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2. 逻辑
2.1 不同的逻辑概念
2.2 不同的逻辑概念如何相互关联
3.本体论
3.1 本体论的不同概念
3.2 本体论的不同概念如何相互关联
4. 重叠领域
4.1 形式语言和本体论承诺。 (L1) 满足 (O1) 和 (O4)
4.2 对于存在的事物,逻辑是中立的吗? (L2) 遇见 (O2)
4.3 形式本体。 (L1) 满足 (O2) 和 (O3)
4.4 卡尔纳普对本体论的拒绝。 (L1)遇见(O4)和(结束?)(O2)
4.5 基本语言。 (L1)遇见(O4)和(新的开始?)(O2)
4.6 思想的形式和现实的结构。 (L4) 遇见 (O3)
5. 结论
参考书目
学术工具
其他互联网资源
相关条目
一、简介
逻辑和本体论都是哲学的重要领域,涵盖大型、多样化和活跃的研究项目。这两个领域有时会重叠,并且会出现与这两个领域都相关的问题或问题。这篇调查文章旨在讨论其中一些重叠领域。特别是,不存在逻辑与本体论交叉的单一哲学问题。部分原因是逻辑和本体论的哲学学科本身是相当多样化的,因此存在许多交叉点的可能性。在下文中,我们将首先区分“逻辑”和“本体论”术语所涵盖的不同哲学项目。然后我们将讨论不同接触领域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逻辑”和“本体论”是哲学中的大词,不同的哲学家以不同的方式使用它们。根据这些哲学家的意思,当然,也根据哲学家的观点,有时在哲学文献中可以找到关于他们之间关系的惊人主张。但是,例如,当黑格尔使用“逻辑”,或者更好的“Logik”时,他的意思与这个词在当代哲学场景中的大部分含义完全不同。我们不会试图考察逻辑和本体论不同概念的历史,也不会试图考察关于它们关系的争论的历史。相反,本文将自上而下地审视这个问题,重点关注目前正在积极争论的重叠领域。有关更多历史信息,请参阅 Kneale 和 Kneale 1985。尽管如此,两位历史上重要的人物,即戈特洛布·弗雷格 (Gottlob Frege) 和伊曼纽尔·康德 (Immanuel Kant) 将在下面重复出现。
2. 逻辑
当代哲学中的“逻辑”标题下有几个截然不同的主题,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有争议的。
2.1 不同的逻辑概念
一方面,逻辑是对人工形式语言的某些数学特性的研究。它涉及一阶或二阶谓词演算、模态逻辑、lambda 演算、范畴语法等语言。这些语言的数学特性在证明论或模型论等逻辑分支学科中进行研究。如今在这一领域所做的大部分工作在数学上都是困难的,而且为什么这被认为是哲学的一部分可能并不明显。然而,这种意义上的逻辑源于哲学和数学基础,并且通常被视为具有哲学相关性,特别是在数学哲学及其在自然语言中的应用。
第二门学科,也称为“逻辑”,涉及某些有效的推论以及与之相关的良好推理。这里的想法是,存在某些有效推理模式,它们本身就是研究对象,并且与某些良好推理模式相关。如何更准确地理解推论和推理之间的这种联系以及它达到何种程度是有争议的,并且超出了本次调查的范围。然而,更多信息请参见 Christensen 2005。无论如何,逻辑并不能概括出良好的推理。这就是理性理论的工作。相反,它涉及的推论的有效性可以追溯到该推论中涉及的表征的形式特征,无论是语言的、心理的还是其他表征。仅通过查看推理中涉及的表示形式,某些推理模式就可以被视为有效。因此,这种逻辑概念将有效性与形式有效性区分开来。只有当前提的真实性保证结论的真实性时,推论才是有效的,或者如果前提为真,则结论也必须为真,或者,如果前提不能是真实的,则推论是有效的。正确,但结论是错误的。
如此理解的有效性只是一个模态概念,一个关于情况必须如何的概念。其他人可能认为有效性涉及更细粒度的高内涵概念,但无论如何,如此理解的有效性并不是逻辑所关心的。逻辑涉及形式有效性,可以如下理解。在表征系统中,例如语言,只要表征的某些部分的表征或语义特征保持固定,某些推论就可能始终有效,即使我们抽象或忽略表征的表征特征。陈述的其他部分。因此,举例来说,只要我们坚持使用英语,并且保持某些单词(如“some”和“all”)的含义固定,某些推理模式(如亚里士多德的一些三段论)就是有效的,无论“some”和“all”的含义是什么三段论中的其他词。[1]称推论形式上有效就是假设某些单词的含义是固定的,我们处于一组固定的表示中,并且我们可以忽略其他单词的含义。保持固定的词是逻辑词汇,或逻辑常量,其他词是非逻辑词汇。当推论在形式上有效时,结论就可以从前提逻辑上得出。这可以推广到非语言表示,例如图形表示,尽管这需要更多的工作。逻辑是对此类推论以及某些相关概念和主题(如形式无效性、证明、一致性等)的研究。在这个意义上,逻辑的核心概念是逻辑结果的概念。目前,如何更准确地理解这一概念存在广泛争论,对这些争论的调查可以在逻辑结果条目中找到。
逻辑的第三个概念认为逻辑是对特殊真理或事实的研究:逻辑真理或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逻辑可以被理解为一门旨在描述某些真理或事实的科学,就像其他科学旨在描述其他真理一样。逻辑真理可以被理解为最普遍的真理,即包含在任何其他科学旨在描述的任何其他真理体系中的真理。从这个意义上说,逻辑与生物学不同,因为它更普遍,但它也与生物学相似,因为它是一门旨在捕捉一定真理的科学。这种看待逻辑的方式通常与弗雷格联系在一起。
然而,这种逻辑概念可以与逻辑从根本上讲是关于某些类型的推论和逻辑结果的概念密切相关。根据这样的理解,逻辑真理只是由一种表示所表达的真理,这种表示在逻辑上不来自任何假设,即逻辑上来自一组空的前提。或者,逻辑真理是只要逻辑常量的含义是固定的,无论表示中其他部分的含义是什么,其真理性就得到保证。
还有其他“逻辑”概念。其中之一在历史上很突出,但在当代辩论中并没有得到广泛的代表。尽管如此,我们仍将在这里简要讨论它。根据这种逻辑概念,它是对思想或判断的最普遍特征,或者思想或判断的形式的研究。例如,这样理解的逻辑将涉及许多判断所表现出的主语和谓语结构的出现,以及判断的其他此类一般特征。它主要与思想有关,而不是直接与语言表征有关,尽管这一概念的支持者当然可以声称它们之间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谈论判断的形式将涉及与谈论语言表征的形式略有不同的“形式”概念。基本上,语言表征的形式是当我们抽象或忽略一切事物的表征特征时所剩下的,除了我们保持固定的逻辑常数之外。另一方面,思想的形式通常被理解为我们从其内容(即它的内容)抽象出来后剩下的东西。我们将在下面简要探讨这些形式概念如何相互关联的问题。这种逻辑概念与康德有关。康德区分了不同的逻辑概念(例如先验逻辑、一般逻辑等),但我们无法在这里讨论这些。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伊曼纽尔·康德 (Immanuel Kant) 的条目。
逻辑的一个重要的哲学方面,至少在处理逻辑结果和判断形式的意义上,是它的规范性。逻辑似乎为我们提供了指导,告诉我们应该如何推理,以及我们应该如何从一种表述推论到另一种表述。但我们根本不清楚它为我们提供了什么指导,以及我们应该如何更准确地理解逻辑对我们的推理施加的规范。例如,逻辑并不将我们置于“如果你相信
一个
你相信如果
一个
然后
乙
,那么你应该相信
乙
”。毕竟,也许我不应该相信
一个
如果
一个
然后
乙
首先。所以,我尤其不应该相信
乙
。反证法是说明这一点的一种论证形式。如果我相信 A 并且如果 A 那么
0
=
1
,那么这应该导致我放弃对 A 的信念,而不是导致我相信
0
=
1
。我的信念的后果可能导致我放弃它们。尽管如此,如果我的信念有一些理由,那么我至少有一些表面上但不一定是决定性的理由来持有这些信念的后果。不过,逻辑至少可以告诉我们这么多:每当我有理由相信
一个
如果
一个
然后
乙
,那么我有初步理由相信
乙
。请参阅 Harman 1986,了解逻辑没有独特的规范作用的观点;Field 2009 对哈曼的观点进行了精彩的批判性讨论,并论证了为什么逻辑应该与理性规范联系在一起。对此相关问题的调查可以在逻辑规范性条目中找到。
当然,逻辑并不能告诉我们在所有特定情况下应该如何推理或推断。逻辑不处理特定的情况,而只处理最普遍有效的推理或推理形式,无论推理的是什么,这些形式都是有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逻辑通常被认为是主题中立的。无论人们在思考或推理什么,它都适用。这种中立性,或者逻辑的完全普遍性,连同它的规范性,通常被表述为“逻辑是关于我们应该如何思考,如果我们要思考的话”或“逻辑是关于我们应该遵循的法则的科学”。无论我们怎么想”。关于规范性存在着众所周知的哲学难题,如果逻辑是规范性的,那么这些难题也适用于逻辑。一是为什么思想家要受到这样的规范的约束。毕竟,无论我喜欢与否,为什么我不应该以我喜欢的方式思考,而没有某种规范来控制我的思维呢?为什么这样的思考会伴随着“应该”,即使我不想那样思考?回答这个问题的一个想法是采用“信仰的构成性目标”的概念,即信仰本身的目标是某种东西:真理。如果是这样,那么也许有人会说,通过拥有信念,我就处于一种规范之下,即我应该拥有真实的信念。如果人们认为逻辑上有效的推论的关键特征之一是它们保留了真理,那么人们就可以说逻辑定律是适用于有信仰的人的规范。有关信仰目标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Velleman 2000。逻辑的规范性不会成为我们接下来讨论的中心,但主题的中立性和普遍性将是。 [2]
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区分四个逻辑概念:
(L1)
人工形式语言的研究
(L2)
对形式上有效的推论和逻辑结果的研究
(L3)
对逻辑真理的研究
(L4)
对判断的一般特征或形式的研究
当然,存在一个问题:这些不同的逻辑概念如何相互关联。他们关系的细节引发了许多棘手的问题,但我们仍然应该简要地审视一下这一点。
2.2 不同的逻辑概念如何相互关联
(L1) 和 (L2) 之间的关系存在争议。一种直接但有争议的观点如下。对于任何给定的表示系统,就像自然语言中的句子一样,有且只有一组逻辑常量。因此,将有一种形式语言能够最好地模拟这些自然表示中存在的逻辑上有效的推论。这种形式语言将具有逻辑词汇,该逻辑词汇捕获逻辑常量的推理属性,并用非逻辑词汇对自然表示系统的所有其他相关特征进行建模。一种特别重要的表示系统是我们的自然语言。因此,(L1)是对一种有区别的形式语言的研究,这种有区别的语言通过其逻辑和非逻辑词汇很好地代表了我们自然语言的固定和非固定特征,至少假设我们的自然语言语言在这方面彼此相似。形式语言中的有效性是一种以适当的方式为该形式语言定义的技术概念,很好地模拟了我们自然语言表示系统中的逻辑有效性或逻辑结果。或者说,(L1) 和(L2) 之间的关系的这种观点是成立的。
然而,这种 (L1) 和 (L2) 之间关系的观点假设每个表示系统都有一组且仅有一组逻辑常数。相反的观点认为,哪些表达式被视为逻辑常量是一个选择问题,不同的选择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如果我们修正“相信”和“知道”,那么我们可以看到“
x
相信
p
” 暗示着“
x
知道
p
’(考虑到人们对知识和信仰的广泛持有的观点)。这并不意味着“相信”是绝对意义上的逻辑常数。考虑到其他利益,其他表达方式也可以被视为合乎逻辑。根据这个概念,不同的形式语言将有助于对给定不同组“逻辑常量”或含义保持固定的表达式的形式上有效的推论进行建模。
因此,这场辩论关注的是表示系统是否存在且仅有一组逻辑常数,如果是,那么哪些是逻辑常数。我们不会在这里陷入这场争论,但是有相当多的文献讨论什么是逻辑常数以及如何划分逻辑。对于一般性讨论和进一步的参考,请参见 Engel 1991 的例子。这场辩论中的一些经典论文包括 Hacking 1979,他捍卫了区分逻辑常量与其他表达式的证明理论方法。这里的主要思想是逻辑常数是那些可以通过证明理论的引入和消除规则给出含义的常数。另一方面,Mauthner 1946、van Benthem 1986、van Benthem 1989 和 Tarski 1986 捍卫了标记这种差异的语义方法。这里的主要思想是逻辑概念是“排列不变的”。由于逻辑对于表征的内容应该是完全通用和中立的,因此如果我们切换这些表征所涉及的对象,对逻辑来说应该无关紧要。因此,逻辑概念是那些在域的排列下不变的概念。 Van Benthem 1989 给出了这个想法的一般表述。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有关逻辑常量的条目。
上面简要阐述了(L2)和(L3)之间的关系。它们似乎密切相关,因为逻辑真理可以被理解为从一组空前提得出的逻辑真理,而 A 是 B 的逻辑结果可以被理解为如果 A 则 B 的逻辑真理。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更准确地进行这一过程。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由无限多个前提得出的逻辑结果的情况?逻辑真理都是有限可表述的吗?但就我们的目的而言,我们可以说它们是相当密切相关的。
另一方面,(L2) 和(L4) 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一些问题。其一,当然,存在一个问题,即判断具有形式意味着什么,以及它们是否在相关意义上具有形式。但理解这个问题的一种方式是直接将其与(L2)联系起来。如果思想和判断是由与心理表征有一定关系的头脑实现的,并且如果这些表征本身像语言一样构造,具有“语法”和“语义”(正确理解),那么判断可以像句子的形式一样被理解。这种思想观通常被称为思想语言假说,参见 Fodor 1975,如果它是正确的,那么在思想语言中可能存在逻辑和非逻辑词汇。当我们谈论形式上有效的推论时,可以按照我们理解语言表示形式的方式来理解判断的形式。因此(L2)和(L4)之间的关系是相当直接的。在这两种逻辑概念中,我们都处理逻辑常数,区别在于,一种处理心理表征系统,另一种处理语言表征系统。据推测,两者都会处理相应的逻辑常量集。尽管心理表征和语言表征形成了不同的表征集合,但由于它们彼此紧密相连,对于这些表征集合中的每一个逻辑常数,都会有另一个相应的句法类型并且具有相同的内容,或者在至少有相应的推理作用。
但这种关系的概念假设(L4)所关注的“判断的一般特征”或“判断的形式”涉及诸如思想语言中的逻辑常数之类的东西。这里,假设作为一种心理行为的判断是在本身具有句法结构的心理表征上进行的。判断的形式被理解为代表判断内容的表示形式,其中表示的形式沿着(L2)的思路被理解,涉及逻辑常数。但如果我们不能那样理解“判断形式”或“思维形式”怎么办?一种可能失败的方式是,如果思维语言假设本身失败,并且心理状态不涉及具有句法形式之类的表征。那么问题就变成了,首先我们应该如何更准确地理解“判断形式”,其次,逻辑作为与(L4)意义上的判断形式有关的学科,与(L2)有何关系?
回答第一个问题的一种方法是将“判决的形式”理解为不涉及判决中可能涉及的陈述,而是涉及判决的内容,即判决所代表的情况。判断的内容可以看作是命题,这些命题可以被理解为结构化的实体,例如罗素命题。这些命题是有序集,其成员是对象和属性。 (L4) 的这种概念如何与 (L2) 相关,部分取决于人们如何看待罗素命题中的逻辑常数。如果它们是高阶属性或函数,与其他对象和属性一起属于这些命题的成员,那么逻辑常量可能具有内容。但这似乎与对(L4)的理解相冲突,因为(L4)关注的是我们从所有内容中抽象出来后留下的形式。如果基于对(L4)的这种理解,人们似乎无法将“判断形式”(被理解为一旦我们从判断的所有内容中抽象出来后剩下的东西)与逻辑常数(如果后者有内容的话)紧密联系起来。
将“形式”理解为与判断有关的内容而不是判断本身有关的另一种方式是,将判断的内容、世界及其本身视为具有形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既不将“形式”与判断所涉及的表象联系起来,也不与作为其内容的命题联系起来,而是与被判断的世界联系起来。根据这样的概念,世界本身具有一种形式或基本结构。 (L4)将关注这个结构。那么(L4)如何与(L2)相关是一个有点棘手的问题。再次,一种方式可能是(L2)所关注的逻辑常量对应于它们出现的表示的结构,但不对该表示的内容做出贡献。这似乎又与逻辑常量本身所具有的内容不相容。因此,无论是将判断形式与判断中涉及的表征的“句法”结构联系起来,还是与该表征的内容相关联,或者与该表征的结构相关联,(L4) 和(L2) 部分取决于人们是否认为逻辑常量本身对内容有贡献。如果它们确实如此,并且如果形式与内容形成对比,那么紧密的联系似乎是不可能的。如果逻辑常量没有内容,那么它可能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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