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元伦理学
据观察,伊本·泰米亚关于上帝创造和指挥活动的伦理遵循了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格言(Vasalou 2016:172)。这一点在伊本·泰米亚的神义论中显而易见:上帝通过创造最好的世界,不断地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可能的利益。伊本·泰米亚关于人类层面的元伦理理论反映了这种神圣的功利主义。他拒绝穆塔齐里·卡拉姆神学家的道德理性主义,他们认为行为本身客观上是好还是坏,因此上帝命令某项行为是因为它是好的,或者禁止它是因为它是坏的。他还反驳了经典的阿什阿里神圣命令理论,在该理论中,行为的道德价值完全由上帝的意志决定,因此,只有因为上帝的命令,行为才是好的。相反,伊本·泰米亚追随法赫尔·丁·拉齐等后古典阿什阿里的结果主义倾向。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这些行为的结果,无论它们产生快乐还是痛苦、有益还是有害、有利还是有害。行为的善恶取决于它对行为者或更广泛的社会有利的程度,理性的人类社会应该寻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那么,上帝律法的作用就是向人类指出对今生和来世都有最终益处的东西,即根据上帝的律法单独敬拜上帝(Hoover 2007:34-9;Vasalou 2016:11-136)。
与其他后古典穆斯林法学家一样,伊本·泰米亚有时会出于利益和必要性而推翻明确的法律禁令。例如,伊斯兰教法禁止吃腐肉,但伊本·泰米亚允许在必要时吃腐肉以避免饥饿。更一般地说,伊本·泰米亚坚持将启示的法律作为他的指导思想,但他坚持认为,当人类的弱点或罪孽使遵守法律变得困难或不可能或当法律不完全被了解时,必须仔细权衡行为的好处和坏处。他对哈里发国的反思是这种功利主义算计的一个令人心酸的例子。伊本·泰米亚(Ibn Taymiyya)认为,“预言哈里发”,即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后前四位逊尼派哈里发的规范哈里发,是穆斯林社区的一项义务。在前四任逊尼派哈里发之后,道德低下的“王权”在穆斯林土地上占主导地位,只有在需要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尽管如此,伊本·泰米亚坚持认为,王权只是一个小罪过,穆斯林应该权衡具体情况的利弊,为宗教争取最大可能的利益。例如,如果要求国王停止饮酒会导致他背离伊斯兰教受到更大的损害,那么纵容国王饮酒可能是有益的。此外,伊本·泰米亚(Ibn Taymiyya)解释说,这种权衡利弊是先知的方式(Michot 2006:14-7、20、50-3、85-100;Hoover 20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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