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艺术定义的限制
2. 哲学史的定义
2.1 一些例子
3. 对定义的怀疑
3.1 受概念、历史、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观点启发的怀疑论
3.2 怀疑主义的一些后代
4.当代定义
4.1 传统主义的定义:制度和历史
4.2 机构定义
4.3 历史定义
4.4 功能(主要是美学)定义
4.5 混合(析取)定义
4.6 进化方法
5. 结论
参考书目
学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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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1. 艺术定义的限制
艺术的任何定义都必须符合以下无可争议的事实:(i)由其制造者有意赋予的实体(工艺品或表演)具有显着程度的审美兴趣,通常远远超过大多数日常物品,首次出现数十万个几年前,几乎存在于所有已知的人类文化中(Davies 2012); (ii) 这些实体对于文化局外人来说是部分可以理解的——它们既不是不透明的,也不是完全透明的; (iii) 这些实体有时具有非审美的——仪式、宗教或宣传——功能,有时则没有; (iv) 这些实体可能是由非人类物种、陆地物种或其他物种产生的;至少在原则上,它们似乎是可以被超具体地识别出来的; (v) 传统上,艺术品被其制作者有意赋予了一些属性,通常是感官性的,具有显着的审美趣味,通常超越了大多数日常物品; (vi) 艺术的规范维度——对艺术创作和消费的高度重视——似乎对其至关重要,艺术品可以具有相当大的道德、政治以及审美力量; (vii) 艺术总是在变化,就像其他文化一样:随着艺术家创造性地进行实验,新的流派、艺术形式和风格就会发展;品味和情感标准不断发展;对审美属性、审美体验和艺术本质的理解不断发展; (viii) 在某些但并非所有文化中,有一些机构注重具有高度审美兴趣但缺乏任何实际、仪式或宗教用途的文物和表演; (ix) 看似缺乏审美趣味的实体和具有高度审美趣味的实体经常被此类机构归为艺术品; (x) 除了艺术品之外,许多事物——例如自然实体(日落、风景、花朵、阴影)、人类和抽象实体(理论、证明、数学实体)——都具有有趣的美学属性。
在这些事实中,一些艺术定义强调了那些与艺术的偶然文化和历史特征有关的事实。其他艺术定义优先解释那些反映艺术与其他审美现象的普遍性和连续性的事实。还有一些定义试图解释艺术的偶然特征及其更持久的特征,但同时不优先考虑两者。
对定义的两个一般限制与艺术的定义特别相关。首先,考虑到接受某些事物是无法解释的通常是哲学上的最后手段,并且考虑到外延充分性的重要性,如果可能的话,应该避免使用列表式或枚举性定义。枚举定义缺乏解释为什么列表中的内容会出现在列表中的原则,臭名昭著地不适用于不断发展的定义,并且无法为下一个或一般情况提供任何线索(例如,塔斯基对真理的定义是通常被批评为缺乏启发性,因为它基于原始指称的类似列表的定义;参见 Field 1972;Davidson 2005;推论:当其他条件都相同时(在艺术定义的情况下,是否以及何时满足该条件存在争议),非析取定义优于析取定义。其次,考虑到数学以外的大多数类别都是模糊的,并且边界情况的存在是模糊类别的特征,因此将艺术品类别视为具有边界情况的定义比不具有边界情况的定义更可取(Davies 1991和2006;斯特克尔 2005)。
艺术的任何定义是否确实解释了这些事实并满足这些约束,或者可以解释这些事实并满足这些约束,是美学和艺术哲学的关键问题。
2. 哲学史的定义
古典定义,至少正如当代艺术定义讨论中所描述的那样,认为艺术品具有单一类型的财产特征。标准候选者是表征属性、表达属性和形式属性。因此存在再现性或模仿性的定义、表现性的定义和形式主义的定义,这些定义认为艺术品的特点是分别具有再现性、表现性和形式性。从这些简单的定义中找出错误并不难。例如,拥有代表性、表现力和形式属性并不是充分条件,因为显然,教学手册是表征,但通常不是艺术品,人脸和手势具有表现力,但不是艺术品,自然物体和人工制品都是生产的仅出于家庭功利目的而具有正式属性,但不是艺术品。
然而,这些轻松的驳斥提醒人们这样一个事实:与大多数当代艺术定义相比,经典的艺术定义在哲学上明显缺乏独立性或独立性。每个经典定义都与其系统中其他复杂交织的部分——认识论、本体论、价值论、心灵哲学等——有着密切而复杂的关系。与此相关的是,伟大的哲学家以独特而微妙的方式分析了他们艺术定义的关键理论组成部分。 。由于这些原因,脱离系统或语料库来理解这些定义是很困难的,而且简短的总结总是会产生误导。尽管如此,哲学史上的主要人物所提出的具有历史影响力的艺术定义的一些代表性例子还是值得一提的。
2.1 一些例子
柏拉图在《理想国》和其他地方认为艺术是再现性的或模仿性的(有时翻译为“模仿的”)。艺术品在本体论上依赖于、模仿普通的物理对象,因此劣于普通的物理对象。反过来,物理对象在本体论上依赖于最真实的非物理不变形式,并对其进行模仿,因此劣于最真实的非物理不变形式。从感性上把握,艺术作品仅呈现出形式外观的表象,而形式只能通过理性来把握。因此,艺术经验不能产生知识。艺术品的创作者也不是依靠知识来创作的。因为艺术作品涉及的是灵魂不稳定的、较低的部分,所以艺术应该服从于道德现实,道德现实与真理一起,在形而上学上更基础,并且,正确理解,比美更具有人类重要性。对于柏拉图来说,艺术并不是美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柏拉图式的美概念极其广泛和形而上学:有一种美的形式,只能通过非感性的方式来认识,但它与情欲的关系比与艺术的关系更密切。 (参见 Janaway 1998,柏拉图美学条目,以及柏拉图论修辞与诗歌条目。)
康德对艺术和美术有一个定义。后者被康德称为天才的艺术,是“一种本身就有目的的表现形式,虽然没有终点,但却促进了社交交流的精神力量的培养”(康德,《判断力批判》) ,Guyer 翻译,第 44、46 节)。)当完全展开时,该定义具有代表性、形式主义和表现主义元素,并同样关注艺术天才的创造性活动(根据对康德来说,拥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智力能力,通过这种能力,自然赋予了艺术规则”),正如该活动产生的艺术品一样。由于建筑学的原因,康德的美学理论并不关注艺术。康德的艺术属于更广泛的审美判断主题,其中包括对美的判断、对崇高的判断以及对自然有机体和自然本身的目的论判断。所以康德对艺术的定义只是他的审美判断理论中相对较小的一部分。康德的审美判断理论本身就处于一个雄心勃勃的理论结构中,众所周知,该结构旨在解释和解决科学知识、道德和宗教信仰之间的相互联系。 (参见关于康德的美学和目的论的条目以及关于伊曼努尔·康德的一般条目。)
黑格尔对艺术的论述融入了他对美的看法。他将美定义为绝对真理的感性/感知外观或表达。最好的艺术品通过感官/知觉手段传达最深刻的形而上学真理。根据黑格尔的说法,最深刻的形而上学真理是宇宙是概念或理性的具体实现。也就是说,概念性或理性性的东西是真实的,并且是推动宇宙自觉发展的迫在眉睫的力量。宇宙是概念或理性事物的具体实现,而理性或概念优于感觉。因此,由于心灵及其产物本身就具有真理性,因此艺术美在形而上学上优于自然美(黑格尔,讲座,[1886, 4])。美丽的艺术作品的一个核心和决定性特征是,通过感觉的媒介,每一件作品都呈现出其文明最基本的价值观。 [2] 因此,艺术作为一种文化表现形式,与宗教和哲学在同一领域中运作,并表达与它们相同的内容。但艺术以与宗教和哲学不同的方式“向意识揭示了人类最深层的利益”,因为在这三者中,只有艺术是通过感性手段发挥作用的。因此,鉴于概念性相对于非概念性的优越性,以及艺术表达/呈现文化最深层价值的媒介是感性或感性这一事实,与宗教用来表达文化的媒介相比,艺术的媒介是有限的和低劣的。相同的内容,即心理意象。在这方面,艺术和宗教又不如哲学,后者采用概念媒介来呈现其内容。在每个文明中,艺术最初作为文化表达的最高模式占据主导地位,随后是宗教和哲学。同样,因为艺术、宗教和哲学之间广泛的“逻辑”关系决定了艺术、宗教和哲学的实际结构,并且因为关于内在价值的文化观念从感性概念发展到非感性概念,所以历史被划分为多个时期反映了目的论从感性到概念的发展。一般来说,艺术的发展也与非感性概念或概念概念从感性概念的历史增长相一致,每种艺术形式都以同样的方式历史性地发展(黑格尔,讲座;Wicks 1993,另见黑格尔的条目)以及黑格尔的美学)。
对于其他有影响力的艺术定义的处理,与它们所在的复杂的哲学体系或语料库密不可分,请参阅例如关于 18 世纪德国美学、阿瑟·叔本华、弗里德里希·尼采和杜威的美学的条目。
3. 对艺术定义的怀疑
自 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对艺术定义的可能性和价值的怀疑一直在美学讨论中占据重要地位,尽管其影响力有所减弱,但对定义项目的不安仍然存在。 (参见下文第 4 节,以及 Kivy 1997、Brand 2000 和 Walton 2007)。
3.1 受概念、历史、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观点启发的怀疑论
受维特根斯坦关于游戏的著名评论(Wittgenstein 1953)启发,一系列常见的论点认为,艺术现象本质上过于多样化,以至于无法承认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所追求的统一,或者一个定义艺术如果存在的话,就会对艺术创造力产生窒息的影响。这种冲动的一种表达是韦茨的开放概念论证:如果可以想象一个案例,那么任何概念都是开放的,这需要我们做出某种决定来扩展概念的使用以覆盖它,或者关闭概念并发明一个新的人来处理新的案件;所有开放的概念都是无法定义的;有些情况需要决定是否扩展或关闭艺术概念。因此艺术是无法定义的(Weitz 1956)。与此相反,有人声称,一般来说,变化并不排除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保存身份,关于概念扩展的决定可能是有原则的而不是反复无常的,并且没有什么可以阻止艺术的定义纳入新颖性要求。
第二种论点在今天比在某种形式的极端维特根斯坦主义的鼎盛时期不太常见,它主张构成大多数艺术定义的概念(表现力、形式)嵌入到结合了传统形而上学的一般哲学理论中。和认识论。但由于传统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是语言在概念上混乱的假期的主要例子,艺术的定义也存在传统哲学概念上的混乱(Tilghman 1984)。
第三种论点比第一种论点更具历史性,它源自哲学史学家保罗·克里斯特勒(Paul Kristeller)的一项有影响力的研究,他在该研究中认为,五种主要艺术(绘画、雕塑、建筑、诗歌和艺术)的现代体系音乐]是所有现代美学的基础……它的起源相对较新,在十八世纪之前并没有形成明确的形状,尽管它有许多成分可以追溯到古典、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Kristeller 1951)。因为五种艺术的列表有些武断,而且即使这五种艺术也不具有单一的共同性质,而是最多只能通过几个重叠的特征来统一,而且自十八世纪以来艺术形式的数量不断增加,克里斯特勒的作品可能被认为表明我们的艺术概念与十八世纪的不同。从历史事实来看,艺术的定义根本不存在稳定的定义。
第四种论点表明,只有当认知科学使人类根据必要和充分的条件对事物进行分类时,艺术的定义才可能被发现,该定义阐明了一件事物成为艺术品的单独必要条件和共同充分条件。状况。但是,争论仍在继续,认知科学实际上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概念的结构反映了人类对事物进行分类的方式——这是关于它们与原型(或范例)的相似性,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因此,寻求一个艺术定义来阐明单独的必要条件和共同的充分条件是错误的,而且不可能成功(Dean 2003)。与此相反,有人主张,诸如原型理论及其相关概念的心理学理论最多只能提供人们实际上如何对事物进行分类的解释,但不能解释超心理现象的正确分类,而且即使相关的,原型理论和其他概念的心理学理论目前争议太大,无法从中得出实质性的哲学道德(Rey 1983;Adajian 2005)。
反对定义艺术的第五个论点带有心理主义而非社会政治的规范色彩,它以艺术定义不存在哲学共识这一事实为理由,认为不存在统一的艺术概念。毕竟,艺术概念和所有概念一样,应该用于它们最能服务的目的。但并非所有艺术概念都能同样有效地服务于所有目的。因此,并非所有的艺术概念都应该用于相同的目的。只有存在一个统一的艺术概念,能够服务于艺术的所有不同目的——历史的、传统的、审美的、欣赏的、交流的等等,才应该定义艺术。因此,由于艺术概念的使用不存在与目的无关的情况,因此艺术不应该被定义(Mag Uidhir and Magnus 2011;参见 Meskin 2008)。作为回应,值得注意的是,仍然需要对艺术概念的各种概念的形成进行一些说明;这使得在表面的多样性之下存在某种程度的统一的可能性。不同的艺术概念用于不同的目的这一事实(如果是的话)本身并不意味着它们没有以有序的、某种程度上系统的方式联系在一起。 (比如说)艺术的历史概念和艺术的欣赏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像河岸和储蓄银行那样的偶然的、非系统的关系,而是像苏格拉底的健康与苏格拉底的健康之间的关系。饮食。也就是说,并不明显存在艺术概念的任意堆积或分离,构成了无系统的拼凑物。也许有一个单一的艺术概念,其不同方面以有序的方式相互联系,或者有多种概念构成一个统一体,因为一个概念处于核心,而其他概念不对称地依赖于它。 (最后一个是依赖于核心的同名性的一个例子;请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条目,有关本质主义和同名性的部分。)多重性本身并不意味着多元化。
第六种,广义上马克思主义的反对意见,拒绝将艺术定义为有害意识形态的无意识(且混乱)的表达。根据这种观点,对艺术定义的探索错误地预设了美学概念是可信的。但由于审美的概念必然涉及同样破产的无利害性概念,它的使用引发了一种幻觉,即事物的最真实的东西可以并且应该被掌握或思考,而无需关注其生产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因此,艺术的定义虚假地赋予了社会现象本体论的尊严和尊重,而这些社会现象实际上可能更恰当地要求严格的社会批评和变革。它们的真正功能是意识形态的,而不是哲学的(Eagleton 1990)。
第七,从女权主义艺术哲学开始,一系列带有怀疑色彩的争论的成员从前提开始,大意是艺术和与艺术相关的概念和实践已经被性别或性别系统性地扭曲了。这些前提得到了多种考虑的支持。 (a) 西方艺术经典认为伟大的艺术作品主要以男性为中心的观点和刻板印象所主导,并且几乎所有该经典认为伟大的艺术家都是男性——毫不奇怪,因为经济、社会和体制障碍阻碍了女性创作根本就是艺术。此外,天才的概念在历史上以排除女性艺术家的方式发展(Battersby,1989,Korsmeyer 2004)。 (b) 美术注重纯粹的审美、非功利价值,导致妇女出于家庭实际目的而制作和使用的具有相当审美兴趣的物品被边缘化为纯粹的“工艺品”。此外,由于所有的审美判断都是特定的、特定的,所以不可能有公正的品味这样的东西。如果没有无私的品味这样的东西,那么就很难看出如何存在审美卓越的普遍标准。审美卓越的普遍标准的不存在破坏了艺术经典的理念(以及随之而来的定义艺术的计划)。艺术作为历史的构成,以及与艺术相关的实践和概念,反映了以妇女的从属地位为前提并使其永久化的观点和实践。艺术定义本应解释的数据是有偏见的、腐败的和不完整的。因此,现有的艺术定义,纳入或预设了一个框架,该框架纳入了对艺术以及与艺术相关的现象和概念的系统性偏见、等级制、碎片化和错误理解的历史,可能是如此的男性中心主义,以至于站不住脚。 。一些理论家认为,不同性别有系统独特的艺术风格、方法或欣赏和评价艺术的方式。如果是这样,那么艺术的一个单独的经典和女性中心主义定义就被指出了(Battersby 1989,Frueh 1991)。无论如何,面对这些事实,以传统方式定义艺术的计划都值得怀疑(Brand 2000)。
第八个持怀疑态度的论点得出的结论是,由于几乎所有当代定义都强调艺术品的本质,而不是(大多数?所有?)艺术品所属的个别艺术,它们在哲学上是没有生产力的(Lopes 2014)。 [3] 这一结论的理由涉及标准定义之间对实体艺术地位的分歧,这些实体的地位由于理论原因而不清楚——例如,普通的瓶架(杜尚的瓶架)和沉默(约翰·凯奇的《4'33》)。如果这些硬盒是艺术品,那么它们明显缺乏艺术品的任何传统属性,是什么让它们成为艺术品呢?它们充其量只是边缘案例吗?另一方面,如果它们不是艺术品,那么为什么一代又一代的专家——艺术史学家、评论家和收藏家——将它们归类为艺术品?人们还应该向谁寻求确定艺术的真正本质呢? (据称,尽管对个别艺术的实证研究比比皆是,但对艺术的实证研究却很少或根本没有。)据称,这种争论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僵局。僵局的结果是因为(a)以艺术品为中心的标准艺术定义支持不同的理论选择标准,以及(b)基于他们偏好的标准,诉诸于对此类理论上令人烦恼的案例的状态的不相容的直觉。因此,艺术作品的标准定义之间的分歧是无法解决的。为了避免这种僵局,提出了一种替代的定义策略,即突出艺术而不是个别艺术品。 (参见第 4.5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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