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案例法
考虑以下哲学推理的范式例子,其中哲学理论被认为因与特定假设案例的直觉相矛盾而被表面上所破坏:
Gettier 案例(Gettier 1963):
假设史密斯和琼斯申请了某份工作。史密斯相信,基于强有力的证据,琼斯将得到这份工作,而且琼斯的口袋里有十枚硬币。他由此推断,将获得这份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个硬币。然而,想象一下,史密斯不知道的是,他本人而不是琼斯将得到这份工作。而且,史密斯也不知道的是,他自己的口袋里有十枚硬币。
盖蒂尔直觉:史密斯不知道获得这份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枚硬币。
合理的真实信念知识理论:S 知道 p IFF S 有合理的真实信念 p。
移植案例(Thomson 1976):
假设您是一名移植外科医生,现在有五名患者,每个患者都需要不同的器官,以防止迫在眉睫的死亡。您的医院也有合适的捐赠者进行例行检查。如果你不由自主地(秘密地)摘取她的器官并将其移植到有需要的五个人身上,你肯定会导致她的死亡,但也会阻止五个人的死亡。
移植直觉:为了拯救五个人而摘取一个人的器官在道德上是不被允许的。
行为功利主义道德理论:行为 A 在道德上是正确的 IFF A 使福祉最大化。
中华民族案(1978年)
假设中国公民被组织起来,在功能上相当于人类的大脑,并以与大脑与人体互动的方式在功能上相当于人类的身体互动。
中华民族直觉:如此组织起来的中华民族将缺乏品质(即,作为中华民族不会有任何感觉)。
功能主义心理理论:S 具有心理状态 M IFF S 包含功能状态 F 的实现。
旗杆案 (Bromberger 1966)
假设一根旗杆在明亮的阳光下立在水平地面上。根据旗杆影子的长度和太阳在天空中的高度,根据相关的光学定律,我们可以推断出旗杆的高度。
旗杆直觉:旗杆的高度不能用其影子的长度来解释。
演绎法理解释理论:E 是 F 的解释 IFF E 是一组真理,它演绎地暗示 F 并且演绎本质上依赖于经济学概括。
这样的例子可以很容易地增加,包括关于个人身份的文献中的远程传输和裂变案例,关于因果关系和解释的文献中的先发制和副现象案例,认识论中的千里眼和恶魔案例,决策论中的纽科姆案例,文献中的法兰克福案例自由意志、精神内容文献中的双地球和沼泽人案例、心灵形而上学中的杰克逊玛丽案例、应用伦理学中的手推车案例、规范伦理学中的体验机器案例等等。
在每一个这样的例子中,所讨论的理论或概括与直觉内容相抵触的事实被视为反对该理论或概括的(可废止的)证据。同样,理论暗示与直觉一致的结果这一事实通常被认为构成对该理论的表面支持。 (关于这种推理的逻辑结构的进一步讨论,参见补充文件《案例法的逻辑结构》。)
如果我们考虑一下哲学方法论与自然科学方法论之间的对比,直觉的这种使用也许会更加清晰。经验科学家必须进行某种经验观察,以证实或否定其学科所涉及的理论。相比之下,如果从她的实践来判断,这位哲学家似乎能够大部分或完全从扶手椅上进行。如果人们认为自然科学主要响应的证据是经验观察产生的证据,那么从扶手椅上进行的哲学(和其他)探究似乎必须有一些其他(假定的)证据基础。一个自然的(尽管有争议的)建议是直觉被视为哲学探究中的主要证据。
(当代一些关于诉诸特定假设案例的方法论和认识论的讨论将它们视为“思想实验”,并努力将此类案例在哲学探究中的作用与思想实验在经验科学中的作用进行类比(霍洛维茨和梅西) 1991;Sorensen 1992)由于第 1.3 节中概述的原因,此处不再进行这种类比。)
2.3 一般直觉
上面的四个例子(§2.2)涉及诉诸关于哲学理论中特定假设案例的直觉。然而,还有其他诉诸直觉的突出例子,例如认识论理性主义者的例子。就目前的目的而言,认识论理性主义者认为,对某些命题的信念不是通过感觉经验、内省或记忆来证明的,而是通过理性直觉来证明的(BonJour 1998;Bealer 1998)。
理性主义的一种传统论证诉诸于各种命题,这些命题(a)我们似乎显然有理由相信这些命题,并且(b)似乎不是通过经验来证明其合理性,而是简单地通过我们似乎看到或理解它们是真实的。可能的候选者包括经典逻辑原理、基本算术、分析命题、颜色或形状排除原理以及及物性主张。以下例子具有代表性:
[R1]
没有什么可以同时是红色和绿色的。
[R2]
2+2=4[R3]
如果A比B高且B比C高,则A比C高。
[R4]
没有圆的正方形。
[R5]
(P 和 Q) 意味着 Q。
在认识论、道德理论、形而上学和心灵哲学中推动许多哲学理论化的假设案例在某种意义上在内容上是特殊的。理性主义者的例子通常更为普遍。
事实上,在普遍性的各个层面上都存在着具有哲学意义的命题,它们可能是直觉的内容。以下是一些被认为是直观的一般命题的例子:
[G1]
如果S 有理由相信p 并且有理由相信□(p⊃q),那么S 有理由相信q。
[G2]
如果X是一堆沙子,那么即使去掉一粒沙子,X仍然是沙堆。
[G3]
仅当 S 本来可以采取其他行动时,S 才能自由地执行行为 A。
[G4]
对于每个财产 P,都有一组拥有 P 的个体(可能是空的)。
[G5]
通过不在给定直线上的给定点,恰好存在一条与给定直线平行的直线。
[G6]
一个人 y 在数字上是否与之前的人 x 相同只能取决于 x 和 y 的内在事实以及 x 和 y 之间的关系。
[G7]
任何两个可能的行为在所有非道德方面都完全相同,在所有道德方面也必须完全相同。
2.4 直觉作为证据:直觉与直觉
前面几节的目的是表明,许多哲学探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直觉作为证据或理由。然而,这样的说法是模棱两可的。说 p 被视为证据的直觉可能是声称一个人拥有直觉的事实被视为某种证据(直觉),或者可能是声称直觉的命题内容(直觉)被视为证据。这两个选项可能是兼容的。 (参见 Climenhaga 2018,了解前者的概率辩护,这使得后者也可能成立。)
将直觉视为唯一的证据被认为是对哲学的过度心理学化(Pust 2001),并且正中了纸上谈兵和经验主义怀疑论者的下怀(Williamson 2007;Deutsch 2010)。毕竟,如果一个人的最终证据是心理学的,那么为什么这些状态或事件应该被视为根本不是心理学的主张的证据——关于知识、道德、形态等本质的主张,这似乎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对于哲学家应该将他们的许多努力视为旨在解释我们心理表征的结构和内容的紧缩建议,请参阅 Goldman 1999, 2007。)此外,最明确的哲学论证和分析似乎根本不可信。来自心理学前提(即关于某些人或某些人的直觉的前提)。相反,他们诉诸有关知识、正当性、道德、解释等的主张。
另一方面,无法解决所讨论的命题是直观的事实(即直觉的内容),这似乎是忽略对一个人相信命题的明显理由的重要理由。虽然我们在哲学中的大多数推定证据都由非心理命题组成,但有资格使我们的证据的命题必须与我们的认识论理由有关。即使哲学上的论点很少包含有关命题的直觉的前提,我们在论证中接受前提的理由在确定论点的最终正当性方面非常重要。
因此,最好将直觉被视为哲学中的证据的观点最好地认为,就许多哲学的核心问题而言,我们相信答案的理由(至少是基本上是)在我们拥有合适的直觉中的理由。并不能得出,所有明确的哲学推理都可以正确地表示为从命题开始,表明我们有各种各样的直觉(该路线是自欺欺人的,并且无法通过推理来考虑理由)。简而言之,观点是,采取直觉的出现是为了为其与表面上的正当辩护有关的人提供信仰。另外,它认为S的直觉使P Prima表面上有理由相信p。因此,鉴于证据的宽敞观点,直觉和直觉都是证据,前者的发生被视为表面上的表面上的非针对性的理由,即接受后者和后者作为潜在的基础,以此作为推理的理由的潜在基础。进一步的主张。
那些宁愿专注于知识而不是理由的人可以说,直觉被视为证据是基于直觉的信念(如果直觉与信仰不同)或直觉信念通常被视为知识,并将其视为证据为了进一步的主张。他们也可能允许直觉,当Perivical the the the perivential时,它是一种知道P,从而将P作为证据的一部分的一种方式(Cath 2012)。
直觉被视为哲学证据的观点已受到许多哲学家的最近攻击(Williamson 2007; Cappelen 2012; Deutsch 2015)。批评家似乎显然希望否认哲学实践将直觉视为其内容的表面上的正当理由,要么是因为他们否认存在直觉(至少是由Sui Generitis confaction的特征),要么是因为他们对这样的持怀疑态度如此怀疑。国家可以作为其内容的表面上的辩护。尽管威廉姆森(Williamson)如上所述,他不能自省地定位此类州,但卡佩伦(Cappelen)和德意志(Deutsch)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内省的吸引力,相反,人们对哲学实践和写作的关注很少揭示出对直觉的吸引力的证据。取而代之的是,他们声称哲学中有影响力的讨论的密切关注揭示了各种主张的理由的最终来源。
对这种直觉作用的修订观点的重新加入采取了各种形式。对所讨论状态的理解可能需要仔细的内省和上面出现的那种理论化。此外,人们可能会怀疑直觉的性质是正确的,而不会怀疑直觉的存在。进一步的重新加入指出,卡佩伦(Cappelen)和德意志(Deutsch)讨论的许多书面作品是合理地用于指定直觉的(Bengson 2014),此外,对许多基于案例的推理的仔细分析都揭示了它涉及涉及绑架性或解释性的涉及涉及性或解释性的介入。关于案件的直觉内容是主要解释理论的主要解释(孔2022,2024)。最后,提供支持有关各种思想实验判决的论点与作者采取(隐式或明确的)直觉不一致,以作为其内容的表面上的正当理由(Bengson 2014; Devitt 2015)。
3。挑战和防御
3.1对怀疑挑战的四个限制
对直觉的怀疑论者声称,我们对相信直觉的内容没有理由。事先考虑了合适的持怀疑态度必须具有的特征,将允许下面更大的简化,还将有助于揭示该论点的共同特征。
首先,这样的论点是关于直觉(一般直觉或某种特定直觉的直觉)的结论的论点,不能证明我们相信他们的内容。因此,任何这样的持怀疑态度的论点都必须有一个前提,以说明信仰理由的必要条件。称此前提为“规范性前提”。其次,这样的论点必须包含一个前提,即基于有关直觉的信念不能满足规范前提中提出的正当信念的必要条件。称此前提为“非规范前提”。
第三,关于直觉的选择性怀疑主义的成功论点必须是同样适用于许多其他推定合理的信念来源的论点。毕竟,如果有争议的论点还将证明对感知信念和/或纪念和/或内省信念的怀疑态度,那么它对基于它们的直觉或信念没有什么明显的问题。将此限制称为成功的论点“本地怀疑主义的约束”。
最后,这常常被忽略,(a)规范和非规范前提的理由必须由某种证据或理由提供,而不是该论点造成的直觉,而(b)我们必须缺乏良好认为我们对规范或事实前提的信念使对规范前提提出的正当信念的必要条件失败。将这些要求的结合称为“非自我调解约束”(Bealer 1992; Pust 2001;但请参见Silva 2013)。虽然对此限制的行动并未提供理由认为问题的论点不合时宜,但似乎对持怀疑态度的论点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该论点旨在根据理由的前提来产生反思合理的信念。鉴于要讨论的各种怀疑论点的支持者仅仅是当地怀疑论者,因此当然,他们似乎提供了旨在诱使哲学上合理地信仰当地怀疑论关于直觉的论点。
试图将反对直觉的持怀疑态度的论点解释为降低直觉具有证据价值的假设的一种。但是,请注意,他们的支持者(a)需要对还原所要求的相关推论原则进行一些理由,并且(b)可能会被剥夺任何合理的积极认识论立场,更不用说足以证明典型的直觉skeptic skeptic的高度犯罪。认识论对经验询问。
3.2缺乏独立校准的论点
关于直觉的一些怀疑论认为,直觉在认识论上是非法的,因为它不能独立校准。在康明斯对论点的有力介绍中,这种独立的校准要求是为了证明我们应该“将哲学直觉视为认识论上毫无价值的结论是合理的”(1998:125)。
让我们说的论点如下:
缺乏独立校准的论点
[P1]
仅当人们对推定的来源具有可靠的信念具有独立的理由时,才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推定的证据来源的内容。
[P2]
我们对直觉是可靠的信念缺乏独立的理由。
[C]
我们没有理由相信直觉的内容。
尽管它在与科学仪器等各种衍生的认知来源有关,但显然[P1]与局部怀疑主义的约束有关。这是一个原则上不满意的需求。如[p1]所暗示的,必须由其他来源x校准直觉,那么[p1],必须通过另一个证据来源对x进行校准,y本身必须校准,等等。有些事实,有些人认为不可能达成正当的信念,而另一些人则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这样做。如果前者是正确的,那么[p1]将不受局部怀疑论的约束。相反,后者是正确的,则[P1]为false。此外,很明显,[P1]的论点将需要证明对认知直觉的依赖,因此违反了非自以为是的要求。
什么[P2]?撇开对证词的非还原性账目,独立校准似乎不太可能成功地完成各种哲学相关的直觉,至少鉴于上述直觉的更加有限。主要原因是直觉内容与适当独立来源证明的那些信念之间缺乏重叠。看来,一个人的意识似乎不是一个假设的情况是一种知识,正确的行动,或者假设实体是有意识的情况,或者两个时间上不同的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同样,尽管感知可能表明某种命题的真理并因此可能是其可能性,但它似乎无法证明非事实真理的可能性或任何命题的必要性。
3.3不可靠的论点
一个更合理的规范前提将认为,不可靠(而不是无法校准)的能力无法证明信念合理,产生以下内容:
不可靠的论点 - 第一个版本
[P1]
只有在可靠的情况下,只有在推定证据来源的基础上相信(唯一的)基础,这是有道理的。
[P2]
直觉(或T型的直觉)是不可靠的。
[C]
基于直觉(或T型直觉)的信念是没有道理的。
就规范性前提而言是为了阐明必要的真理,它开放了“新的邪恶恶魔”对可靠性的必要性的反例(Cohen 1984),根据这些对象,根据我们的经验和信念的主题,我们像我们一样是合理的。即使他们是欺骗性邪恶恶魔的受害者。由于这里将违反对可靠性条件的自然解释,因此许多人认为可靠性(因此理解)不是合理的信念的必要条件。
但是,即使是那些拒绝[P1]的人,通常允许这样的充分理由认为推定的证据来源是不可靠的,就足以打败它可能提供的任何表面上的正当理由。因此,我们可以按照以下论点进行重新重新制定该论点,以便为其提供更合理的规范前提:
不可靠的论点 - 第二版
[P1*]
仅当一个人缺乏(不败的)认为这不可靠的理由(不败的)理由时,就可以相信(唯一的)证据来源是合理的。
[P2*]
我们(不败)认为直觉(或T型直觉)不可靠的原因。
[C]
因此,基于直觉(或T型直觉)的信念是没有道理的。
由于对[P1]或[P1*]的辩护需要呼吁认知直觉,因此任何通过这种辩护的尝试都意味着对所有直觉,所有认知直觉甚至所有规范性直觉的持怀疑态度的结论,都不会观察到非自我的。破坏约束。
尽管如此,值得考虑的是试图通过认为某种形式的直觉(不包括认知直觉或至少是为前提所需的认知直觉)来证明更有限制的持怀疑态度论点的可能方法。不可靠。鉴于相关的非规范前提必须声称,所讨论的类型的直觉比true(或同样可能是错误的)更频繁的错误,因此似乎需要基于足够多的案件的归纳理由在其中我们有理由相信〜p,而p是直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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