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坦福哲学百科SEP | 不偏不倚性
哲学家有时候似乎把不偏不倚性(impartiality)看作是等价于道德的不偏不倚性。或者至少,哲学家想要用不偏不倚性来指称具体的道德不偏不倚性这一概念时,非常经常的是,他们不加“道德的”这一限定形容词。这是有误导性的,因为最宽泛意义上的不偏不倚性概念,其最好的理解是一个形式概念,然而具体的道德不偏不倚性概念是一个实质性概念——而且人们对于这个概念还有着相当多的争论。
相对于我们日常的信念和行为来说,“不偏不倚性是道德视点(outlook)的一个定义性特征”,这一观念带来了明显的问题和困难。我们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对亲人、朋友和其他亲密关系者,对那些一同交往或合作的人,都会表现出明显的偏倚性。财富和资源的分配存在着极大的世界不平等,这一点看起来并没有很好地契合这一典型的现代观点:从道德的观点来看,所有人在某种根本的意义上是平等的。尽管在我们很多人看来相当可行的是,普遍且抽象的道德准则要求不偏不倚性,但当涉及我们更加具体的观点和实践时,我们远没有那么重视不偏不倚性。
尽管我们开头处理的是那种更宽泛的形式概念,而且结尾简要讨论的也是具体的认知不偏不倚性,但本词条关注的主要还是道德的不偏不倚性——即在规范性道德和政治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的那种不偏不倚性。
目录
1
不偏不倚性的概念
2
道德与不偏不倚性
2.1不偏不倚的观点
2.2理想化旁观者理论
2.3道德的不偏不倚性与平等
3
道德的不偏不倚性I:后果主义道德理论
3.1后果主义不偏不倚性的本质
3.2后果主义不偏不倚性要求过高吗?
3.3后果主义不偏不倚性与正义
4
道德的不偏不倚性II:义务论道德理论
4.1义务论不偏不倚性与个人化观点
4.2不偏不倚性与可普遍化
4.3其他义务论进路
4.4义务论不偏不倚性的契约论模型
5
不偏不倚性:要求与范围
5.1对不偏不倚性的认知挑战
5.2不偏不倚性、非个人化与冷漠
5.3 不偏不倚性、客观性与中立性
6
偏倚性与不偏不倚性
6.1人际关系与偏倚性的辩护
6.2偏倚性与不偏不倚性之争
7
认知偏倚性和不偏不倚性
3
参考文献
学术工具
其他网络资源
相关词条
Contents
1. The concept of impartiality
2. Morality and impartiality
2.1 The impartial point of view
2.2 The ideal observer theory
2.3 Moral impartiality and equality
3. Moral impartiality I: Consequentialist moral theories
3.1 The nature of consequentialist impartiality
3.2 Is consequentialist impartiality too demanding?
3.3 Consequentialist impartiality and justice
4. Moral impartiality II: Deontological moral theories
4.1 Deontological impartiality and the personal point of view
4.2 Impartiality and universalizability
4.3 Other Deontological Approaches
4.4 Contractualist models of deontological impartiality
5. Impartiality: Its demands and scope
5.1 The cognitive challenge of impartiality
5.2 Impartiality, Impersonality, and Indifference
5.3 Impartiality, Objectivity, and Neutrality
6. Partiality and Impartiality
6.1 Relationships and the Justification of Partiality
6.2 The Partialist-Impartialist Debate
7. Epistemic partiality and impartiality
Bibliography
Academic Tools
Other Internet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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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偏不倚性的概念
我们非常容易假定“不偏不倚性”一词指代的是一个统一的积极概念——大概是与道德即便不等同也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更确切地说,有很多种行为都可以被描述为“不偏不倚的”,并且其中有些明显与道德几乎没有或者完全没有关系。个人根据朋友的建议去选择会计员时,他在性别、年龄和毕业学校等方面,完全有可能不偏不倚地对待各个不同的候选人(当地的大量会计员)。然而,如果他的选择仅仅是由理性的利己主义考虑推动的,那么很明显,他表现出的不偏不倚性绝不是道德的不偏不倚性。我们可以考虑一个更极端的例子。试想一个疯狂的连环杀手,他选择受害者的依据是他们“与某个名人的相似程度”。就受害者的职业、宗教信仰等方面而言,他都是不偏不倚的。然而,将这种不偏不倚性视作道德的不偏不倚性会是荒谬的。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类型的不偏不倚性可能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或者说,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试想我决定将一个珍贵的传家宝传给我的两个儿子(比尔和菲尔)中的一个。掷硬币的选人决策会是一个不偏不倚的过程。但假设我已经屡次承诺会把传家宝给菲尔。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用抛硬币的方式来决定谁得到传家宝,这就是非常不当的。通过抛硬币来决策是一个不偏不倚的过程,但在这里是一种不当的不偏不倚性,因为这会违背由我先前的承诺所产生的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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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不偏不倚性”一词挑选出的是一个宽泛概念,它不一定与道德有任何关系。在这种宽泛的意义上,不偏不倚性大概最好是用一种否定性而不是肯定性的方式加以描述:一个不偏不倚的选择只是一个在决策过程中某种特定的考虑(比如,被选择个体的某种属性)不产生影响的选择。伯纳德·格特就根据此种思路提出了他的分析,认为“就R方面来说,当且仅当A的行为根本就不会受到‘G群体中哪个成员会因此而有损益’的影响,则就G群体的R方面而言,A是不偏不倚的” (Gert 1995, p.104)。因此,对于格特而言,不偏不倚性是某一特定行为者对于某一特定群体所做的一系列决策的一个属性。
格特的分析把握住了一个重要的事实:不能单纯地问一个既定的行为者是否是不偏不倚的。更确切地说,我们还必须确定他在什么方面对谁是不偏不倚的。于是,格特的分析允许并且实际上要求我们,要在不同类型的不偏不倚性之间做出相当精致的区分。这是有必要的,因为同一个行为者对于不同的群体,他既可以表现出不同类型的偏倚性,也可以表现不同类型的不偏不倚性。比如,考虑一个大学教授,她同时是五个孩子的母亲,还承担着招聘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样一个行为者可能会不偏不倚地照顾她的孩子(然而相较于别人的孩子,她会偏向自己的孩子),并且也可能不偏不倚地对待各个应聘者。但很明显,这两种“不偏不倚性”的用法意指不同的实践。具体地说,优绩(merit)的观念适用于一个情况而不适用于另一个:不偏不倚地对待应聘者大概是基于优绩的考虑而在他们之间做出选择,然而不偏不倚地对待孩子完全不是基于优绩考虑,而是对所有孩子都提供平等的保护与照顾。
刻划不偏不倚性的诸多努力,都没能尊重这一概念在“最宽泛也即最形式化的意义”与“更具体的道德不偏不倚性”之间的区分。比如说“一个不偏不倚的选择就是一个不受偏见与歧视影响的选择”,这就预设了我们是在处理某一特定类型的不偏不倚性,它是道德要求或支持的,或者至少道德上可赞的。“偏见”与“歧视”是一个有寓意(loaded)的词,不仅表示有些考虑是被排除在外的,还表示这种排除是恰当和有道理的。类似地,不偏不倚性要求我们给予所有相关群体的利益以平等并且/或者恰当的考虑,这一观念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形式概念的要求。(在抛硬币的案例中,很明显菲尔对于传家宝的要求权没有被给予平等或者恰当的考虑。)然而,作为对于道德的不偏不倚的刻划,至少在某些语境下,这一观点可能更具前景。
2 道德与不偏不倚性
2.1 不偏不倚的观点
现代道德思想有一个典型特征,那就是,即使不把不偏不倚性看作是道德的根本成分,也会看作是道德的要求。然而,尽管几乎所有道德理论都至少在某些语境下要求某些形式的不偏不倚性,并在某些语境下禁止某些形式的偏倚性,但除此之外,却没有什么更多的普遍共识。一个直截了当的想法就是:道德地行事就是根据不偏不倚的仁爱观点去做事。很多作者简单地假定,“在道德的语境下肯定不偏不倚性的重要性”就是“接受从这一视角行事的观念”。人们普遍赞同,道德与不偏不倚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密联系。确实,“道德的观点”与“不偏不倚的(或‘非个人化的’)观点”这两个短语有时会替换使用,以指称那种想象的非个人化的视角,而道德判断就被认为是根据此视角做出的(Baier 1958, 第8章; Harsanyi 1982; Scheffler 1982, 1985; Smith 1976 [1759]; Wolf 1992; 也可见 Blum 1980, 第3章)。然而,正如上文提到的,“不偏不倚性”一词是一个统称,其种类很多。这意味着“不偏不倚的观点”本身也是模棱两可的。情况也许是,道德的观点最多也只是构成一类不偏不倚的观点。
然而,并不清楚的是,不偏不倚的仁爱要求就足以穷尽道德的要求。恰当且尊敬地对待一个人,很可能需要某种情感的和/或认知的反应:对其需求与价值表示敏感,对其痛苦有同情心等。但如果这些反应要被描绘成肯定性特点或属性的结果(不只是被描绘成,比方说,缺乏偏见或歧视的结果),那么并不清楚的是,仅仅对人表现得不偏不倚如何足以保证一个人拥有并表现出这种必要的敏感性。确实,用否定性的措辞刻划不偏不倚的行为者(即定义行为者不具有各种偏好、情绪或信息,或者这些不能打动她),经常会有把行为者描述得非个人化甚至冷漠的危险(Henberg 1978; Brandt 1954)。
道德的观点与(某版本的)不偏不倚的观点是等同的,或者道德与不偏不倚性是直接等同的,这样的主张或观点还有一个问题:把某种道德的偏倚性视作在道德上值得赞扬的,甚至是道德上要求的,这似乎是说得通的(Blum 1980; Cottingham 1983, 1986, 1996; Jeske & Fumerton 1997; Jollimore 2001; Kapur 1991; Kekes 1981; Keller 2013; MacIntyre 1984; Oldenquist 1982)。比如,忠诚于家庭、社区或国家,这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美德。然而这样的一种态度是偏倚性非常清晰且典范的例子,它要求行为者对特定群体的感知和行动,不同于她对待一般的人类。类似地,从特定关系产生的特定道德义务,其包含偏倚性的方式还是不可还原的。比如,双亲被认为有义务对自己的孩子实施特殊的照顾;而把自己的孩子仅仅视作是无数孩子中的一个,这即使不是被认为是可怖的,也会被认为是极古怪的。当然,有些道德义务确实要求行为者不偏不倚地履行它们。但至少在常识道德的观点看来,不偏不倚性似乎主要在特定角色的语境下才是被要求的——比如当个人作为法官、裁判、记者或者某个公共机构的代表而行事时;或者,也许是当我们评价和选择一阶道德规则时。(Baron 1991; Blum 1980; Cottingham 1983)不偏不倚性是一个广泛且普遍的道德要求,应该在我们日常生活的思想和实践中直接展现出来,这样的一种观念似乎与我们日常的道德直觉相矛盾。
个人尽管赋予不偏不倚性以重要、甚至核心的根基性地位,但还是可以允许我们的行为和动机在本质上经常是偏倚性的。正如布拉德·胡克指出的,至少可以在三个层面做出道德不偏不倚的评价。第一,可以询问道德规则是否被不偏不倚地应用。第二,不偏不倚的仁爱可以用作实践决策的直接指导。第三,可以从一个不偏不倚的角度评价一阶道德规则的内容。胡克(Hooker 2010)在最近认为,为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目的,与其像格特的分析那样聚焦于“不偏不倚的对待”这一概念,还不如聚焦于“规则应用中的不偏不倚性”和“行为辩护中的不偏不倚性”那么有帮助。他写道,毕竟,“根据格特的解释,‘不偏不倚的对待’不仅不总是道德的要求,而且有时还是被道德禁止的” (Hooker 2013, 722)。根据胡克对“规则的不偏不倚应用”的解释,“当一个规则在一系列情形中被应用时,当且仅当(a)行为者至少有时是被偏倚性所引导的,并且(b)这与“规则确认的那些关键区分的指导”相冲突,该规则就没有被不偏不倚地应用” (2013, 721)。这一分析意在允许这样一种情况:一些规则可以(合法地)要求偏倚性——比如,一个规则会要求父母照顾自己的孩子。但是,这样的规则可能被偏倚地或不偏不倚地应用,并且,行为者尽管不会因实施规则所要求的各种偏倚性而被谴责,却会因为没能不偏不倚地应用规则而被谴责。
于是,胡克坚持这样一个观点:一个恰当的道德理论“会为道德规则的评价提出一个不偏不倚的根本原则,而这一根本的不偏不倚原则挑选的规则,则容许相当程度的偏倚性,并且,他把契约论和规则后果主义都看作这样一类的理论。(其具体规则后果主义规则的发展,参见Hooker, 2000)。这种理论可能会允许各种偏倚性在道德上是值得赞扬的,甚至道德要求的,但是坚持认为,允许这种偏倚性的规则要得到不偏不倚的道德原则的支持,甚至可以还原为它们。
不可还原的并且道德上可赞的偏倚性是否存在,这一问题经常可以区分所谓的偏倚主义者和不偏不倚主义者。总地来说,偏倚主义者倾向于宣称:道德上可赞的偏倚性确实存在,并且这种偏倚性不能被还原为任何更根本层次上的不偏不倚性;对于宣称道德等价于(某种形式的)不偏不倚性的那些人,甚至是对于只宣称道德与不偏不倚性有紧密关系的人,这个事实都构成了严重的挑战。与之相反,不偏不倚主义者要么完全不承认存在道德上可赞的偏倚性,要么认为,任何表面上的偏倚性情形实际上最终都可以还原到不偏不倚的标准(见第6节)。因此,不偏不倚主义者认为,也许与表象相反,不偏不倚性确实是广泛且普遍的道德要求。
2.2理想旁观者理论
理解道德与不偏不倚性之间的关系,有时不是根据一个不偏不倚的观点,而是根据一个不偏不倚的行为者或者旁观者;这个人的道德判断不受产生于某种特定观点的偏见或歧视的污染性影响(Smith 1976 [1759]; Hume 1978 [1740]; Firth 1952; Brandt 1954; Hare 1989.)。这个旁观者也可以用很多其他方式定义为“理想的”。通常的规定是,旁观者持有与其要做的道德判断相关的一切非道德事实(Firth 1952),还有一个相当普遍的假定,她是一个理想的推理者,不受任何逻辑谬误或错误推理的影响等。(实际上,黑尔甚至认为他的“大天使”拥有“超人的想象力和知识,并且没有任何人性弱点” (Hare 1989, p. 44)。)“道德的理想旁观者理论”在其最直截了当的形式上,认为道德判断就是一个理想的旁观者会做出的判断。
相较于将道德看作不偏不倚观点的这种观念,“理想旁观者理论”的任何优势都大概来自于这一事实:理想的旁观者不是完全根据不偏不倚性定义的。(如果理想旁观者是如此定义的,那么这两个观念就是完全重合的。)然而很多理想旁观者理论者似乎接受对理想旁观者做出这样的刻划,完全聚焦于不偏不倚性与非个人化。比如,弗思(Firth)认为,理想的旁观者应该既是无偏向的(disinterested)”(在完全缺乏特殊利益这种强意义上)”,又是“冷淡的(dispassionate)”,因为他根本没能力体验任何情绪”。(Firth, 1952)然而,在这种界定之下,理想的旁观者不仅听起来是非个人化的,还十分冷漠(indifferent);然而,一个人既没有情感反应,又没有任何特殊利益,他做出的道德判断竟然是可以值得信任的,更不用说是可以用来定义道德,这让许多批评者觉得不可思议(Brandt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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