. (凯伦的猫死了。)

Karen’s pussycat passed away. (凯伦的猫咪去世了。)

这两个句子的意义是一样的吗?从一个层面来说是的,但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就不是了。这组句子在意义上相同的部分称为认知意义(cognitive meaning)。从常识的角度来看这两个句子都可以被用来描述同样的客观事实或是相同的信息,也就是某一特定的猫科动物的死亡。它们具有相同的真值条件:在任一可想象的情况下,它们要么同时为真要么同时为假(假定“Karen(凯伦)”指称的是同一名女性)。句子中真值和假值的潜在分歧就是认知意义的差异。

另外一个层面就涉及到修辞和委婉的领域了:同样的信息也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传达出来,同时传递出不同的主观态度和主观感受。我们将其称为表达意义(expressive meaning)。并不是所有的语言都同样的具有表达意义——在我们的例子中,第一个句子相较于第二个句子来说要更加直白单调。科学语言,尤其是数学的科学语言似乎极少或不包含表达意义。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认知意义将是我们关注的最主要的话题,因为认知意义与认识论和形而上学永恒探索的哲学问题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在不会引发歧义的情况下,我们接下来会用意义作为“认知意义”的简称。

意义和语力

语言最显著的目标,如果不是其唯一的目标的话,就是交流。一般来说交流可以通过语言行为,或称言语行为(speech-acts)来达成。

除了某些例外情况,人们会通过说出些完整句子,或者说出些在当前目的下跟完整句子相当的话,来实现言语行为,说些什么的目的。比如,如果被问到“你是个学生吗?”,你可能会回答:“是的。(Yes.)”你说的话并不是个完整句,但在当前目的下,它相当于完整句“我是一个学生”。(常见的例外情况有像“你好!”这样的问候,还有感叹,或是其他类似的,比如“哎呀!”。)

现有以下几个句子(假设这些都是对你说的):

(5) You are going to eat raw fish.(你将会吃到生鱼片。)

(6) Are you going to eat raw fish? (你要去吃生鱼片吗?)

(7) Eat raw fish! (吃生鱼片!)

第一个句子的语气是陈述语气(declarative mood)(也称直陈语气),第二句是疑问语气,第三句是祈使语气,这些句子都有一个共同的意思,也就是“你要吃生鱼片”。第一句一般用来断言,或表述,你将要吃生鱼片,第二句一般用来询问你是否将要吃生鱼片,第三句一般用来建议,或命令,或吩咐你(即听话者)去吃生鱼片。

这些句子中共有的,我们可以通过从句“that you are going to eat raw fish(..你要吃生鱼片)”来表达的部分是什么?我们将把这个共有的元素称为命题(proposition) ,即“你要吃生鱼片”这个命题。

在一般的语境中,句子(5)到(7)都表达了这个命题,不同之处在于形式上的改变,使得(5)用来断言这个命题为真,(6)询问这个命题是否为真,(7)建议或吩咐这个命题成真。总结来说,句子(5)到(7)都表达了同一个命题,但每一句在使用时都给这个命题加上了不同的语力(force)。使用句子(5)时,加入了断言语力,句(6)加入了疑问语力,句(7)加入了祈使语力。当然,你也可以不带断言语力,直接说“你要吃生鱼片”,仅表达行为主体将要去做点什么的这个阶段。通过改变语调,你的朋友也可以用“You are going to eat raw fish?(你要吃生鱼片吗?)”来表达他的疑惑。诸如此类。人们在说话时是否实际将已有的,不同类型的语力附加在命题上是由人们说话的意图,以及说话时所处的语境决定的,而不仅仅只依据说话时词的组织形式来判断。我们通过用一些合适的语气——那些已经约定俗成直接指向附加在所表达的命题上的语力的语气,使得句子(5)到(7)中列举出的语法语气(mood)一般用来表示一种语力。语气是一种语法特征,更严格地说,是一种句法特征;语力则是一种语用特征。

从现在开始,我们要尽可能先不讨论非陈述句,接下来当我们说到“句子”的时候一般就指陈述句。我们需要更多地去讨论我们称之为“命题”的本质以及命题与句子之间的关系。现有:

Snow is white. (雪是白色的。)

Schnee ist weiss.(雪是白色的。)

La neige est blanche.(雪是白色的。)

介于以上三个陈述句都互相是对方在不同语言中的正确的翻译,我们一般将其称为同义句。它们都表示一个意思,即雪是白色的。再次申明,这些句子中的共同成分是命题,而不是某种特定的词的组织形式——不是句子,也不是英语中的某个从句,类似“that snow is white(..雪是白色的)”。我们可以这样解释:这些句子都表示了一个命题,即“雪是白色的”,而一个句子的意思即这个句子表达的命题。还可以这样解释:这些句子都有着相同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当我们在讨论“意义”这个概念时,假定了命题是一种特殊的实体。就像我们之前所说,命题是句子的意义,和句子或者是从句本身不是同一类事物,它们是同义句中共有的成分,就像数字4在甲壳虫乐队、四福音传道者、约翰·科特兰四重奏以及其他有四位成员的集合或团体之中那样。接着我们会发现,在讨论过程中,很自然地就会假定这当中的确包含这样的实体(也就是命题),并且这样说也很有利于我们进行讨论,就像我们讨论刚刚列举的团体中包含的数字那样。在很后面的第十章和第十一章中,我们将会讨论对这一想法持怀疑态度的各种依据。

语境依赖性

虽然我们现在已经假定命题就是句子的意义,但是我们现在要稍微收回这句话。现有:

I am the father of Julius Caesar. (我是尤里乌斯·凯撒的父亲。)

这个句子的意义是什么呢?如果像我们假定的那样,命题就是句子的意义,那么这个句子没有完整的意义,因为随着说话者(以及说出的时间)的改变,这个句子会表达出不同的命题。单词“I(我)”点明,或指称的是不同的人,这完全取决于谁是说话者,也就是说,“I(我)”无论是在什么时间被说出的,都指称说话者。尤里乌斯·凯撒的爸爸说的这句话,和格鲁乔·马克思同样地说这句话,就表达出了不同的命题。有很多词都像“I(我)”这个词一样,它们指称什么取决于时间,地点,说话者或听话者的身份以及其他的和我们称之为言说语境(context of utterance)有关的因素。比如:here(这里) 指称说话的地点

now(现在) 指称说话的时间

you(你) 指称说话者说话的对象

this, that(这个,那个) 指称说话者意指的客体

这类词被称为“指代词”(indexical)(或“直指的”表达)。它们都很简单,也都是具有语境依赖性表达的明显例子。

还有其他一些不那么明显的语境依赖性表达,比如动词时态:

Octavian is Emperor of the Roman Empire.(屋大维是罗马帝国的皇帝。)

当中的指代性隐藏在动词“is(是)”的现在时态中。这个句子在屋大维(奥古斯都·凯撒)于公元前27年成为皇帝之前表达的是一个假命题,但在这一年之后的一段时间里都表达出一个真命题,而到他于公元前14年去世,这个句子又重新表达出一个假命题。其他的时态也有相同的标记作用,比如“is”的将来时态“will be(将是)”和过去时态“was(过去是)”。由于我们说的几乎每一个句子都包含一个带有时态的动词,因此几乎我们说的所有内容都具有语境依赖性,至少是与我们说话时的那个时间相应的。

像“this(这个)”和“that(那个)”这样的词组成了指代词中的一个特殊的类别——指示词(demonstratives)。指示词通常会伴有一个指向性的手势,或者类似的东西,用以点明某个对象。我们一般把这类伴随着的手势或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手法称为指示(demonstration)。

出于这些原因,更为准确的说法是将命题称为一系列关于言说的特征,此处的言说必然伴随句子,但未必实际发生。或者更进一步:命题由与一个句子相关联的,或一个句子处在的语境所决定。我们将语境称为一个集合,这一集合里至少包含了说话时间,说话地点,说话者及听话者的身份,以及,如果有的话,其指示的对象。因此,某个与句子相关联的规则或函数,就决定了这个句子在给定语境下可能表达的命题。也可以说,在给定语境中,我说出的东西所给出的陈述(statement)也被决定了。由此,图示如下:

Sentence + Context → Proposition

句子 + 语境 → 命题

实际上,我们将暂且在最大程度上忽略所有形式的语境依赖性。我们先假设所有的陈述句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表达同一个命题。在之后的第六章、第七章以及第十二章中,我们将再度讨论相关问题。

命题的角色

我们认为,不像动物,矿物或者蔬菜,命题是无法依靠显微镜或望远镜观测的事物。好比数字“2”,是一个抽象存在(abstract entity)而不是物质对象。(之后会提到,命题也不能算是精神实体(mental entities)。)但我们可以从命题的作用和其所处的关系的层面来对其进行定位;就像我们可能无法说,数字“2”自身处在什么位置,但是我们可以说它在数字“1”后,在数字“3”前,是查尔斯王子耳朵的数量等等。我们刚刚提到,“雪是白色的”是以上三个句子的意义——这是命题的一个角色,即处于言谈语境中句子的意义;此外还有另两个角色。

第二个角色与罗素提出的“命题态度”(propositional attitude)有关。现有约翰、皮埃尔和汉斯,他们三人分别只说英语、法语和德语,但他们都相信雪是白色的,于是我们又得到了那个类型的短语,即that从句:

that snow is white(...雪是白色的。)

我们有:

(8)John believes that snow is white.(约翰相信雪是白色的。)

(9)Pierre believes that snow is white.(皮埃尔相信雪是白色的。)

(10)Hans believes that snow is white.(汉斯相信雪是白色的。)

直观上看,约翰、皮埃尔和汉斯相信的是同一件事。也就是说,至少有一件事是约翰、皮埃尔和汉斯共同相信的。这件事,你大概已经猜到了,就是命题,即“雪是白色的”这个命题。

由上文中句(8)到句(10)的结论可以推出:

(11)There is something that is believed by John, Pierre and Hans.(存在约翰、皮埃尔和汉斯共同相信的事物)。

由句(8)到(10)和句(11)得出的论点无疑是有理有据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惯常使用的关于信念的推演手段为我们保证了命题的存在——或者说看上去是这样的;而且这种推演似乎表明了命题不可能是某种精神实体:同一个命题对三个信奉者来说都是一样的,而精神实体——情绪、梦境或者疼痛等,是不能同时存在不同的心灵中的。每一个精神实体只能存在于同一个心灵中。

因此,命题是信念的对象。“相信某事”即处于与某一命题的特定关系中。信念即是一种命题态度:一种指向某一命题的态度。还有其他的命题态度:某人可能相信鱼是新鲜的,但是另一个人可能怀疑鱼是否新鲜,想知道鱼是否新鲜,希望鱼是新鲜的——诸如此类。

命题的第三个角色则是真值载体。为帮助理解,这里再回到对于语境依赖性的探究。现有以下对话:

Phocas: I am the rightful Emperor of the Roman Empire. (福卡斯:我是罗马帝国的合法皇帝。)

Maurius: I am the rightful Emperor of the Roman Empire.(莫里斯:我是罗马帝国的合法皇帝。)

显然福卡斯和莫里斯互不同意对方所说的话,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位合法的罗马帝国皇帝。但是他们说出了同一个句子(同一类符的两种形符)。语义区别在于福卡斯说的是福卡斯是皇帝,而莫里斯说的是莫里斯是皇帝。福卡斯含蓄地否定了莫里斯断言的内容,莫里斯也含蓄地否定了福卡斯断言的内容。实际上,莫里斯说的是真的而福卡斯说的是假的(福卡斯是一位外邦的篡位者)。他们使用了相同的句子却表达了不同的命题。同一事物不可能既为真又不为真(就像在同一时刻,一束光不能即亮又不亮一样)。因此,这件事物不可能是句子。为真的事物是“莫里斯是罗马帝国的合法皇帝”这一命题。而这是莫里斯所断言的,并为福卡斯所含蓄地否定的内容。

因此,命题是:

句子的意义或内容(在言谈语境中);

命题态度的对象;

真与假的载体(可以直接被认为是真或假的事物)。

组合性,结构及理解

我们再脱离情景看。认为理解一个句子这就是知道这个句子的意义是合乎情理的。以之前讨论内容的观点来看, 我们可以仅从字面上来理解:既然一个句子的意义即是它所表达的命题,那么理解一个句子就是知道它表达的是什么命题。但是如果你再想想,会发现仅仅知道这个句子的意义对于理解这个句子来说是不太够的。如果一个人十分肯定地告诉我乌尔都语中某个特定的句子的意思是“雪是白色的”,我可能因此知道了这个句子的意思是“雪是白色的”,但是,因此说我理解了这个句子,似乎不太妥当。要理解一个句子,我必须知道每个独立的词的意思,并在知道它们如何组合起来的基础上领会其在句子中的意思。以“Snow is white(雪是白色的)”为例,只有当我知道“snow(雪)”、“is(是)”和“white(白色的)”的意思,同时理解如此组合这些词的意义,我才可以说我理解了这个句子。

因此,在不考虑说话语境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提出并强调以下原则:

组合性原则:句子的意义由组成此句子的词的意义和此句子语法结构的语义意义决定。

第一个条件(词的意义)相对好理解,但是我们也强调第二个条件(语法结构的语义意义)的重要性。它指出,例如,仅仅持有一本英缅词典是不能使一个缅甸语使用者理解英语句子的。一个明显的例证是,组成“The dog bit the baby(狗咬了小孩)”和“The baby bit the dog(小孩咬了狗)”的词都是一样的,但是词序的不同造成了句子意思的不同。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讨论。你所使用的语言中还有无数你从未听过、说过和读过的可能的句子,但当你听到或读到它们的时候,很容易就能理解这些句子。同样地,一个人的创造力是无限的,人能够创造新奇的句子的能力是很了不起的,但是极少会被这么认为,因为这是很常见的现象。怎么会这样呢?答案就是,你知道他们组合起来的词的意思,同时你也知道这些句子句法结构的语义意义。

实际上,尽管我们每个人的大脑是有限的,所掌握的词和语法规则也是有限的,而正是这些有限的知识潜在地使我们能够理解无限多的句子。一个小补充:一个掌握了英语的英语使用者可以理解“He is her father(他是她的父亲)”,“He is her father’s father(他是她父亲的父亲)”,“He is her father’s father’s father(他是她父亲的父亲的父亲)”等等,这样的句子可以无上限地延长,但不影响理解。当然,如果句子太长了,我们可能会感到困惑,并在理解句子前昏昏欲睡。重点在于,原则上,拥有对“父亲”的理解,就足以断定所有这些句子的意义。叠加“father(父亲)”的行为即表明了句子所具有的递归性(或是迭代性):这是构成真正创造能力的事物的一个基本例子。它从有限的手段中创造出了一种潜在的无限能力。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就像一台台数字计算机,我们实际能力的界限仅取决于硬件,而非程序或软件的内在限度。

这种能力通常被认为是人类语言与类语言行为区别的标志——后者意指类似鹦鹉,大猩猩和海豚等动物,它们可能会使用一些单独词语或标识的显著序列,或对这些序列做出恰当反应,甚至也许会将这些词或标志组合成近似的基本的句子。但是这些动物是否展现出了真实的递归性尚有争议。(另一方面,也有些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在试图否定组合性是所有人类语言的特征这一说法,丹尼尔·埃弗雷特(2008)称组合性并不是亚马逊盆地中Pirahã部落所使用的语言的特征,这一点被看作是认为组合性结构不是人类基因性天赋中的固有部分的证据,与诺姆·乔姆斯基所提出的著名观点不同)。但是我们没有必要在这个立场上进行展开;递归性对于我们将要讨论的语言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部分,而且对于其他动物的探究及其蕴含的可能性也不是本书关注的重点。

组合性原则可能是唯一的最重要的语义原则,它有点像生物学中的自然选择法则(都承认反例)。语言似乎都要符合这一原则——有人很可能会认为也并不尽然,但这样一来,我们轻松地理解那些新句子的方式就成了一个完全的奥秘了。

让我们把这一非历史性的序言的最后,留给戈特洛布·弗雷格——可以说是阐述这一原则的第一人,也因此有时这一原则也被直接称为弗雷格原则——在1923的一篇名为《复合思想》(Compound Thoughts)的论文(此文是其更长篇论文《逻辑研究》(Logical Investigation)的一部分)中的一段话:

“语言的功能令人惊讶。仅需少量的音节,语言就可以传达出无数的想法,而正因如此,即便是一个第一次被人捕捉到的想法,也可以被贮存在某一种词语的组合中,从而使得另一个对其完全陌生的人可以明白它的意义。如果我们不能分辨想法和句子各自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联,这就无法实现。因而可以认为,句子的结构同时也起到反映思维结构的图式的作用。”

(弗雷格 1984,p.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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