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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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者中立VS行为者相对(二)

不仅如此,佩蒂特的区分与内格尔版本的区分,其做的哲学工作看起来是几乎一样的。因为在两种区分下,行为者相对性都被表征为对把某考虑作为理由的人的某种回指,而行为者中立性都被表征为没有这种回指。唯一的区别在于,对于内格尔来说,相关的回指要出现在理由的普遍形式中(这是一个应用理由谓述而给出充分条件的全称量词原则);而对于佩蒂特来说,相关的回指可以在对理由本身的完整陈述中找到。迄今为止,我们似乎有了支持基于理由陈述区分版本的压倒性论证。它似乎能做内格尔的区分几乎一样的工作,并且可以映射其逻辑形式,并且完成这点的区分是特殊主义者也可以用的。

然而,基于理由陈述版本的区分也有其自身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这个版本的区分似乎预设了一种特定的理由本体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邀请特殊主义者加入行为者相对/行为者中立这个区分的阵营,代价是要放弃持相反理由本体论观点的人。假定我认为理由只是事实,也认为不存在独特的指示性事实(indexical facts),相反,认为存在既可以用指示性术语(indexical terms)也可以用非指示性术语描述的日常事实。因此,在2005年1月17日晚上6点13分喝啤酒会使MR(指本文作者Michael Ridge)快乐这一事实与现在喝啤酒会使我快乐这一事实等同。这时我们有一个事实,但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式表达。在这类本体论观点下,基于理由陈述的区分版本看起来用处不大。因为,让我们假定,现在喝啤酒会给我带来快乐这一事实为我喝啤酒提供了一个行为者相对理由——一种利己主义的理由。在基于理由陈述的区分版本上,只有当理由的完整陈述必须包含对把其作为理由的那个行为者的代词指称时,理由才是行为者相对的。然而,如果理由只是事实(这是我的理由本体论),那么“这个理由(读作:这个事实)的完整陈述必须包含对我的代词回指”这一点就显然不为真。除了说喝啤酒会让我快乐,你也可以说我的理由是喝啤酒会让MR快乐。在这里的本体论中,这似乎就是对我喝啤酒的理由这一事实的完整陈述(有什么被遗漏了?),与我的理由的回指代词陈述一样完整。事实上,在这些本体论观点下,很难看出有任何理由会是行为者相对的,因为任何事实的完整陈述都可以不使用任何指示词。不仅如此,这个问题不仅限于这个特定的本体论。如果有人认为理由就是真命题或事态,并且认为不存在任何不可还原的指示命题(indexical propositions)或事态(只存在这些命题或事态的指示性“表征模式”),那么这个人就会因为这个原因而难以使用理由陈述的区分版本。

这并不是说不存在一种这样的本体论,它可以为基于理由陈述的区分版本发挥作用提供框架。我随便一想就能想到两种。第一,有些人认为一个理由不只是一个事实,而是一个事实加上一种特定的表征模式(可以说是一种理解事实的特定方式),他们很可能很好地利用基于理由陈述的区分版本。第二,有些人认为理由只是事实,但认为确实存在不可还原的指示性事实,他们也可以理解基于理由陈述的区分版本。尽管如此,这种区分版本排除的合理本体论观点有点过多,代价看起来相当大。因此,虽然内格尔基于原则的区分版本排除了特殊主义者,但佩蒂特基于理由陈述的区分版本也排除了持有更宽泛的理由本体论观点的人。我们应该看看能否做得更好。

3

基于视角的观念

历史上得出行为者相对/行为者中立区分的第三种方式是就可以识别理由的视角而言的。其基本想法是,确定一个适当客观的视角,并认为从这个视角就可以理解行为者中立理由,但无法理解行为者相对理由。丹西似乎就是以这种方式解读内格尔:

内格尔认为有三类理由。第一类是完全主观的理由,例如当我们在餐厅从菜单里选菜品时发挥作用的那种理由……但客观理由有两种。第一种是行为者相对理由……第二种是行为者中立理由。两者在一定距离下都可以被识别,因为我们迈向客观性的过程中逐渐削去自身视角的特殊性。当然,行为者相对理由没有那么客观,尽管从更客观的视角可以识别们,并且在某种意义上认同它们。然而,被识别和认可的不是行为者在(例如)自己的终身计划中发现的那种重要性;这种重要性本身无法从更远的视角识别。当我们远离行为者自身的视角时,所能认识到的只是他在其中找到了重要性,这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Dancy 1993: 146)

对内格尔的这种解读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他使用“无源之见”这个隐喻的启发。不仅如此,在《利他主义的可能性》一书中,内格尔确实认为,行为者相对理由(他当时称之为 “主观”)无法从某种非个人化视角识别。然而,这恰恰本该是一个实质性且极具争议的论证的结论,而内格尔后来是拒绝这个论证的(受尼古拉斯・斯特金(Nicholas Sturgeon)论证的影响;见斯特金1974)。内格尔清楚地意识到,如果行为者相对理由不能从适当的客观视角被理解,那么这一点是需要通过论证来建立的。这不是他对行为者相对性定义的一部分;要不然其主要结论本可以由语言命令(linguistic fiat)确定,从而本可以跳过《利他主义的可能性》中的大部分论证。但是,正如我们看到的,他反而是根据理由的普遍形式来定义行为者相对性。

然而,即使这不是内格尔所想的,这种进路在哲学上难道就不能是既有用也重要的吗?毕竟,这个区分有一个优点,它是特殊主义者可以使用的。因为视角的客观程度不同这一想法,即使与相当激进的特殊主义形式也并非是明显不相容的,它也不像基于理由陈述的区分版本那样,会排除大量的理由本体论观点。然而,无论如何,尽管这种区分是有用的,但它并不适合去做传统上归于行为者相对/行为者中立这一区分要做的工作。首先,对于提出的任何区分版本来说,一个合理的检验标准是:它能够无可争议地把利己主义的理由当作行为者相对的,把效用主义的理由(更简单地说,最大化幸福)当作行为者中立的。毕竟,这些也许是每类理由中分别最常用作范例的情形。此外,当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谈论“实践理性二元论”中的自利理由和普遍仁爱(general benevolence)理由时,这个区分通常被认为在更抽象的意义上捕捉到了他的真实想法(参见Sidgwick 1907)。

关键点在于,我们还远远看不出,基于视角的区分能够满足这个检验标准。内格尔企图证明在他的意义上的行为者相对理由(包括利己主义的理由)不能从适当的客观角度来理解,但这一企图被普遍认为是失败的,正如许多企图表明利己主义与某些恰当的客观视角不相容来反驳利己主义(以及更普遍的行为者相对主义)一样。因此,也许利己主义的理由终究可以被理解为客观的,即使是基于任何一种客观性观念中的理想客观视角来说。尽管也许并非如此;也许还有更巧妙的论证可以表明,行为者相对性与某种重要且独立的客观性观念不相容。无论如何,这充其量也只是一种非常有争议的直觉,而不是已经无可争议地证实了的东西,单凭这一点就足以让我们暂缓使用基于视角进路的区分版本。利己主义的理由是典范的行为者相对理由,它们作为这类理由出场应该是毫无声息,而不是掀起轩然大波的。不仅如此,不只是利己主义理由是如此,所有行为者相对性的范例出场都应该是如此。与自己最亲近这种特殊关系产生的理由也是典型的行为者相对理由,但基于视角进路,它们一般会如此安静出场也是很不清楚的。因此,即使我们持有单个特定的客观性观念,那些看似典型的行为者相对性的例子是否确实如此,仍然会有很大的争议。这是很不幸的。行为者相对/行为者中立这一区分,应该在一开始就提供框架来解决这些争论(更多相关内容,参见 Dreier 1993),而不是在争论解决后我们才有把握使用它。然而,对于什么是正确的客观性观念以及任何给定的观念具有何种蕴含,争议也非常大。这可能使得行为者相对/行为者中立区分从一开始就有陷入泥潭的风险,从而变得近乎毫无用处。更好的办法是,先用对应于理由的那个原则的逻辑形式来定义行为者相对性和行为者中立性,然后让其变为一个实质性争论的问题:如此理解的行为者相对理由是否可以从各种客观的视角得到理解。

4

再论基于原则的观念

我们似乎已经走到了论辩的(dialectical)死胡同。基于原则的方式很好地得出了这个区分,但对特殊主义者却不可用。基于理由陈述的方式只基于理由的某些本体论观点才站得住脚,对大量其他合理的本体论观点似乎毫无用处。最后,基于视角的方式有转换主题的风险,或者至少使得这个区分的应用陷入泥潭,由此在框定争论这点上变得毫无用处,而框定争论是其本来要做的工作。

不过幸运的是,基于原则的进路实际上有一种理解方式可以与特殊主义相容,我们建议对这一区分做这样的理解(这超出了现有文献,但本着“善意修正”的精神对内格尔的论说做出这种理解)。这里的关键之处在于,不把内格尔的普遍性观念嵌入这个区分的表述。因此,我们可以允许,一个给定的考虑因素(事态,或情境的特征;在这里插入你喜欢的理由本体论观点)在某种情境下是一个理由,但在另一种情境下根本不是理由(甚至是相反的理由),出于这两种情境之间的差别。至少,做出区分的方法不应该排除这一点。这样一来,这种区分就相容于特殊主义者青睐的理由整体观。

不过,这很快就引出一个尴尬的问题。内格尔是根据纳入的普遍原则作出区分,而内格尔的原则是全称量词概括,认为只要行为者能促进某种事态,他就有理由这样做。因此,我们要有不同的方式来理解“理由的普遍形式”,或者像人们也许会喜欢说的,与理由相对应的那个原则。幸运的是,有一个现成的替代观念。正如麦基弗(Sean McKeever)和里奇(Ridge)在其他地方论证的那样(参见 McKeever和Ridge 2006),有一类有限(hedged)的道德原则相容于特殊主义者的理由整体观。麦基弗和里奇称之为“默认原则”,它们很适宜于使得内格尔基于原则的区分,甚至对丹西这类刚性(hardy)特殊主义者来说也是可用的。作为讨论的背景,回顾一下整体观理由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在这个地方是理由的因素,在其他地方可能根本就不是理由,甚至是相反的理由。举例来说,给父亲带来快乐这一事实是他儿子亲吻其脸颊的理由,但同样的考虑(它会给他带来快乐)可能根本不是他看凶杀电影的理由。直观地说,在后一种情况下,给他带来快乐这一事实作为理由的地位被“否决”了,因为这种快乐是嗜虐的(或者是一种堕落的表现,或其他什么)。因此整体主义者称这些事实为“否决因子”(defeaters)。这也相容于整体主义者所说的“使能因子”(enablers)——这些事实对于其他事实作为理由发挥作用是必要的。事实上,将使能因子与理由区别开来,也有助于防止对行为者相对理由和行为者中立理由区分的另一个挑战:所有理由都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指称行为者,因为存在一个理由就意味着行为者能够做该行为。把这种回指看作无足轻重就可以防止这种反驳,但人们也许相反坚持,行为者实施行为的能力,是一种使能条件(enabling condition)而不是理由本身的一部分;关于沿着这些思路的论证,参见Ronnow-Rasmussen 2009。无论如何,手上有了这种机制,默认原则有助于模定(craft)一个行为者相对/行为者中立的区分版本,它是每个人(或几乎每个人)都可以接受的。

给定整体主义,一个举足轻重且为真的理由原则必须能够容纳否决因子。容纳的方式有两种。首先,我们可以尝试在前件中列出所有可能的不同否决因子,并主张这些因子都没出现。然而,刚性的特殊主义者可能会坚持认为这是愚蠢者的游戏,根据在于,不事先考虑所有出现理由的无限可能语境之前,就无法确定包含所有可能否决因子的完整清单。毕竟,特殊主义观点的一个部分是,道德太过复杂,没有任何这样的原则在我们的掌握之中。特殊主义者容许在原理上可能有一无限长的概括,它能列出所有的否决因子,但否认这算作一个原则,因为它不具有解释力。然而,还有一种进路,正是这种进路启发我们提出默认原则这一想法。与其试图列出所有可能的否决因子和与之抗衡的理由,不如对它们进行量化(quantify)。这个方法通过阐明性的例子最容易理解。回到我们关于快乐和虐待狂的例子,考虑以下默认原则:

(P)对于所有可能的行为者(p),所有可能的行为(x)和所有事实(F),如果F是大概这样的一个事实,即p做x这一行为会促进快乐,而这一情境没其他特征解释为什么F不是去做x的理由,那么F就是p做x的理由。

(P)与特殊主义者的整体理由观是相容的。当快乐这一事实作为理由的地位被虐待狂否决时,“这一情境没其他特征无法解释为什么F不是一个理由”这一子句没有得到满足。不仅如此,很难明白特殊主义者如何真正反对像(P)这样温和的原则。毕竟,(P)是相容于这一论点的:“存在无限多可能类型的理由,还有与这些理由对应的无限多可能的否决因子”。因此仅仅是默认原则的可得性(availability)并不蕴涵,这种规范性景观可以被有限地(更不用说可实现)整理成简短的公理组,就像罗斯的初定义务论清单那样。进一步说,这些原则在逻辑空间中的可得性,其本身并不蕴涵道德思想和判断具有可能性就预设了这些原则。因此,这些原则的可得性相容于丹西的特殊主义的经典表述,按照观点,“道德思想和判断的可能性,并不取决于能否提供恰当的道德原则。”(丹西2004:7)

从行为者相对/行为者中立的区分来说,这些原则有什么好处?默认原则允许人们以与内格尔大致相同的方式得出行为者相对/行为者中立区分,但不用因此排除特殊主义者。对这一区分的初步解释如下。一个给定的默认原则在陈述作为理由的因素时要么包含一个自由行为者变量,要么不包含。如果包含了,那么理由是行为者相对的;如果不包含,那么理由是行为者中立的。然而,这并不完全正确。因为每个理由的表述,都将是关于一个行为的表述,而这个行为对于有理由的行为者是能做的。毕竟,我不可能有理由去做只有别人才能做的行为。由于这种对行为者的回指完全是无足轻重的,我们必须在定义中明确地补上:这种回指不足以使得理由成为行为者相对的。否则,由于这个无足轻重的回指,所有理由都会作为行为者相对理由出现,而这是说不通的。事实上,帕菲特的讨论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解释说:

即使你和我试图实现某个共同的目标,我们也可能处于不同的因果情境中。我可能有理由去促进我们的共同目标,但你可能没有,因为你做不到。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行为者中立的理由也是行为者相对的,因此这个意义与我们的讨论无关。(Parfit 1984:143)

这表明,行为者相对/行为者中立区分的陈述应该稍稍修改一下。与给定理由相对应的那个默认原则,要么在理由陈述中包含一个非-无足轻重(non-trivial)的自由行为者变量,要么不包含。如果包含,那么理由是行为者相对的;否则,它就是行为者中立的。这个想法是,对于某个事实是其理由的那个行为者来说,使用自由行为者变量只是用来表明这个行为是他能做的,这个意义上的自由变量必定包含在任何理由的表述中,故而是无足轻重的。因此,与默认原则(P)相关的理由[见上]是行为者中立的,只要自由行为者变量“p”的唯一使用是无足轻重的,只表明x是p能做的行为。相比之下,与以下原则相关的理由是行为者相对的:

(P*)对于所有可能的行为者(p),所有可能的行为(x)和所有事实(F),如果 F 大致是这样的事实,p做x这一行为会促进p的快乐,而这一情境的其他特征无法解释为什么F不是做x的理由,那么F就是p做x的理由。

与(P)不同的是,(P*)中给出的理由陈述包含对自由行为者变量的非-无足轻重的使用,它坚持促进的快乐必须是P的快乐。因此,与(P*)相关的理由是行为者相对的。不难看出,对区分提出的这种解读应该很容易通过上面说的检验标准,把客观效用主义的理由归为行为者中立的(与(P)一样),将利己主义的理由归为行为者相对的。此外,很容易看出,这种解读在对行为者相对性和行为者中立性的其他范例进行分类时,直觉上也是令人满意的。放弃内格尔的普遍性假设,转而支持更温和的默认原则,似乎能使我们很好地理解他的区分,而且不用排除甚至相当激进形式的特殊主义。

然而,在我们过于容易接受这一结论之前,我们必须先解决对默认原则的一个重要反驳[4]。这种挑战坚持认为,它们是根据其逻辑形式而成为空洞的真理。由于默认原则是全称量词条件句,因此只要存在一个前件为真而后件为假的真实例子时,它就是假的。空洞性反驳背后的担忧是,默认原则的逻辑形式与道德解释的一种非常可行的假设相结合,就蕴含只要默认原则的后件为假,那么前件也会是假的,而在这种情形下,该原则本身就是空洞的真理。请考虑下述愚蠢的默认原则:

LY: 对于所有的行为x,如果(a) x将在闰年完成,并且(b)这种情境的其他特征无法解释为什么在闰年做x不是不做x的道德理由,并且(c)支持x的理由无法解释为什么根据 x 将在闰年完成的这个事实,x不是不当的,那么由于x将在闰年完成,x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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