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引入这样一个想法的例子又如何呢?有时,当 e 是 p 的证据时,p 本身也可以是 q 的证据?例子如下:我们可以有足够的证据相信2是一个素数,然后这个命题本身(2是一个素数)可以证明我们相信至少有一个偶素数。但是,当更仔细地检查时,这并不是纯粹引理的明显反例。因为,证明 2 是素数的充分证据是什么?据推测,2 只能被 1 和 2 整除。然而,这正是 2 是质数的定义,因此有些人可能会犹豫将它算作 1 中命题的证据。问题(而不是与之相同)。无论如何,它都不能算是纯粹引理的反例。因为如果我们没有证据证明 2 是素数,那么单纯引理的应用条件就不满足。 [9]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的证据是 2 只能被 1 和 2 整除,那么这个命题本身显然就是偶数是素数这一命题的证据。
我们最终的原则是:
蕴涵:如果p蕴含q,那么q就不能证明S不相信p。
这个原则背后的想法是,如果 p 蕴含 q,那么如果 q 结果是真的,那么事情就是 p 所说的那样,所以我们很难用 q 作为反对 p 的证据。下面我们回到蕴涵,但首先我们展示这三个原则如何与 CP 相冲突。
假设,在扩展性的情况下,主体 S 有理由相信基于某些证据 e 的命题 h,而没有独立的理由相信任何其他命题 p,使得 p 与 e 一起蕴含 h。请注意,h 显然包含 h 或非 e。因此,根据 CP,S 有理由相信 h 或不相信 e。但是,当然,e 与 h 一起或非 e 必然包含 h。因此,如果 S 在 e 的基础上相信 h 是合理的,那么就存在一个命题,S 相信 h 是合理的,并且它与 e 一起蕴含 h。
请注意,这接近但不完全是放大性的否定。因为放大论否认存在任何这样的命题,S可以独立地证明其相信是正确的,而且尽管我们已经说过,S相信h或not-e的证明不是独立的。独立于什么? S 相信 h 本身的理由。对于我们到目前为止所说的一切,S 可能有理由根据 h 或 e 本身相信 h 或非 e。
但是,给定单纯引理,h 不能证明 S 相信任何命题是合理的,除非 e 这样做。因此,除了否认扩增性之外,唯一的选择是论证 e 本身证明 S 相信 h 或不相信 e 是合理的。但这与蕴涵是不相容的。请注意,e 证明 S 相信 h 或 not-e 就是证明 S 不相信其否定,即 e 和 not-h。但是,当然,e 和 not-h 蕴含 e,因此蕴含原理认为 e 不能证明 S 不相信 e 和 not-h,即 e 不能证明 S 相信 h 或 not-e。
尽管这种特殊的重建是我们自己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即将出版的 Comesaña),但一些哲学家已经采取了类似的论点来反对 CP(例如,参见 Huemer 2001 和 Sharon & Spectre 2017,以及参见 Comesaña 2017) 。然而,其他人反对蕴涵(例如,参见 Pryor 2014a,b 和 Vogel 2014b),还有人认为否认扩增性本身并不像听起来那么荒谬(Comesaña 2014a,b)。因此,这一论点不能被视为对CP的决定性打击。
最后,一些认识论理论与CP相冲突。[10]罗伯特·诺齐克对知识的描述就是最好的例子。他的叙述大致如下(Nozick 1981:172-187):
S 知道 p 当且仅当:
S 相信 p;
p 为真;
如果p为真,S就会相信p;
如果 p 不正确,S 就不会相信 p。
诺齐克称他的账户为知识的“跟踪”账户,因为每当 S 知道
p
,
S
p,S 的信念追踪 p。想象一下跟踪目标的导弹。如果目标向左移动,导弹就会向左移动。如果目标不向左移动,导弹就不会向左移动。根据对知识的追踪记录,如果我们想要拥有知识,我们的信念就必须追踪真相。
诺齐克讨论的条件3和条件4有一个重要的澄清,即S获得信念的方法从现实世界到可能世界必须保持不变。祖母可能知道她的孙子不是足够好的证据,但仍然相信他不是小偷,即使他是,因为她爱他,他也不是小偷。因此,我们必须要求祖母在实际和近乎可能的世界中都使用相同的方法,因为(否则)条件(4)将排除一些明确的知识案例。这不是提供对Nozick知识叙述的完整检查的地方。[11]对于我们的讨论而言,至关重要的是,很容易看到,如果Nozick的帐户是正确的,那么封闭将因笛卡尔怀疑论所提出的那种情况而失败,因为条件(4)。假设S知道她面前有椅子。她会知道自己不在一个持怀疑态度的情况下,只是看来有椅子吗?如果第四个条件是必要的知识条件,她就不知道,因为如果她处于这种情况下,她会被愚弄以为自己不是。因此,任何条件(4)太强或CP失败。
有一些原因认为条件(4)太强了。例如,在文献中考虑这种情况:您在后院的野餐桌上放一杯冰冷的柠檬水。您进入室内,接到朋友的电话,然后聊半小时。当您挂断电话时,您会记得您已经将冰冷的柠檬水留在了烈日下,并相信它不再是冰冷了。看来您可以知道这一点。的确,如果是错误的,那可能只会是由于某种奇怪的情况。因此,如果柠檬水仍然是冰冷的,您会相信不是(见Vogel 1987:206)。这种(和类似)案例的寓意似乎是敏感性不是知识的正确条件。
关于CP和CP1还有很多话要说,但是我们将继续考虑该论点的其他前提。
3.2考虑CP2
CP2声称,我们没有合理地否认持怀疑态度的假设,换句话说,我们没有理由相信我们没有被欺骗。可以为CP2提供哪些论点?提出这样的建议很诱人:持怀疑态度的情况是开发的,以至于我们不能说我们被欺骗了。例如,我们被要求考虑有一个邪恶的天才“如此强大”,以至于它可以(1)让我相信没有手没有的双手,并且(2)使我无法检测到这种幻觉。但是怀疑者在这里必须非常小心。她不需要这一点,以便s知道(或在相信某些方面),x,如果X是错误的,她仍然不会相信X。我们刚刚看到(在研究Nozick对知识的描述时),这一要求可以说太强大了。因此,仅存在怀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她在这样的情况下并不能为怀疑者提供怀疑的基础,以为她不知道自己在怀疑的情况下不是(实际上)。但是更重要的是,是关于知识(或理由)的要求,那么我们已经看到封闭失败了,因此,CP风格的笛卡尔怀疑论论点中第一个前提的基础将被没收。[12]
欧内斯特·索萨(Ernest Sosa)主张三个有关CP2和NOZICK敏感性条件的相互关联的论文:(i)敏感性很容易与知识的不同条件相混淆(SOSA称为安全性); (ii)尽管灵敏度不是知识的正确条件,但安全性是; (iii)最后,尽管不敏感,但我们对否定怀疑假设的信念是安全的。[13]
Nozick的敏感性条件是一个虚拟的条件:如果P是错误的,则S不会相信。评估此类条件的通常方式是假设根据它们类似于现实世界的数量,可能会订购可能的世界。虚拟性条件
一个
→
乙
A→B是正确的,并且仅当B在最接近(或所有最接近)A是正确的世界中为b是正确的。根据该语义,虚拟条件不对照(如果a,b是不是b,不是-A的条件构成)。因此,假设我们翻转硬币来决定您或我是否会击中这场比赛:头你打了一下,我会做的尾巴。硬币抬起头,您打了比赛,然后发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打了比赛,那将会点亮。但是,如果比赛没有点亮,这似乎并不是真的。这场比赛可能没有点亮,因为我们俩都击中了比赛。在可能的世界术语中,我打击比赛的最接近世界是一个灯光的世界,但是在某些世界上,比赛没有点亮,我撞到了与比赛一样接近现实的世界不点亮,你撞到它。
在注意到虚拟语言无法对照的情况下,Sosa提出,我们应该用其对隔离来代替Nozick的敏感性条件,SOSA称之为“安全”条件。以下配方似乎捕捉了SOSA的意图:
安全:S的信念,即基于E的P是安全的,并且仅当S不轻易地相信P,而P(p
e
→
p
E→P)。 (Sosa 2002)[14]
现在,最初担心安全性作为知识条件的问题是,鉴于信念和真理对于知识也是必要的,安全将永远是真正真实的条件(也就是说,它的前提是和因此是真的)。这意味着SOSA无法接受上面简要概述的虚拟语言条件的世界语义,至少如果我们假设每个世界都比任何其他单词都更接近自己。因为当我们具有真实的条件时,前身是真实的世界将是现实世界,因此,每个条件的条件都将是真实的(因此,这种条件条件所提出的任何条件都会在琐碎地满足)。 15]相反,SOSA了解相关条件的真实条件,因为要求在前所有可能的世界中,在附近的所有可能的世界中都是真实的。
因此,Sosa的想法是,我们可以解释一下,通过注意到CP2是正确的,尽管安全性和敏感性很容易与彼此相混淆,但我相信我不是一个持怀疑态度的情况的受害者尽管灵敏度不是知识的条件,但安全性是。
但是安全是知识的条件吗?几位作者认为,正如有敏感性的反例一样,也有针对安全的样本。这是一个(取自Comesaña2005b):
万圣节派对:安迪的家有一个万圣节派对,我受到邀请。安迪(Andy)的房子很难找到,因此他雇用朱迪(Judy)站在十字路口,将人们指向房子(朱迪(Judy)的工作是告诉人们该党在左路的房子里)。对我来说,不知道,安迪不想让迈克尔参加聚会,所以他还告诉朱迪,如果她看到迈克尔,她应该告诉他她告诉所有人的同样的事情(聚会在左路的房子里) ,但她应该立即给安迪打电话,以便可以将派对移至正确的道路上的亚当的房子。我认真考虑将自己掩饰为迈克尔,但在最后一刻我没有。当我到达十字路口时,我问朱迪在派对在哪里,她告诉我那是左路。
在我们同意我知道该党在左路的房屋中,此案是对安全的反例信念是真的。
到目前为止,我们认为,通过吸引敏感性条件来捍卫CP2存在危险,而SOSA对CP2的攻击本身可能会产生怀疑。还可以说或反对CP2?
让我们回到一个粗略的想法,即我们认为实际情况与持怀疑态度的情况之间存在某种认知对称性。当然,如果我们在持怀疑态度的情况下是受害者,我们不会知道我们不是(如果只是因为那是错误的,而是因为那是错误的)。鉴于对称性,即使我们不是怀疑场景的受害者,我们也不知道我们不是。而且,我们知道所有这一切。正如我们在第1节中提出的那样,如果我们知道我们不知道P,那么我们甚至没有理由相信P。因此,CP2。这一论点的每一步都可以挑战,但是毫无疑问,许多哲学家至少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界限。让我们仔细研究一下第一步,声称好案例和怀疑场景之间存在认知对称性。
这个所谓的对称性量如何?一个想法是,在两种情况下,我们都有相同的证据。根据笛卡尔对这一共同证据的说法,它是由她的经历等主题的精神状态组成的。通过施工,该主题在持怀疑态度的情况下具有与她相同的经验。但是,一些哲学家,最著名的是威廉姆森2000,否认我们在善与疑中也有相同的证据。根据威廉姆森的说法,我们的证据不是由我们的经验而是我们所知道的。鉴于在好的情况下,我们知道更多的命题,即在不良案例中,我们在好的情况下比在怀疑案例中有更多的证据。例如,在好的情况下,我们知道平凡的主张,例如我们拥有的命题。鉴于知识需要理由,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有手。给定CP,在好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不在怀疑的情况下。这一证据的说法必须表明,好案件和怀疑案件之间不可分犯的关系的关系不是对称的:持怀疑态度的受害者无法将持怀疑态度的情景与好案例区分开来(因为他们知道的所有情况,他们都是好的,并且是好的情况,并且是好的案例就他们所知,他们是持怀疑态度的),但是在好的情况下,受试者可以区分案件(他们知道他们是很好的情况,并且(既给予CP),他们知道他们不在持怀疑态度)。[16]
但是,即使是那些当代哲学家在正常情况下,我们对外部世界命题的认知立场也是如此,就像在持怀疑态度的情况下一样,也可以反对对称性论文。即使是(我们必须),在持怀疑态度的情况下,我们都不知道我们不在持怀疑态度的情况下,也不遵循,在普通情况下,我们不知道我们不在持怀疑态度的情况下,而不是甚至假设我们在两种情况下都有相同的证据。首先,正常情况和怀疑情景之间的一个明显区别在于,在怀疑的情况下,所讨论的命题(我们不在怀疑的情况下)是错误的,而在正常情况下,这是事实。鉴于知识需要真理,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通过在知识上呼吁这种真理条件而不是对证据的匮乏来解释为什么我们在怀疑的情况下缺乏知识。换句话说,我们认为我们不在持怀疑态度的情况下的证据,此答复认为,如果只是真实的话,就足以知道该主张。现在,怀疑论者可以回答说,并非所有怀疑的场景都使外部世界命题在其中是错误的。例如,如果我现在梦见自己有手,我就不知道自己有手,即使我在做梦时确实有双手。我们在上面指出,引入怀疑的假设不需要外部世界命题的虚假性使CP的论点变得复杂,但请我们在这里进行问题。因为,除了真理外,知识可能需要其他非事实条件。例如,在较高的问题之后,许多哲学家已经接受了,除了信仰,理由和真理外,命题和信仰的真理之间的正确关系必须存在,并且可以说,这是在梦中失败的场景,而不是(再次)我们证据的匮乏(请参阅知识分析的输入)。因此,可以裁定,即使我们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有相同的证据,好案例和怀疑情景之间也存在不对称性。
然而,笛卡尔怀疑论者在这一点上可以提出一个不舒服的问题:这个所谓的证据有利于我们不在持怀疑态度的情况下的主张?一个诱人的答案是,所讨论的证据恰好由那些是笛卡尔论点的外部世界主张组成。我知道我有双手,根据这种观点,我的主张是我的证据,表明我不是桶中无人的大脑。但是请回想一下我们对Dretske ule子案的讨论。我们指出,DRETSKE实际上是封闭和传播原则的吸收,即假设封闭原则可以实现的唯一途径是,如果某些证据E是P和P所需要的任何证据。那时我们指出,至少还有另一种可能性:可能是我们必须在相信Q方面有理由证明是有道理的,以便相信某些p需要它。的确,这是外部世界主张与否定持怀疑态度假设之间证据关系的方向似乎是合理的:除非我们有前提是相信否定持怀疑态度的假设(但是CF,否Pryor 2000)。
另一种选择是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相信对怀疑的假设的否定,但是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它们。在克里斯平·赖特(Crispin Wright)2004提出的一个版本上,我们接受我们不在持怀疑态度的情况下的权利并不依赖于我们拥有任何证据,无论是经验还是先验性(另请参见Coliva(另请参见2015年))在这个社区的视野的发展)。的确,我们有权接受这些主张,因为除非我们是我们相信任何命题,否则我们将不会有理由。请注意,赖特(Wright)观点声明中的两个重要术语:他认为我们没有理由相信我们不在持怀疑态度的情况下,而是我们有权接受这一主张。一方面,理由和权利之间有什么区别,另一方面是信念和接受?粗略地,我们所说的理由赖特称为“认股权证”。他认为有两种逮捕令:我们可以相信一个命题,因为我们对此有证据理由(证据由我们有必要相信或接受的命题组成),或者我们有权接受即使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它也是如此。至于信念和接受之间的区别,赖特准备给予该态度必须基于证据的信念,因此权利不能是要相信的权利。有权接受一个命题,因为赖特(Wright)在行为上是合理的(例如,“行为”广泛理解,包括认知推论行为),例如,如果一个人相信命题,就会像人们一样。
在观点的另一个版本上,尽管我们没有证据表明我们不在怀疑的情况下的主张,但我们确实有一种理由,而这种理由并不完全基于这样的事实,即如果我们不这样做我们相信任何事情都不会有理由。斯图尔特·科恩(Stewart Cohen)2010年认为,我们认为我们不在怀疑的情况下的理由源于某些推论规则的合理性(另请参见Wedgwood 2013)。这样的一项规则证明了(不可行的),如果我们有一个内容的经验,那就是我们面前有一些红色的东西。现在,我们可以使用该规则“在线”,而实际上我们确实具有在我们面前有红色或“离线”的内容的经验,假设出于论证为目的,那么我们就有经验内容是我们面前有红色的东西,看看它的后面是什么。根据所讨论的规则,它(再次是不诚实的)我们面前有一些红色。现在,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条件结论(不诚实)来取消假设:如果我对自己面前有红色的内容有经验,那么我面前有一些红色。请注意,这种条件与一个特定的怀疑假设不相容:这个假设是(出于任何原因)我对内容有经验,即我面前有红色的东西,但我面前没有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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