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条件是选择道德规则的合情理条件,对此看法不一。一种看法认为,这种条件是施加一种假想的“无知之幕”,在这种无知之幕背后,每个人都不知道他或她自己的任何具体事实(Harsanyi 1953, 1955),由此可以确保每个人的不偏不倚性。另一种看法说,人们选择道德准则的基础应该是:(a)拥有“每个人受规则影响”的全部完整信息,(b)正常的关切(既有自利的,也有利他的),以及(c)每个人有大致平等的谈判能力(Brandt 1979; cf. Gert 1998)。帕菲特(Parfit,2011)提出应当寻求这样的规则,它们是每个人都有(个人的或不偏不倚的)理由选择或意愿(will)其会被所有人接受的。如果充分的不偏不倚理由总是存在,即使这些理由与个人理由冲突,那么若规则的普遍接受会带来按照不偏不倚的考量是最好的后果,则每个人都有充分的理由意愿所有人都接受这样的规则。类似地,Levy(2013)提出,没有人能够合理地拒绝这样一套规则——该套规则对某人造成的总体负担比其他任何规则对任何其他人造成的总体负担要小。这些论证表明,契约论和规则后果主义在外延上是等价的。(Parfit关于规则后果主义的契约论观点是否成功的评价,参见J.Ross 2009;Nebel 2012;Hooker 2014。)
8.规则后果主义必定会蜕变、不融贯或者规则崇拜吗?
规则后果主义在1953年乌尔逊的论文和1959年布兰德特的论文中才获得明确的表述。20世纪70年代之前,这一理论一直受到相当程度的关注。然而,自此之后,大多数道德哲学家认为规则后果主义受到以下两难困境的致命打击:规则后果主义要么蜕变为在实践上等价的更简单的行为后果主义,要么是内在不一致的。
有些人认为规则后果主义和行为后果主义在实践上是等价的,原因如下。让我们思考规则后果主义者声称赞成的一条规则,例如“不要偷窃”。现在假设行为者处于某种情况,这种情况下偷窃比不偷窃产生的好处更多。规则后果主义如果是根据规则的预期利益来做选择,那么似乎不得不承认,遵守“不要偷窃,除非……或……或……”这样的规则,要比遵守更简单的“不要偷窃”规则更好。这一点还可以进一步推广。换句话说,只要遵守某个规则不会产生最大的预期利益,规则后果主义似乎被迫要遵守某个修正后的规则,以避免在当前情况下错失产生最大的预期利益。但是,如果规则后果主义以这种方式运作,那么它在实践中最终和行为后果主义要求的就是完全相同的行为。
如果规则后果主义最终要求的行为与行为后果主义完全相同,那么规则后果主义确实会陷入严重的麻烦之中,因为规则后果主义是这两种理论中更复杂的一种。这就会导致以下反驳:如果我们可以用更简单的行为后果主义更高效地导出同样的实际结果,那么采用规则后果主义并对其进行无止境修正的意义何在呢?
实际上,规则后果主义者对该反驳有一个很好的回应。这一回应基于这样一个观点,即在规则后果主义的最佳版本中,对规则体系的排序不是根据遵守规则的预期利益,而是根据接受规则的预期利益。例如,如果一条禁止偷窃的规则附加了一条又一条的例外条款,那么这些例外条款将提供过多的诱惑,使得行为者相信其中有一条例外条款适用,但其实不过是有益于行为者自己。而且提供诱惑这一点还会削弱其他人对自身财产不会被偷走的信心。这对于其他大多数道德规则也一样:加入太多的例外条款可能会破坏人们对他人会以某种方式行事(如信守承诺和避免偷窃)的信心。
此外,在比较备选规则时,我们还必须考虑新一代人内化它们的相关成本。显然,如果新一代人学习的规则数量太多或太复杂,那么所需的成本将是令人望而却步的。因此,规则后果主义支持的那一套规则,数量不会太多,复杂程度不会太高。
同样,如果一个规则要求行为者为那些与自己没有特别关系的人做出巨大牺牲,该规则的内化成本也会很高。当然,遵守这种高要求的规则会带来很多好处,主要是对他人而言。但我们应该权衡内化这些规则的成本与遵从这些规则的好处。至少在某种高水平的要求下,内化这些规则的成本就会超过遵从这些规则所产生的好处。因此,对内在化高要求规则进行仔细的成本/收益分析,我们会发现该分析反对要求过高的规则。
规则后果主义支持的这些规则(也就是,一套规则的数量不会太多,不会太复杂,要求也不会太高),有时会导致人们做的行为不能带来最多的预期价值。例如,与遵从更复杂的规则如“不要偷窃,除非……或……或……或……或……或……”相比,遵从如“不偷窃”这类更简单的规则,产生的结果没那么好。另一个例子是规则允许人们在一定程度上优先考虑自身计划,即使牺牲自己帮助他人产生的好处更多。规则后果主义的观点是,尽管让人们普遍接受更简单、要求没那么高的规则,有时确实会导致人们做出的行为产生次优的结果,但从长远来看,其预期价值要高于让人们普遍接受最为复杂和要求最高的规则。既然规则后果主义可以告诉人们遵从更简单且要求没那么高的规则,即使遵循这些规则不会使预期好处最大化时也是如此,因此规则后果主义就不会蜕变成实践上等价的行为后果主义。
但是,只要规则后果主义避免这种蜕变,它就会受到不融贯的指被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认为一个行为即使不能实现预期效益最大化,也可以是道德上允许甚至要求的。这一指控背后必定有这样一个假设:规则后果主义压倒性地承诺了利益的最大化。既有这一压倒性承诺又反对该承诺所要求的行为,这就是不融贯的。(关于这一思路的最新发展,请参见Arneson 2005;Card 2007;Wall 2009。)
为了评价针对规则后果主义的这种“不融贯反驳(incoherence objection)”,我们需要更加清楚对最大化利益这一压倒性承诺的定位。它应当是规则后果主义行为者的道德心理的一部分吗?还是应当是规则后果主义理论的一部分呢?
然而,规则后果主义者可能并不需要将最大化利益作为终极和最高的道德目标。相反,他们可以有如下道德心理:他们的基本道德动机是去做可以不偏不倚地捍卫的事情。他们相信,根据获得不偏不倚辩护的规则行事,这是可以不偏不倚地捍卫的。他们还认为,规则后果主义综合来看是可以获得不偏不倚辩护的最好论说。拥有这种道德心理——即,这种道德动机和信念的结合——的行为者,将有道德动力按照规则后果主义的规定行事。这种道德心理当然是可能的,而且,对于有这种道德心理的行为者来说,遵守那种不会使预期利益最大化的规则,没有任何不融贯之处。
我们已经知道,规则后果主义行为者对最大化预期利益并不一定要有压倒性承诺,但其理论是否要有这样的承诺呢?答案是没有,规则后果主义的本质是这两种主张的结合:(1)规则只能根据其后果来选择,(2)由这些规则来决定哪些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当的。这就是该理论的全部内容了,特别是没有第三个部分,要包括或蕴含对最大化预期利益的压倒性承诺。
如果没有对最大化预期利益的压倒性承诺,那么规则后果主义禁止某些行为,哪怕是这些行为会最大化预期利益,这就没有任何不融贯之处。同样,即使规则后果主义要求的行为与最大化利益相冲突,这里也没有任何不融贯之处。一旦我们意识到,无论是规则后果主义的行为者,还是这个理论本身都不要求对最大化预期利益的压倒性承诺,那么对规则后果主义最著名的反驳就瓦解了。
对于不融贯反驳的这种捍卫是否行得通,这部分取决于支持规则后果主义的论证是什么。如果这个论证开始于对后果主义评价的承诺,那么这个捍卫似乎就不那么行得通了。因为从这样的承诺开始非常近似于从最大化预期利益的压倒性承诺开始。然而,如果这个论证是认为,相对于其他任何道德理论,规则后果主义能够为符合直觉的道德规则提供最好的不偏不倚的捍卫,那么针对不融贯反驳的这种捍卫就稳固得多。(有关这方面的更多信息,请参见Hooker 2005,2007。)
对规则后果主义的另一个古老反驳是,规则后果主义者必定是“规则崇拜者”——哪怕明知遵守规则会带来灾难性后果也仍坚持遵守规则的人。
对此反驳的一个回应是,规则后果主义会认同这样一条规则:要求个人防止灾难性后果,即使这样做需要违反其他规则(Brandt 1992: 87–8, 150–1, 156–7)。无可否认,怎样才算作灾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比如,想想当“预防灾难”规则与反对撒谎的规则相冲突时,什么才算作灾难;又想想,当“预防灾难”规则与反对偷窃的规则相冲突时,什么才算作灾难;或者当与反对伤害无辜者的规则相冲突时,什么才算作灾难?规则后果主义可能需要更清楚地说明这些问题。不过至少,指责规则后果主义可能导致灾难是不对的。
我们需要避免一个严重混淆——不能认为规则后果主义加入“预防灾难”规则就意味着它要蜕变成在实践上等价于最大化的行为后果主义。最大化的行为后果主义认为,我们应该撒谎、偷窃或伤害无辜,只要这样做会比不这样做产生的预期利益更大。而要求人们预防灾难的规则并不能得出这个推论。相反,“预防灾难”规则只有在预期价值差异非常大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9.对规则后果主义的其他反驳
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大多数哲学家都认为规则后果主义殁于上一节讨论的那些反驳,因此,三十多年来,大多数哲学家觉得压根没必要对这一理论提出其他反驳。然而,如果规则后果主义对刚才讨论的三个反驳都能提供令人信服的回应,那么就会出现一个好问题:针对该理论是否还有其他致命反驳。
有一种这样的反驳试图表明,根据该理论选择规则的准则,它有时会选择直觉上令人不能接受的规则。例如,卡尔森(Tom Carson,1991)认为规则后果主义在现实世界中会是要求极高的。马尔根(Mulgan,2001,特别是第3章)同意卡尔森的观点,并进而论证,规则后果主义即使在现实世界中的结论是没问题的,在可能世界中还是会有反直觉的结论。如果马尔根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这将使得人们怀疑,规则后果主义还可以如何解释“为什么某些要求在现实世界中是恰当的”。这些问题的争论还在继续((Hooker 2003;Lawlor 2004; Woollard 2015: 181–2055)。马尔根已经变成该理论的发展者而不是批判者(Mulgan 2006、2009和2015)。
对规则后果主义的一个相关反驳是,规则后果主义对常识规则的辩护是依据各种经验事实,例如现实的人性,例如有多少人需要帮助和有多少人能提供帮助。这个反驳就是说,对于常识道德规则的辩护应该是必然的,不能是偶然的(McNaughton and Rawling 1998; Gaut 1999, 2002; Montague 2000; Suikkanen 2008)。上述反驳的近亲是规则后果主义的辩护依赖于错误的事实(Arneson 2005;Portmore 2009)。同样,关于该理论是否指向错误事实的争论仍在继续(见Woollard 2015,特别是pp. 185–86, 203–205)。
如果规则后果主义将新一代内化规则的成本计算在内,那么传授新规则的机制引出诸多难题。提出“新一代”的目的就是避免计算那些已经内化了其他道德规则和偏见的现存一代去内化特定规则的成本,然而,我们能对那些应当负责教授新一代的人做出一个融贯的描述吗?如果我们将教师想象为已经将理想规则内化了,那么这种内化是如何出现的呢?如果这些教师被想象为还没有将理想规则内化,那么理想规则与他们已经内化的规则之间的冲突就会产生成本。(该反驳由 John Andrews, Robert Ehman和Andrew Moore提出,参见Levy 2000)。一个相关的反驳是,规则后果主义还未找到一种构造方式,使其能够可行地处理规则之间的冲突(Eggleston 2007)。
反对规则后果主义的另一种思路聚焦于这样的一个观点:决定道德对错的各种因素必须适合公开的承认。阿内逊(Arneson,2005)、雷德克和辛格(de Lazari Radek and Singer,2014)主张,与规则后果主义的观点相反,适合公开承认的因素与真正决定道德正当与否的因素之间有着潜在的差距。但是,规则后果主义认为决定道德正当与否的因素必须适宜于公开承认,有些人认为这不仅是规则后果主义与康德伦理学的共同点之一,还是规则后果主义有吸引力之的地方之一(Hooker 2000,2010;Hill 2005;Parfit 2011;Cureton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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