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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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后果主义(二)

4.完整规则后果主义

后果主义者区分了其理论的三个组成部分:(1)什么使得行为在道德上不正当的论点,(2)行为者应该使用什么程序来做出道德决策的论点,以及(3)道德制裁(如责备、内疚和赞扬)在什么条件下是恰当的论点。

规则后果主义要是包括对所有这三个问题的规则后果主义准则,我们就称之为完整的。因此,完整规则后果主义声称,得到后果辩护的规则禁止什么行为,什么行为就是不当的;得到后果辩护的规则要求如何做出决策,行为者就应当如何做出决策;得到后果辩护的规则决定什么样的条件下应该做出道德制裁,那在该条件下就应该做出道德制裁。

完整规则后果主义者可能认为,关于这三个不同的主题,实际上只有一套规则。或者他们可能认为,有几套不同的规则,它们在某种意义上是相互对应或互补的。

比区分不同种类的完整规则后果主义更重要的,是区分完整规则后果主义和部分规则后果主义。部分规则结果主义可能有多种形式,我们这里聚焦于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它主张行为者应该依据得到后果辩护的规则来进行道德决策,但并不主张这些规则决定了道德上的不当性。部分规则后果主义者通常接受这一理论:道德上的不当性直接取决于行为的后果。关于不当性的这种理论被称为行为后果主义。

区分完整的和部分的规则后果主义,可以澄清行为后果主义和规则后果主义之间的差异。行为后果主义最好被理解为只坚持以下主张:不当性的行为后果主义标准:一个行为是不当的,当且仅当该行为的结果没有其他替代行为的结果好。

当面临道德不当性的这一准则时,许多人自然而然地假定,决定做什么行为的方法就是应用该准则:道德决策的行为后果主义程序:在任何情况下,行为者都应该通过计算哪种行为会产生最大的好处来决定做什么。

然而后果主义者几乎从未做出辩护,要把这种决策程序作为道德决策的一般和典型方式(Mill 1861: 第2章; Sidgwick 1907: 405–6, 413, 489–90; Moore 1903: 162–4; Smart 1956: 346; 1973: 43, 71; Bales 1971: 257–65; Hare 1981; Parfit 1984: 24–9, 31–43; Railton 1984: 140–6, 152–3; Brink 1989: 216–7, 256–62, 274–6; Pettit and Brennan 1986; Pettit 1991, 1994, 1997: 156–61; de Lazari-Radek and Singer 2014: 第10章)。决策的行为后果主义程序为什么会是适得其反的,有许多令人信服的后果主义理由。

首先,对于各种行为的后果,行为者通常都没有详细信息。第二,获取此类信息的成本,常常要比这类有待做出的决策所涉及的利益要高。第三,行为者即使拥有进行计算所需的信息,也可能计算出错。(特别是行为者的天然偏见入侵、计算非常复杂或必须快速决策时。)第四,还有我们可以称为预期效应的因素。想象一下,在一个社会里,人们知道,其他人对自己和所爱的人有天然的偏向,但会努力计算整体利益来做出每一个道德决策。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很可能担心,只要其他人说服自己,毁诺、偷窃、撒谎、甚至袭击等会产生最大的整体效益,他们就会这样做。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不会觉得彼此是可以信任的。

第四个考虑的争议性比前三个更大。例如,哈奇森(Hodgson 1967), 霍斯佩斯(Hospers 1972) 和哈萨伊(Harsanyi 1982)主张信任会崩溃,但辛格(Singer 1972 )和刘易斯( Lewis 1972)则主张不会。

不过,大多数哲学家都接受这一观点:出于上述四个理由,使用决策的行为后果主义程序不会使善最大化。因此,哲学家们即便支持道德不当性采用行为后果主义标准,也仍会拒绝道德决策采用行为后果主义程序。取而代之的是,他们通常支持以下观点:决策的规则后果主义程序:至少在通常情况下,行为者应该据之做出行为决策的是这样的规则(比如“不要伤害无辜的他人”、“不要盗窃或破坏他人的财产”、“不要违背承诺”、“不要撒谎”、“要特别关注家人和朋友的需求”、“有益于一般性的他人”),它们的接受应当能产生最好的后果。

既然不当性准则的行为后果主义者通常接受这种决策程序,那么行为后果主义者实际上就是部分规则后果主义者。通常,道德不当性采用的是行为后果主义准则,而恰当决策采用的是规则后果主义程序,这二者的结合就被学者称为间接后果主义。

一般来说,完整规则后果主义所认可的决策程序是社会最好接受的。之所以需要“一般来说”这一限定条件,是因为存在另一些规则后果主义的版本,那里规则可以相对于小团体甚至是个人(D.E.Miller 2010;Kahn 2012)。行为后果主义坚持的决策程序是个体最好接受的。因此,根据行为后果主义,既然杰克和吉尔的能力和处境可能会大不相同,那么二者接受的最佳决策程序也可能不同。然而,在实践中,行为后果主义者通常在很大程度上会忽略这种差异,并认可上述规则后果主义的决策程序(Hare 1981,第2、3、8、9、11章;Levy 2000)。

当行为后果主义者认可上述规则后果主义决策程序时,他们就承认,遵循该决策程序并不能保证我们的行为会有最好的后果。例如,我们遵循不去伤害无辜他人的这种决策程序,有时候这会阻止我们去做有最好后果的行为。同样,在某些情况下,偷窃、违背承诺等会产生最好的后果。尽管如此,从长远和总体来看,相较于对行为逐个进行后果主义计算来说,遵循一般禁止此类行为的决策程序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后果。

因为行为后果主义者通常认同决策的规则后果主义程序,所以,将某位哲学家归类为行为后果主义者还是规则后果主义者,就可能会存在疑问。例如摩尔(G.E. Moore,1903,1912)有时被归类为行为后果主义者,有时则被归类为规则后果主义者。像其老师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等许多人一样,摩尔将道德不当性的行为后果主义准则与决策的规则后果主义程序结合起来。只是他比大多数人更进一步,强调离开决策的规则后果主义程序会带来危险(见Shaw 2000)。

5.全域后果主义

一些学者提出,后果主义最纯粹、最一致的形式是这样一种观点:一切事物,无论是行为,还是规则、动机、制裁的实施等,都绝对应该根据其后果进行评估。根据佩蒂特和史密斯(Pettitand & Smith,2000)的看法,这一观点被称为全域(global)后果主义。卡根(Kagan,2000)将其描绘为多维直接后果主义,鉴于每个事物的评价都是直接根据其后果是否与替代项的后果一样好。

这种全域后果主义与我们称为部分规则后果主义有何不同?我们称为部分规则后果主义的理论,只不过是结合道德不当性的行为后果主义准则和决策的规则后果主义程序。这样界定的话,部分规则后果主义对于道德制裁在何时恰当是保持开放的。

有些部分规则后果主义者认为,只要行为者选择的行为没有产生最佳后果,他们就应该受到责备并感到内疚。但部分规则后果主义者可以采取的一个更合情理的立场是,只要行为者选择的行为是规则后果主义的决策程序所禁止的,他就应该受到责备并感到内疚,不管这个行为是否能产生最佳后果。最后,正如我们的定义,部分规则后果主义相容于这样一种主张:行为者是否应该受到责备或感到内疚,既不取决于他们的行为是否正当,也不取决于他们的行为是否是那种可取的道德决策程序要求的,而是完全取决于这种责备或内疚是否会带来好处。这个恰恰是全域后果主义的制裁观。

全域后果主义受到的一个致命反驳是,若将后果主义准则同时应用于行为、决策程序和制裁实施,就会导致明显的悖论(Crisp 1992;Streumer 2003;Lang 2004)。

假设从整体和长远来看,你要接受的最好决策程序将引导你现在做x。但还假设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产生最佳后果的行为不是x而是y。因此,全域后果主义既要求你使用最好的决策程序,同时又要求你不做这个决策程序挑选出的行为。这似乎是个悖论。

当我们考虑责备和内疚时,情况变得更糟。假设你遵循了最好的决策程序,但你的行为没有产生最好的后果。你要受到责备吗?你应该感到内疚吗?全域后果主义主张:你应该受到责备,当且仅当责备你会产生最好的后果;你应该感到内疚,当且仅当这会产生最好的后果。假设出于某种理由,“因为你遵守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因此做x)而责备你”会产生最好的后果。那么根据全域后果主义,尽管你遵循了该理论指令的那种道德决策程序,但该理论仍要求你受到责备,这无疑是个悖论。或者假设出于某种原因,责备“你有意选择后果最好的行为(y)”,这种责备会产生最好的后果。同样地,虽然你有意选择某道德理论所要求的行为,但该理论却要求责备你,这无疑也是个悖论。

因此,全域后果主义的一个问题是:在其所要求的行为和要行为者使用的决策程序之间,这两者与可责备性之间,它都造成了潜在的缺口。(针对这条攻击路线的明确回应,请参见Driver 2014:175和de Lazari Radek and Singer 2014:315–16。)

但这不是全域后果主义中最常见的问题。相反,它最常见的问题在于其不当性的最大化行动-后果主义准则。根据这一最大化准则,一个行为是不当的,当且仅当该行为未能带来最大善。根据这一准则,某些似乎肯定不当的行为被判定为是正当的,一些似乎正当的行为被判定为不当的。

例如,考虑一个谋杀行为,其后果略好于任何其他行为。那么按照人们最熟悉的不当性的最大化行为-后果主义准则,这一行为并非不当的。还有许多诸如袭击、偷窃、违背诺言和撒谎这样的行为,哪怕做它们会比不做产生的好处会稍微多一点,这些行为依然是不当的。但再次,这种常见的最大化行为-后果主义会否认这一点。

或者考虑某人把一些资源留给自己的孩子或自己,不把它们用于帮助陌生人,即便后者可以获益稍多。看起来很难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当的。然而,最大化的行为后果主义准则判定它是不当的。想象一下,为了满足不当性的最大化行为后果主义准则,一个平均福利水平的人要做出多少自我牺牲。事实上,她将不得不持续行动,直到其牺牲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大于给他人带来的利益。因此,不当性的最大化行为后果主义准则常被指责其要求高得不合情理。

针对这种最大化行为后果主义的反驳,有种后果主义版本不要求最大化善,它可以避免这种反驳。这种行为后果主义现在被称为知足后果主义。有关这一理论的更多讨论,请参见“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条目。

6 构造完整的规则后果主义

构造规则后果主义有许多不同的方法。例如,我们对规则的构造,是根据规则实际产生的好处(good),还是根据规则可以合理预期产生的好处;是仅仅根据遵守(compliance)规则的后果,还是根据接受(acceptance)规则产生的更广泛后果;是根据每个人都绝对接受规则的后果,还是根据近乎“每一个人”都接受该规则所产生的后果。接下来的三个小节将阐明,规则后果主义的某些构造方式会比其它方式更可行。构造方式的这些问题,还会影响后几节对规则后果主义经典反驳的讨论。

6.1实际利益与预期利益

如前所述,规则后果主义要想是完整的,还得以规则后果主义的方式回答三个这样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什么使得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当的?第二个问题是,行为者应该使用什么程序来做出道德决策?第三个问题是,诸如谴责、内疚和赞扬等这样的道德制裁,它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是恰当的?

正如我们看到的,对决策程序这一问题的回答,完整的规则后果主义者与其他类型的后果主义者是一样的。因此,我们聚焦于可以形成对比的另外两个问题:什么因素使得一个行为是不当的,什么时候制裁才是恰当的。这两个问题的相关程度比我们有时认识到的要更为紧密。

事实上,密尔作为后果主的义创始人之一,早就肯定了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不会认为任何一件事情是不当的,除非我们认为做了该事的人应该受到某种方式的惩罚——如果不是被法律,至少被其同胞的意见;如果不是被意见,至少是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1861年:第5章,第14段)

让我们假设密尔认为:“应该受到惩罚,即使不是被别人惩罚,至少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大致上等同于“可责备的(blameworthy)”。有了这一假设,我们可以将上述密尔的话理解为,道德不当与可责备是紧密相关的。我们随后可以考虑,如果密尔的这一结合是错误的,这将意味着什么。但我们先来考虑一下,如果密尔是正确的将意味着什么。

思考下述论证,其第一个前提来自密尔:如果一个行为是不当的,那么它是可责备的。显然,如果行为者无法预见一个规则会产生次优后果,那么责备行为者接受并遵守这个规则就是不当的。由此,我们得到了第二个前提:如果一个行为是可责备的,那么允许该行为的规则会产生次优后果就必须是可预见的。从这两个前提中,我们得出结论:因此,如果一个行为是不当的,那么允许该行为的规则会产生次优后果就必须是可预见的。当然,接受某套规则的实际后果与可预见后果不一定是相同的。因此,如果完整的规则后果主义主张,“一个行为是不当的,当且仅当允许该行为的规则有可预见的次优后果 ”,那么规则后果主义就不能同时认为,“一个行为是不当的,当且仅当允许该行为的规则有实际的次优后果”。

现在,让我们反过来假设,不当性和可责备性之间的关系远没有密尔所说的那么紧密(参见Sorensen 1996)。也就是说,假设行为不当性的标准可能完全不同于可责备性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持有这样的观点:不当性的实际规则后果主义标准:一个行为是道德上不当的,当且仅当它被这样的规则禁止——接受该规则实际上产生的效益最大。

可责备性的预期规则后果主义标准:一个行为是可责备的,当且仅当它被这样的规则禁止——接受该规则产生的预期效益会最大。

下面是计算一套规则的预期效益的方法。显然,接受一套规则会产生多种可能的后果,假设我们可以确定每个可能后果的价值或负价值,把每个可能后果的价值乘以该后果发生的概率,再把这些乘积全部加起来,由此得出的数字就是该套规则的预期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人们对后果概率的任何(不管有多么疯狂的)估计都能用于计算。相反,预期效益的计算应当是用理性的或有辩护的概率乘以可能后果的价值或负价值。

人们可能会相当怀疑这种计算是否经常是可能的。即使这种计算是可能的,它们通常也会是凭印象和不精确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能合情理地指望,我们能对备选规则很可能出现的后果做出某些周全(informed)判断,然后根据这种判断做选择。相比之下,我们通常无法知道哪些规则会实际上产生最好的后果。因此,可责备性的预期规则后果主义标准是有吸引力的。

现在我们回到这一提案:尽管可责备性的标准是预期规则后果主义的,但道德不当性的标准是实际规则后果主义的。该提案拒绝密尔将道德不当性与可责备性捆绑在一起的步骤。针对这个提案有一个强有力的反驳:如果道德不当性与可责备性相分离,那么道德不当性的作用和重要性何在?

于是,为了保留道德不当性的明显作用和重要性,致力于可责备性的预期规则后果主义标准的那些人,他们很可能会采纳:道德不当性的简单版预期规则后果主义标准: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当的,当且仅当它被这样的规则禁止——该规则被接受将产生最大的预期效益。

事实上,一旦明白实际产生的价值量和合理预期的效益之间存在区别,那么完整的规则后果主义者多半会对道德不当性、可责备性和决策程序都采用预期式的标准。

如果就我们所知,没有一套规则比其竞争对手有更大的预期价值,那该怎么办?我们需要修改预期标准以容纳这种可能性:道德不当性的精致版预期规则后果主义标准: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当的,当且仅当它被这样的规则禁止——该规则被接受将产生最大的预期效益,或者根据最大预期效益有多套规则同样好时,该规则与通常的习俗最接近。

利用与传统道德的接近程度来打破预期价值相同的各套规则之间的僵局,这一论证是基于这样一个观察:社会变革经常会产生意外的负面后果。不仅如此,新规则与传统接受的规则之间的差异越大,意外后果涉及的范围也就越大。因此,当我们判断两套规则有同样高的预期价值时,我们就应该选择与已有道德最接近的那一套(如果两套规则具有同样高的预期价值,而且似乎同样接近传统道德的情况,对此的讨论,请参见Hooker 2000:115。关于更加微妙的观点,请参见Hooker 2008: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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