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邪恶的证据论证的间接归纳版本
休um在关于自然宗教的对话中,休ume认为,不可能得出的结论是,世界有一个完全好的事业,或者是一个完全邪恶的事物 - 简单地从一个由好和坏国家组成的世界中开始事务:
关于宇宙的第一个原因,可能会有四个假设:它们具有完美的善良,以使他们拥有完美的恶意,是相反的,既相反又有恶意,既没有善良也没有恶意。混合现象永远无法证明这两个以前的未混合原则。一般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似乎反对第三个。因此,第四个似乎是迄今为止最可能的。 (1779年,第XI部分,212)
但是,如果这是对的,并且宇宙的第一个原因(或原因)既不是好也不是邪恶的假设,那就是第一个原因是完全好的的假设,那么后者的可能性必须小于一个。一半。
然后,休ume提出了邪恶的证据论点,其逻辑形式与直接归纳论证的逻辑形式截然不同,因为这个想法是指出某种与有神论在逻辑上不兼容的命题,然后说明了关于关于事实的事实在世界上要发现的不良事务状态,该假设比有神论更有可能,因此,有神论更有可能是错误的,而不是真实。[3]:
超过两个世纪后,保罗·德雷珀(Paul Draper)受休ume的启发,以非常详细的方式阐明并捍卫了这种间接归纳论证。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德雷珀(Draper)专注于两个替代假设,第一个假设称为“冷漠的假设”,如下(1989,13)[4]:
(hi)地球上众生的性质和状况都不是非人类人执行的仁慈或恶意行动的结果。
然后,德雷珀(Draper痛苦,通过不是道德代理人(已知在生物学上有用的人)的痛苦,以及(c)愉悦和痛苦的经历,通过众生的痛苦经验,而痛苦和痛苦的经历,这在生物学上并不是生物学上有用的,然后德雷珀(Draper)辩称,在哪里, 'o'表达所有这些命题的结合,“ t”表示上帝存在的主张,如果t的最初概率为t是没有比hi的大,而t比真实更可能是错误的。
为了更详细地提出Draper的论点,让我们使用“ PR(P r(p”)代表逻辑概率,或者作为Draper(1996,27)本人所做的,这是认知的可能性,P是真实的,鉴于Q是真实的,然后使用以下实例的贝叶斯定理的实例
pr(h∣e)=
PR(H)PR(E.H)
pr(h)pr(e h)+pr(j)pr(e j)
贝叶斯定理的这一实例涉及一个简单的情况,即一个有两个假设H和J相互排斥且详尽无关,并且一个人对PR感兴趣(H.),即H是真实的概率。证据E.贝叶斯定理的实例是提供一种计算这种概率的方法,只要首先知道PR(H)和PR(J),即是A的先验逻辑概率手J-也是第二个PR(E.H)和PR(E.J) - 也就是说,E仅给出的E的逻辑概率仅为H和Jover J.通过(1)中的替代。
PR(HIHO)=
pr(hi)pr(o ohi)
pr(hi)pr(o hi)+pr(t)pr(oht)
同样,通过互换“ hi”和“ t”,我们也有:
pr(tho)=
pr(t)pr(oht)
pr(t)pr(o o t)+pr(hi)pr(o hi)
如果我们将(2)除以(3),我们得出以下非常有用的方程式:
PR(HIHO)
PR(T.)
=
pr(hi)pr(o ohi)
pr(t)pr(oht)
到目前为止,这只是概率理论的问题。但是现在,德雷珀提出了两个实质性主张。首先是,冷漠假设的先验概率不小于有神论的先验概率,因此我们有
pr(hi)≥pr(t)
德雷珀(Draper)的第二个实质性主张是,如果漠不关心的假设是真实的,那么关于德拉珀(Draper)所指的愉悦和痛苦的命题的结合更可能是真实的。所以我们有
pr(o ohi)> pr(o o t)
但是,只要PR(t)和PR(o t)不等于零(肯定是非常合理的零),(5)和(6)可以被重写为
PR(HI)
pr(t)≥1和PR(o hi)PR(OUMT)>1
然后,通过乘以(7)和(8)来跟随
pr(hi)pr(o ohi)pr(t)pr(oht)>1
这与(4)一起需要:
PR(HIHO)PR(T.)>1
最后,德雷珀(Draper)假定(作为实质性的前提),冷漠的假设在逻辑上与有神论不相容:
嗨,需要〜t
然后从(10)和(11)开始
pr(〜tho)> pr(t.o)
因此,我们的结果是,鉴于“ O”总结了关于愉悦和痛苦的事实,有神论更有可能是错误的,而不是真实。
人们可能会回应这一论点。首先,可能会说,在逻辑上与有神论的逻辑上不相容的假设显然不是正确的。因为从逻辑上讲,不可能有一个无所不知,无所不知且在道德上完美的人,他创造了一个中立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可以以一种奇特的方式进行进化,而后来谁没有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但是,如果是这样,那么t是真的,嗨,也可能是真的 - 就像没有其他非人类的人一样。因此,至少尚不清楚HI需要〜t。
其次,也可以说,在(5)(即pr(hi)≥pr(t))引入的实质前提是对问题开放的。德雷珀(Draper)通过争辩说,尽管有神论的假设涉及一些本体论承诺,但冷漠的假设却没有。但是,另一方面,后者涉及完全普遍的概括,即任何非人类人(无论是仁慈还是恶毒的人)对地球上没有任何行动的任何行动,这一点远非很明显为什么这是如此的先验概率如此之差应该大于先前有神论的概率。
但是,可以通过简单地从HI转变为Draper也提到“无动于衷的神性假设”的不同替代假设来避免这两种异议:
存在一个全能和无所不知的人,他创造了宇宙,并且对其他生物的痛苦或愉悦不关心。 (1989,26)
第三,可以反对该参数并没有真正远远超出其三个关键假设中的两个,即在步骤(5)和(11)中规定的假设,即PR(HI)≥pr的效果( t),hi需要〜t。对于这些假设,立即遵循pr(t)≤0.5,因此其余的论点仅从该结论移动到pr(t)<0.5的结论。
对这一异议的一个回应是,从pr(t)≤0.5到pr(t)<0.5的转变不是微不足道的,因为这是从一种情况下,对有神论的接受可能不合理,而不是这样的情况。是。然而,反对的确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它的论点对有神论的可能性低于0.5的可能性一无所知。
第四,反对意见可以针对德雷珀提供的论点支持第三个实体前提,即在(6)引入。针对这一前提的一些异议并不令人印象深刻,有些人似乎确实令人难以置信,例如,例如,彼得·范·因瓦根(Peter van Inwagen),他必须对一个人必须满足的条件提出异常主张。为了声称世界在逻辑上是可能的:
首先要详细描述管理这个世界的自然定律。 (物理学家对量子场理论的实际表述和相对论的一般理论提供了所需的“细节”的标准。)然后,应该继续描述这些法律运行的边界条件;世界时空的拓扑,其相对论质量,粒子家族的数量等。然后,人们应该说服这个世界上宇宙进化的故事:关于星系,星星和恒星以及碳原子等小物体的发展的故事。最后,应该讲述生活进化的故事。 (1991,146)
这种异议倾向于表明,德雷珀(Draper)争论以支持关键前提的任何缺陷都不明显。然而,鉴于德雷珀提出支持前提的论点涉及(6)的前提,因此需要对这些论点进行非常仔细的审查,然后才能得出结论说前提是合理的。
最后,与其攻击论点本身,不如说虽然是听起来的,但结论并不是真正的重要意见。因为重要的不是是否有一些证据与有神论是真的。重要的是,与我们的总证据相比,有神论是否不可能。但是,然后,假设我们介绍了一些不同的观察值(O ∗),即如果有神论是正确的,那似乎是合理的,如果有神论是正确的,那么o ∗就更有可能。例如,o ∗可能是关于似乎是爱神灵的经历的发生的主张。那么问题是,第一个实体前提的适当修订是否合理。也就是说,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以下陈述是正确的:
pr(o&o ∗ ^ hi)> pr(o&o ∗ t)?
至少,似乎(6&)比(6)更有问题。但是,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上述窗帘式的论点即使所有前提都是真实的,也不像最初可能出现的那样重要,因为如果(6&)不正确,那么有神论的结论更有可能通过引入亲人分类的其他证据,可以削弱错误的责任。
德拉珀风格的论点是邪恶的一种间接归纳论点。但是,重要的是要注意,在提出邪恶的间接归纳论点时,不必沿着德雷珀选择的路线进行。这很明显,是否专注于休ume的表述,然后考虑到对人们发现的“混合现象”的最佳解释的思想。如果一个人解释了世界包含令人印象深刻的事务状态的令人印象深刻的混合,那就是世界的创造者是无所不能,无所不知且冷漠的神灵,那么就不需要添加更多。相比之下,如果一个人想通过以下假设来解释世界的混合状态,那就是世界的创造者是一个无所不能,无所不在且在道德上完美的神灵,人们需要假设存在超出我们以外的额外,道德上重要的特性此外,Ken和一个分布如此,以至于混合外观与真正的情况并不相对。因此,有神论的解释不如漠不关心的神解释简单,因此,前提是人们可以说,后一种假设的先验概率并不低于前者的概率,人们可以对更大的简单性吸引人后者是为了得出结论,其后方概率高于有神论的假设。然后,考虑到这两个假设在逻辑上是不兼容的,因此有神论假设的概率必须小于一半。
3.4威廉·罗(William Rowe)的贝叶斯风格的概率版本的证据论证
我们刚刚考虑了保罗·德雷珀(Paul Draper)提供的贝叶斯风格的论点。现在让我们转向另一个。
在他的1996年论文《邪恶的证据论点:第二种外观》中,罗(Rowe ,贝叶斯对邪恶的论点的表述。后一种论点受到Plantinga(1998)的强烈批评,但Rowe(1998)对新论点是合理的信心。
3.4.1 Rowe的贝叶斯论点的摘要
Rowe的新论点可以总结如下。首先,它的表述仅涉及三个命题,其中一个是命题K,它大致表达了我们背景知识的整体,而其他两个命题如下:
(p)我们所知道的没有好的是证明允许E1和E2的无所不能,无所不知的,完全好的;
(g)有一个全能的,无所不知的,完全好的存在。
其次,整个参数的目的是从某些概率假设开始,然后仅使用概率理论公理来演绎地转移到以下两个结论:
pr(gkp&k)<pr(g k)
PR(GKP&K)<0.5。
因此,第一个结论是,鉴于P与我们的背景知识的结合,上帝存在的可能性要低于仅凭我们的背景知识。因此,p在降低G的概率的意义上否定了G。第二个结论是,p从不同的意义上否定G,即,它与我们的背景知识一起使G是错误的。
第三,为了确定第一个结论,Rowe只需要以下三个假设:
PR(P〜G&K)= 1
pr(〜ghk)>0
pr(p&k)<1
第四,所有三个假设都被解释为Rowe确实是非常合理的。关于第(1) p,因为他解释说P是说并非有一种无所不知,无所不知和完全好的,并以某些已知的优点证明了允许E1和E2的合理性。
关于(2),假设上帝的存在不是逻辑上的必要条件,那么至少存在某些非零的可能性,鉴于我们的背景知识,上帝的存在至少是合理的。但是,只要人们愿意接受(不是毫无争议的)原则,即只有一定的错误命题的概率等于零,就可以得出(2)。 (如果一个人接受无限量的概念,则该原理是非常合理的。如果没有一个人,则可能认为某些偶然的命题的概率等于零。)考虑到这一假设,推理是PR(〜G.K)只有当连接〜g&k必须是错误的,只有当g是必要的真理,否则k需要g,这才能是零。
同样,(3)也似乎是合理的,这里也可以得出(3),只要人们愿意接受只有一个不一定的错误命题的原则,其概率等于零。这里的推理将是,仅当〜p&g&k的连接必然是错误的,只有当〜p 〜p必须是〜p是false,或者连词G&K都不是p,pr(p&k)才能等于一个。是这种情况。
其次,如果上帝的存在既不是逻辑上必要的真理,也不是我们的背景知识所带来的,并且如果上帝的存在与我们的背景知识并不意味着我们所知道的一切都没有理由,那么我们所知道的是合理的,无所不知的,无所不知的,完美的好在允许E1和E2中,可以通过提出非常合理的原则来支持(2)和(3),即在Q需要r的情况下,Q的可能性等于Q的概率等于一个。
最后,要确定第二个结论(即,相对于我们的背景知识以及命题P,更有可能上帝不存在的可能性 - 劳德只需要一个额外的假设:
PR(GK)≤0.5
给定假设(1),(2)和(3),第一个结论的论点如何?在大纲中,首先使用(1),(2)和(3)证明
pr(p k)> pr(p&k)
然后很快就跟随
pr(g k)> pr(g&k)
然后,假设(4)允许一个人得出结论
PR(GKP&K)<0.5
以下是详细信息。
关键起点是以下概率理论定理(比较Draper,1996,268):
pr(p a)= [pr(〜gk)×pr(p 〜g&k)]+[pr(gk)×pr(p&k)]
然后使用假设(1)代替(5),然后给出一个:
pr(p a)= [pr(〜gk)×1]+[pr(gk)×pr(p&k)]
接下来,这是概率理论的真理,
pr(g k)= [1 -pr(〜g.k)]
使用(7)代替(6)一个
Pr(P∣k)
=Pr(∼G∣k)+[[1−Pr(∼G∣k)]×Pr(P∣G&k)]
=Pr(∼G∣k)+Pr(P∣G&k)−[Pr(∼G∣k)×Pr(P∣G&k)]
从 (8) 的每一边减去 Pr(P∣G&k) 则得到:
Pr(P∣k)−Pr(P∣G&k)
=Pr(∼G∣k)−[Pr(∼G∣k)×Pr(P∣G&k)]
=Pr(∼G∣k)×[1−Pr(P∣G&k)]
但鉴于假设 (2),我们有 Pr(∼G∣k)>0,而鉴于假设 (3),我们有 Pr(P∣G&k)<1,因此 [1−Pr( P∣G&k)]>0,因此从 (9) 可以得出
Pr(P∣k)−Pr(P∣G&k)>0。
所以一个人有
Pr(P∣k)>Pr(P∣G&k)
下一阶段涉及证明从 (11) 可以得出
Pr(G∣P&k)<Pr(G∣k)
这是按如下方式完成的。
首先,根据条件概率的定义得出
Pr(P&G&k)=Pr(G∣P&k)]×Pr(P∣k)
和
Pr(P&G&k)=Pr(P∣G&k)]×Pr(G∣k)
所以我们有
Pr(G∣P&k)]×Pr(P∣k)=Pr(P∣G&k)]×Pr(G∣k)
将 (13) 两边除以 Pr(G∣k)×Pr(P∣k) 则得到 1:
Pr(G∣P&k)Pr(G∣k)=Pr(P∣G&k)Pr(P∣k)
然后从 (15) 和 (11) 得出
Pr(G∣P&k)<Pr(G∣k)
最后,由 (16) 和 (4) 得出
Pr(G∣P&k)<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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