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的蕴含是,只有当改变比坚持现状有更大的预期价值时,我们才应当改变现状。规则后果主义显然有能力呼吁改变,但它不赞成为了改变而改变。毫无疑问,规则后果主义的构造方式需要能够应对预期效益平局。但是,在之后部分中,我将忽略这一难题。
6.2遵守和接受
规则后果主义的构造还会面临其他重要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规则后果主义的构造是应该根据遵守(compliance)规则还是接受(acceptance)规则的后果。诚然,接受规则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遵守规则。而规则后果主义者在其早期表述中,的确明确地提到了遵守。例如,他们说:一个行为是不当的,当且仅当它被这样的规则禁止——遵守该规则会使产生的利益(或预期利益)最大。(见Austin 1832;Brandt 1959; M. Singer 1955, 1961.)
但是,接受规则可能还会产生除遵守规则之外的其它后果。正如,卡根(Kagan,2000:139)所说,“规则一旦被植入,就可以对后果产生独立于规则对行为的影响的其他影响:比如说,仅仅思考一套规则就可以让人安心,从而有助于幸福。”(关于我们可能称之为规则的“遵守之外的后果”的更多讨论,请参见Sidgwick 1907:405–6, 413; Lyons 1965: 140; Williams 1973: 119–20, 122, 129–30;Adams 1976, esp. 470; Scanlon 1998: 203–4; Kagan 1998: 227–34.)
毫无疑问地,接受规则的这些后果也应当被纳入到对备选规则的成果收益分析之中。而根据接受规则所产生的后果来构造规则后果主义,就能实现这一点。事实上,对安心和激励作用的考虑,在规则后果主义的发展中起了很大作用(Harsanyi 1977、1982:56-61;1993:116-18;Brandt 1979:271-77;1988:346ff[1992:142ff.];1996: 126, 144; Johnson 1991,特别是第3, 4, 9章).
我们需要从遵守规则产生的后果转向接受规则产生的更广泛后果,同样地,我们还需要更进一步:仅仅关注接受规则产生的后果是不够的,我们还忽略了让这些规则在一开始被接受所需的“转变”成本,而这种成本当然是可以产生影响的(Brandt 1963:section 4;1967[1992:126];1983:98;1988:346-47349-50[1992:140-143144-47;1996:126-28145148152223)。
例如,假设有一套相当简单且要求相对较低的规则A,接受它会产生值为n的预期效益;再假设另外一套更复杂且要求较高的规则B,接受它会产生值为n+5的预期效益。因此,如果我们只考虑这两套规则被接受后产生的预期效益,那么规则B获胜。
然而,现在让我们加上接受这两套规则的相关成本。让我们假设:由于规则A相当简单,要求也相对较低,因此接受它的成本为−1;由于规则B更复杂,要求也更高,因此接受规则B的成本为−7。于是,如果我们比较两套规则时考虑它们的接受成本,那么规则A的预期值为n− 1,规则B的为n+5− 7。也就是说,一旦我们考虑规则的接受成本,那么规则A将获胜。
如前所述,我们把这种使准则被接受的成本叫做“转变成本”。显然,转变必须是从一种安排(arrangement)转变到到另一种安排。我们想象中要转变到的那个安排当然就是接受提出的某套规则,但我们想象中的转变从什么开始呢?
一种回答是,这种转变应当是从社会碰巧接受的任何一套道德规范开始。这似乎是很自然的答案。然而,这其实是一个糟糕的答案,糟糕的原因在于,规则后果主义对提出的某套规则做成本收益分析时,不应当考虑让人们放弃已内化规则所需要的成本。这有两个理由。
其中最重要的理由是,规则后果主义在评估规则时,需要直接或间接地考虑的道德观念只能是源于规则后果主义本身,不能是源于其他道德理论。比如,假设在某个社会里,人们从小的教育就是女人应该服从男人,那么当规则后果主义者在这种条件下评估提出的非性别主义规则时,他们是否应该考虑让人们放弃已内化的性别主义规则以接受新的非性别主义规则的那些成本呢?由于性别主义规则是没道理的,这些规则已被接受这一点不应该影响对规则后果主义的评价。
拒绝那种回答的另一个理由是,它可能会支持一种没有吸引力的相对主义。不同社会的现存道德信念可能有很大差异,因此,如果评价提出的规则需要考虑让已经接受其他规则的人的转变成本,那么转变到相同规则可能会有不同成本。例如,转变到非种族主义规则的成本,从某套种族主义规则开始要远高于从某套非种族主义规则开始。因此,我们构造规则后果主义的可欲方式应该是这样的:它会让上世纪60年代的密歇根州和上世纪60年代的密西西比州都会采纳同一套规则。
做到这一点的方式就是根据“新一代人”对规则的接受。这样我们基于这些规则会教给尚未接受任何道德教育的儿童假设,由此比较不同备选规则各自的“教育成本”。我们能想象,孩子们起始的自然(非道德)倾向是较偏袒自己和少数他人。我们还应该假设学习每一条规则都会产生相应的认知成本。
这些都是现实主义的假设,有重要的蕴含。其中之一是,规则的成本/收益分析会支持更简单而不是更复杂的规则。当然,拥有更多或更复杂的规则也可能有好处,然而一旦将教学成本计算在内,规则的复杂程度会有上限,这样才使得它比简单准则有更多的预期价值。另一个蕴含有关牺牲自己帮助他人的规则。孩子们一开始注重自己的满足感,因此要让他们内化那种持续不断为他人做出巨大牺牲的不偏不倚性,成本会极高。当然,这种规则的内化也会带来巨大的好处——主要是对他人的好处。这种收益会大于成本吗?
至少从西季维克(1907:434)开始,许多效用主义者理所当然地认为,人类的本性只可能是这两种情况之一:(1)对某些人充满热情,而对其余的人关心较少;(2)对每个人不偏不倚,但只有微弱的关心。换句话说,根据这种人性观,人类对世界上每个人都有强烈且不偏不倚的关心是不可能的。如果这一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成功地使得人们变得完全不偏不倚就会付出巨大的代价,那就是会让他们只对所有人只有微弱的关心。
即使关于人性的这种图景不正确,也就是说,即使不耗尽热心和激情的情况下也能使人们完全不偏不倚,但是要让人们像关心自己一样关心每一个人,其代价也是承受不起的。从完全偏倚性到完全不偏不倚性的连续谱上,会存在某个点,从这一点进一步推动和引导每个人走向更不偏不倚将会得不偿失。
6.3完全接受与不完全接受
规则的成本收益分析只计算内化新一代人的成本,规则后果主义者这样做是有现实主义精神的,如果他们假定规则的内化不需要扩展至最后一人,他们则是更具现实主义精神的。毕竟现实中,总会有一些人最终对道德上允许的事情持错误观点,还有一些人根本不会接受任何道德(精神病患者)。规则后果主义需要有规则来处理这样的人。
这样的规则主要是惩罚规则。从规则后果主义的观点来看,惩罚的主要目的是威慑某些行为,还有必要把那些威慑不住但十分危险的人关起来。规则后果主义者可能也承认,惩罚的另一个目的是安抚受害者及其家人朋友的原始复仇欲。最后,惩罚的规则还有表达和强化作用。
尽管如此,规则后果主义的有些构造方式会使得惩罚规则难于解释,其中一种方式是:一个行为是道德上不当的,当且仅当它被这样的规则禁止——该规则绝对地被每个人完全接受会产生最大的预期好处。
假设每个成年人都完全接受(例如)禁止对于无辜者进行身体攻击、偷窃、违背诺言和撒谎的规则。那么,惩罚规则大概就是没有必要或者几乎没有必要了,而这就使得社会从这些规则中获益甚少,甚至没有。但由于纳入每个规则都会有其相应的成本,相应地,纳入任何惩罚规则也会有成本。由于这是有成本但没收益的组合 ,上述形式的规则后果主义将不会采纳任何惩罚规则。
我们需要的是这样的规则后果主义,它有规则处理那些不接受正确规则的人,甚至那些无法挽救的人。换言之,构造规则后果主义依据的应该是这样的社会概念:社会中包含一些人,他们对正确规则的接受不充分,甚至包含一些人,他们不会接受任何道德规则。有一种构造方法可以做到这点:一个行为是道德上不当的,当且仅当它被这样的规则禁止——该规则被新一代人中的绝大多数接受会产生最大的预期好处。
请注意,绝大多数之外的那些人不接受规则, 规则后果主义对此既不认可也不纵容,相反,规则后果主义声称这些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事实上,这样构造规则后果主义的目的,恰恰就是给惩罚这些人的规则腾出空间。
当然,上述构造有一个问题:“绝大多数”极不精确 。如果选择一个精确的比例,比如说90%,明显就会存在任意性因素(为什么不是89%或91%?)。不过,我们可以主张,在某一范围内的某个数字是两种压力下的合理折衷:一方面,我们选择的百分比应该接近100%,以保证道德规则是为整个人类社会所接受的理念;另一方面,这一比例需要与100%有一段足够的距离,以便为惩罚规则留下足够的空间。鉴于需要平衡这些因素,90%似乎处于合理范围内。(对此持异议的讨论,见Ridge 2006;对Ridge的回复,参见Hooker 和 Fletcher 2008。该问题在H.Smith 2010;Tobia 2013;Portmore 2015中得到进一步讨论;)
7.支持规则后果主义的三种论证方法
我们已经看到,规则后果主义是根据绝大多数人接受规则的预期价值来评价规则。这样一种进路认同的规则是哪些呢?它会认同这样的规则:对无辜者进行身体攻击、损坏或夺走他人的财产、违背诺言和撒谎都会被禁止;要求个人更为关心家人和朋友的需要 ,还更一般性地要求乐于帮助他人完成他们(道德上允许的)计划。为什么呢?粗略的答案是,广泛内化和接受这些规则的社会比没有这些规则的社会更好。
规则后果主义会认同这样的规则,这一事实使得规则后果主义很有吸引力,因为从直觉上看,这些规则看起来是正确的。然而,其它的一些道德理论也同样认同这些规则。其中最明显的是常见的道德多元主义(moral pluralism),它力主这些有直觉吸引力的规则构成了最基本层次的道德,也就是说,不存在更深层次的道德原则支持和统一这些规则。我们把这一观点称为罗斯式多元主义(Rossian pluralism)(为了纪念其支持者W.D.Ross(1930,1939))。
在认同禁止诸如“攻击无辜者、偷窃和违背诺言”的规则、要求“各种忠诚和更一般地为他人做好事”等规则这点上,规则后果主义可能与罗斯式多元主义是一致的。但规则后果主义超越罗斯式多元主义的一点是,它确定有一个支撑性的统一原则,可以为这些规则提供不偏不倚的辩护。还有其他道德理论也试图做到这后面这一点,比如有些形式的康德主义(Audi 2001,2004)和契约主义(Scanlon 1998;Parfit 2011;Levy 2013)。不管怎样,辩护规则后果主义的第一种方法就是,主张它确定了一个支撑性原则,从而可以为直觉上可行的各种道德规则提供不偏不倚的辩护,并且没有其他任何与之竞争的理论能做到这一点(Urmson 1953; Brandt 1967; Hospers 1972; Hooker 2000)。(对规则后果主义这一论证的攻击包括Stratton Lake 1997;Thomas 2000;D.E.Miller 2000;Montague 2000;Arneson 2005;Moore 2007; Hills 2010; Levy 2014.)
第一种支持规则后果主义的论证方法可以被看作是立基于这样一种观念:理论越能增加我们信念的融贯性,它就越有辩护。(罗尔斯19511971:19-21,46-51;DePaul 1987; Ebertz 1993; Sayre-McCord 1986, 1996)[参见“关于认知辩护的融贯论理论”条目]。但这种进路也可以看作是温和的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t),因为它对道德理论的建构是基于一组尽管不被认为绝对无误,但被赋予独立可靠性的(关于各种道德规则的)信念。(Audi 1996, 2004; Crisp 2000)[参见关于认知辩护的基础主义理论的条目]。诚然,与我们的道德信念相融贯并不会使得一个理论为真,因为我们的道德信念当然可能是错误的。但是,一个道德理论与我们的道德信念越不融贯,我们就觉得它越难得到辩护。
第二种支持规则后果主义的论证方法很是不同。它首先认可后果主义评价行为的方式,然后论证间接评价(例如,通过关注公共接受规则的后果)比直接根据行为自身的后果评价,产生的后果会更好。(Austin 1832;Brandt 1963、1979;Harsanyi 1982:58-60;1993;Riley 2000)。毕竟,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主要意义就在于指导行为决策,因此,如果一种评价方法多半会导致糟糕的决定,或者更一般性地导致糟糕的后果,那么在后果主义者看来,这种评价行为的方法就是同样糟糕。
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所有的后果主义者现在都同意,对每一个行为的预期价值单独进行评价,大体上是一个糟糕的道德决策程序。得到公认的是,行为者决定要如何行为的根据是某些规则,例如“不要攻击他人”、“不要偷窃”、“不要违背诺言”、“更关心家人朋友的需要”以及“一般性地帮助他人”。这样的规则都是规则后果主义会认同的。然而,许多后果主义者认为这并不足以表明完整的规则后果主义就是后果主义的最佳形式。只要区分开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道德决策的最佳程序,另一方面是道德的正当性标准,那么所有后果主义者都可以承认,我们的决策程序需要规则后果主义的规则。但不是规则后果主义者的那些后果主义者,他们力主规则对于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标准没有任何作用。因此,这些后果主义者拒绝了本文定义的完整规则后果主义。
针对支持规则后果主义的第二种论证方式的上述反驳,它是好是坏,取决于区分道德决策的恰当程序和道德正当性的标准是否合法。这一问题目前仍然颇有争议。(Hooker 2010;de Lazarradek and Singer 2014:第10章)。
然而,支持规则后果主义的第二种论证方式还会遇到另一种截然不同的反驳。这个反驳针对的是这个论证的第一步,即认同后果主义的评价方式,因为这个评价方式本身是需要辩护的。凭什么假设后果主义方式是评价事物的唯一有道理的方式?
有人也许会说,后果主义方式之所以得到辩护,是因为促进不偏不倚利益的观点有明显的直觉吸引力。但这是行不通的,因为除了后果主义的方式,还有其他方式也有明显的直觉吸引力。例如,“按照任何人都无法合情理地拒绝的那套规则行事”。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极为抽象的道德观念比其竞争对手可以优秀到这一种地步,以致不需要进一步的辩护。我们为道德理论提供辩护的那种方式不能乞题(bet the question),也就是不能从“何种道德理论最可行”这样的假设开始。
支持规则后果主义的第三种论证方法是契约论。(Harsanyi 1953、1955、1982、1993;Brandt 1979、1988、1996;Scanlon 1982、1998;Parfit 2011;Levy 2013)。现在假设我们可以确定合情理的条件,在这种条件下每个人都会(或者至少有充分的理由)选择相同的一套规则。直觉上认为,这样一种假想的协议能够使这套规则合法化。现在,如果内化选出的这套规则就能够最大化预期好处,那么契约论就将导向规则后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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