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元伦理和规范神学唯意志论
1.1 神学唯意志论和有神论
1.2 神学唯意志论和道德怀疑论
2. 元伦理神学唯意志论
2.1 有利的考虑因素
2.2 哪些评价状态?
2.3 哪项神圣意志的行为?
2.4 什么样的依赖?
3.元伦理神学唯意志论长期存在的困难
3.1 神学唯意志论和上帝的良善
3.2 神学唯意志论和任意性
3.3 神学唯意志主义是否有充分的动机?
参考书目
学术工具
其他互联网资源
相关条目
1. 元伦理和规范神学唯意志论
在某种道德地位方面成为神学唯意志论者,就是认为实体凭借某种神圣意志的行为而拥有这种地位。但这种观点的一些例子是元伦理学的论点。其中一些实例是规范性论文。
例如,考虑一下关于义务或非义务行为的神学唯意志论。人们可能认为只有一项至高无上的义务,那就是服从上帝的义务。因此,一个人可能执行的每一种特定类型的行为都有其义务或非义务的道德地位,这取决于上帝是否命令执行该类型的行为或上帝未命令执行该类型的行为。这是神圣命令理论的一个常见版本,根据该理论,我们所承担的所有日常义务(不互相偷窃,不互相谋杀,在不方便的情况下互相帮助,等等) .)由于上帝行使最高的实际权威而约束我们。
刚才描述的观点是规范神学唯意志论的一个版本。它是一种规范性观点,因为它断言某种规范性的事态已经获得——即,这种规范性的事态是必须服从上帝的。它是神学唯意志论的一个版本,因为它认为所有其他规范性的事态,至少是那些涉及义务的事态,都是凭借上帝的命令活动而获得的。
相比之下,元伦理神学唯意志主义并不主张获得任何规范的事态。 (相反的观点,请参见 Heathwood 2012,第 7 页。)一个人有可能成为一位元伦理神学唯意志论者,并认为没有任何规范性的事态能够实现。相反,元伦理神学唯意志论者的目的是就道德概念、属性或事态说出一些有趣且信息丰富的内容;他们想通过将它们与神圣意志的行为联系起来,来讲述一些有趣且信息丰富的事情。元伦理神学唯意志论者可能声称(例如)义务是一个神学概念,或者义务的属性是一个神学属性,或者义务是由神圣意志立即引起的。但请注意,这些观点都没有声称存在任何义务。
1.1 神学唯意志论和有神论
一个人不必成为有神论者才能成为神学唯意志论者。可以肯定规范神学唯意志论或元伦理神学唯意志论,但不能肯定有神论;无神论者和不可知论者都可以是任一派系的神学唯意志论者。关于规范神学唯意志论:有人可能会说,虽然任何配得上“上帝”称号的存在都值得服从,但我们不应该相信存在这样一个存在。 (比较一下:如果由于晋升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军队中某个时候碰巧没有中尉,那么士兵应该服从中尉的说法仍然是正确的。人们可以相信没有中尉,同时相信列兵应该服从他们的副手。)关于元伦理神学唯意志主义:例如,人们可能会声称,尽管没有上帝,但义务的概念不可避免地是有神论的;上帝不存在并不反对元伦理神学唯意志论,而是反对义务概念具有适用性的主张。 (比较一下:人们可能认为“罪”被正确地定义为“冒犯上帝”。人们可以明确地肯定这一定义,同时拒绝上帝的存在;人们由此所承诺的一切就是真的不存在罪。)
1.2 神学唯意志论和道德怀疑论
那些不相信或拒绝对任何规范事态的主张做出判断的人被称为“道德怀疑论者”。一个人可以在道德怀疑论的同时肯定元伦理神学唯意志主义;一个人不能在成为道德怀疑论者的同时肯定规范神学唯意志主义。元伦理神学唯意志论者可能会声称,如果没有某些神圣意志的行为,就不可能获得规范的事态,但因为不存在上帝,或者因为有一位上帝没有执行必要的意志行为,所以没有规范的状态的事务获得。然而,规范神学唯意志论者不可能是道德怀疑论者。因为规范神学唯意志论致力于获得至少一种规范状态——例如,必须服从上帝——道德怀疑论和规范神学唯意志论的结合并不是一种连贯的观点组合。
我在本文的其余部分中关注的是神学唯意志主义的元伦理版本。除非另有说明,任何对神学唯意志主义的进一步提及都是针对该立场的元伦理版本。这样理解的神学唯意志论与对有神论和道德怀疑论的肯定或否定是一致的。对有神论采取消极立场或对道德怀疑主义采取积极立场不应妨碍人们认真对待神学唯意志主义作为一种哲学立场。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因为人们常常认为神学唯意志论只适合有神论者,或者只适合道德非怀疑论者。虽然神学唯意志论的一些论点确实以有神论或道德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但并非所有论点都这样做。
2. 元伦理神学唯意志论
元伦理学涉及对规范概念、属性和事态进行有趣且信息丰富的描述;元伦理学是神学唯意志论的一个版本,它会根据神的意志的某些行为来制定这样的解释。这种立场的陈述是高度抽象的,但如果不在相互竞争的观点表述中做出艰难的选择,就不能降低它的抽象性。
2.1 有利的考虑因素
在这个层面上,支持神学唯意志论的考虑同样是抽象的。我将讨论三种类型的考虑:历史的、神学的和元伦理的。
支持神学唯意志论的历史考量
一些支持元伦理神学唯意志论的考虑是历史性的。有神论者和非有神论者都对至少某些道德概念与神学概念一起发展的程度印象深刻,因此,如果不求助于神学概念,就不可能对某些道德概念进行充分的解释。按照这种观点,至少有一些道德概念起源于有神论信仰和实践,这不仅仅是历史偶然;而且也是历史偶然。相反,这些概念本质上起源于这样的背景,并且当从这些背景中导出时变得扭曲和难以理解(例如,参见 Anscombe 1958)。
支持神学唯意志论的神学考虑
一些支持神学唯意志主义的考虑源于有关神性的问题。 Idziak 1979(第 8-10 页)总结了一些这样的论点。有些人诉诸全能:既然上帝既是全能又无懈可击,神学唯意志论必定是正确的:因为如果上帝不能以道德上错误的方式行事,那么如果神学唯意志论不是这种情况,那么上帝的力量就会受到其他规范事态的限制。有些人诉诸上帝的自由:既然上帝是自由的、无可挑剔的,那么神学唯意志论必定是正确的:因为如果道德要求先于上帝的意愿而存在,而无可挑剔的上帝不能违反这些要求,那么上帝的自由就会受到损害。有些人诉诸上帝的地位是极其可爱和值得效忠的:如果有神论是正确的,那么价值世界一定是一个以神为中心的世界,因此任何不以上帝为中心的道德观都注定是不充分的。即使单独地不足以作为采用神学唯意志论的理由,他们也可能提出一些道德观点的必要条件:上帝必须处于道德理论的中心,特别是,道德领域必须依赖于上帝的意志。自由选择。似乎任何满足这些要求的道德理论都可以被视为神学唯意志论的一个版本。
支持神学唯意志主义的元伦理学考虑
支持神学唯意志论的第三组考虑源于元伦理学本身,试图对道德概念、属性和事态所表现出的各种形式特征提供充分的哲学解释。有人可能会说,神学唯意志论最能理解有神论者和非有神论者都承认的道德的形式特征。
首先考虑道德的规范性。有神论者和无神论者都对规范性的怪异及其独特性印象深刻,并且认为无论我们如何谈论规范性,它都必须是一个不是关于自然属性而是关于非自然属性的故事(参见 Moore 1903,第 13 节) )。无神论者约翰·麦基(John Mackie)和有神论者乔治·马夫罗德斯(George Mavrodes)都从中得出了同样的道德:如果存在上帝,那么道德的规范性就可以用有神论的术语来理解;否则,道德的规范性就难以理解(Mavrodes 1986;Mackie 1977,p. 48)。正如罗伯特·亚当斯(Robert Adams)所指出的,考虑到将道德属性理解为自然属性存在严重困难,值得认真对待道德不仅是非自然物质而且是超自然物质的假设(Adams 1973,p.105)。因为反对将规范性理解为非自然属性的标准反对意见涉及我们无法进一步谈论该非自然属性本身以及我们掌握该属性的能力(例如,参见 M. Smith 1994,第 21-25 页)。但如果道德是根据上帝的命令来理解的,我们就可以对这些不寻常的特性给出一个翔实的解释;如果它是根据上帝的命令来理解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对上帝作为我们理性存在的创造者和维持者如何确保我们能够对道德领域有充分的认知把握做出翔实的说明(Adams 1979a,第 137–138 页)。
接下来考虑道德的公正性。与一般价值领域不同,道德领域受公正性要求的支配。用西奇威克的话来说,道德观点不是一个人的个人观点,而是“宇宙的观点……”(Sidgwick 1907,p.382)。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宇宙没有观点。许多作家都用小说来试图为这个想法提供一些意义:亚当·斯密的公正和仁慈的旁观者,费斯的理想观察者,以及罗尔斯的承包商,他们看到了亚种永恒的世界(Smith 1759,Pt III,Ch) 8;弗斯 1958 年;罗尔斯 1971 年,第 587 页)。但是,神学唯意志论可以通过诉诸这样的主张来提供对道德公正性的直接理解:道德的要求源于某人的要求,而这个人实际上对作为道德适当对象的所有存在物怀有公正和极其深切的爱。
接下来考虑道德的压倒性。人们普遍认为,道德领域由一系列要求绝对效忠的价值观组成,也就是说,违背这些价值观最终要求的行为永远都是不合理的。这种观点的一个深刻的困难是,很难看出道德价值如何自动胜过其他类型的价值(例如审慎价值),这一观点以多种方式阐述,但也许最令人难忘的是西奇威克(Sidgwick,1907,第497-509页)。当他们发生冲突时。但是,如果道德领域是根据一个存在者的意志来理解的,这个存在者能够使这一点成为可能,甚至确保理性的平衡总是有利于按照道德要求行事,那么,道德的压倒性变得更容易解释(Layman 2006;Evans 2013,第 29-30 页)。
接下来考虑道德的内容。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道德判断不能只是任何内容:它们必须以某种方式关心什么表现出对某些存在的尊重,或者什么促进他们的利益(参见Foot 1958,第510-512页; M. Smith 1994,第 40 页;Cuneo 和 Shafer-Landau 2014,第 404–407 页)。神学唯意志论对道德的内容有一个现成的解释:道德要求源于热爱其创造物的存在。
因此,有一些普遍的理由认为神学唯意志论是有前途的。当一个人从有神论的出发点出发时,理由就更充分了。 (这并不是微不足道的,因为许多有神论哲学家拒绝神学唯意志论。)但是,这些理由虽然具有启发性,但却相当笼统:它们指出了神学唯意志论所拥有的希望,尽管它们并没有为我们固定一个特定的表述:的观点。特定神学唯意志主义立场的一般模式是“评价状态 M 处于与神圣行为 A 的依赖关系 D 中”(参见 Quinn 1999,第 53 页,我在这里遵循这一点,只是用更一般的“评价”来代替 Quinn 的更普遍的“评价”)。具体的“道德”)。因此,至少必须做出三个选择。我们需要说一下什么样的评价地位取决于神的旨意。我们需要谈谈神圣意志的相关行为是什么。我们需要谈谈依赖关系应该是什么。 (当然,这些不是独立的问题。)
2.2 哪些评价状态?
元伦理观可以或多或少地全面,旨在涵盖或多或少的评价状态。元伦理学观点可能声称提供了对所有评价观念、或所有规范观念、或所有道德观念、或某些道德观念的解释。 (粗略地说,以评价属性的概念为基础:一个概念具有规范性,就意味着它是某种评价性概念,本质上是一种指导行动的概念;一个概念具有道德性,就意味着它能够是一种表现出公正性的规范概念。)没有人声称神学唯意志论提供了所有评价概念的解释。真正的竞争者是后三个。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这样的说法:所有规范性概念都应根据上帝的意志来理解。主要原因是,正如我们将在下面看到的,重要的是存在具有独立于上帝意志的规范地位的项目,以便解释上帝的意志即使是自由的,也不是任意的。某些规范状态不能用上帝意志来解释的观点并不一定与以神为中心的元伦理学相抵触:因为毕竟,人们可以用神学术语(即使不是唯意志主义术语)来理解这些状态。例如,亚当斯从与上帝相似的角度来理解一些善的概念,这种理解无疑是神中心主义的,尽管不是唯意志主义的(Adams 1999,第28-38页;还有Murphy 2011,第148-160页)。
因此,当前关于神学唯意志论所解释的评价地位的争论大多涉及是否要从神学和唯意志论的角度来理解道德地位的整个集合或仅其某些适当的子集。奎因 1978 年的著作提出了一种神学唯意志主义观点,认为所有道德状态都应根据上帝的意志来理解。但亚当斯拒绝了这一观点,而奎因效仿亚当斯和阿尔斯通(1990)最终也拒绝了这一观点。这些作者认为,只有“义务家族”中的道德属性,例如义务性、允许性、被要求性和正确性(其中正确性涉及对行为的约束,而不仅仅是适当)等属性,才可以被视为道德属性。用神学唯意志论的术语来理解。将他们的观点称为受限道德观;将所有道德地位都应以唯意志主义术语来理解的观点称为不受限制的道德观。
人们用或多或少令人印象深刻的论据来捍卫有限的道德观点。 (参见 Murphy 2012。)不太令人印象深刻的论点是那些诉诸这样一种观点的论点,即必须存在不能用上帝意志来解释的道德属性,以便处理一些对神学唯意志论的经典反对意见。有人可能会说,为了维护上帝良善的观念,我们需要将神学唯意志论的愿望限制在解释道德概念的适当子集上,而将其余部分留给对上帝良善的解释;或者,为了使上帝选择发出的命令变得可理解,我们需要搁置一些道德概念,以神学唯意志主义术语之外的方式进行解释,因此可以将其纳入我们对上帝选择发出某些命令的可理解性的解释中。而不是其他人。但这些考虑毕竟并不完全有说服力。因为人们完全可以通过诉诸非道德的规范概念来解释上帝是良善的这一观念,并解释神圣命令的可理解性。 (有关这些论点的进一步讨论,请参阅下面第 3 节。)
更合理的论点表明,义务有一些特殊之处,使其适合神学唯意志论的解释,而某些特征与道德美德和道德良善等概念并不相同。亚当斯(Adams)认为,义务的概念是不可消除的社会性,它必须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种提出要求的关系(Adams 1987b,第 264 页;还有 Adams 1999,第 245-246 页)。 ;对于捍卫类似立场的非有神论观点,请参见 Darwall 2006)。义务的这一特征使其不同于善良和美德的概念,后者似乎不具有这种本质上的社会元素。当然,这种义务的特殊性并不表明道德美德和道德良善的概念也不需要以神学唯意志主义的方式来对待。可能的是,即使义务最明显需要这种处理,之前提出的关于神学唯意志主义承诺的观点也可能延伸到其他道德观念,即使是以一种不那么紧迫的方式。 (有关这一点的进一步讨论和评估,请参见第 3.3 节。)
神学唯意志主义者坚持受限制或不受限制的道德观点并没有明显的决定性理由。 (有关受限神学唯意志论未能避免对神学唯意志论的反对,同时保留该观点的积极论据完整的一系列论点,请参阅 Murphy 2012。)但神学唯意志论至少想说,义务族中的属性都应该按照这个观点来解释。在本文的其余部分中,我们将假设神学唯意志论是关于义务家族中的属性,尽管我们偶尔会考虑如何将该观点扩展到其他道德属性。
2.3 哪项神圣意志的行为?
那么,假设神学唯意志论是对义务型属性的一种解释。关于正确表述该观点的第二个问题涉及神圣意志的相关行为。神圣意志的必要行为应该被理解为命令行为,还是理解为某种精神行为,如选择、意图、偏好或愿望?如果一个人认为神圣意志的行为是一种心理行为,那么神学唯意志论者为了解释义务而诉诸的心理行为应该是其对象是被强制执行的行为的行为,还是其对象是义务行为的行为?该行动是强制性的?为了简化问题,我们有三个选择:
(1) A 对 φ 的强制取决于上帝对 A 对 φ 的命令。
(2) A 对 φ 的义务取决于上帝对 A φ 的意愿。
(3) A 对 φ 的强制取决于上帝对 A 对 φ 的强制意愿。
人们可能会认为这里的中心问题是在言语行为观(1)和心理行为观(2)和(3)之间做出选择;在(2)和(3)之间做出选择可能被认为不太重要,只是一个内部利益问题。但这是不对的。重要的争论是在(1)和(2)之间。因为(3)以一种方式理解,不与(1)或(2)竞争;而且理解不同,它几乎没有论证支持。
(1)与(2)之间的争议
关于义务的神学唯意志论是否是(1)或(2)更好的表述一直存在争论。问题的双方最初都有合理的观点。支持(1)的人可能会诉诸上帝作为亚伯拉罕信仰中的统帅形象的中心地位。支持(2)的人可能会诉诸有神论信仰和实践这一观念的中心地位,即遵行上帝的旨意是道德生活的标准。
只有这些初始点,不可能有解决方案,因此这两种神学唯意志主义表述的捍卫者已经寻求其他论证途径。人们可能会试图将(2)简化为荒谬。理性的人并不希望明知不会发生的事情发生;而且,根据正统的上帝观念,上帝既是理性的又是全知的。这意味着上帝永远不会打算做一些不会发生的事情。然而,如果义务源于神圣意图,那么就永远不会违反任何义务。由于这是荒谬的,因此人们应该更喜欢(1)而不是(2)。但(2)的捍卫者有一个看似合理的回应。首先,(1)的捍卫者的处境并不比(2)的捍卫者更好。因为指挥官希望受命令者执行行动是发出命令的诚意条件;因此,如果这种反对意见将(2)简化为荒谬,那么(1)的捍卫者避免其立场沦为荒谬的唯一方法就是认为上帝不一定是真诚的。其次,意图的概念允许有多种解读,并且有一种适合神学唯意志论的意图解读,这种解读不会产生任何受造理性存在物都不能违背神圣意图的不良结果。区分上帝的前因和后果的意志是有标准的:上帝的后果意志是上帝绝对考虑过的意志,与所有实际情况有关;上帝先前的旨意是根据实际情况的某些适当子集考虑的上帝旨意。 (使用阿奎那的一个例子,这个例子取自讨论中区分先行意志和后继意志的例子 [Summa Theologiae, Ia, Q. 19, A. 6]:虽然上帝希望所有人都得救,换句话说,上帝并不希望所有人都得救;事实上,上帝希望某些人被定罪,这是因为上帝希望所有人都得救的意愿是这样的。前因:在考虑人的处境的所有细节之前,神愿意他们得救;但是考虑到人的处境的所有细节——包括一些人自愿拒绝与神的友谊——神愿意他们得救; )因此,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上帝的一切意图都必须实现,但这种意义是结果性的意图,而不是先行性的意图。那么,关于(2),我们可以说神学唯意志论者认为义务取决于上帝的某些先行意图。 (另见 Murphy 1998,第 17-21 页。)
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笔尖小说网http://www.bjxsw.cc),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