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宗教传统中探讨罪恶
1.1 宗教中立价值理论与罪恶
1.2 罪与其他基督教教义的关系
2. 罪恶作为行动
2.1 原罪
2.2 作为行动的罪、邪恶的问题和O Felix Culpa
3. 罪的性情
4. 罪恶作为国家
4.1 罪是不洁
4.2 原罪
4.3 构成过失和原罪
4.4 公正处罚
4.5 罪恶行为的必然性
5. 罪的意念影响
6. 结构性罪恶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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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宗教传统中探讨罪恶
1.1 宗教中立价值理论与罪恶
大多数当代宗教哲学要么采用一般有神论的框架,要么采用基督教的框架。 (虽然目前的处理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所引用的文献中的这一重点,但应该指出的是,这一重点在许多方面都受到了批评。(参见,例如,Knepper 2014,Draper & Nichols 2013,Schilbrack 2014, Simmons 2019a,Timpe & Hereth 2019)。)假设一般有神论框架的讨论通常沿着 Marilyn McCord Adams 所说的“宗教中立价值理论”进行。宗教中立的价值理论寻求既避免依赖于特定宗教传统所特有的价值观,又只包括神学家也可以接受的价值假设(M. Adams 1988:127;对于这种方法的批评,请参见莫泽 2019)。采用此类理论的哲学家倾向于
这里不是指罪恶,而是指道德能动性和责任、道德的善良或堕落。 (M.亚当斯 1991:1)
然而,麦科德·亚当斯本人认为这种中立性假设是不合理的,并引用了有神论者和神学家之间本体论承诺的显着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他们的道德理论的影响:
不同的本体论承诺及其不同的贵重物品储存会扩大或缩小以商品战胜邪恶的选择范围。世俗价值理论只能提供内在商品的包装;一些宗教理论假定一种无限超越的善,并邀请人们与之建立关系;而基督教相信无限的善是个人的,并将有限人的幸福定位于与神圣人物的个人亲密关系。 (M. Adams 1988:129;另见 Plantinga 1985:36)
简而言之,信仰体系对特定主张或理论的理解程度取决于该信仰体系内的资源(参见 Hasker 2008:17-19、120)。
特别是,对罪采取宗教价值中立的态度,会受到有神论者和神学家之间相对较少的共同价值观的限制,这些价值观涉及所涉及的伤害的性质和赔偿的机会等核心概念。正如 Plantinga 2000、M. Adams 1988 和 Stump 2010 所指出的,不同的宗教传统有不同的约束条件和不同的资源,这一简单事实并不支持或反对这些传统的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当代基督教设定了一个价值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对罪的概念进行了检验。
1.2 罪与其他基督教教义的关系
在基督教传统中,罪通常被视为一种匮乏,这与普遍的匮乏对邪恶的观点一致(Mann 2001、Stump 2003 和 Couenhoven 2013)。否则,罪和邪恶就会具体化。如果罪本身是一个积极存在的实体,那么只要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和维持者,上帝就应对创造和维持罪负责。然而,正如科潘指出的,这种立场直接违背了上帝创造行为的基本善良:
我们强调人类的邪恶,以至于掩盖了上帝创造的善良,这对基督教人类学教义是一种伤害……。虽然基督教哲学家不应该忽视人类堕落这一令人痛苦的明显事实,但他们必须将这一事实置于上帝创造的善良背景之下。 (Copan 2003:522;另见 Hasker 2008:75;和 Sweeney 2018,366)
这个例子表明,基督教的罪孽教义如何脱离其他相关的神学教义而无法被完全理解(参见《Timpe》即将出版,对基督教分析神学的方法论批评)。相反,罪的概念应该在人类生活和整个创造的背景下理解,
与上帝在创造人类时的初衷以及上帝的怜悯、洁净和宽恕的效果有关。 (Johnson & Lauber 2016b:xi)
因此,要全面探索基督教传统中的罪孽神学教义,或称罪孽学,不仅需要深入研究特定的圣经文本,而且还需要深入研究与罪孽教义密切相关的其他基督教核心教义,例如创造、基督论、人类学、赎罪、圣礼、救赎和末世论(Bauerschmidt 2016:199)。
《新约》和《希伯来语圣经》一样,使用了广泛的术语来描述罪(这里的文献是巨大的;参见 McCall 2019:第一章;Green 2017;以及 Johnson & Lauber 2016a 中的文章),并使用了许多术语。源自早期犹太传统的隐喻。这些隐喻中最突出的是将罪视为污点、负担或债务。这些隐喻有助于建立基督教错觉学必须制定的轮廓,但它们都没有完全概括圣经关于罪的教导(Bashevkin 2019:6)。由于这些隐喻不同,对罪的正确反应似乎也不同。污渍需要清洁。负担需要减轻。债务需要偿还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参见安德森的《罪:历史》,了解这些隐喻的不同用法以及主要隐喻如何在各种圣经文本的过程中转变。)因此,用于描述罪的隐喻对其在基督教传统中的哲学处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 罪恶作为行动
罪恶行为最常见的特征之一是与上帝呼召人类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相冲突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一词应该广义地解释为包括不作为和委托:例如,当我们不爱邻居如己时,我们就有罪,即使我们没有主动伤害他们。简而言之,有罪的行为是不符合上帝的旨意或命令的行为(参见 Stump 2018)。
许多罪恶的行为都是故意选择或故意的。事实上,在基督教传统的某些部分,普遍认为“所谓的罪”是故意违反已知的上帝律法。例如,露丝·格罗恩豪特 (Ruth Groenhout) 将罪描述为
故意选择较小的善而不是较大的善,不顾并违背上帝慈爱、创造性和完全善意的意愿。 (格罗恩豪特 2006 年:135)
格罗恩豪特在这里借鉴了一种至少可以追溯到奥古斯丁的传统,根据这种传统,罪必然涉及对次要利益的过度渴望。奥古斯丁持有罪恶的匮乏观点,根据这种观点,只要邪恶是善的缺乏,有罪的行为涉及“不是对自然邪恶事物的渴望,而是对更好事物的放弃”(引自Mann 2001:45;参见还有奥古斯丁论意志的自由选择)。
那么,如果我们故意做我们知道不应该做的事情,或者如果我们故意不做我们知道应该做的事情,那么我们就有罪了。根据许多观点,当我们在内心认可一项有罪的行为时,无论我们是否贯彻该认可并执行该行动,我们也犯了罪。这些观点常常诉诸登山宝训中的以下段落:
你们听说过古人对人说:“不可杀人”;以及“凡杀人者,均应受到审判”。但我告诉你们,如果你们对弟兄或姐妹生气,你们将受到审判。……你们听说过,“不可通奸”。但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马太福音 5:21-22 和 27-28,新修订标准版)
在某些观点上,基督教也支持非自愿或无意的犯罪,认为某些情绪和欲望即使不直接受我们自愿控制,也可能是有罪的。例如,根据罗伯特·亚当斯的说法,即使这些情绪和动机是非自愿的,但未能对我们的情绪和动机负责也是自我异化和应受谴责的,尽管对非自愿犯罪的适当反应不同于对自愿犯罪的适当反应,并且自愿会影响我们的行为。错误的程度(R. Adams 1985)。威廉·温赖特 (William Wainwright) 还捍卫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我们有时会因非自愿行为而受到指责,这些行为广义上包括欲望和信仰(见 Wainwright 1988:40)。
此外,一些哲学家认为有些罪恶行为并不违反任何规范限制。在这里,理查德·斯温伯恩对“客观”罪和“主观”罪的区分可能会有所帮助。当一个人做了客观错误的事情时,无论他们是否意识到这是错误的,客观罪就会发生。当一个人做了他们认为错误的事情,违反他们的善观念时,主观罪就会发生(Swinburne 1989:124)。根据这种区别,一个行为有可能既客观又主观有罪,客观但主观上没有罪(就像那些犯罪的人相信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那样),主观上但客观上没有罪(就像在违背良心行事的人的情况)。根据菲利普·奎因的说法,
相信犯错的良心会受到约束的有神论者会希望考虑到这样的情况:由于对行为的道德错误的错误信念,一个人做了主观上但并非客观上错误的事情,因此主观上而非客观上犯了罪。 (Quinn 1986:542;另见 Stump 2003:90)
然而,人们也可以认为,“主观罪”的罪孽在于,一个人违背自己的良心行事,因此,只要一个人不遵循自己的良心,即使一个人的良心是错误的,那么“客观上”就有罪。然而,即使按照这种解释,罪的类别也比“故意违反已知的上帝律法”更广泛。
当代宗教哲学中涉及罪恶行为的大部分哲学著作都与邪恶问题有关,被理解为一系列相关论点,这些论点将有关邪恶的事实纳入其前提,并试图得出结论:上帝(被理解为有一个特定性质)不存在,或者相信这种存在存在是不合理的。罪恶行为和道德邪恶通常被认为是共同延伸的或几乎是共同延伸的(参见Hasker 2008:160),因此关注道德邪恶问题的邪恶问题版本也经常谈论罪恶。大多数版本的主旨是,全能、全知、全善的上帝不会允许人类永久存在或遭受可怕的邪恶。因为人类既永存又遭受可怕的邪恶,要么上帝一定不是全能的、全知的和/或全善的,要么上帝一定不存在。然而,罪的问题并不仅限于讨论道德邪恶的逻辑问题;它也出现在邪恶问题甚至自然邪恶问题的证据版本的讨论中(例如,参见 Swinburne 2009 和 1978);范因瓦根 2006 年:第 7 讲;和奥康纳 1991)。
对这个版本的邪恶问题最著名的回应之一是阿尔文·普兰丁格(Alvin Plantinga)所说的“自由意志防御”。根据这种回应,上帝创造了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类(并且避免篡改该意志的自由),这使得道德邪恶/罪恶行为的存在至少成为可能——甚至可能:
对于上帝创造的任何自由生物来说,陷入罪孽显然是有可能的。上帝无法创造出显着自由的生物(即,一个人在道德上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为上是自由的,如果他们这样做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而避免这样做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反之亦然),并且不会陷入罪恶。也许这种堕落的可能性很高,属于按照上帝形象创造的自由生物(具有自治区域的生物)。上帝开始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万物:他们拥有与他相似的意志和智慧,并且认识到上帝地位的光彩、荣耀和可取之处。上帝本身就是宇宙的中心;他的创造物看到了这种状况的辉煌和美妙的愿望。或许,只要一个人是自由的,并且看到了这一职位的荣耀及其巨大的渴望,就会有一种强烈的倾向为自己渴望它。也许按照上帝形象创造的生物也很有可能在这一点上与上帝相似:他们希望看到并且确实将自己视为宇宙的中心。也许陷入这种状况的可能性很大,这是自由生物的本质,他们了解上帝的荣耀地位,并确实认为它确实是荣耀和令人向往的。 (Plantinga 2000:212f;另见 Plantinga 1974、Plantinga 1977 和 M. Adams 1999)
正如这一论点所表明的那样,一个人对罪恶行为本质的看法将与一个人对人类自由本质的看法密切相关(参见 McFadyen 2016、Timpe 2014a 和 Couenhoven 2013)。普兰丁格在这里假设了一种自由意志主义的、因而也是不相容主义的对自由意志的理解。尽管所有基督教观点都必须解释上帝如何在守恒和共存的教义下不与罪同谋(Kvanvig 2009;Vander Laan 2017;和 McCall 2019:第 7 章),但上帝与人类罪恶行为的关系问题尤其紧迫相容论观点认为上帝可能导致人类主体永远不会自由犯罪,而神学决定论观点认为上帝导致所有事件(参见 McCall 2019:第 3 章;Bignon 2018:第 2 部分;White 2016;Bruce 2016;McCall 2016;Rogers 2008;McCann 2005;和 Crisp 2005,特别是第 3 章)。
对罪恶行为本质的描述与对宽恕、救赎和赎罪的神学需要的描述密切相关。虽然一些哲学家声称对这些学说的正确理解是作为一个整体而来的(参见 Copan 2003:525f),但对于如何最好地理解它们,无论是单独理解还是相互联系,都存在重大分歧。 (例如,关于如何最好地理解赎罪,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参见 Stump 2018、S. Porter 2004、Swinburne 1989 和 1988、Lewis 1997 和 Quinn 1986 等。罪与赎罪有何关系,参见 Crisp 2009。)
2.1 原罪
在个人的犯罪行为中,特别重要的是暂时的第一罪,即“原罪”。 (大多数人认为这是暂时的第一罪,无论它是由天使还是人类犯下的,尽管有些人认为这是人类犯下的第一罪。)斯科特·麦克唐纳(Scott MacDonald)将原罪描述如下:
天使的堕落构成了[源于邪恶的自由选择]的典型案例,因为与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中的罪不同,第一次天使的罪是完全前所未有的。我们可以认为第一个邪恶的自由选择构成了原罪。然而,第一罪值得被称为原始罪,不仅因为它在时间上是第一罪,而且因为它是创造中的全新事物:第一罪是在完全善良的背景下出现的。上帝创造的一切事物,包括理性的生物,其自由选择是最初的邪恶,都是完全善良的,没有缺陷……不可能有任何缺陷或腐败可以与初罪相适应。怀有善意的善良生物自愿将邪恶引入一个以前没有的世界。原罪不仅是史无前例的,而且似乎是毫无准备和自发的。 (MacDonald 1998:110–1;另见 Rogers 2008 和 Couenhoven 2013:第 1 章)
原罪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造物曾经有一段时间是没有罪的。虽然有限的过去似乎需要暂时的初罪,但对原罪的讨论常常预设在堕落之前有一段完美的创造时间,这是更有争议的。正如克雷格·A·博伊德(Craig A. Boyd)所说,鉴于它与当代科学相冲突,
认为创造在各个方面最初都是完美的主张——即在人类(或天使)第一次犯罪之前就存在一个没有死亡、疾病、毒药或杂草的田园诗般的天堂——尤其有问题。 (博伊德 2009:111)
但人们不必从字面上理解堕落的故事,就可以认为存在一种原罪。 (有关堕落与罪相关的历史性的讨论,请参阅 McLeod-Harrison 2019;Smith 2017;和 McCall 2019,附录。)即使有人拒绝历史性堕落的概念,基督教传统上仍然认为所有这些神创造的都是好的。但如果人类和天使生来都是善的,为什么他们中至少有一些人会作恶呢? (这就是约翰·希克(John Hick)所说的“从无到有的罪恶起源”问题;见希克 1968:595。)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然是,一个主体之所以作恶,是因为它愿意作恶。但这个答案立即引发了另一个问题:自由人的邪恶意志源自何处?这个问题尤其紧迫,因为许多基督教传统认为,自由主体生来就能够犯罪和不犯罪,这种状态有时被称为完整状态。虽然一个生物在完整状态下拥有自由意志可能解释了邪恶的可能性,但这不足以解释为什么这种可能性是由一个道德上纯洁的生物实现的。因此,原罪可以被视为彼得·基维(Peter Kivy)所说的“邪恶的世俗问题”的一个具体实例:“犯罪者似乎并不追求真正或表面的善的邪恶[行动]案例”(Kivy 1980)。有人可能会说,犯罪的最初选择涉及一种感知到的善,也许是通过一种骄傲、自爱或嫉妒的行为来断言自己独立于上帝。令人困惑的是,罪是如何发生在一个无罪的人身上的——为什么一个无罪的人会错误地但有罪地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善的?首先,一个无罪的人怎么会被吸引去从事有罪的行为呢?
一般来说,有两种不同的方法来解释原罪。因为关于原罪的哲学工作主要是在与中世纪人物的对话中进行的,借鉴了复杂的道德心理学,其中智力和意志的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我也用这些术语来讨论这两种方法。简而言之,如果没有智力和意志的参与,就不可能有罪(见 McCluskey 2017:21 和 100);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区别在于,他们是否将罪主要归咎于意志或理智。一方面,唯意志论者认为,人类主要凭借意志力自由行动,因此主要通过滥用意志力来解释原罪。 (罗伯特·布朗指出,在基督教神学史上,唯意志主义是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见 Brown 1978)。另一方面,理智主义认为,人类主要凭借理智的作用而自由行动,因此,原罪必须主要用理智的术语来解释。
接下来,我将重点关注当代文学中关于原罪的两个最成熟的现存描述:凯瑟琳·罗杰斯对安瑟姆唯意志主义观点的描述和斯科特·麦克唐纳对奥古斯丁理智主义的描述。抛开罗杰斯和麦克唐纳对其历史主题的解释是否准确的问题不谈,这两种解释都提出了自由主义的解释,因为它们预设神学决定论的真理将使魔鬼失去自由,因此在他的堕落中不负有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安瑟姆被广泛认为是自由主义者[参见 Visser & Williams 2008 和 Rogers 2008],但对于如何最好地解释奥古斯丁的自由意志观点存在分歧[比较 Stump 2001 和 Couenhoven 2017]。)
根据罗杰斯的说法,安瑟姆认为自由意志涉及两种倾向(或情感):对利益的渴望和对正义的渴望。利欲是指人们对拥有并认为能够带来幸福的事物的渴望。相比之下,对正义的渴望是
渴望“为了自身利益而保留意志的正确性”。因此,一个人的一阶欲望应该被正确地排序,应该是它们应该的样子,这是一个二阶欲望。 (罗杰斯 2008:67)
安瑟姆并不认为任何人会为了不公正或任何其他罪恶而犯下不公正的事情。相反,他们会在某些有益的描述下这样做。为什么人们会选择较低的利益而不是较高的正义?安瑟姆的回答不可能是“无知”,而只是“因为这就是代理人形成其意志的方式”。这样的选择可以解释吗?根据罗杰斯的说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事实并非如此:
“但是他为什么要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呢?”学生问道。 “在这个遗嘱之前没有任何原因,除非他能够遗嘱”。但这种能力本身并不是真正的原因,因为善良的天使同样能够抛弃正义。 “那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老师回答说:‘只是因为他愿意。因为这种选择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来推动或吸引它,但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它就是它自己的有效原因和结果。”在这里,我们以极其清晰的方式表述了各种自因因果的自由主义,并且没有试图淡化其核心问题……安瑟姆并没有继续试图减轻可理解性问题。 (罗杰斯 20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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