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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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道德地位(二)

1.3.2 法人(Legal Persons)

在法庭上,所有人类和一些公司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到那时所有的动物,不管是婴儿还是成年动物,都不是法人,而是根据法律被视为财产。已经有一些试图将非人类动物的法律地位从财产变成人的努力。斯蒂芬·怀斯(Steven Wise)创办的非人类权力计划(The Nonhuman Rights Project)(NhRP),已经在在纽约的法院提起了一系列案件,寻求为该州的黑猩猩确立法律人格,目的是为了保护它们的对于身体的完善性和自由的权利,并允许它们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其代理人寻求补偿。黑猩猩是建立非人类动物法律人格的很好的测试案例,因为根据NhRP提交的文件,它们是具有复杂的认知能力的自主的存在物,这些能力包括

情景记忆,自我意识(self-consciousness),自我认知(self-knowing),自我践行(self agency),指涉性和意向性交流,心理时间旅行(mentaltime-travel)、数量感、序贯学习(sequential learning)、沉思式学习(meditational learning)、心理状态建模(mental state modeling)、视觉透视(visual perspective taking)、理解他人的经验、意向性行动、计划、想象、移情、元认知(metacognition)、工作记忆(working memory)、决策、模仿(imitation)、延迟模仿(deferred imitation)、仿效(emulation)、创新、材料(material)、社会的和符号的文化、跨模态感知(cross-modal perception)、工具使用、工具制作、因果关系。(petition of NhRP v. Samuel Stanley,p. 12, see Other Internet Resources(见原网页,下同))

将人格扩大到人类以外的法律论点,与那些更一般的主张将伦理考量从占据道德中心地位的人向外扩展的伦理主张相平行。谈到旨在表明其他动物确实与那些被考虑的法人相似的经验性工作,灵长类动物学家提交了书面陈述(attesting),作证他们从事黑猩猩研究时学到的东西。玛丽·李·詹斯沃德(Mary Lee Jensvold)认为

在黑猩猩和人类的交流技能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相似之处,这表明在两个物种间有相似的认知演变过程,和潜在的神经生物学的连续性。(Jensvold affidavit, p. 4, in OtherInternet Resources)

詹姆斯·金(JamesKing)指出

黑猩猩和人类在体验幸福的能力以及这种能力与个体性格发生联系的方式上彼此相似。(King affidavit, p. 8, in OtherInternet Resources)

马赛厄斯·欧斯瓦丝(MathiasOsvath)对黑猩猩的人格提出了非同寻常的主张:

自主意识(autonetic consciousness)使个体,无论属于什么物种,对自己有一种包括未来和过去的自传性的觉知(autobiographical sense)。黑猩猩和其他大猩猩显然拥有一个自传性的自我,因为他们能够为未来的行动做好准备……它们很可能,如人类一样,能够对尚未发生的预期的未来事件感到痛苦。例如,如果一个个体没有自我概念,那么把它关在监狱里或笼子里一段时间(或者终身)的惩罚力量就会降低很多。每一刻都将是新的一刻,与下一刻没有意识联系。但是,黑猩猩和其他大猩猩有关于它们个体的过去和未来的概念,因此遭受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或不能按自己的意愿行动的痛苦;向人类一样,它们能经验预料到一个永无止境的局面的痛苦。(Osvath affidavit, pp. 4–7, in OtherInternet Resources)

这些主张和其他专家的主张一道指认了黑猩猩以及其他大猩猩和人类共享的相关的类似能力,正是因为这些能力,法律人格才被诉求。

1.4 感觉能力(Sentience)

用理性本性或是认知能力作为道德可考量性的试金石错过了一个关于动物——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的重要事实。我们的生活可能更好,也可能更糟。功利主义者历来认为,当我们关注人格抑或人类理性的,自我反思的本性,或一个存在物与这种本性的关系,或作为一个生命的主体,又或者作为法人时,存在物在道德上真正重要的特征没有得到重视。功利主义者认为,真正重要的是幸福的增长,或是愉悦、抑或利益的满足,以及避免疼痛,或痛苦,抑或利益受挫。边沁(Bentham),这一关于道德可考量性的感知主义者观点的众多有力的捍卫者之一,著名地写道:

其他动物,由于它们的利益被古代法学家的麻木不仁所忽视,被贬低为物。[原文强调,下同]……有这样的时代——我遗憾地说在许多地方它仍未过去——那时很大一部分人类被冠以奴隶之名,被以……今天动物被对待的方式……对待。这样的一天可能会到来,届时其他的动物可能会获得这些权利,而这些权利如果不是因为残暴的行为是不会被剥夺的。法国人已经发现,黑皮肤不是一个人应该被抛弃,而折磨他的人的任性无常不得到纠正的理由。也许有一天人们会意识到,腿的数量、皮肤上的绒毛或是骶骨下部的状况,同样都不足以让一个有感觉的存在物被弃之于同样的命运。还有什么别的能构成那条不可逾越的线呢?是理性能力,或者,是讲述能力?……问题不是它们能否思考,亦非能否说话,而在于它们能否受苦(suffer)。(Bentham 1780/1789: chapter xvii,paragraph 6)

当代的功利主义者,例如彼得·辛格(1990, 1979 [1993]),认为不存在任何道德上能够得到辩护的方法把明显能受苦的非人类(non-humans)或非人(non-persons)排除在道德考量之外。任何在不受苦这件事上有其利益的存在物,它的这一利益都值得被计算在内。而一个为避免痛苦而行动的非人类都可以被认为有这种利益。甚至当代的康德主义者都承认痛苦经验的道德力量。例如,科斯嘉德写道:“处于痛苦的状态是痛苦的。而这并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事实。”(1996: 154)

你怜悯一个正在受苦的动物时,是因为你感知到了一个理由。动物的号叫表达了痛苦,这就代表有一个理由,一个去改变其状况的理由。你不能把一个动物的号叫仅仅当作噪音,正如你不能对一个人说出的话如此。其他的动物可以让你承担义务,正如其他的人可以那样……因此我们当然对动物负有义务。(Korsgaard 1996: 153)

当我们遇到痛苦的动物时,我们意识到它们对我们的要求,因此,能受苦的动物是道德可考量的。

动物的道德要求的道德意义

(The Moral Significance of Animals’ Moral Claims)

非人类动物可以提出对我们提出道德要求,这件事本身并不表明这些要求应该被如何评估,以及如何裁决相互冲突的要求。成为道德可考量的就好像出现在一个道德雷达屏幕上一样——信号的强度和它在屏幕上的位置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当然,我们如何论证非人类动物的道德可考量性将告知我们如何理解动物的要求的力量。

根据认为动物的道德要求等同于一种道德权利的观点,任何未能将动物作为有其内在价值的存在来对待的行动都侵犯了那一动物的权利,并因此是道德上应该拒绝的。根据动物权利的立场,将一个动物当作实现某种人类目的的手段,如许多人类吃动物或者拿它们做实验时所作的那样,是对那个动物的权利的侵犯。如汤姆·雷根所写的,

……动物被例行地、系统地对待,好像它们的价值能够被还原为对他者的有用性,它们被例行地、系统地的方式缺乏尊重,因此它们的权利被例行地、系统地侵犯了。(Regan 1985: 24)

动物权利立场是一个绝对主义的立场。任何作为一个生命的主体的存在物都有其内在价值以及保护这种价值的权利,任何的一个生命的主体都同等地拥有这些价值。因此,任何未能尊重那些拥有权力的动物的权利的做法,例如吃动物、猎杀动物、用动物做实验、用动物娱乐,都是错的,与人类的需求、来龙去脉(context)或是文化无关。

关于动物的功利主义立场非常有辨识度。这种立场常被与彼得·辛格联系在一起,并被广泛地(虽然是错误地)称作一种动物权利立场(animal right position)。在这里,动物的道德要求的道德意义取决于在任何特定情况下,还有哪些具有道德意义的竞争性要求可能在发挥作用。当所有道德可考量的生物的平等的(equal)利益得到了平等地(equally)考量,相关的做法有可能最终侵犯了或挫伤了一些利益但仍不被认为是道德上错的——如果所有平等的利益都被考量,更多的利益被满足而不是被挫伤的话。对于像辛格这样的功利主义者,重要的是利益的强度和性质,而不是这些利益是属于谁的。因此,如果为了拯救一个道德可考量的存在物的生命,唯一的选项是去伤害(但不是杀死)另一个道德可考量的存在物的话,那么根据功利主义者的立场,这个伤害是可能在道德上得到辩护的。同样,如果有两种行动方案,其中之一会造成极大量的痛苦和最终的死亡,另一个会造成少很多的痛苦和无痛的死亡,那么后者在道德上就比前者更可取。

考虑一下工厂化养殖,这是当今工业化社会将动物的身体转化为相对廉价的食物的最常用的方式。美国每年大约有80亿只动物出生、被囚禁、并在生物学意义上被摆布、被运输、最终遭到宰杀,以便人类可以食用它们。这些动物的饲养条件和屠宰方法造成极大量的痛苦(例如,见Mason & Singer 1980 [1990])。让我们假设痛苦并不是它们的利益所在,那么,鉴于这些动物在这样的条件下遭受痛苦,,那么只有在废除工厂化养殖会造成更大的痛苦和更多的利益挫折时,工厂化养殖的做法才是道德上可辩护的。当然,在吃动物中获得愉悦的人们会发现如果没有工厂化养殖,他们的这部分利益就会更难得到满足,要获得动物产品可能需要更多的成本和努力。如果工厂化养殖被废除,养殖者和支持工厂化养殖的产业同样也将有某些利益受挫。结束工厂化养殖会带来多少利益的受挫和利益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经验问题。但功利主义者认为,总的来说,动物在现代的肉类生产中经受的痛苦和利益的受挫要大于人类要改变现有的做法会承受的痛苦,这并不是没有理由的推测。

重要的是,关于肉类生产中动物受苦的道德重要性的功利主义论证并不是对素食主义的论证。如果一个动物生活得很幸福并被无痛地杀死,之后被如果不吃这只动物就要忍受饥饿或是营养不良的人吃掉,那么无痛地杀死并吃掉这个动物就会是道德上得到辩护的行为。在世界上许多地方,经济、文化和气候条件使人们几乎不可能靠植物性饮食维持生活,在那些地方杀死和吃掉之前生活得相对不受拘束且被无痛地杀死的动物,就不会是道德上该反对的。因此,功利主义立场能因此避免某些文化沙文主义和道德主义的控诉,而动物权利立场显然无法避免这些指控。

认为对于那些生活在北极地区的人、或游牧文化,或贫穷的农村人民来说猎杀和食用动物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的观点可能会遭到反对,例如,这有可能会纵容在这种类似的情况下无痛地杀死别的道德可考量的生物来食用,比如人类。如果侵犯动物的权利可以在道德上被容忍,尤其是生命权,那么类似的对权利的侵犯也就成为道德上可容忍的。由于没有认识到所有道德可考量的存在物的道德要求的不可侵犯性,功利主义不能容纳我们的最自明的原则中的一个,即杀死一个道德可考量的存在物是错误的。

对于这种反对意见,至少存在两种回答。第一种是杀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借用一个被过度使用的、可悲地浅薄的例子,如果一个人可以被绑架并无痛地杀死,来为另外四个人提供必要的身体器官(没有这些器官这些人就会死去),那么这里会无可避免地存在负面的副作用,而这些副作用会让绑架总的来说是错误的。健康的人,知道他们可能会被用作备用零件,可能会为了避免这样的命运而使自己变得不健康,或者,他们可能会有非常多的压力和恐惧,以至于事情整体的状况可能变得比四个人死去的状况更糟糕。在谈到杀人的错误时诉诸副作用是有道理,但它未能抓住杀人的直接错误所在。

另一种更令人满意的回答可能让我们采取所谓的多因素视角,即考虑到对于某种类型的道德可考量的存在物来说可能存在的利益种类、有关这些存在物的利益的内容、它们的相对重要性以及拥有这些利益的存在物所处的环境。请考虑这样一只海豹,它一生都在海洋和冰原上自由漫游,被一下子无痛地杀死来为一个在遥远的北方挣扎着度过严冬的人类家庭提供食物。虽然海豹在避免受苦上的直接利益可能是真实的,但海豹在其继续存在上拥有一种未来导向的利益这件事却不那么清楚。如果海豹缺乏这种未来导向的利益,那么无痛地杀死它就不侵犯这种利益。对于发现自己与饥饿的因纽特家庭面对面的人类探险家来说,情况并不如此。一般来说,人在其继续存在上拥有利益,可以说非人是没有这种利益的。因此,可以诉诸的一个因素是非人可能没有人所拥有的利益的范围。

另一个因素是相关的利益的类别。我们可以将利益看作是标量(scalar),关键(crucial)利益比重要(important)利益更重要,重要利益比可替代(replaceable)利益重要,所有这些都比微不足道的(trivial)利益或纯粹的奇思妙想(mere whims)重要。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关键利益总是凌驾于重要利益之上,重要利益总是凌驾于可替代利益之上,以此类推。因此,如果一个动物在不受苦上拥有利益,这可以说是一个关键利益,或至少是一个重要利益,而一个人在有其他东西可以吃的时候在吃动物上有利益,这是说,这是一个可替代利益,那么这个动物就有更强的利益,且如果有别的食物来源,为了食物杀死这个动物就是侵犯了这个利益,是错误的。

然而,通常情况下,利益的冲突是在同一类别中的。因纽特人的在事物上的利益是关键的,探险家在生命上的利益也是关键的。如果我们假设探险家不能以其他方式为猎人提供食物,那么看起来在同一类别中的利益就会发生冲突。如果你把原住民猎人整个家庭在生存上的利益考虑在内,那么这似乎就超过了倒霉的探险家在继续存在上的利益。事实上,如果无痛地杀死和吃掉这个探险家是那个家庭能生存的唯一方式,那么或许这个行为应该得到道德上的宽容。但是这是一个相当极端的例子,在其中甚至我们最坚定的信念也变得紧张起来。因此我们很难知道应该如何看待一个功利主义者可以宽容的行为和我们的直觉告诉我们应该相信的信念之间的冲突。我们最自明的信念是在普通的情况下产生和被接受的。而非常的情况正是这些信念和认知让步的情况。[2]

在考虑在医学研究中使用动物的问题时,多因素功利主义视角特别会有帮助。根据动物权利立场,在实验过程中使用动物显而易见是对它们权利的侵犯——它们被当作达成某种可能的目的的单纯手段——因此动物权利的支持者赞成废除所有实验室研究。功利主义立场,特别是包含某种多因素视角的功利主义立场,在一些非常特定的条件下会允许在动物上进行一些研究。在探讨功利主义者可能会在动物实验的方面宽恕什么之前,让我们先快速地考虑一下什么会在道德上被禁止。所有涉及侵入性操作(invasive procedure)、持久监禁和最终的死亡的研究都可以说是违反了动物的关键利益。因此,任何旨在提高人类或其他动物的重要的、可替代的、或是微不足道的利益的实验都将被禁止。这就意味着,化妆品或家用产品的实验是被禁止的,因为有不需要动物实验的替代品,而且消费者们已经有了很多选择。某些心理学实验——比如那些将灵长类动物婴儿与其母亲分开并将其暴露在可怕的刺激之下,以试图理解青少年进入高中后的问题的实验——也会被质疑。侵犯一种动物的关键利益希望满足一些其他道德可考量的存在物的较小的利益,这类实验的例子有很多,从这个角度看所有这些实验都是该反对的。

然而,有一些实验室实验,在多因素功利主义视角下是可能被允许的。在这些实验中,满足许多罹患使他们衰弱的或致命的疾病的病人的关键利益或重要利益的可能性很高,而关键利益受到侵犯的非人类动物的数量却很低。非人类动物的心理复杂性,在决定实验是否得到了道德上的辩护时也可能是重要的。对于那些以数量有限的案例做实验的例子,大概可以对在人身上做实验提出一个类比的论证。如果在一个人类身上做实验——在关于人类疾病方面,人类显然是优秀得多的实验动物——能够防止很多人类受苦或死亡的几率是非常高的,那么,如果副作用很小的话,功利主义者可能会宽容这类实验。当然,抽象地想象这类极端的例子并不难,功利主义者会认为什么是真正在道德上得到辩护的,还是要看具体的经验数据。

总之,动物权利立场认为,道德可考量的要求的重要性是绝对的。因此,任何涉及忽视动物的道德要求的对动物的使用都是有问题的。而按照功利主义者的观点,动物的道德可考量的利益的重要性是可变的。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上得到辩护或被允许的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对动物的功利主义立场会谴责很多行为,这些行为涉及数十亿动物的痛苦和死亡,但是也存在一些情况,在这些情况中一些对非人类动物,甚至可能是人类的使用是可能在道德上得到辩护的(Gruen 2011: ch. 4; Gilbert, Kaebnick,& Murray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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