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揭示这些观点之间的差异,我们可能会问,在 A φ 的神圣先行意图和 A φ 的神圣命令分开的情况下,我们考虑的观点是什么。目前尚不清楚上帝命令 A φ 而无意 A φ 是否是一个真正的选择。尽管这种可能性得到了 Wierenga 1983(第 390 页)的认可,并且至少在 Murphy 1998(第 9 页)中得到了接受,但如果上帝发出这样的命令,那么上帝的命令就是不真诚的——这是许多人不愿意允许的。 (另见 Adams 1999,第 260 页和 Murphy 2002,2.5)。但另一种选择似乎没有问题。上帝可能希望人类以某种方式行事,但并不命令他们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可能会问,是否产生了义务?如果是的话,那么这似乎有利于神意观点(2);如果不是,那么它似乎支持神圣命令观点(1)。
亚当斯声称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义务;实际提出的要求是必要的。他提供了在这些情况下更喜欢命令概念的三个原因。首先,认为义务是神圣命令而不是神圣意志的问题,使得义务和超义务之间的区别成为可能:我们可以说,虽然上帝的命令在某种程度上使某些行为成为义务,但如果上帝确实愿意我们执行某些行为但不命令它,执行该行为是多余的。第二个诉求是神学唯意志论是一种义务的社会概念:义务产生于上帝与受造理性存在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背景下。 (并非所有版本的神学唯意志论都确认这一点;请参阅下面对(3)的讨论。)但是,亚当斯说,在社会关系中,只有在实际提出要求时,义务才会产生。第三个原因是,据称由未以命令形式表达的神圣意志行为产生的义务有一些令人厌恶的地方:“一方因未能猜测另一方未表达的愿望而感到内疚的游戏并不好。游戏。如果上帝被视为他们的一方,他们也不会变得更好”(Adams 1999,第 261 页)。
但神圣意志观点(2)的捍卫者有一些可用的回应。这种观点的捍卫者可以说,关于第一点,神圣意志观可以捕捉义务与超级义务之间的区别,而不是通过诉诸表达为命令的神圣意志行为与那些被表达为命令的神圣意志行为之间的差异。不是,而是不同类型的神圣意志行为之间的差异:比如说,上帝打算我们做什么和上帝只是喜欢我们做什么之间的区别(参见 Quinn 1999,第 56 页)。或者,换句话说,可以在神圣意志的范围内进行区分:人们可以将上帝希望人们执行的那些行为描述为义务,将上帝希望人们在愿意的情况下执行的那些行为描述为超职权,因此如果一个人执行某项行动,那么他就是在做上帝愿意做的事,但如果一个人不这样做,那么他就没有在做上帝不愿做的事。对于第二点和第三点,神意观的捍卫者可以直接挑战亚当斯的观点,即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义务必须始终以要求的形式表达。例如,配偶常常认为自己对配偶对自己行为的意图负有义务;事实上,只有当配偶确实对自己提出要求时,才要求自己受配偶意愿的约束,这是不恰当的。 (“你怎么能责怪我不帮你清空洗碗机呢?你没有告诉我!”这句话通常不会得到很好的回应。)一个人经常希望另一个人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执行某些操作;许多操作只有在没有命令提示的情况下执行才具有其价值。但是,在(1)中,“φ-ing,尽管上帝没有告诉我 φ”形式的行为可能是强制性的。
这是一个思想实验,可能有助于解决这两个阵营之间的争论。为了使一个人能够向另一个人发出对 φ 的命令,必须有一种语言练习可供收件人使用,说话者可以根据这种语言练习来制定命令。这不仅仅是为了拥有传达命令的手段:相反,命令本质上是语言项目,并且只能用这样的术语来定义。然而,想象一下,某个被创造的理性存在,玛丽,居住在一个没有命令实践的语言社区中。一个人可以成功地向玛丽作出断言,其中可以有关于自己心理状态的断言,但不能成功地命令玛丽做任何事情。这是一个问题:只要玛丽的语言资源仅限于这种做法所提供的语言资源,上帝就可以对她施加义务吗? (1)的捍卫者必须说不:因为玛丽不能命令做任何事情。 (2)的捍卫者将不得不说是:上帝可能有一个先例的意图,即玛丽执行某种行动,并(避免担心自己不知道的义务)可以告诉玛丽,玛丽在她的举止。
(1)的捍卫者与(2)的捍卫者之间的辩论正在进行中,目前远非结论性。 (有关此辩论最近的一些干预措施,请参见Mann 2005b,Miller 2009a和Jordan 2012。)
选项 (3)
我们指出的神学自愿主义的另一种表述是,神的行为意志是愿意a toφ获得的事态状况。与公认的公式(1)和(2)不同,这些公认是神圣的行为与义务行为之间的各种依赖关系,(3)仅限于因果关系。 (显然,对于φ的强制性不可能与上帝愿意的愿意,对φ有义务,在恶性退化的痛苦中。神的行为尤其是愿意有效的义务的行为。
该帐户与(1)和(2)兼容,因为这可能是上帝所说的那样,必须通过命令(如(1)中的(如(1))或前本打算(例如(如(2)中)该动作的性能。因此,它并不是(1)和(2)的最一般形式,是最一般的竞争对手。可以通过添加有关神将其带来这些义务的方式的主张来提出竞争者。 (3)的捍卫者可能会补充说,在他或她的看法上,对φ有义务的神圣意图是其对A到φ的必要原因,是其义务的直接,全部和独家原因(参见Quinn 1999,p。55) 。如果是这样,那么神的命令是φ或神的先决意图,即φ不能部分或导致其对φ的强制性原因。但是请注意,即使如此加强(3)也与(1)或(2)理解为身份主张:如果索赔只是义务只是神的命令或神圣意图,则与(1)和(2)的兼容性,则重新建立。
即使事实证明(3)不是(1)和(2)的显而易见的竞争对手,仍然值得询问它是否为真。尽管奎因最终拒绝了(3),但他在某一时刻通过呼吁神的主权辩护:因为所获得的每种不涉及上帝现有的事态的状况都取决于上帝的意志,这是每一个不涉及的规范状态上帝的存在取决于上帝的旨意。 (奎因(Quinn)认为,服从上帝的必要是一种涉及上帝现有的事态[Quinn 1990,pp。298–299],但出于拒绝该主张的理由,请参见Murphy 1998,第12-13页。)但是,似乎并没有在加强版本中支持该论点(3),因为它认为依赖性必须立即,总和排他。毕竟,很少有人想说,上帝旨意带来的每种事态都是由上帝的旨意,完全,完全和立即带来的。虽然有神论是有神论的一部分,但每种事态的状态除了涉及上帝的事态以某种方式取决于上帝的旨意,但这并不表明事态状态与神的意志更有趣,而不是事务状态涉及数学,物理或会计(Murphy 1998,第14-16页)。
然后,我们可以将(3)放在一边。尽管其中的某些表述很可能是正确的,但是那些具有争论性支持的表述并没有在有趣的元元结论中建立太多。关于(1)和(2)是否是对神学自愿主义的更充分的表述的辩论,因此我们应该以两者之间在两者之间尽可能中立的方式进行(尽管肯定是笨拙),以说是道德上的。对φ的义务取决于上帝的命令/意图。 (通过“意图”,我将是指先决意图。)允许这两种可能性,关于神圣命令/意图和道德义务之间的依赖关系的关系怎么说?
2.4什么样的依赖?
提供神学志愿主义的表述时必须解决的第三个问题是依赖关系的规范,而依赖关系的规范是φ和a对φ的道德义务之间存在的神圣命令/意图之间的规范。在这里,有几种选择的性质和优点值得在这里讨论。从分析角度来看,上帝指挥/打算φ的含义是“在道德上对φ的道德强制性”的一部分。从降低的角度来看,事态的状态是对φ的强制性,是神的命令/打算φ的状态。从高意见的角度来看,对φ的强制性超出了上帝的命令/打算φ。从因果观点上,必然的是,对φ的强制性是由上帝的命令/打算φ造成的,即上帝的命令/打算φ使它对φ具有强制性。
因果关系
因果观点由奎因(Quinn,1979,1990,1999)捍卫,并以一种特别强烈的形式辩护:从奎因角度来看,上帝的先决意图之间的因果关系是,φ及其对φ的必要性表现出总数,排他性,活性,活动,活动,即时性和必要性。
对于因果关系,至少有三个严重的困难。我们第一个称为“忧虑”。一旦我们允许它在道德上对φ具有与上帝的命令/打算φ-ing的不同,那么存在一个问题,即我们认为如果上帝的命令/意图φ-ing在道德上,φ在道德上必须获得φ的理由。获得。无论哪种答案,这种观点提供的捍卫者都必须与神学自愿主义的因果关系一致。但是目前尚不清楚什么会解决问题。试图建立这种必要联系的一种方法是,认为先前有道德义务服从上帝。因此,每当上帝提出指挥/有意图时,一个人都会采取某种行动,就可以得出这样的义务,必须在道德上执行指挥/意图的动作。但是我们不能采取这条路线,因为如果因果关系的表述是正确的,那么所有道德义务都完全是由上帝的命令/意图活动造成的。那么,不可能有这种先前服从上帝的道德义务,这将作为解释性的一部分,因为神圣的命令/意图和道德义务之间有必要的联系。
是(2)版本的因果观点(也就是说,A到φ的必要性取决于因果关系,应仔细地与因果观点区分开来,该观点是(3)版本(该版本)是的,对φ的强制性取决于因果关系的愿意,其对φ是必不可少的。 (3)的因果表述至少由于上帝的主权和无所不能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尽管最终尚不清楚为什么我们应该摆脱上帝的终极来源,即上帝是所有人的最终来源,因为它是主张,因为他是这样的说法。所有义大利的事务状态,上帝愿意,即处于其获得的直接,全部和独家原因。毕竟,我们大多数人都不会直观地从直觉上迫使人们的举动,即上帝是所有人的最终来源,即对于所有物理状况,上帝愿意,事物的物理状态是直接的,即直接的,总共获得了其获得的原因。 (这种观点是“偶尔主义”,偶尔主义甚至在有神论者之间是明显的少数观点;参见Murphy 2011(第140-142页),以进行神学自愿和偶尔主义之间的比较。但是,似乎在争论支持方面的支持甚至更少。为什么人们会认为上帝打算φ是造成事务状态的直接,全部和独家原因?在没有这种联系的证据的情况下,很难理解为什么人们会被这种神学自愿主义的表述所吸引。
我将第二个对因果表述的担忧,我称为“缺乏先例的担忧”。关于非道德财产和事务状态的道德财产和事务状态。直观的想法是,没有道德地位的道德地位没有差异,而没有某些非道德身份。因果的表述满足了极大的限制 - 非道德地位的差异涉及上帝的命令/意图,但它以前所未有和神秘的方式这样做。当我们查看非道德事实变化的特定方式可以改变所拥有的道德事实时,这些非道德事实与对其上的道德事实之间存在相当有限的可理解关系。非道德事实可能是构成行动理由的一部分。 (您承诺要引用φ的原因是解释为什么您有理由将您的承诺构成的理由至少部分是您必须φ的原因。 (在解释为什么有理由φ的原因时,可以引用一种有希望的社会实践;这种实践的存在可能会解释为什么您的诺言具有赋予理性的力量。)可以将其称为Defeater - 由于某种原因。 (虽然承诺者告诉您,您不必履行对φ的诺言,通常会从对φ的承诺中释放您的诺言,但如果他或她不告诉您您不需要履行您的诺言,您威胁要殴打承诺者。承诺使该释放无效,并可以解释为什么您有理由去φ。)但是,尽管神学自愿主义认为事实 - 上帝指挥/打算一个φ的事实 - 解释了一个人有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案例,对φ的义务,因果观点认为,这一事实并不属于熟悉的解释类别:这不是原因的构成,而是由于原因而不是一个有能力的条件,它不是一个偏僻的人。原因。事实应该解释原因仅仅是因果关系的方式:它仅带来了完全,完全,立即的原因。这是一个完全不熟悉的现象:我们在其他地方没有任何地方的因果关系与道德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神圣因果本身非常陌生的吸引力不足以回答异议。因为这里有一个奇怪的事:在我们熟悉的每种情况下,非道德与道德事实之间的关系都是有理由的,而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理性的,而在神学自愿的因果关系只是因果关系。 (第18页)拒绝有神论伦理的项目,呼吁这种因果关系来解释非道德上道德的意义。)
第三个担心是“无权担心”。可以根据适当的元伦理学的考虑来捍卫神学自愿主义,例如,神学自愿主义为道德公正性,其推翻性,其规范性或内容提供了最好的解释。但是,神学志愿主义者倾向于认为神学志愿主义有特定的对有神论者的服务。提供的这些好处之一是,神学自愿主义非常符合有神论思想和实践中服从的优点的中心地位(Quinn 1992,p。510; Adams 1973,pp。99-103)。上帝是要服从的存在,是一个对我们的实际权威的人。
一个人要成为另一个人的实践权威是至少一个人对他人采取行动的原因有某种控制。无论实际权威是什么,它都是能够与某人采取行动的理由有所不同。但是,实践权威涉及的控制是一种特定的:它是构成控制。当一个政党是对他人的权威时,他或她的决定构成了至少部分采取行动的原因。 (这样做的一个证据是,当我们将A授予成为我们的权威时,我们会引用“告诉我们”作为行动的原因。对于φ,当下是行动原因的结果状态是对φ的强制性,这种状态不必以上帝发出任何命令所构成的任何方式所构成的状态。没有仅仅围绕着上帝在实现道德义务的因果作用而建立的神学志愿主义的版本,这意味着上帝是一种实际权威。 (请参阅Murphy 2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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