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模型的核心特征是,上帝创造了我们人类,并赋予了我们信仰产生的过程或信仰的源泉,即神性(sensus divinitatis);这个源头在各种条件下运作,产生对上帝的信仰,当然包括立即导致他存在的信仰。 (普兰丁加 2000:199)
对于普兰丁格来说,宗教信仰可以是直接且基本的;即使宗教信仰不是基于论证,只要它可靠地由神性感产生,它也可以得到保证。 A/C 模型被明确构建为能够解释 sin 的意念效应:
我们陷入罪中,造成了情感和认知上的灾难性后果。至于情感后果,我们的情感是扭曲的,我们的内心现在怀有深刻而彻底的邪恶:我们首先爱自己,而不是上帝。还有毁灭性的认知后果。我们对上帝以及他奇妙的美丽、荣耀和可爱的原有认识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就这样,上帝在我们身上的狭隘形象被摧毁了,而宽广的形象也被破坏、扭曲了。尤其是神性感官已被损坏、变形;因为堕落,我们不再以我们认识彼此和周围世界的方式自然且毫无问题地认识神。更进一步,罪使我们对神性的释放产生抗拒,尽管它们被第一个因素削弱了。我们不想关注它的释放。我们靠自己的努力无法摆脱这个泥潭。 (普兰丁加 2000:205)
普兰丁格认为“罪最严重的心灵影响”(Plantinga 2000:214)是罪对我们对神的认识的有害影响:
我们对神和他荣耀的原有认识受到了抑制和损害;它已经(由于罪)被愚蠢、迟钝、盲目、无法感知上帝或无法感知上帝的杰作所取代。我们对他的品格和他对我们的爱的了解可能会被窒息:它甚至可能转化为一种怨恨的想法,认为上帝是值得敬畏和不信任的;我们可能会认为他冷漠甚至恶毒……因此,罪最重要的认知后果就是无法认识神。这种失败可能会产生进一步的认知后果……如果我们不知道有上帝这样一个人,我们就不知道关于我们自己、彼此和世界的第一件事(最重要的事情)。 (普兰丁加 2000 年:215 和 217)
然而,罪对心灵的影响并不仅仅限于对上帝的认识。它们延伸到我们对生活道德要求的认识,考虑到我们与上帝的关系、我们的情感、想象力,甚至非认知心理功能(参见 McMartin 2016)。
尽管罪对认知有影响,普兰丁格认为对上帝的认识仍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首先,通过自然神学可以了解上帝(参见 Walls & Dougherty 2018)。其次,鉴于圣灵在带来信仰方面的作用,尽管罪会产生精神影响,但认识上帝是可能的。对于普兰丁格来说,信仰同时具有情感和认知元素。信仰认知维度的核心是“对上帝的坚定而确定的认识”(Plantinga 2000:206;另见 Diller 2014)以及基督教信仰其他核心方面的知识。神性的感觉是通过圣灵的工作来修复的。 “如果主没有采取一些特殊的行动,我们就不会相信”(Plantinga 2000:269)。虽然罪已经损害了神性,但圣灵可以使其重生,使其再次正常运作,并消除宗教信仰中的失败者。
梅罗德·韦斯特法尔(Merold Westphal)是另一位当代基督教哲学家,他探索罪的心智影响。威斯特法尔声称,认真对待圣保罗就是认真对待罪的普遍性(Westphal 1990;另见 Westphal 1993),包括罪对我们如何看待上帝的影响。韦斯特法尔担心,许多哲学神学对人类理性过于乐观,忽视了罪对我们认知能力和功能的影响。威斯特法尔所说的“罪”,既指有罪的行为,也指犯有罪的行为的一般倾向,他认为,行为和倾向都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集体的。继奥古斯丁之后,威斯特法尔也认为罪最好用骄傲来描述,
这种自我主张篡夺了生活中不适合我的角色,剥夺了上帝和邻居分别作为我的绝对上级和平等者的应有地位。 (韦斯特法尔 1990:200)
归根结底,罪不是软弱,而是偶像崇拜。韦斯特法尔的“逆理性定律”认为
人类思想不被罪恶欲望扭曲的能力与主题的存在意义成反比。 (Westphal 1990:205;另见 Timpe 2014b)
对罪的心智影响的担忧是威斯特法尔批评改革宗认识论的主要动机之一,因为如果我们的认识能力,包括神性感觉,如果被罪扭曲了,我们就无法确定它们是否正常运作。
威廉·亚伯拉罕认为,威斯特法尔的方法没有充分认识到恩典作为罪恶补救措施的作用:
如果神性被彻底损坏而无法修复,那么我们就很难知道任何关于上帝或我们自己真正重要的事情。梅罗德·韦斯特法尔(Merold Westphal)冒着这个风险,发表了一篇非常有见地的文章。我们需要记住,无论是在认识上还是在灵性上,罪越多,恩典就越多。 (亚伯拉罕 2006: 111 n. 17)
亚伯拉罕建议
对[人类]认知能力和实践的更强大的认识,例如直觉、知觉、推理、记忆、证词等
基于这样的认识,即这些能力和实践,即使受到罪的影响,也是“上帝的力量和良善的保证”(Abraham 2006:121)。
关于罪的心智影响的讨论不仅限于这里提到的那些,也不限于这些主题。例如,关于罪的意念效应与进化认识论的兼容性的讨论,特别是着眼于宗教的认知科学,请参阅 De Cruz and Smedt 2013 和 Barrett 2009。Peter Harrison 还认为,罪的意念效应有助于塑造科学实验方法(Harrison 2007)。
6. 结构性罪恶
前面几节中对罪的讨论都具有社会意义,因为罪的行为、性情、状态和认识因素都可能损害人类社会。一种罪恶行为不仅会伤害他人,还会引发最初犯罪者的报复性罪恶行为。罪的心智效应会影响社会学习和指导,这些影响会从个人和群体传递给其他人。原罪学说也显然具有社会意义:如果全人类都患有原罪,那么他们的社会交往就会受到影响。即使斯温伯恩拒绝承认人类遭受原罪,从而使罪对我们来说不可避免,他也认为我们助长了我们社区犯罪的倾向,以至于我们卷入了我们社区的罪恶中(Swinburne 1989:145)这些形式的罪不仅影响个人与其他个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影响个人与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简而言之,罪不仅腐蚀个人的道德想象力,而且腐蚀整个社区的道德想象力。
然而,我们也可以不仅从个人行为和态度的角度来思考罪,还可以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思考罪。在这种情况下,罪还有进一步的“社交性”,这是之前的讨论中没有涵盖的。例如,六世纪的拜占庭僧侣和神学家忏悔者马克西姆斯认为,罪会导致社区崩溃,导致个人主义和社会分裂。他甚至将这种状态与一种**进行比较(Deane-Drummond 2017:38)。亨利·德·吕巴克 (Henri de Lubac) 将马克西姆斯解释为理解者
原罪是一种分离,一种个体化,可以在这个词的贬义意义上被称为“个体化”。 (德吕巴克 1988:33)
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仅仅从个体角度来思考罪本身就是罪的结果。
对于许多其他人来说,罪可以嵌入社会结构中,以致犯罪是由群体而不仅仅是个人犯下的,这似乎是合理的。露丝·格罗恩豪特(Ruth Groenhout)在改革宗传统中写道,我们可以将“完全堕落”视为这样的信念:
罪的败坏不只限于存在的小部分,而是贯穿我们所遇到的造物的每一个方面,作为影响我们人类现实每一部分的裂缝。 (格罗恩豪特 2006 年:134)
因此,罪不仅影响个人或群体,而且影响我们社会系统本身的本质:
当骄傲、贪婪和贪婪等罪孽感染了那些为社会立法的人时,就像他们几乎总是做的那样,立法和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本身就是腐败的,并且通常会在社会中产生可预见的病态:贫困、种族隔离、生命的破坏以及以利润为名的关系。 (格罗恩豪特 2006 年:138)
根据这种观点,人类的结构和系统以及人性都被罪损害或扭曲了。与对不公正的结构性解释平行,对罪的结构性方法认为,罪“在塑造我们星球及其上所有生命的物质现实的结构中创造和存在”(Ray 2016:417)。这种对待罪恶的方法经常出现在解放神学中(见 McCall 2019:259ff)。
例如,考虑一下种族主义。 McCluskey 2017,第 6 章包含对种族主义的讨论,种族主义不仅涉及不良行为,还涉及坏习惯:
白人的一个常见习惯是,每当他们开车时看到非裔美国人走在街上时,就会检查车门是否锁好。看到白人走路不会引发同样的反应。这种习惯的背后是种族主义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特权(白人)群体不承认的判断,即黑人,尤其是年轻的黑人,是罪犯,因此值得恐惧。警察的种族定性导致仅仅因为肤色而习惯性地阻止有色人种,并且还基于明确或隐含的信念,即这些群体的成员更有可能犯罪。 (McCluskey 2017:176;省略引文)
那些因故意无知或抵制自我审视而造成的种族主义实例也将反映罪的认知维度。但除此之外,正如斯蒂芬·雷(Stephen Ray)所说,种族主义可能是不可减少的结构性罪恶的一个例子。在他看来,种族主义就像种族本身一样,是社会建构的。如果种族主义不仅仅是个人的习惯(当然,其社区或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习惯和行为更有可能导致种族主义),而且是某种结构性的东西,那么将某些罪视为类似的结构性罪也可能会有所帮助。这有两个重要原因,其中之一是关于压迫性结构的存在,第二个是关于它们的存在如何被掩盖:
首先,……认识到罪恶通过其运作的物质后果而在结构中变得明显。……第二个原因是,因为罪恶存在的证据通常是不可否认的,它通过构建意识形态结构有效地保护自己免受审查和干预。将疾病和死亡的存在视为事物的自然规律。 (雷2016:424)
后者就是他所说的结构性罪恶是“世俗的”的意思。
凯蒂·沃克·格莱姆斯 (Katie Walker Grimes) 认为,主要以“白人特权”而非白人至上或反黑人来应对种族主义是不够的,因为这种方法过于个人主义,并且没有足够认真地对待罪恶的社会本质(参见 Grimes 2016:二十一)。格莱姆斯在“企业美德理论”的基础上阐述了反黑人的观点,该理论侧重于社会团体而不是个人的习惯和性格之间的关系。导致反黑人的力量本质上是社会性的(例如经济、隔离空间),因此反黑人种族主义也应该被视为本质上是社会性的。许多神学家还探索以受害者为导向的救世论,主要关注制度压迫和不公正受害者的个人困境,试图阐明在这些环境下和解是什么样的(见 Hunsinger 2016 和 Hieb 2013)。
许多女权主义学者也认为,性别歧视可以按照结构性罪恶来理解。例如,伊丽莎白·舒塞勒·菲奥伦扎 (Elisabeth Schüseller Fiorenza) 将性别歧视描述为
机构的非人化趋势、不公正和歧视,使这些机构合法化的神学和符号系统,以及由性别歧视机构和意识形态创造并内化于社会化和教育中的集体和个人的“虚假意识”。这种“虚假意识”使被压迫的人民和群体能够接受压迫,并将压迫者的价值观内化。这种将父权性别歧视理解为社会和教会压迫结构中制度化的结构性罪恶和邪恶力量,类似于[圣]保罗将罪恶理解为超个人的破坏性力量,其最终表现是毁灭生命的死亡力量。 (Schüseller Fiorenza 1993:140)
这些学者中的许多人将传统的罪孽视为个人主义行为或性情,对女性来说是有问题和有害的(例如,参见Saiving 1992、Plaskow 1980和Dunfee 1982的著作,了解具有历史影响力的例子)。雷切尔·索菲亚·巴尔德 (Rachel Sophia Baard) 的作品就是这种批评的一个例子。巴尔德认为,罪孽谈话有助于公共实践,塑造我们的实践在何处以及如何自我复制。正如她所说,我们的语言和对罪的理解创造了人们表演的剧本;例如,如果罪被简单地理解为个人行为,那么它会鼓励我们不要将父权制所涉及的社会结构视为有罪,从而使这些结构更有可能继续存在,而不是将其视为有问题的。她继续说,对罪恶的传统理解植根于骄傲,这是许多基督教机构、文化信仰和习俗的核心,
创造一种社会氛围,使性别暴力不仅可以想象,而且可以被容忍或被视为“正常”,事实上,仅仅是人类状况的一部分。 (Baard 2019:49;另见 Jones 2000)
如果所有的罪最终都源于骄傲和自我努力,那么对罪的正确反应就是谦卑和自我牺牲。但在压迫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情况下,这种反应会鼓励进一步的伤害和拒绝适当的机构:
总的来说,女性病态的根源通常不是自我的抬高,而是自我的否定——因此,呼吁粉碎自我或“视他人比自己强”的谦卑最终会加剧,而不是解决女性的罪过。 (巴德 2019:61)
从历史上看,妇女因犯罪而受到指责,而这种指责随后被用来否认对妇女施暴的机会或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辩护,这可以看出这一点。巴尔德认为,人们常常需要转向关于压迫的系统性本质的言论,而不是骄傲,将焦点从所谓的个人道德失败转移到使压迫结构永久化的男性中心主义言论和实践上。
除了种族主义和性别歧视之外,其他社会形式的压迫也可以被理解为结构性罪恶的例子。 Leigh Vicens 认为,我们可以将隐性偏见理解为一种基于社会的结构性罪恶(Vicens 2018;有关隐性偏见研究现状的最新讨论,请参阅 Brownstein、Madva 和 Gawronski 2020)。马乔里·苏科基 (Marjorie Suchocki) 认为罪是
通过意图或行动参与不必要的暴力,导致地球或其居民的任何方面的福祉。 (苏乔基 1994:12)
这种参与是我们与其他有罪人类彻底社会团结的遗产的一部分。罪“只有在我们参与整个社会时才是个人的”(Suchocki 1994:157)。她用这个叙述来阐明压迫、经济制度和同性恋恐惧症。也许可以用类似的方式来理解父权制(参见 Baard 2019 和 Ruether 1993)。 Ruth Groenhout 探讨了系统性罪恶与当代医疗保健系统之间的关系(Grouenhout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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