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上帝主权的两个论点
4.1 因果顺序论证
一神论最流行的论据之一来自世界的统一性。如果有几个设计师独立行事或出于不同目的,我们期望在他们的作品中找到这一点的证据——例如,在一个时间或地点获得一套法则,而在不同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一套不同的法则。时间或地点。然而,我们并没有观察到任何此类情况。相反,世界的统一性,即它呈现出统一结构的事实,即它是一个单一的宇宙,强烈暗示了其原因中的某种统一性——要么有一个单一的设计者,要么有多个设计者合作行动,也许是在其中一位成员的指导下。
这一证据并不迫使我们得出只有一位设计师的结论,而且这一论点最有能力的支持者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威廉·佩利断言,该论证仅证明了“一致的意见”或(如果有下属代理人)“主持”或“控制意志”(Paley 52)。然而,在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来假设存在两个或更多合作设计师的情况下,出于简单性的考虑,我们应该只假设一个设计师。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存在。有些人认为,邪恶和表面混乱的存在最好通过假设两个或多个对立力量之间的冲突来解释。无论这是否属实,邪恶和明显的混乱并没有理由让我们有理由选择多个合作设计师的假设而不是单个设计师的假设。也就是说,一旦断定自然善和自然恶是单一法律体系运作的结果,因此它们的原因必须是统一的,邪恶和表面混乱的存在就不再与一神论问题相关(尽管这可能与事业的善意问题有关)。
然而,这种类型的后验论证不能用来证明只能有一个神——一神论在概念上是有神论者的神性概念所要求的。来自上帝主权的更强有力的论据弥补了这一缺陷。
4.2 上帝“完全因果关系”的论证
约翰·邓斯·司各脱 (John Duns Scotus) 在他的任命中提供了几个证明上帝独一性的证据。司各脱的第四个证明是基于有神论直觉,即上帝是其他一切事物的完整或全部原因。他的论据大致是这样的:
如果有什么东西是神,那么它的创造性意志必然是所有其他具体物体的充分必要因果条件。
那么假设
偶然存在存在,并且有两个神。
由此可见
每一个都是偶然存在集合的充分必要因果条件。 (来自 1 和 2。)
所以,
第一个是偶然存在集合的充分因果条件。 (从 3 开始。)
因此,
第二个不是偶然存在集合的必然因果条件。 (从 4 开始。)
再次,
第一个是偶然存在集合的必然因果条件。 (从 3 开始。)
所以
第二个是偶然存在集合存在的充分因果条件。 (从 6 开始。)
所以,
第二个既不是偶然存在集合的必要也不是充分的因果条件。 (从 5 到 7。)
类似的论证将表明
第一个条件既不是偶然存在集合存在的必要也不是充分的因果条件。
由此可见
这两个神都不是偶然存在集合存在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 (从 8 点到 9 点。)
因此,
如果偶然存在物存在并且有两个神,则每一个神都是该偶然存在物集合存在的充分必要因果条件,并且两者都不是该偶然存在物集合存在的必要且充分因果条件。 (从 2 到 10。)
但自从
11 的结果是不可能的,
其前因是不可能的。 (根据 11 和 12。如果 p 蕴含 q,且 q 不可能,则 p 不可能。)
因此,
不可能存在偶然存在和有两个神。 (从 13 开始。)
所以,
如果存在偶然存在,就不可能有两个神。 (从 14 开始。)(斯科特斯,87)
司各脱的论点牢固地植根于有神论直觉,即上帝的创造意志是存在于他之外的一切事物的必要且充分的因果条件。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它有两个弱点。
首先,这个论证并没有表明上帝必然是唯一的,而只是表明如果存在偶然存在,则只有一位上帝存在。第二个也是更严重的困难源于“充分因果条件”至少有两种相关含义的事实。
在标准意义上,划火柴是火柴点燃的因果充分条件,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有人划火柴,它就会点燃。然而,许多其他条件对于该事件的发生也是必要的——氧气的存在、火柴没有湿等等。但从更强烈的意义上来说,当且仅当单独给定 x 时,y 存在或发生,x 才是 y 的因果充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划火柴对于火柴的点燃来说并不充分,因为还需要其他条件。
那么,司各脱论点的问题在于。 4 至 5 以及 6 至 7 的推论仅在以下假设下才有效:如果一个原因足以产生某种结果,则没有其他原因是该结果的必要条件。但只有当因果充分条件足以产生其效果时,也就是说,如果它在强意义上是因果充分的,这才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从强意义上理解“因果充分条件”,则有理由相信论证的第一个前提是错误的。例如,假设当且仅当亚当和夏娃自由交配时,亚伯才会存在,而当且仅当上帝创造亚当和夏娃时,亚当和夏娃才会自由交配。通过创造亚当和夏娃,上帝带来了亚伯的存在。此外,考虑到相关虚拟条件句的真实性,可以清楚地看出,上帝的这样做不仅是亚伯存在的必要而且是充分的因果条件。因为如果神创造了亚当和夏娃,亚当和夏娃就会生出亚伯。然而,从强意义上来说,这还不够,因为上帝创造亚当和夏娃本身并不能确保亚伯的存在。为此,还需要亚当和夏娃自由决定交配。有神论直觉清楚地支持这样的主张:至少在弱意义上,上帝的创造性意志是所有其他具体物体存在的因果充分条件。不太清楚的是,他们是否支持这样的主张,即上帝的创造性意志是强意义上的所有其他具体对象存在的因果充分条件。 (例如,对人类自由持有坚定观点的有神论者会否认这一点。)
问题,简而言之就是这样。为了有效,“充分因果条件”必须在整个论证中以相同的含义使用。然而,如果“因果充分条件”是弱意义上的,那么从 4 到 5、从 6 到 7 的推论都是不合法的。然而,如果从强意义上理解“偶然充分条件”,则有理由相信它的第一个前提是错误的。无论哪种情况,这个论点都是站不住脚的。
不过,这两个缺陷都是可以弥补的。即使是对人类自由有着坚定观点的有神论者也可能会赞同
1*。必然地,如果任何x是上帝,那么对于每一个不同于x的具体对象,x的活动是其存在的因果必要条件,并且如果事实上存在一个或多个不同于x的偶然存在,那么x的活动对于其中至少一个的存在而言,因果充分(在强意义上)。
(1*) 足以得出我们的结论。因为如果第一个神是所有其他具体对象存在的因果必要条件,那么第二个神就不是任何偶然存在存在的因果充分条件(在强意义上)。类似地,如果第一个神是至少一个偶然存在存在的因果充分条件(在强意义上),那么第二个神就不是至少一个与其自身不同的具体对象存在的必要条件。当然,类似的结论也适用于第二位神。
此外,如果上帝像许多有神论者所相信的那样是一个必然存在(也就是说,如果上帝存在并且在每个可能的世界中都是上帝),那么这个论证的第一个缺陷也可以得到纠正,因为仅仅偶然存在存在的可能性就可以弥补这一缺陷。足以建立上帝必要的单一性。考虑以下论点:
1*。必然地,如果任何x是上帝,那么对于每一个不同于x的具体对象,x的活动是其存在的因果必要条件,并且如果事实上存在一个或多个不同于x的偶然存在,那么x的活动对于其中至少一个的存在而言,因果充分(在强意义上)。
那么假设
有两个神,偶然存在也是可能的。
由此可见
存在一个可能的世界 w,其中存在偶然存在(从 16 开始),并且因为每个神都是必要的,
两位神都存在于w中。 (从 16 开始。)
因此,
每个神是w中每个偶然存在存在的必要因果条件,并且每个神是w中至少一个偶然存在存在的充分因果条件(在强意义上)。 (从 1*、17 和 18。)
但,
不可能每个神都是w中每个偶然存在存在的必要因果条件,并且每个神都是w中至少一个偶然存在的充分因果条件(在强意义上)。 (因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如果一个神是 w 中每个偶然存在存在的必要因果条件,那么另一个神就不是它们中任何一个的充分因果条件(在强意义上)。)
因此,
存在两个神是不可能的,并且偶然存在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如果偶然存在是可能的,那么存在两个神就必然是假的。 (从 1* 到 20。如果一个命题 [例如 16] 与一个或多个必要真理 [例如 1*] 一起蕴含另一个命题 [例如 19],并且第二个是不可能的,那么第一个也是不可能的。)
但,
从逻辑上讲,偶然存在是可能存在的。 (因为它们确实存在。)
因此,
偶然存在存在在逻辑上是可能的,这必然是正确的。 (来自22. 可能的事情必然是可能的。)
所以,
有两个神必然是错误的。 (来自21、23,以及如果一个命题蕴含另一个命题并且第一个命题必然为真,那么第二个命题必然为真的原则。)
5. 全能的论证
安萨里认为不可能有两个神,因为“如果有两个神,其中一个决定采取某种行动,那么第二个要么有义务帮助他,要么[原文如此]从而证明他是下属”是而不是全能的神,或者能够反对和抵抗,从而证明他是全能的,是第一个软弱和有缺陷的,而不是全能的神”(Ghazali,40)。安萨里的直觉是正确的,但他的论点可以更仔细地阐述如下:
不同的人的意愿必然有可能发生冲突。 (冲突的可能性似乎包含在完全不同的人的概念中。)
所以,
如果有两个截然不同的、本质上无所不能的人,他们的意志必然会发生冲突。 (来自1。本质上,某物具有像全能这样的属性,当且仅当它在它存在的每个逻辑上可能的世界中都具有该属性。)
两个全能者的意志发生冲突必然是错误的。
所以,
两个本质上无所不能的人的意志可能发生冲突,这必然是错误的。 (从3。如果他们的意志可能发生冲突的世界可能存在,那么一定有一个可能的世界是万能的,而他们的意志会发生冲突。)
所以,
不可能有两个独特的,本质上无所不能的人。 (来自2和4。)
因此,如果大多数有神论者相信,
无所不能是上帝的重要属性,这是事实的确
然后
有两个神是不可能的。 (从5和6开始)
以这种方式证明了前提3:
一定是,如果一个万能人的意志与他人的意志发生冲突,那么后者的遗嘱就会受到前者的挫败(因为,如果不是,全能的人就不会全能。)
一定是,如果一个人的遗嘱受到另一个人的遗嘱挫败,那么那个人就不全能。
所以,
一定是,如果有两个无所不能的人及其意志发生冲突,那么(因为他们的每一个遗嘱都会受到挫败)都不是无所不能的。 (从8和9开始。)
不可能有两个无所不能的人都不全能。
所以,
两个无所不能的人的遗嘱不可能发生冲突。 (从10到11。)
因此,
两个无所不能的人的遗嘱冲突是错误的。 (从12开始。)
该论点的五个前提中有四个(即6、8、9和11)相当不可避免。然而,前提1一直受到怀疑。托马斯·V·莫里斯(Thomas V. Morris)建议,为了使人与众不同,所需的一切就是他们的意志有所不同。例如,假设x不可能a,而y不可能不a(反之亦然),但是x可能会使a和y也不是a(也不会)反之亦然)。他们的意志可能会有所不同,尽管他们无法冲突。
但是,这足以确保人的区别吗?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以某种方式无法与其他人的意志相反的任何东西,那么我作为一个单独的人的自我或身份就会濒临灭绝。而且,如果不可能不仅是偶然性的,而且是逻辑或形而上学的,那么对我独立身份的威胁似乎更大。
但是,除此之外,至少在莫里斯所暗示的方式上,至少两个本质上无所不能的生物的意志会有所不同,这是令人怀疑的。假设他们可以。然后,x和y本质上都是无所不能的,而s是在全能范围内的某种偶然性状态,x可以使y对s(反之亦然)使y无能为力。因为即使y在本质上可能确定s是否会发生,x仅仅是由愿意s出现,也使y不可能不可能。也就是说,x,X掌握了Y手的力量。换句话说,是否出现S不再是y。可以肯定的是,如果y本质上是无所不能的,并且s在其力量范围内(就像y本质上是无所不能的那样),那么这种情况的任何偶然情况都无法使其对s无能。 (有关类似的论点,请参见Scotus的第七次证明[Scotus,90-1]。
前提1因此毫发无损。由于证据是有效的,并且其其他前提似乎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无所不能的论点似乎是合理的。
6。从对全部奉献的需求中的论点
根据奥克汉姆的威廉的说法,“上帝”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理解。通过“上帝”,一个人可能意味着“比他以外的其他任何东西都更高尚,更完美”,或者一个人可能意味着“没有什么比这更崇高和更完美的东西。”如果以第一个方式理解上帝,那么只能有一个神。考虑以下论点:
一定是上帝,它比其他任何人都更加完美。
所以,
一定是,如果有两个不同的生物,每个人都是上帝,那么第一个比第二个更完美,而第二个则比第一个更完美。 (从1.)
但
不可能有两个生物比另一个生物更完美。
所以,
有两个神是不可能的。 (来自2和3)
但是,如果以第二种方式理解上帝,奥克汉姆认为不能证明只有一个神。因为目前尚不清楚不能有两个同样完美的生物,每个人都不会超过实际或可能的人(Ockham,139-40)。
即使Ockham对此是正确的,似乎有两个神似乎不可能。因为这似乎是上帝是无法获得的概念真理。如果他是的话,那么,如果每个神都无法超人。但是,每个人都不能有两个无与伦比的生物。对于称为“上帝”的意义的一部分是,它是完全奉献和无条件承诺的适当对象。但是,如果有两个无与伦比的生物,那么我们的奉献和承诺应在它们之间分配。 (正如Scotus所说,如果有两种无限的商品,“有序的……不会完全满意,而是一个无限的善良” [Scotus,87]。)由于它们同样完美,完全不适合被完全专用或完全专用或无条件地致力于其中的任何一个。但是,如果可以的话,那么他们俩都不是上帝。因此,如果上帝是无法超人的概念真理,那么他一定是独一无二的。
但是,对无与伦比的呼吁并不是真正的必要,因为上帝的独特性直接源于他是完全奉献和无条件承诺的适当对象。考虑以下论点:
从定义上讲,上帝是值得敬拜的(即完全奉献和无条件的承诺)。
所以,
一定是,如果有两个神,每个生物都值得敬拜。 (从5.)
如果是这样,那么
一定是,如果有两个神应该被崇拜。 (从6。CF。从“ X值得钦佩”到“每个人都应该欣赏X”的推论。)
但
一定是,如果我们应该崇拜这两个神,那么我们就可以崇拜他们两个。 (“应该”意味着“可以;”我们只有义务做我们能够做的事情。)
因此,
一定是,如果有两个神,我们可能会完全奉献并无条件地致力于第一个,并且完全奉献和无条件地致力于第二个。 (从7、8和“崇拜”的定义。)
然而,
不可能完全奉献并无条件地致力于两个不同的生物中的每一个。
所以,
有两个神是不可能的。 (从9和10起)
但是,这个论点至少有两个可能的问题。首先,从6到7的推断似乎令人怀疑。因为如果“应该”确实暗示“可以”,并且不可能完全专门专门并无条件地致力于两个不同的生物(正如10所说),那么我们没有任何义务这样做。 10的真相意味着7的虚假性。
但是,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我应该退还约翰的枪”(因为我答应归还它)和“我不应该归还约翰的枪”(因为他不再在他的右脑中)不需要“我既可以退还枪它。”那么,为什么我应该认为,如果我应该崇拜第一神,而我应该敬拜第二神,我应该崇拜他们俩呢?因为这两种情况是不同的。首先,这两种义务是不可行的。原则上,每个人都可以被其他更强大的义务胜过。虽然我确实有归还枪支的表面上的义务和不归还枪支,但在描述的情况下,我拥有的唯一实际义务是不归还枪支的义务。因为“我应该退还枪支,我应该不归还枪支(也就是说,我有归还枪支的义务,而表面上的义务不归还枪支”。”要返回并不归还枪支,”没有理由推断我可以做到这两者。相比之下,在7中提到的两项义务都是不可行的。 (他们的不可教性似乎是神圣崇拜的概念的一部分;成为上帝意味着的一部分是,没有其他义务可以优先于我们完全奉献并无条件地承诺他的义务。)因此,实际,而不仅仅是表面上的义务。现在,即使人们有能力做出无法做的事情的表面上的义务,但怀疑人们是否有实际义务去做一个人做不到的事情。因此,我有义务崇拜两个神灵似乎都需要我崇拜两个神灵。从6到7的推断似乎是听起来的。
另一个可能的问题涉及10的真相。因此,托马斯·莫里斯(Thomas Morris)反对,只要他们的遗嘱一定是和谐的,就可以无条件地致力于两个不同的生物。因为如果他们的遗嘱一定是和谐的,那么他们就不需要我们矛盾的行为。但是,由于不同的人的意愿必然是反对的,因此应折扣这种异议。 (请参阅上面第5节中的讨论。)
为什么不能在两个生物之间划分奉献是不太明显的。但是最好的答案可能是这样。适合上帝的奉献精神涉及将一个人的生命居中,尽管人们可以将自己的生活集中在X-and-y中,但人们不能将自己的生活集中在X中,也可以将自己的生活集中在Y中。那么,上帝要求的奉献似乎本质上是不可分割的。
总而言之,这两个问题都没有给总体奉献的论点带来难以置信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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