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罪作为性格
除了成为行动类别外,罪还可以理解为从事犯罪行动的倾向或性格。正如Plantinga插入的那样
罪也是情感障碍或故障的主要是。我们的感情歪曲,针对错误的对象;我们爱并讨厌错误的事情。我没有首先寻求上帝的王国,而是倾向于首先寻求自己的个人荣耀和加强,而努力使自己看起来不错。我倾向于爱上自己,而不是爱上帝,而是要爱自己,实际上是恨上帝和我的邻居。 (Plantinga 2000:208)
有罪的行为与犯罪性格之间的关系很复杂。拥有犯罪的性格肯定可以使犯下一种特殊的罪过变得更容易(例如,脾气暴躁,使我更容易地喝另一种咖啡以外的东西),但是犯罪的性格既不是必要的,也不足以实现犯罪行为。鉴于原始罪的存在并不能用罪恶的性格来解释,这是不必要的。而且这是不够的,因为我们没有采取所有罪恶使我们朝着我们所面向的犯罪行为。
与研究个体罪行为的情况一样,对犯罪性格的完整说明将取决于一个人的较大规范框架。被理解为对某些种类的有罪行为的倾向的罪恶性格可以理解为无序的性格,以不遵循自然法或神圣的评论,或者在康德人启发的道义学说明的框架内。但是,在美德伦理的一般规范框架内将这种倾向视为恶习,这是最自然的(J. Porter 1997:466; McCluskey 2017:7)。在这种方法上,恶习是灵魂的习惯,与个人的蓬勃发展相反,反对或涉及一种特定美德的剥夺。根据Colleen McCluskey(2017)的说法,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认为,只有行动才能是有罪的,而严格来说,而虎钳是不好的习惯,而没有那些倾向的人本身就是有罪的。然而,基督教内部有着长期的传统,即以性格和行动来对待罪。今天,部分原因是伦理学家,例如安斯科姆,脚,默多克和麦金太尔,许多当代基督教哲学家和神学家都借鉴了中世纪的美德伦理传统及其对恶习的罪恶性格的描述。
关于犯罪性格的许多相关工作都集中在特定类别的恶习(例如,反对基本美德的恶习,或七个资本恶习)或个人恶习。 (有关示例,请参见Deyoung 2020,Sweeney 2018和McCluskey2017。)正如Rebecca Deyoung指出的那样,基督徒对副人的共同回应是集中于成圣,这是去除犯罪性格所需的变化或转变(Deyoung 2020:Deyoung 2020:: VIII;有关成圣性质的不同模型,请参见Alston 1988,S。Porter&Rickabaugh 2018和Yeo2014。)成圣重要的是,在美德形成过程中包括精神学科(请参阅Deyoung 2020和Smith 2016)。
4。罪作为状态
4.1罪不洁
除了在行动和/或倾向上思考罪恶之外,基督教传统的一部分还将罪恶视为本体论状态。例如,玛丽莲·麦考德·亚当斯(Marilyn McCord Adams)认为罪是最基本的,是本体论的“不洁”。从这种角度来看,罪从根本上是
在上帝与创造人之间的关系中不当。…罪是由于神的不正当和自然而产生的,是由于任何有限的存在或自然而然地或本质上值得上帝的事物而产生的。 (M. Adams 1991:20F)
这种不通讯是
上帝和生物是什么是形而上学的必要结果,而不是任何人的自由和偶然行使的结果。 (M. Adams 1991:21)
在其他地方,麦考德·亚当斯(McCord Adams)将其描述为人类与上帝之间“形而上学差距”的产物,凭借其本性差异:
我们在上帝的家庭中没有比蠕虫更有应有的位置,而在我们的家庭中,我们的家中没有任何地方(约伯记24:4-6)。我们自然而然地或做任何事情都不能使我们适合神圣的公司。因为神性和创造的自然是不相称的,所以相对于任何仅仅人类的人类秩序(社会,政治,国际)或任何人类对自然秩序的看法,上帝将是无分类的。由于我们无法将他适应我们的任何类别,因此我们将上帝视为……完全是其他类别,因此完全不可预测。 (M. Adams 1999:94)
从她看来,这种不洁的状态并不是犯罪行为的结果,而是与上帝相比,所创造性本质的根本局限性和有限的函数。
由于规模差距,我们无能为力或所做的,这是因为它的本质,这是与上帝相关的适当举动。 (M. Adams 1999:95)
因为罪主要是我们创造的状态的函数,而不是人类行为的结果,因此这种观点并没有将人类自由或宽恕描绘成克服罪恶状态的关键作用。相反,差距由盟约跨越,最终是化身。
4.2原始罪
原始罪的基督教学说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状态或“条件”(参见Mann 2001:47)。正如第2.1节所讨论的那样,原始罪是指时间上的第一个罪,而原始罪是原始的,因为“这是人类代理的起源是人类代理的起源,从那里流动”(Couenhoven 2016:193) 。原始罪有时被称为具有“有罪性质”的人类。然而,这种观点引起了某些基督教的忧虑:如果三位一体的第二人成为化身并假定人性,那么,如果人性本身就是有罪的,基督也会是有罪的。但是,所有基督教理论认为化身基督是完全人类和完全神圣的,但没有原始的罪。 (有关对基督的神性与化身中假定的人性之间关系的讨论,请参见PALL 2019和2016)。一些基督教的传统还认为,耶稣的母亲玛丽也通过完美的观念摆脱了罪。因为关于人性本身变得有罪的语言可能会产生误导性(参见Copan 2003:523),并且可能与信念相冲突,即上帝所创造的所有事物都是善良的,因此可以更好地描述原始的罪恶,从人性的扭曲中得到更好的描述。由于其扭曲的影响,原始的罪恶因此“成为实际罪的起源”(Blocher 1997:19),甚至可能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犯罪行为(见Franks 2012:3)。
尽管基督教圣经中没有明确教授原始罪的学说,但“是从圣经的逮捕令中发展的”(Green 2017:115)。它也是一种独特的基督教教义(Quinn 1997:541),被犹太教和伊斯兰教拒绝。奥古斯丁在原始罪学说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核心作用。与Pelagius和Caelestius相反,他们否认人类通过秋季继承了原始的罪(请参阅Timpe 2014a:第4章和Couenhoven 2013),奥古斯丁坚持认为,通过亚当的罪过,整个人类的罪过现在是
受死亡链和公正谴责的约束,……由腐败根源的一系列苦难带领。 (神的奥古斯丁城,十三世。14)
奥古斯丁在这场辩论中的观点是由迦太基委员会(418)和奥兰治(529)编纂的,佩拉古斯的观点在西方被宣布为异端,因此这种观点的组成部分值得更加仔细。 (有关该学说的历史的讨论,请参见Vanneste 1971。)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将跟随杰西·库恩霍芬(Jesse Couenhoven),他认为奥古斯丁的原始罪恶学说有五个部分,并在它们之间区分了以下内容:
原始罪;
人类其他人的参与(耶稣和在某些传统中除外)在这种罪中的参与是因为他们与那些犯下第一个人类罪的人的团结。
非自愿和继承的共同罪恶感是,所有人类(耶稣和在某些传统中,玛丽之外)再次受到团结而受到约束。
由于原始罪而对人性的惩罚;和
继承罪的传播及其惩罚。 (Couenhoven 2013:46;对于略有不同的分类,请参见Blocher 1997和Crisp 2019:第7章)
其中(1)已经在第2.1节中处理过。 (2)关于那些受原始罪恶影响的人的范围的主张,在下面,我将假定排除耶稣的限制,在天主教和东正教传统的部分地区,他的母亲玛丽。我在第4.3节和第4.4节中分别介绍了索赔(3)和(4)。除了指出关于原始罪(有时被称为遗传性罪或日耳曼语中的Erbsünde)的选择,从奥古斯丁的看法,这种传播是通过性交的一部分到其性交的一部分到它通过参与有罪的人类社区(请参阅Couenhoven 2013:第7章),我不会关注以下内容的主张(5)。
4.3宪法缺陷和原始内gui
库恩霍文(Couenhoven)将原始罪恶学说的第三部分描述为其概念中心,该学说的其他部分提供了“有助于我们理解学说中心的背景”(Couenhoven 2013:47)。第三个组成部分本身就是两个主张的结合:第一个是关于宪法过错的,库恩霍芬有时也称之为“原始罪本身”(Couenhoven 2013:23),第二个是在道德上怪罪或遭受原始的内gui感。宪法过错的优点。尽管库恩霍芬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对原始罪的历史反思大部分都涉及这两个要素,但这些主张中的第二个在当代关于原始罪的哲学著作中是有争议的。
库恩霍文(Couenhoven)将宪法断层描述为一种道德上的“人类运作不当”(Couenhoven 2013:12),涉及“遗传性的欲望和无知的遗传状态”(Couenhoven 2013:30)。这个元素也被描述为人类欲望的混乱,使他们“现在先天拒绝上帝”并束缚罪(McFarland 2016:308)。理解宪法过失涉及的扭曲或腐败的主要方法有两种主要方法。首先是丧失原始正义或“原始圣洁和正义的剥夺”(《天主教教堂2003年的教理》,第一部分,第2节,第7、405段)。第二个是对人类道德本质的实际变态(参见McCall 2019:159)。
另一方面,原始的内gui是由很少的哲学家捍卫,尽管威廉·温赖特(William Wainwright)认为原始内gui对原始罪的学说至关重要(Wainright 1988:31)。托马斯·麦考尔(Thomas McCall)指的是那些拒绝原始内gui的观点,即“仅腐败教义”(McCall 2019:156)。在天主教的传统中发现了对原始内gui的否认(请参阅《天主教教堂2003年的教理》,第一部分,第2节,第7、405段)和许多东正教传统(见洛斯2020)。在当代哲学家中,仅腐败的观点得到了2020a,McFarland 2016,McFadyen 2016,2016,Hudson 2014,Wyma 2004,Plantinga 2000,2000,Quinn 1997,Morris 1992和Swinburne 1989的认可。
根据Michael C. Rea(2007)的说法,对原始有罪观念的大部分反对来自其表面上的冲突,以下“可能的预防原则”:
(先生)
一个人p仅在获得(或获得)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事务状态S,并且P可以阻止S获得。
Rea认为,包括原始罪恶在内的原始罪恶学说的任何一部分都与之矛盾(MR)。相反,当原始罪的学说与以下合理假设相结合时,就会矛盾。
(A1)
亚当第一次罪恶之后出生的人类都没有做任何事情来防止亚当的第一次罪。没有天生的人类可以做任何事情来防止自己的腐败。
然后,rea发展了两种与(A1)不一致的原始内gui的理论,一种借鉴了现实主义和per狂主义(粗略地说,像人类这样的普通物体以暂时的零件而持续到时间上的普通对象,而另一个关于莫林主义假设的观点。 (有关REA提议的批评,请参见Hudson 2014:第4章)。
4.4罚款
与宪法过错的概念紧密相关的是仅惩罚这一错误的想法。根据那些拒绝原始内gui的观点,我们仅因实际的犯罪行为和性格而受到惩罚。对于那些确认原始内gui的观点,关于这种内gui的来自何处的问题,鉴于所涉及后的公共罪恶的人似乎并没有犯下原始内gui的罪过。有两个主要的观点家族试图解决这个问题:联邦制和现实主义。根据联邦制有时也被称为代表性的说法,我们因原始罪而被认为是有罪的,并且由于亚当(或亚当和夏娃)是我们的“联邦”或“代表”的负责人。简而言之,
我们受到谴责,因为亚当代表了整个人类的代表。由于他与我们的关系是我们的“联邦主管”或“合法任命的代表”,因此他的内gui被认为是我们的内gui。 (McCall 2019:162)
联邦制涉及一个“好像”或一个“法律小说”,在其中通过以亚当作为人类的代表来判处有罪(请参阅Madueme 2020;有关对这种插补的批评,请参见Crisp 2009)。
相比之下,现实主义认为,所有因原始内gui被公正惩罚的人和亚当(或再次是亚当和夏娃)之间的统一性。正如奥古斯丁(Augustine)所说的那样
第一个人类……成为第一批罪人,然后因死亡而受到惩罚,以使他们的股票也应受到同样的罚款。因为他们本身并不是他们自己的诞生……因此,在第一个犯罪的第一个人类中,出现的惩罚也是犯罪的惩罚。 (神的奥古斯丁城,xiii.iii)
由于我们的人性共同的本性,所有人类都具有有机的统一性,因为这对原始罪的惩罚就是仅仅是为了讨论和批评,请参见Crisp 2020b)。但是,奥古斯丁“从来没有真正解释过所有人在亚当中的存在和行动,使这件事变得很神秘”(Couenhoven 2013:27)。
现实主义者的观点也许是最著名的是乔纳森·爱德华兹(Jonathan Edwards),他认为所有人类都是一个仅仅是因为上帝宣称我们是:
没有身份或一体性(不)取决于创造者的任意构成。…神圣的宪法[上帝将所有人视为一个实体]是使真理的事物。 (爱德华兹1758:第4部分,第三章[1970:404])
受乔纳森·爱德华兹(Jonathan Edwards)的影响,许多哲学家建议,per狂主义理论可能为现实主义提供基础。 (请参阅Wainwright 1988,Wyma 2004,Crisp 2005和2009,Rea 2007和Hudson 2014的讨论。)
4.5有罪行动的必然性
即使是对原始内gui的拒绝也不能解决与原始罪恶学说的第三部分有关的所有问题:宪法过错也面临哲学和神学挑战。尽管有人认为宪法过错只是倾向于犯有犯罪行为(见Swinburne 1989:138),但鉴于原始罪恶的状态,大多数人认为,犯罪行为是不可避免的(Crisp 2019:150)。正如保罗·科潘(Paul Copan)所说的那样
尽管我们不一定是犯罪(也就是说,我们不必保证我们必须犯这种或特殊的罪过),但我们不可避免地犯罪(也就是说,除了我们对犯罪的倾向之外,鉴于大量的犯罪机会,我们最终在某个时候做罪(Copan 2003:531)
保罗·弗兰克斯(Paul Franks)提出了以下问题,例如诸如科潘(Copan)(以及普兰丁加(Plantinga)和韦马(Wyma))的观点,这些观点肯定了罪的必然性而没有原始的罪恶感。在这些观点上,以下主张是正确的:
(1)
一定是在一个被原始罪恶污染的世界中,(a)亚当和夏娃之后的每个人(在那些名字被理解为指的是第一个罪人恰好在被罪的世界污染的任何世界中]出生于某种情况。她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鉴于她至少执行了一项道德意义上的行动),但是(b)她在任何给定的场合犯罪并非不可避免。 (Franks 2012,6F;省略引用)
(这一说法似乎意味着,每个被原始罪恶所污染的世界都包括罪人,这些罪人生下了能够犯罪的其他生物。但是弗兰克斯没有考虑这种可能性。)现在考虑一个可能的世界,其中人类在其一生中只采取道德上重要的行动。这意味着:
(2)
可能有些人一生中只做了一项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 (弗兰克 2012:7)
弗兰克斯认为(2)的真实性“似乎是确定的”,并且发现“没有理由认为它是错误的”(Franks 2012:7和11)。然而,根据上面的(1a),对于所讨论的人来说,他们确实不可避免地会在该特定行为中犯罪。也就是说,从 (1a) 和 (2) 可以得出:
(3)
如果某个人一生中只做出了一项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就不可避免地是有罪的。 (弗兰克 2012:7)
然而,从 (1b) 可以得出:
(4)
如果某人在一生中只做出了一项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并不必然是有罪的。 (弗兰克 2012:7)
(3)和(4)一起就产生了矛盾。
拒绝(1b)的一种方法是接受相容论观点,在这种观点中,至少一些人类自由行为,即人犯罪的行为,是由上帝决定的。但那些拥护自由主义的人似乎致力于(1b)。由于弗兰克斯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他拒绝认为原罪的宪法错误必然导致犯罪行为:“我们受到堕落世界的影响而犯罪,但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自由地避免犯罪”(Franks 2012:370)。如上所述,斯威本也以原罪为基础拒绝罪的必然性:
亚当对我们的罪孽的责任仅限于开始道德的社会传播(作为一件好事),这使得罪恶成为可能,但由于他自己的罪恶榜样和也许是错误的道德信仰,这种道德并不存在。怀疑腐败的道德,因此使我们遗传的犯罪倾向更容易在亚当的继承者身上发挥作用。 (斯威本 1989:143)
根据斯威本的说法,犯罪行为“几乎不可避免”,但并非不可避免。那些想要认为至少犯下一种有罪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同时避免每一种特定有罪行为的不可避免性(因此不承担责任)的不相容论者需要提供一种解释,说明是什么确保了有罪行为。
5. 罪的意念影响
罪所带来的堕落被认为影响到人性的各个部分。除了罪作为行为、性情和堕落状态之外,基督教哲学家还在罪的理智影响方面做了重要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其认知影响。改革宗传统特别强调罪不仅对意志而且对人类智力的影响。例如,阿尔文·普兰丁格 (Alvin Plantinga) 指出,“原罪涉及智力和意志;它既是认知的又是情感的”(Plantinga 2000:207)。在普兰丁格看来,罪的情感维度——尤其是对骄傲之罪的情感倾斜——也许是“罪状况的最深层根源”,但对罪的全面解释还必须包括它对我们认知能力的影响:
一方面,[罪]带有一种盲目、一种无知、迟钝、愚蠢。这是一种认知限制,首先阻止其受害者正确认识上帝及其美丽、荣耀和爱;它还使他看不到什么是值得爱的,什么是值得恨的,什么是应该寻求的,什么是应该避免的。因此,它包括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 (普兰丁加 2000:207)
普兰丁格提出了一种有影响力的认股权证观点,他将其称为扩展的阿奎那/加尔文 (A/C) 模型。虽然总体上是对正当理由的说明,但它是专门为了表明宗教信仰如何被证明是合理的(内部和外部);合理的;而且,如果这些信念是正确的,就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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