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阿维森纳
对亚里士多德有效因果关系最广泛、最有影响力的论述是由伊本·西纳 (Ibn Sīnā,987-1037) 提出的,讲英语的人以他的拉丁名字阿维森纳 (Avicenna) 闻名。阿维森纳在许多著作中论述了动力因,包括 Kitāb al-Najāt(《救赎之书》)和 Kitāb al-Ishārāt wa-l-tanbīhāt(《评论和警告之书》),但他对动力因最详尽的描述出现在《物理学》中以及他的代表作《Kitāb al-Shifāʾ》(《治愈之书》)的形而上学(麦金尼斯和Reisman 2007:209–211;Inati 2014:第四级;阿维森纳 PH:I.10–15;阿维森纳 MH:IV.1–2、VI.1–3)。
在《治疗之书的物理学》中,阿维森纳将动力因或动因定义如下:
在自然事物中,主体经常被称为另一个运动的原则,只要它是他者的。在这里,我们所说的运动是指在给定事项中从效力到行动的任何变化。 (阿维森纳 PH:64)
这个定义符合物理科学的主题,即物体运动和静止,并且足以满足自然哲学的目的(Lammer 2018:第2-3章)。然而,就一般科学而言,这个“物理”定义是临时的:
当效率原则不考虑自然事物,而是考虑存在本身时,就会有一个更普遍的概念。 (阿维森纳 PH:65)
发展这种更普遍的动力因概念的任务落到了形而上学家的肩上,他们的研究超越了任何特定科学(例如自然哲学)的关注点。
在《治疗之书的形而上学》中,阿维森纳定义了与形而上学研究的主题“存在即存在”相关的四个原因中的每一个。他将有效原因或代理人定义为将存在赋予另一个的原因(Avicenna MH:194)。他将他对动力因的形而上学定义与自然哲学家的定义区分开来,如下:
形而上学哲学家所说的“行动者”并不只是像自然哲学家所说的运动原理,而是指存在的原理和给予者,就像上帝相对于世界的情况一样。至于自然动力因,它除了以一种运动形式运动之外,不赋予任何存在。因此,在自然科学中,赋予存在的是运动原理。 (阿维森纳 MH:195,译文已修改)
在这段话中,阿维森纳指出,自然有效因不会“以一种运动形式赋予运动以外的任何存在”,并且“在自然科学中,赋予存在的是运动原理”。这些陈述表明,自然的有效原因确实赋予了存在,尽管是以一种较差的方式。因此,阿维森纳认为他对有效因的定义是给予另一个人的存在的给予者,包括自然因素和创造性因素。
阿维森纳在一系列论证中阐述了他的“形而上学”动力因概念,旨在纠正关于此类原因的常见错误。一个这样的错误是声称每个代理人首先是不活跃的然后是活跃的,以及相关的声称每个代理人也是行动的接受者(Avicenna MH:200)。这些主张符合熟悉的代理例子。假设我听到门铃后从椅子上站起来。我先是不活跃,然后又活跃。我的活动(上升)部分是由于我是行动的接受者(听到铃声)。阿维森纳认为,虽然能动性经常或大部分以这种方式发生,但它不一定是:先不活跃,然后活跃,以及成为行动的接受者,这些都不是能动性的本质特征。事实上,由于不活动和受到影响是与活动和行动相对立的,他认为,严格来说,前者不属于代理的范畴。在纠正这个关于动力因的错误时,阿维森纳旨在为神圣机构腾出概念空间。我们已经在金迪中看到了神圣力量的一个特征,那就是上帝的行动不受任何影响。然而,阿维森纳并没有利用神圣机构的公认特征来捍卫他的观点。相反,他试图以独立的理由反驳代理的普遍说法。
正如我们所见(第 2.2.1 节),al-Kindī 在一篇文章中区分了“真实”主体(即不被行动而行动的主体)和“隐喻”主体(即既是主体又是主体)之间的区别。代理人和患者。阿维森纳同样将不被作用而起作用的主体与既是主体又是患者的主体区分开来。虽然他并不认为后者是“隐喻的”代理人,但他确实阐述了代理的等级概念。
阿维森纳解释了最高类型的有效原因的优越性,如下:当某物存在时,它凭借其自身的本质而产生其他某物的存在,并且其效果在绝对不存在之后存在并且是永久的,那么该事物比其他事物具有更高的因果关系。因为这样一个有效的原因完全阻止了其结果的不存在。它赋予了效果完整的存在性(Avicenna MH:203;Marmura 1984)。
阿维森纳解释了最低类型的有效原因的劣势,如下:这种类型产生了一种效果,这种效果在绝对不存在之后但在物质的特定匮乏之后并不存在。对于这种类型的代理人,他说其将存在赋予他人的力量很弱,持续时间短,并且是间歇性的(Avicenna MH:204)。诸如植物和动物之类的月下物质是这种最低类型的有效原因。
阿维森纳还认识到一种中间类型的有效原因:这第三种类型赋予存在一种在绝对不存在或在物质的特定匮乏之后不存在的效果;相反,这种效应的存在先于其他非物质的东西的存在。阿维森纳提到,对于第三种类型的代理人是否应该被称为“创造者”存在争议。他说,虽然有些人希望保留这个术语来表示第一因(上帝)的有效因果关系,但他赞成相反的观点:“创造”正确地适用于每一个赋予存在效果的代理人,而其存在之前并不存在匮乏。在物质上。这种中间类型的有效原因在阿维森纳关于创造的放射论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创造是从上帝最初的创造行为开始逐步发生的,其直接影响是智力。然后,第一个被创造的智力创造了三样东西:(i)最外层球体的身体,(ii)移动最外层球体的灵魂和(iii)第二个智力。第二智力同样创造了三件事,依此类推。被创造的智力中最低的——即代理智力——创造了尘世的形式和物质,以及人类个体的理性灵魂。阿维森纳改编自被哲学家称为“第二导师”的法拉比(al-Fārābī,870-950)对放射的描述,尽管他的放射版本在几个方面与法拉比的不同(Davidson 1992)。
阿维森纳对能动性的等级解释承认神圣因果关系的优越性,并确定了创造性和非创造性有效原因之间的差异。尽管如此,它还是支持了他之前的建议,即他打算对有效原因提供一个统一的解释,其中包括自然因素和创造性因素。对于层次结构中的每个成员来说,都被解释为赋予另一个成员以存在。因此,阿维森纳在他的《形而上学》中对有效因作为赋予另一个原因的总体解释。
这种统一的解释似乎与阿维森纳对“真实”和“辅助”有效原因的区分不相容。然而,根据他对这种区别的解释,“辅助”一词仅描述了一个真正的有效原因,因为它的作用有助于另一个真正的有效原因(Richardson 2013)。这一解释源于他对有效因与其结果同时存在这一观点的辩护。他认为相反的观点——有效因在时间上先于其结果——是另一个常见的错误,这是由于对普通事件和过程(例如建造和复制)的考虑而产生的:建造者的建筑物在时间上先于房屋的存在;父亲的授精时间早于孩子的存在。阿维森纳认为,这种说法误报了普通有效原因的正确影响。建造者的正确作用是建造,而不是房屋的存在;父亲的正确作用是受精,而不是孩子的存在。建造者和父亲是建造和受精的真正有效因,但它们只是建筑物和儿童存在的辅助有效因。因此,建设者和父亲与他们的适当影响是同时发生的,而不是先于时间发生的。尽管如此,他们的行为还是对建筑物和儿童的存在做出了一些贡献。这一贡献通过将它们指定为建筑物和儿童存在的辅助有效原因而得到认可。建筑者和父亲只是建筑物和儿童存在的辅助有效原因的说法邀请我们调查它们存在的真正原因。根据阿维森纳的观点,月下物质存在的最直接动力因是智能体,而其最终动力因是上帝。
2.2.3 阿维森纳之后
阿维森纳对动力因的解释在中世纪拉丁西方产生了影响,部分原因是它在亚里士多德哲学框架内提供了对神圣机构的解释(Gilson 1958,1962)。它似乎影响了包括托马斯·阿奎那和邓斯·司各脱在内的经院神学家对神圣机构的讨论(Druart 2002;Acar 2005)。虽然阿维森纳在他自己的文化中也有许多追随者,但他在许多问题上的立场,包括有效因果关系的范围,不仅受到伊斯兰神学家的批评,也受到他的哲学家同行的批评。
正如前面提到的(第 1.2 节),阿什阿里派神学家倾向于认为只有上帝拥有因果力量。他们主要通过诉诸神圣全能的教义来支持这一观点。尽管如此,对代理性质的讨论也在他们的一些论点中发挥了作用。例如,在《哲学家的语无伦次》中,加扎里坚持认为“代理人”(al-fāʿil)
指该行为的发生者;这是一个按照意志和选择行事的人,并且对意志的事情有知识(al-ʿilm)。 (安扎里 IP:57)。
这一论点表明,我们应该从概念上将能动性的范围限制在智能生物身上。安萨里 (Al-Ghazālī) 在他的论文《论权力》(On Power) 中提出了类似的论点 (al-Ghazālī AIFI; McGinnis and Reisman 2007: 254–265; Marmura 1994)。概念论证的结论允许任何智能生物存在代理,因此也允许人类代理。安萨里是否接受他的概念论点的这一含义尚不清楚(Druart 2006)。
阿威罗伊致力于捍卫更接近亚里士多德的立场,反对后来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创新”。这些创新包括法拉比和阿维森纳对创造的流射论描述。虽然阿威罗伊在他的早期著作中接受了流散,但他在其成熟的作品中却大力谴责了它(Averroes MTE;Genequand 1984;Davidson 1992)。他认为上帝的存在只能通过运动证明才能令人满意地证明(Davidson 1987:311-335;Twetten 1995;Kukkonen 2002)。他还认为,严格来说,上帝不是创造者:他的因果关系是运动的最终原因。这在《不一致的不一致》中得到了暗示,他声称上帝是最终因果关系的代理人(Averroes ITI:138)。这或许在他的《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长评》(Book Lam,Genequand 1984)中得到了最清楚的阐述。从这个立场出发,阿维森纳对有效原因的解释的某些方面是多余的:没有必要修改亚里士多德对有效原因的解释以涵盖创造性代理人。
阿威罗伊对神圣因果关系的解释反映了他的立场,即真理是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正确解释以及对哲学原理和方法的正确应用来发现的。根据阿威罗伊的说法,哲学方法特别适合确立真理(Taylor 2000)。宗教的作用是通过叙事和隐喻向大众传播真理。一般来说,阿拉伯传统中的其他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包括法拉比和阿维森纳,都认同这种关于哲学与宗教关系的立场。后者与阿威罗伊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不像阿威罗伊那样关心如何正确解释亚里士多德。相反,他们采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框架,但可以根据自己的发现随意修改它。
2.3 最终因果关系
在《物理学》2.3 中,亚里士多德说“目的或完成某件事的目的”也被认为是一种原因。在阿拉伯哲学著作中,术语“最终原因”(al-ʿillah al-ghāʾiyyah)和“结束”(al-ghāyah)表示此类原因。哲学家们认为自然运动和神圣行动都是为了目的而发生的,尽管他们认为后者与前者有一个重要的不同。据说,自然体的行为是为了某种与自身不同的东西,而它们却缺乏这种东西。例如,动物建造房屋是为了庇护所。相比之下,上帝的尽头与上帝本身并没有区别,而是为了自身而行动。这个想法在al-kindī解释了最终原因的最终原因中隐含了生成和腐败的原因,这表明终点是有效原因的外部事物,这迫使其行动,或者不是有效原因外部的东西;在后一种情况下,有效的原因“仅仅是因为自身”(McGinnis and Reisman 2007:4)。据推测,后一种情况描述了神圣的行动。阿维森纳(Avicenna)试图解释这样的想法,即上帝不能为与本身不同的事物采取行动。他认为,代理人对与本身不同的目的的渴望意味着代理人的不完美,因为代理人愿望的对象必须优于代理人。为了支持后者的说法,他认为代理人愿望的对象必须是使代理人完美或受益的东西(Avicenna MH:321)。因此,一个绝对完美的代理人,上帝不能避免渴望与自己不同的目的。 Avicenna还认为,代理人的意图与本身不同的东西意味着代理人的多样性,因为它涉及多种知识行为,例如意图的知识,意图的理由和对代理人的利益源于意图的利益(Avicenna MH:326; McGinnis 2010:206–208)。因此,一个绝对简单的代理人,上帝不能通过为了自身以外的事物而采取行动。
关于最终因果关系的阿拉伯哲学讨论也旨在满足对亚里士多德目的论的各种异议。 Avicenna充满活力来承担这一挑战。同样,最发达的论点是在《康复书》的物理和形而上学中发现的。在物理I 13-14中,Avicenna试图遇到来自亚里士多德对古代唯物主义者(例如Democritus和Empedocles)讨论的反对意见。在形而上学vi 5中,他对待其他异议。也许这些是最大的兴趣。
一个反对意识到某些人类行为是微不足道或毫无目的的(ʿAbath)。给出的例子是玩胡须(Avicenna MH:220–225)。这种反对意见挑战了每个自然运动都有终结或目标的观念。反对意见可能源自阿芙罗狄蒂亚的亚历山大,他声称命运曲折,牙签,触摸和拉头发并没有结束的原因(Sharples 1983:44)。反对这一异议,阿维森纳坚持认为,显然人类的行为是由无意识的愉悦欲望和动物灵魂的利益所激发的(Richardson 2015)。该论点得到了Avicenna对内部感官的原始和有影响力的说法的支持,这解释了这种行动的认知基础(Avicenna Asan:43-45,58-45,58-61,163–69; Black 2000,2013a)。
Avicenna还非常关注这一反对意见:“为什么终点被认为是先前的原因,而实际上它是其他原因的作用?”(Avicenna MH:220,Trans。修改)。这种异议断言,在效应之前是本体论是本体论的原因,将终点包括在原因的类型中是不合适的。 Avicenna的答复涉及(i)“事物”(Shayʾiyyah)或Essence(Māhiyyah)的结局,以及(ii)结束的存在:虽然终结在具体的细节中的存在是后期的,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终点的存在是后部的。其他原因的效果,末端的事物(或本质)在行动之前就存在,并导致其他原因的因果关系(Avicenna MH:228; Wisnovsky 2000,2003a)。他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这在历史上很重要:终点的事物(或本质)“不是原因,除非它是灵魂中的形象,也不是类似的东西”(Avicenna MH:228,Trans,Trans 。 修改的)。
阿维森纳(Avicenna)对最终原因的优先事项的描述在拉丁语西部具有影响力,其中一些人认为最终因果关系的范围仅限于具有认知能力的代理商的观点(Maier 1955)。这种解释也出现在阿拉伯传统中。粗略地说,Avicenna被认为表明(i)声称结局是运动的原因取决于该主张是在其他原因和其他原因的原因和(ii)主张的主张中终点是在其他原因的因果关系之前,只有在有效原因的思想或灵魂中存在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
关于对Avicenna的这种解释,重要的是要强调,在他的最终原因的优先级时,他提到末日的事物(或本质)可能在运动中作为灵魂中的形象存在之前就存在。或类似于这种类似的东西”(Avicenna MH:228,Trans。修改)。在这段经文中,他建议在运动之前的事物或本质作为认知的对象,或者以另一种方式,它不同于(但类似于)作为认知的对象。此外,Avicenna对最终原因的各种讨论都表明他考虑了没有认知能力的自然身体的运动,而这是为了结束而发生的,这是该运动之前的,也是该运动的原因。尽管如此,似乎特别困难地证明自然运动的终结是在这种运动之前和原因的原因。
阿拉伯哲学家和神学家广泛讨论了这个问题。在他对Avicenna的指示和提醒的评论中,Al-chūsī试图通过暗示我们可以将一种先前的意识(shuʿūr)归因于身体的本质来解决这个问题(Avicenna和Chūsīpr:第四部分,7,18) 。 FASī回答了Fakhr al-Dīnal-Rāzī的抱怨,即Avicenna对最终原因的概念仅适用于认知药物。相比之下,Al-Ghazālī坚持认为,无生命被称为“寻求者和威尔”:
因为有人说石头瀑布是因为它(移至]中心并寻求它的意愿,而在寻求和愿意现实时,只有与知识(al-et)的知识(al-et)可以想象的。因此]只能想到动物。 (al-GhazālīIP:57)
Avicenna可能能够通过呼吁他对自然倾向的诉讼来应对这一反对意见(Richardson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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