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反常一元论的论证
2.前提一:交互原理
2.1 精神和身体事件
2.2 心理因果关系
2.3 心理异常
3. 前提二:因果律原则
3.1 严格的法律
3.2 证明因果律原则的合理性
3.3 对因果律原则的反对
4.前提三:异常原理
4.1 整体论/不确定性论证
4.2 合理性论证
4.2.1 规范性原则与描述性原则 (Kim)
4.2.2 作为理想的不可编码性和强理性(麦克道尔)
4.2.3 上下文/复杂性论证(麦克道尔和柴尔德)
4.3 因果定义论证
5、一元论
5.1 代币身份
5.2 对代币身份的异议
5.3 附带性与心理异常一致吗?
6. 副现象论的反对意见
6.1 心理属性和解释相关性
6.2 利益相关性和双重解释策略
6.3 原因的因果构成
七、结论
参考书目
学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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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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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异常一元论和方案内容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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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反常的一元论与自由
3.1 反常一元论与康德自由论
3.2 反常一元论与当代相容论
一元论论证中物理的因果封闭
心理属性和因果相关性
同体和异体概括
解释性的现象论
Kim 建立心理异常的还原策略
附带性和物理的解释首要性
代币身份和最小唯物主义
1. 反常一元论的论证
反常一元论论证的基本结构如下。我们从一个合理的假设开始,即某些心理事件(例如相信正在下雨)是由某些物理事件(在本例中是下雨)引起的。同样,假设某些物理事件(例如举起手臂)是由某些心理事件(例如决定挠头)引起的。戴维森将此称为因果相互作用原理;我们将其称为交互原理:
相互作用原理:某些心理事件与某些物理事件存在因果相互作用
戴维森提出这一假设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论证,但我们将看到其动机可以在他的部分著作中找到(2.2)。在这个相互作用原则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这样的要求:所有单一的因果相互作用都受到严格的法律的约束——具有充分阐明的前因的法律,保证了一些充分阐明的后果(有关警告和细节,请参见3.1)。戴维森称其为因果律的法理特征原理。我们将其称为因果律原则:
因果法则原则:因果相关的事件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
这一因果律原则最初也是由戴维森在没有论证的情况下假设的,尽管我们将在下面(3.2)中看到他后来如何试图证明它的合理性。现在,到目前为止的假设似乎直接指向严格的心理物理定律的存在——如果某个特定的心理事件 m1 是由某个特定的物理事件 p1 引起的,那么,根据因果律原理,似乎可以得出结论:必定存在形式为“P1 → M1”的严格法则。也就是说,每当发生 P1 类型的事件时,必定会发生 M1 类型的事件。然而,戴维森随后声称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他将此称为“精神异常原理”,并认为精神属性不适合包含在任何类型的严格法律中;我们将其称为异常原则:
反常原理:不存在严格的法则可以让心理事件可以预测、解释,或者被其他事件预测或解释。
戴维森对理性和合理化解释进行了松散的思考,据称这些思考构成了精神属性的本质,支持异常原则(4.2)。所有这些都将在下面详细讨论。
有了相互作用原则、因果律原则和异常原则,我们可以看到存在需要解决的紧张局势。从相互作用和因果律原则可以看出,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必须有严格的规律。但异常原理意味着不存在严格的心理物理学定律。怎样才能同时遵守这三个原则呢?
为了解决这种紧张关系,戴维森指出,虽然成因法原则要求有严格的涵盖法律,但它并没有具体说明必须用哪些词汇来制定这些法律。如果特定的物理事件 p1 引起特定的心理事件 m1,并且必须有一些严格的定律涵盖这种相互作用,但不存在“P1 → M1”形式的严格定律,那么必定存在其他一些定律,“?1 → ?”。 2',它涵盖了p1和m1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m1 和 p1 必须实例化适合包含在严格法律中的属性;但由于我们知道 M1 不是此类属性,因此 m1 必须实例化其他一些属性。戴维森在这一点上的巧妙推论是,这种性质必须是物理的,因为只有物理科学才能兑现严格定律的封闭系统的承诺(Davidson 1970, 223–24;关于封闭系统的概念,请参见 5.1 和关于一元论论证中物理的因果封闭的补充)。因此,每一个因果相互作用的心理事件都必须与某些物理事件具有象征性的相同性——因此,一元论(5.1):
一元论:每个因果相互作用的心理事件与某些物理事件是象征性相同的
在以这种方式进行论证时,戴维森依赖于解释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关键区别。虽然直观上解释是一种内涵性概念(对事件如何描述敏感),但因果关系是外延性的,在事件对之间获得,与事件的描述方式无关。例如,一座桥梁的倒塌可以用炸弹爆炸来解释。让我们假设,那次爆炸是当天最具新闻价值的事件。虽然当天最具新闻价值的事件导致了桥梁的倒塌,但“当天最具新闻价值的事件”并不能解释倒塌的原因。告诉某人这是当天最有新闻价值的事件来解释桥梁的倒塌并不能提供一个解释——它不会让观众理解桥梁的倒塌——尽管它会找出其真正的原因。如何描述原因与解释是否发生有关。可以使用多种表达方式准确地找出原因和结果,其中许多表达方式是不可解释的。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因果关系和解释之间的区别对于异常一元论至关重要(6.1-6.3;另见相关问题中关于决定论关系的内涵性的相关讨论:3.1异常一元论和康德的自由理论)。
最后,为了减轻对他所认可的物理主义形式是否充分的某些担忧,戴维森认可了精神对物理的附带依赖关系,并声称它与反常一元论一致(5.1,5.3)(Davidson 1970, 214;1993;1995a,266):
精神对物理的附带性:如果两个事件共享其所有物理属性,它们将共享其所有精神属性
在接下来的(2-5)中,将单独分析和讨论该论证的每个步骤,但始终着眼于整体论证。在第六章中,将对反常一元论的一个核心反对意见——即它似乎无法解释心理事件和属性的因果/解释力——将得到解释和讨论。 (关于反常一元论和戴维森哲学的另外两个支柱——他对概念相对主义的拒绝和对语义外在主义的承诺——之间关系的讨论,请参阅相关问题的补充。)
2.前提一:交互原理
相互作用原理指出,某些心理事件与某些物理事件存在因果相互作用。在本节中,我们将简要讨论与该原则相关的一些问题:精神事件和身体事件如何划分、事件本身的性质、相互作用原则的范围、精神事件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以及使用建立精神异常现象的一个组成部分——心理异常现象的相互作用原则,根据该原则,不存在严格的、纯粹的心理规律。心理异常论与心理物理学异常论不同,后者认为不存在严格的心理物理学定律。后一个论点将在我们对异常原则(4)的讨论中详细探讨。
2.1 精神和身体事件
戴维森将异常一元论所关注的心理事件类别限制为命题态度——带有心理动词的状态和事件,例如“相信”、“欲望”、“意图”以及其他包含“那个”从句的动词,这些动词将主题与命题内容联系起来,例如“外面正在下雨”。因此,异常一元论并不涉及诸如疼痛、发痒等心理事件的状态——“有意识的”或有感知的心理事件。它只关注智能心理事件——具有命题内容的思想,但似乎缺乏任何独特的“感觉”。
虽然传统且直观,但这种划分精神领域的方式并非没有争议。一般来说,戴维森对为心理现象类别制定一个清晰而普遍的定义的可能性表示一些怀疑(Davidson 1970, 211)。他对赋予概念但不被概念解释的精神状态的观念表示怀疑(Davidson 1974a),这也是哲学家经常思考意识现象的方式。但就目前的目的而言,命题态度的类别足以作为心理的标准。正如我们将看到的(4.2),如此限制异常一元论范围的一个关键原因是,戴维森通常认为相关心理事件的理性状态是造成心理异常的原因。传统上,人们认为意识事件发生在非理性动物身上,戴维森对此表示出一些同情(Davidson 1985a)。因此,此类事件似乎不属于理性领域,也不属于戴维森论证的范围。
戴维森对于提供“物理”标准更是没有帮助(Davidson 1970, 211)。一种半心半意的尝试是这样的声明:
物理理论有望提供一个全面的封闭系统,保证对每个物理事件产生标准化、独特的描述,并以符合法律的词汇表达。 (戴维森 1970 年,224)
这充其量只是关于“物理学”某种未来语言——“真正的”物理学——的期票,它包含了物理领域因果封闭的要求,这给异常一元论的某些方面带来了问题(参见因果一元论的补充)反常一元论论证中物理的终结)。也许最好将“物理”描述简单地视为以未来科学的语言出现的描述,这种描述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物理学”,但没有任何不足之处。这种描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它们能够体现严格的自然法则(见 3.1)。虽然这对于物理术语来说是不可协商的,但对于心理术语来说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戴维森将主张(4)是否定答案。
当戴维森首次提出反常一元论时,他赞同事件个体化的因果标准,根据该标准,如果两个事件(事件描述)具有相同的原因和结果,则它们是相同的(共同指代)(Davidson 1969)。很久以后,他开始拒绝这一标准,转而支持这样一个标准:当且仅当事件占据相同的时空区域时,事件才是相同的(Davidson 1985b)。然而,这些观点之间的差异不会反映在我们的讨论中。它似乎并不影响异常一元论的派生或本质。就我们的目的而言,戴维森的核心主张是,使事件成为精神(或物理)的原因是它具有精神(或物理)描述,而外延主义论点认为事件是可以用多种不同方式描述的具体实体(“例如,“打开电灯开关”、“照亮房间”和“提醒窃贼有人在家”都可以用不同的术语来识别同一事件)。 (关于外延论的争议,参见5.2和相关问题的补充(异常一元论和方案内容二元论)。)
相互作用原理指出,至少有一些心理事件引起物理事件,并且由物理事件引起(Davidson 1970, 208)。这就留下了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没有因果相互作用的可能性。然而,考虑到戴维森早期关于事件个体化(因果标准)的观点,目前尚不清楚这种可能性能否实现。他后来关于事件个体化的观点似乎保留了这种可能性,但他关于心理内容和态度的因果个体化的一般主张(见下文 4.3 和 6.3)也与这种可能性存在某种张力。无论如何,戴维森接着说,他实际上相信所有心理事件都与物理事件存在因果相互作用(Davidson 1970, 208),但他将自己的论点仅限于那些确实如此的情况。考虑到刚才提到的支持对相互作用原理进行包容性解读的压力,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假设。
交互声明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些具有心理描述或实例化精神属性原因的事件,并且是由具有物理描述或实例化物理属性的事件引起的。以这种方式制定相互作用原则,既为因果关系的外延解读扫清了道路(事件无论如何描述,都具有因果关系),也留下了戴维森随后主张的可能性,即心理事件在特别是必须有一些非精神描述/实例化一些非精神属性。在这个阶段,这种可能性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但重要的是要注意,为了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我们至少需要考虑到事件和它们在语言中被挑选出来的方式之间的区别。
2.2 心理因果关系
尽管这将在下面(6)中单独讨论,但同样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我们是从心理事件引起物理事件并且由物理事件引起的假设开始的。许多反常一元论的批评者声称,很难看出这种立场如何避免副现象论(即心理事件是因果/解释性无能为力的观点),因此反常一元论作为对精神在物理世界中的地位的解释是不可接受的。然而,由于反常一元论是基于相互作用原理,戴维森可以在回应中声称,如果反常一元论是真的,那么心理事件就已经知道具有某种因果功效。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一点本身并不足以消除所有副现象主义者对异常一元论的担忧。但它确实提醒我们必须在整个框架内评估对异常一元论的挑战,特别是指出该框架对因果关系特定假设的依赖(见第 4.3 节、第 6 节和 Yalowitz 1998a)。
在这一点上需要注意的是,戴维森很早就通过注意到行动解释的非因果解释的问题来主张心理事件具有因果功效(Davidson 1963)。心理事件和状态通过根据主体的信念和目的使其变得可理解(理性)来解释行动。戴维森对行动解释的非因果理论提出的挑战是解释这样一个事实:对于所执行的任何行动,很可能存在大量真实的心理事件和状态,并且能够使行动合理化,但这并不能因此解释该行动。代理人的行为是因为某些特定的信念和目的,但他的其他信念和目的也可以很容易地使该行为合理化,从而在其解释中被引用。特工这样移动手是因为他想拍苍蝇、缓解痉挛,还是挥手打招呼?他很可能想要实现所有这三个目标,但实际上仍然只是因为其中一个原因才采取了行动。我们如何理解“因为”以排除冒充者?戴维森的主张是,只有当我们将“因为”理解为“由……引起”时,我们才能合理地找出真正的解释,从而将因果效力归因于心理事件。
这个论证到底说明了什么?它的目的是反对行动的非因果理论,这些理论否认原因通过引起行动来解释行动。为了应对这一挑战,以行动解释的非因果理论为代表,人们进行了复杂的尝试(von Wright 1971;Wilson 1985;Ginet 1995;有关详细概述,请参见 Stoutland 1976;并参见 6.3 中的相关讨论。 )然而,假设论证是成功的,虽然它确实建立了某种心理功效,但它本身并没有建立相互作用原则。建立原因通过引起行为来解释行为,并且因此原因与行为因果相互作用,并不能证明原因与物理事件因果相互作用。拒绝精神和身体事件同一性的二元论者肯定会反对。
在异常一元论提出的许多问题中,需要掌握的一个关键点是行动和行为之间存在重要区别。根据戴维森的观点,动作是有意描述的行为——以某种方式在空间中移动手可能但不一定是挥手、拍打或任何动作。这可能只是纯粹的身体行为——比如肌肉抽搐或一阵强风造成的结果。该行为必须是由代理人的信念和愿望引起的,才能成为行动。然而,戴维森认为,虽然这对于采取行动是必要的,但还不够。该行为必须由信念和欲望以正确的方式引起。戴维森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人的信念和愿望可能会导致这些状态无法合理化的行为,因此不会采取行动。一名登山者可能会因为想要摆脱与他共享绳索的恼人的第二名登山者而变得如此不安,并相信摇动绳子是这样做的一种手段,以至于他无意中摇动了绳子,导致第二名登山者失踪。这不是一个动作——这只是发生在他身上的行为,与肌肉抽搐或一阵风引起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它是由信念和欲望以错误的方式——“异常的因果链”——引起的,因此不是一种行动。戴维森对以正确方式兑现其意义的可能性持怀疑态度(Davidson 1973b,78-9),原因与心理异常有关(Davidson 1973b,80;参见 4 进行明确讨论)。现在的关键点是,由于戴维森拒绝根据原因以特定方式引起的行为来分析行动的可能性,因此“因为”论证所提出的观点不能用来证明精神事件导致物理事件。这并不意味着理由必须引起行动才能解释理由必须引起行为,或者(相互作用原则)理由确实会引起行为。它并不意味着动作就是身体行为。
当人们考虑交互原理所贡献的更广泛的框架时,这一点很重要。由于戴维森试图从中导出一元论以及其他本身对心灵形而上学保持中立的原则,因此他不能假设行动是(与)循环痛苦的行为。一旦一元论成立,戴维森就能够运用“因为”论点来论证心理事件相对于物理事件具有因果效力的主张。这与副现象主义对异常一元论的批评浪潮有何关系将在下面详细探讨(6,并参见心理属性和因果相关性的补充)。总而言之,相互作用原理是戴维森框架中的一个无可争议的假设,它不假设一元论,而“因为”论证虽然对于排除非因果行为理论很重要,但它本身并没有建立相互作用原理。
2.3 心理异常
戴维森利用相互作用原理直接建立了心理异常论的一部分——心理异常论,它否认了“M1&M2→M3”形式的严格的、纯粹的心理规律的可能性(Davidson 1970, 224; 1974b, 243)。因为如果物理事件对心理事件有因果影响,那么心理领域是“开放的”,任何涉及心理谓词的法则都必须考虑到这一点(相关讨论,请参见《物理事件的因果闭合》的补充)反常一元论的论证)。更一般地说,身体状况总是会在任何看似合理的心理概括中发挥一定作用,因为身体干预(例如受伤)总是有可能的,并且可以防止随后的“M3”的发生。因此,心理谓词可以体现的唯一潜在真实且严格的定律是心理物理形式“P1 & M1 & M2 → M3”的变体。心理物理异常论是精神异常论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它否认这种严格法则的可能性,因此是戴维森致力于建立的观点。
3. 前提二:因果律原则
因果法原则规定,作为因果关系的事件受到严格的法律管辖。在反常一元论的最早表述中,戴维森假设但没有论证这一原则。他后来支持该原则的论点将在下面考虑(3.2),以及对该原则的反对(3.3)。但我们需要考虑这一主张中所包含的要求的性质,以及它与推导出异常一元论的框架之间的关系。
3.1 严格的法律
因果律原则所要求的严格法律的性质如下。对于特定事件 e1 和 e2 之间的任何因果关系,必须存在“(C1 & D1) → D2”形式的定律,其中“C1”表示一组站立条件,“D1”是对 e1 的描述,给定 C1,足以发生“D2”类型的事件,“D2”是 e2 的描述。传统上,严格的法律被认为是这样一种法律,其中先行词中指定的条件和事件类型能够保证后果中指定的条件或事件类型发生——如果前者实际上获得了,则后者必须发生。 。但严格定律的非确定性或概率性版本也是可能的(Davidson 1970, 219)。严格法律的区别点与其说是通过满足先行词来保证效果,不如说是在先行词中包含所有可以陈述的可能阻止效果发生的条件和事件。严格的非决定论法则规定了发生某种效果所需的一切。如果在满足这些条件时效果没有发生,则没有任何其他可以引用来解释这种失败(除了宇宙不确定性的残酷事实)。出于简单性的原因,我们将在本次讨论中假设决定论,尽管关于严格法则的内容可以毫无保留地延续到严格的非决定论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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