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称之为完整规则后果主义的道德理论,它只根据后果来挑选规则,并且声称这些规则决定了哪种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当的。贝克莱(George Berkeley)可以说是第一位规则后果主义者。他这样写道:“在制定一般的自然法时,指引我们的必须完全是人类的公共利益,而非我们生活中的日常道德行为……尽管规则是根据人类利益制定的,但直接塑造我们实践的必须是规则。”(Berkeley 1712:第31节)通常被划分为规则后果主义者的学者包括澳斯汀(Austin 1832)、哈罗德(Harrod 1936)、图尔敏(Toulmin 1950)、乌尔逊(Urmson 1953)、哈里森 (Harrison 1953)、麦伯特(Mabbott 1953)、M.辛格(M. Singer 1955, 1961),以及最具影响力的布兰德特(Brandt 1959, 1963, 1967, 1979, 1989, 1996)和 哈萨尼(Harsanyi 1977, 1982, 1993),还包括罗尔斯(Rawls 1955)、埃佐斯基(Ezorsky 1968)、伊哈拉(Ihara 1981)、 哈斯利特(Haslett 1987, 1994: 第 1 章, 2000)、阿特菲尔德(Attfield 1987: 103–12)、 巴罗(Barrow 1991: 第6 章, 2015)、约翰逊(Johnson 1991)、莱利(Riley 2000)、萧(Shaw 1999)、胡克(Hooker 2000, 2005)、马尔根(Mulgan, 2006, 2009)、里奇(Ridge 2006、R.B. Miller 2009、 Parfit 2011、Cowen 2011、 Kahn 2012, 2013)、列维( Levy 2013)、托比亚( Tobia 2013),以及米勒(D.E. Miller 2014)。密尔(J.S.Mill)的伦理学是否是规则后果主义还存在争议(Urmson 1953;Lyons 1994:47-65;Crisp 1997:102-33;D.E.Miller 2010:79-110)。
1. 效用主义
2. 福利
3. 其他应当促进的善
4. 完整规则后果主义
5. 全域后果主义
6. 构造完整的规则后果主义
○ 6.1实际利益与预期利益
○ 6.2遵守与接受
○ 6.3完全接受与不完全接受
7. 支持规则后果主义的三种论证方法
8. 规则后果主义必定会蜕变、不融贯或者规则崇拜吗?
9. 其他对规则后果主义的反驳
参考文献
学术工具
其他互联网资源
相关条目
1. Utilitarianism
2. Welfare
3. Other Goods To Be Promoted
4. Full Rule-consequentialism
5. Global Consequentialism
6. Formulating Full Rule-consequentialism
○6.1 Actual versus Expected Good
○6.2 Compliance and Acceptance
○6.3 Complete Acceptance versus Incomplete Acceptance
7. Three Ways of Arguing for Rule-consequentialism
8. Must Rule-consequentialism Be Guilty of Collapse, Incoherence, or Rule-worship?
9. Other Objections to Rule-consequentialism
Bibli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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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 Entries
1.效用主义
当且仅当某种道德理论只根据后果的善性质来评价行动、性格特征、实践和制度,这样的理论才是某种形式的后果主义。效用主义是史上最有名的后果主义。效用主义仅根据总体净效益来评价行为、性格特征、实践和制度,而总体净效益通常指加总的福利或福祉。加总福利的计算方法是不偏不倚地计算每一个个体的收益或损害,然后将所有收益和损害相加,从而得出一个总值。但是,何为福利的最佳论说,后果主义者对此颇有争议。
2.福利
古典效用主义者(如边沁(Jeremy Bentham)、密尔和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将收益和损害看作只是与快乐与痛苦有关。福利就是快乐减去痛苦的这种观点一般被称为享乐主义。尽管享乐主义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Parfit 1984:附录一;Sumner 1996;Crisp 2006;de Lazari-Radek and Singer 2014年:第9章),但它仍然承诺这一论点:个人生活之好坏完全取决于其快乐减去痛苦,尽管快乐和痛苦的理解变得非常宽泛。
即使我们非常宽泛地理解快乐和痛苦,享乐主义仍然面临各种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在于,除自己的快乐和痛苦之外,许多人(如果不是全部的话)还非常关心其他事物。当然,这些事物之所以重要,可能是作为实现快乐和避免痛苦的手段。但是,许多人对这些事物的强烈关注,超过了其享乐主义的工具价值。例如,许多人想知道各种事物的真理,即使这并不会增加其(或其他人的)快乐。另一个例子是,许多人想要有所成就,也不仅仅是出于这些成就所能带来的快乐。同样,许多人对其家人和朋友福祉的关爱也不是工具性的。对于这些观点尤其是最后一种观点,有着与享乐主义相竞争的一种解释,即认为除了自己的福利外,人们还关心许多其他东西。
说得通的任何福利观都会接受,人们在欲望得到满足时的那种满足感会增加其福利;说得通的任何福利观同样也会接受,由于欲望未得到满足的那种沮丧感会减少其福利。有争议的是,除了影响人们的满足感或沮丧感外,某人欲望的实现是否自身就是有益的。享乐主义的答案是否定的,它声称只有对满足感或沮丧感产生的影响才是重要的。
另一种不同的福利理论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这一理论认为,行为者任何欲望的满足都构成了行为者的利益,即使行为者从不知道欲望已经得到满足,或者行为者没有从欲望满足中得到任何快乐。这种福利理论通常被称为福利的欲望满足论。
显然,福利的欲望满足论比享乐主义更为宽泛,因为欲望满足论认为不只有快乐才能构成利益。但是,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一宽泛理论过于宽泛。一方面,人们可能会有这样的合理欲望——这种欲望与自己的生活毫不相干,从而与自己的福利无关(Williams 1973:262;Overvold 1980、1982;Parfit 1984:494)。比如我欲望异国他乡的饥民获得充饥的食物,我的这种欲望得到满足并不有益于我。
另一方面,人们也可能为了自身而有荒谬的欲望。假设我欲望数清楚这条路的草坪上有多少草叶。如果我能从这样做的行为中获得满足感,那么这种满足感就构成了我的利益。但是,单纯地满足我数清楚草坪上所有草叶这一欲望,这无法构成我的利益(Rawls 1971: 432; Parfit 1984: 500; Crisp 1997: 56)。
我们经过仔细反思后也许会认为,只有欲望具备某些内容时,其满足才能增加福利。例如,我们可能会认为,满足某人对快乐、友谊、知识、成就或其自主性等这样的欲望,才会确实增加其福利,但满足她对任何其他事物的欲望,都不会直接有益于她(尽管她从这些满足中获得的快乐会)。如果我们这样想,我们似乎是认为存在一个事物清单,它们会构成所有人的福利(Parfit 1984: 附录一;Brink 1989: 221-36;Griffin 1996: 第2章;Crisp 1997:第3章;Gert 1998:92–4; 阿内森1999a)。
只要有待促进的善属于福利,那么该理论就仍然是效用主义的。效用主义还有很多可说的。很明显,生活过得如何是很重要的。道德在根本上要是不偏不倚的,也就是说,在道德最为根本的层面上,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黑人、白人、拉美洲人,或是亚洲人等,这些人都是同样重要的,这一观念是极有吸引力的,如果不是说完全不可抗拒的话。而效用主义把这个同等重要可行地诠释为,在计算总体福利时,一个人的损益与任何他人的损益,只要两者相同就要做同样的计算,既更不多,也不更少。
3.其他需要促进的善
后果主义家族中的非效用主义成员是这样的理论,它们主张只根据后果的善性质来评估行为、性格特征、实践以及制度,但是这里的善并不局限于福利。“非效用主义”在这里的意思是“非纯粹效用主义”,而不是“完全非效用主义”。当学者声称自己是后果主义者而不是效用主义者时,他们通常是在表示:其根本的道德评价不只依据福利,还依据一些其他善。这些其他善是什么呢?最常见的答案是正义、公平和平等。
根据柏拉图的说法,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份(due)”(《理想国》第一卷)。我们可能会认为,人们的应份是什么,这是人们该有什么的问题,要么因为他们应得它,要么因为他们对其享有道德权利。假设我们将这些观点插入后果主义,那么我们得到的是这样的一种理论:评价事物的依据不仅是能产生多少福利,还有人们在何种程度上得到其应得之物,道德权利在何种程度上受到尊重。
然而,后果主义要是采取这种思路的话,其解释抱负就会受到限制。一个理论只是简单地预设的东西,它并没有对之做出解释。如果后果主义理论既预设正义是由这样那样的要素构成的,还预设正义是需要被促进的事物之一,那么它就并没有解释正义的成分为什么是重要的。它既没有解释什么是应得,也没有解释道德权利的重要性,更不用说决定这些道德权利的内容。但对于后果主义者来说,这些问题太过重要、太有争议,不能留下这些问题不做解释或者保持开放。如果后果主义要提及正义、应得和道德权利,那么它就需要分析这些概念,并辩护它为什么要给予它们那类作用。
对公平也可以提出同样的问题。如果后果主义理论预设了公平的论说,并且只是简单地规定要促进公平,那么该理论并没有解释公平。但公平(像正义、应得和道德权利一样)对于后果主义是一个太过重要的概念,不能不做解释。
后果主义者应对正义和公平的方式之一是,主张正义和公平就在于符合一组得到辩护的社会实践,并且这种辩护就在于它们通常能促进整体福利与平等。实际上,这种主张或许就是在说,人们有什么样的应份,有什么样的道德权利,公平与正义有什么要求,都要符合任何会促进整体福利和平等的实践。
然而,平等是否需要被加进这个表述,这是颇具争议的。许多人认为,纯粹的效用主义表述就有足够的平等主义蕴含。他们认为,即使目标仅仅是促进福利,而不是促进福利加上平等,也仍然存在虽然偶然但却非常广泛的人性事实,这些事实会推动物质资源走向平等分配(Brandt 1979)。
根据“物质资源的边际效用递减定律”,个人拥有的物品单位越多,增加一单位物品的获益就会越少。假设我要四处走动,从开始只能步行到后面有一辆自行车,或者我住在一个非常寒冷的地方,我从没有保暖的外套到有一件。相较于从9辆车到10辆,我从拥有第一辆获益更多,相对于从9件外套到10件,我拥有第一件获益更多。
边际效用递减定律也存在例外。大多数的例外情况会是增加一单位的物质资源,会将某人推过某个重要的门槛。例如,能拯救某人生命的那种食物、药丸或空气,或者再获取一辆汽车能将一位有竞争力的收藏家推至第一名的位置。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某人置于临界值之上的一单位资源,它很可能与之前的任一单位是同样有益的。不过,一般来说,物质资源确实存在着递减的边际效用。
除了物质资源边际效用递减的假设之外,我们再加上一个假设,即从相同的物质资源中,不同的人通常会获得大致相同的利益。同样,这个假设也有例外。如果你生活之地气候严寒,而我生活之地气候炎热,那么对于同样的保暖外套,你的获益会比我多很多。
但是,假设我们住在同一个地方,这里的冬天很寒冷,有很好的自行车道,并且没有公共交通。假设你有十辆自行车和十件外套(虽然你也不是在争夺自行车或外套收藏家的头衔)。同时,我很穷,既没自行车也没外套。那么,把你的一辆自行车和一件外套分给我,你由此受到的损害很可能会小于我的获益。只要社会中的资源分配不均,这种现象就是普遍存在的。无论这种现象出现在哪,只要一种道德在根本上强调不偏不倚,那么它就会面临要把富人的资源分给穷人的那种压力。
然而,也存在一些偶然但广泛的人性事实,这些事实支持的那种实践会导致资源的不平等分配。首先,更高水平的总体福利需要更高水平的生产率(想想提高农业生产率带来的福利增长)。在许多经济领域,为高效率的生产提供高物质回报,这看起来是提高生产率中可接受的最有效方式。有些个人和团体会比其他的更为高效(特别是在有激励方案的情况下),因此,为了提高生产率而提供物质奖励的实践,就会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所以,一方面,物质资源的边际效用递减带来的压力会支持更平等的资源分配。另一方面,提高生产率的需求带来的压力则支持激励计划,可以预见这会带来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效用主义者和大多数其他后果主义者发现,他们需要平衡这组对立的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压力是关于资源分配的。还有一个更进一步的问题,它关乎福利本身应该如何平等分配。近来许多学者认为效用主义对福利分配漠不关心。想象一下,在这样两个后果中进行选择,一个后果的总体福利较大但分配不平等,另一个总体福利较小但分配平等。一般认为,效用主义者会支持有更大总体福利的后果,即使其分配较不平等。
为了说明这一点,以人为的简单人口为例,只分为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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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会认为上面的选项2比选项1更好,并且可能会认为,这两个选项之间的比较表明,总是有压力支持更大的福利平等。
然而,正如帕菲特(Derek Parfit,1997)特别论证的,我们不能太过轻率。考虑以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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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平等是否如此重要,以至于选项3优于选项1呢?考虑帕菲特的一个例子,假设只有让每个人都完全失明才能实现视力方面的平等,道德会要求这样的“拉低”吗?甚至,在道德上难道这是可欲的吗?
如果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我们可能会认为,一般而论的福利平等并不真正是一个理想(参见Temkin 1993)。只有对穷人有利时,富人的损失才是正当的。我们本认为是支持福利平等的那种压力,实际上是支持拉高福利水平的压力。我们可能会说,福利受影响者的境况越差,福利的增加就越重要。这种观点逐渐被称为优先主义(Parfit 1997;Arneson 1999b),它有着强大的直觉吸引力。
要明白优先主义是如何运作的,考虑一个简化的例子,假设把最贫困群体的福利算作富裕群体福利的五倍。上表中的选项1总计为(1×5×10000)+(10×100000),共计1,050,000单位的福利。最贫困群体的福利再次算作五倍,选项总计为(8×5×10000)+(9×100000),共计1,300,000单位的福利。于是选项2在道德上优于选项1,这与一般反应相一致。
当然,在真实的案例中,社会从来不是只有一种划分。更确切地说,是有一个这样的标度(scale),从最差的到不那么糟糕的,再依此类推直到最好。优先主义承诺,在这个标度上不同位置的人,其福利会有不同的重要程度:个人的境况越差,其福利水平就越重要。
但这引起人们对优先主义的两个严重担忧。第一个担忧有关优先主义难以非任意地确定:贫困者的福利应该有多大的重要性。例如,最贫困者的一单位利益,是否应该算作最富裕者的同等利益的10倍,是否算作平均福利者同等利益的5倍?或者这个乘数应该是20和10,或者4和2?有关优先主义的第二个担忧是,更为重视一些人而不是另一些人的福利增长,这是否与根本的不偏不倚相矛盾(Hooker 2000:60-2)。
这里并不适宜深入优先主义及其批评之间的争论。因此,本文的其余部分将暂且搁置这些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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