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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上帝存在的道德论证(一)

1. 有神论论证的目标

2. 上帝存在的道德论证的历史

3.上帝存在的理论道德论证和道德义务的神圣命令理论

4.来自道德知识或意识的论证

5. 人的尊严或价值的论证

6. 信仰上帝的实际道德论证

七、结论

参考书目

学术工具

其他互联网资源

相关条目

1. 有神论论证的目标

在尝试解释和评估上帝存在的道德论证之前,对上帝存在论证的目标有一些看法会很有帮助。 (我们将把上帝存在的论证统称为“有神论论证”。)当然,关于这一点的观点是多种多样的,但大多数当代此类论证的支持者并不认为有神论论证是尝试的“证据”,因为它们应该提供有效的论点,其前提是任何有理智的人都无法否认的。这样的成就标准显然会为成功设定非常高的门槛,有神论论证的支持者正确地指出,在形式逻辑之外的任何领域中,有趣结论的哲学论证几乎从未达到这样的标准。

关于有神论论证,更合理的问题似乎如下:是否有关于上帝存在这一结论的有效论证,其前提是某些人已知或合理相信的?至少对于一些理性的人来说,这些论点的前提是否比它们的否认更合理?符合这些标准的论证对于某些人来说对上帝的信仰是合理的,甚至可以让一些人了解上帝的存在,即使事实证明论证的某些前提可以被其他人合理地否认,并且因此,论证作为证据是失败的。

这里无法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涉及有神论论证的举证责任在哪里的问题。许多世俗哲学家追随安东尼·弗卢(Antony Flew,1976)的观点,认为存在“无神论推定”。按照这种观点,相信上帝就像相信尼斯湖水怪或小妖精,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理性的人是不会这么做的。如果缺乏这样的证据,正确的立场是无神论而不是不可知论。

这种“无神论推定”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 Alvin Plantinga (2000) 认为,对上帝的合理信仰不必基于命题证据,而可以是“适当基本的”。根据这种观点,对上帝的合理信仰可以是基本能力(神学家约翰·加尔文称为神性感)的结果,因此根本不需要论证的支持。对此,一些人会争辩说,即使有神论信仰不是基于命题证据,它仍然可能需要非命题证据(例如经验),因此尚不清楚普兰丁格的观点本身是否消除了举证责任挑战。

挑战无神论推定的第二种方法是质疑那些捍卫这种推定的人所做的隐含假设,即信仰上帝在认识论上比不信仰更具风险。这个假设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辩护:人们可能认为有神论者和无神论者对许多实体都有共同的信仰:例如原子、中等大小的物理物体、动物和恒星。然而,如果有人相信除了这些普遍接受的物体之外还存在妖精或海怪,那么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人相信“另一件事”,因此似乎会带来额外的认识论风险。人们可能会认为,对上帝的信仰就像对妖精或海怪的信仰一样,因此有神论者还承担着额外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信仰上帝,安全的选择就是不信仰。

然而,有神论者可能认为这个说法并不能准确地反映情况。相反,有神论者可能会辩称,无神论和有神论之间的争论不仅仅是关于世界上是否存在“另一件事”的争论。事实上,上帝根本不应该被理解为世界上的一个实体。根据定义,任何这样的实体都不是上帝。这场辩论实际上是关于宇宙特性的辩论。有神论者相信自然界中的每一个物体的存在都是因为上帝创造并保存了该物体;每一个有限的事物都具有依赖上帝的特性。无神论者否认这一点,并肯定自然世界中的基本实体具有“独立”存在的特征。

如果这是思考这场辩论的正确方式,那么无神论比有神论更安全并不明显。争论的焦点不是某个物体的存在,而是整个宇宙的特征。双方都对自然界中一切事物的特性提出了主张,而且这两种主张似乎都有风险。这一点在处理有神论的道德论证时尤其重要,因为这种论证提出的问题之一是自然主义世界观在解释道德时是否充分。这些解释需要在不淡化道德范畴或以其他方式驯化它们的情况下进行解释,从而剥夺它们最有趣的特征。证据主义者可能会适当地询问有神论的证据,但如果无神论者致力于自然主义等竞争对手的形而上学,那么询问无神论的证据似乎也是适当的。

2. 上帝存在的道德论证的历史

托马斯·阿奎那的《五种方法》的第四部分(阿奎那 1265-1274, I, 1, 3)中可以找到类似于上帝存在的道德论证,或者至少是价值论证。阿奎那首先声称,在拥有“善良、真实和高贵”等品质的人之间存在等级之分。大概他的意思是有些好的东西比其他好的东西更好;也许有些高贵的人比其他高贵的人更高贵。实际上,阿奎那声称,当我们以这种方式“分级”事物时,我们至少是隐含地将它们与某种绝对标准进行比较。阿奎那认为,这个标准不能仅仅是“理想的”或“假设的”,因此,只有当存在某种存在达到“最大”程度的这种品质时,这种分级才有可能:“因此,存在最真实的东西,最好的东西,某种最高尚的东西,因此,某种终极的存在;因为那些真理中最伟大的事物在存在中也是最伟大的,正如《隐喻》中所写的那样。二”阿奎那接着断言,提供标准的存在也是这些品质存在的原因或解释,而这样的原因必须是上帝。显然,这一论点深深地借鉴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假设,而这些假设已不再被哲学家广泛持有。为了使这个论证在今天看来是合理的,必须对这些假设进行辩护,否则就必须以一种将其从其最初的形而上学家园中解放出来的方式重新表述该论证。

也许对上帝信仰的道德论证最有影响力的版本可以追溯到康德(1788 [1956]),他著名地认为,对上帝存在的理论论证是不成功的,但提出了对上帝信仰的理性论证,认为上帝是“假设实际原因。”康德认为,一个理性的道德存在必然追求“最高的善”,这个世界由一个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且幸福的世界组成,在这个世界中,道德美德是幸福的条件。后一种情况意味着这一目标必须仅通过道德行动来寻求。然而,康德认为,一个人如果不相信道德行为能够成功地实现这样的目的,就无法理性地意愿这样的目的,这就需要相信自然的因果结构有利于通过道德手段实现这一目的。这相当于对上帝的信仰,上帝是一个对自然世界的特性负有最终责任的道德存在。康德的论点将在本文后面讨论。

受康德启发的论点在十九世纪很突出,并且直到二十世纪中叶仍然很重要。例如,可以在 W. R. Sorley (1918)、Hastings Rashdall (1920) 和 A. E. Taylor (1945/1930) 中找到此类论点。尽管亨利·西奇威克本人并不是上帝存在的道德论证的支持者,但有些人认为他的思想为这种论证提供了材料(见 Walls 和 Baggett 2011)。十九世纪的约翰·亨利·纽曼(John Henry Newman,1870)在他信仰上帝的案例中也充分利用了道德论证,发展了所谓的良心论证。

除了道德论证史上的杰出人物之外,其他几位人物也对讨论做出了各种贡献,包括阿瑟·贝尔福(Arthur Balfour,1915)、安德鲁·塞思·普林格尔-帕蒂森(Andrew Seth Pringle-Pattison,1920)、克莱门特·韦伯(Clement Webb)(2012)、W. G. de Burgh(1938) )、W. R. 马修斯 (1921)、奥斯汀·法雷尔 (2012) 和 H. P. 欧文(1965)。 Walls 和 Baggett (2019) 出版了这段历史的编年史。恢复这样的历史是对许多当代分析哲学的非历史特征的有效解毒剂。

在最近的哲学中,神圣命令元伦理理论出现了复兴,这反过来又导致了罗伯特·亚当斯(Robert Adams,1987)、约翰·黑尔(John Hare,1996)和 C. Stephen Evans(2010)等思想家所发现的道德论证的新版本。 )。最近,人们对神圣命令理论的研究,无论是赞成的还是反对的,都重新燃起了兴趣。这项工作涵盖了神圣命令理论的动机和表述,以及对其新旧反对意见的广泛讨论。

然而,重要的是要看到,存在完全独立于这种神圣命令理论的道德论证版本,这种可能性可以在安格斯·里奇(Angus Ritchie,2012)和马克·林维尔(Mark Linville,2009)提出的论证中看到。 。也许在最近的哲学中,对上帝存在的道德论证最广泛和最完善的描述可以在大卫·巴格特和杰里·沃尔斯(Jerry L. Walls,2016)中找到。本书探讨了道德论证的综合累积形式,并广泛探讨了根本问题。不言而喻,这些新的论点也引发了新的批评。支持上帝存在的理论道德论证可以理解为以下模板的变体:

有客观的道德事实。

上帝对客观道德事实的存在提供了最好的解释。

因此,(可能)上帝存在。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在论证的第一步中可以诉诸道德的多种特征,以及在第二步中上帝可能被认为对这些特征提供解释的多种方式。使用有点模糊的短语“客观道德事实”是为了允许前提 1 中的这种多样性。同样模糊的上帝概念为这些事实提供了最好的解释,允许道德特征可以以多种方式依赖于上帝——神圣的。其中有一个突出的选项。两种类型的场所显然都面临着挑战。例如,这种论证的第一个前提可能会受到流行的元伦理观点的挑战,这些观点认为道德是“主观的”或“表达性的”,而不是由客观事实组成的东西。道德怀疑论者和“错误理论家”也挑战第一个前提。第二个前提可以在对道德特征的相互竞争的解释(不需要上帝的解释)的基础上受到挑战。关于第二个前提的争论可能需要将道德的有神论解释与这些对立的观点进行比较,并密切关注需要解释的相关证据。

很容易看出,道德论证的支持者有一项复杂的任务:她必须捍卫所诉诸的道德特征的现实性和客观性,而且还要捍卫这一特征可以由上帝最好地解释的主张。任务的第二部分可能不仅需要证明有神论解释的优点,还需要指出竞争对手的世俗解释的弱点。任务的两个部分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部分不能同时完成。有神论者必须捍卫道德的现实,反对主观主义者、建构主义者和“道德虚无主义者”。假设这项任务已经完成,有神论者必须试图证明这样理解的道德需要或至少是最合理地通过有神论解释来理解。

然而,有趣的是,对于任务的两个部分,有神论者可能会招募非有神论者作为盟友。有神论者很可能与伦理自然主义者以及伦理非自然主义者共同反对表现主义等“投射”理论,捍卫道德实在论。然而,有神论者也可能会争取错误理论家如 J. L. Mackie (1977) 和道德虚无主义者如弗里德里希·尼采 (Friedrich Nietzsche, 1887) 的支持,认为上帝对于客观道德是必要的。例如,尼采明确认为上帝不存在,但也声称上帝的不存在破坏了西方传统道德的现实性。有神论者可以招募如此不可能的盟友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上帝存在的道德论证是合理的,但它确实表明该论证并不是明显的回避问题,因为这两个前提有时都被(不同的)非信徒所接受。

3.上帝存在的理论道德论证和道德义务的神圣命令理论

有神论道德论证的一种易于理解的版本依赖于民族国家颁布的人类法律与道德法律之间的类比。主权国家颁布法律禁止或要求某些行为。如果我是美国公民,并且我的收入超过少量,我有义务每年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根据美国法律,我也被禁止在招聘时因性别、年龄或种族而存在歧视。许多人认为,道德法则像政治法则一样约束个人。根据道德原则,我有义务不向他人撒谎,同样,我有义务信守我做出的承诺。 (法律和道德法则都可以被理解为持有表面证据,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必须违反一项法律才能遵守更重要的法律。)

我们知道人类法律是如何产生的。它们是由有权通过此类法律的立法机关(或某些国家的绝对君主)颁布的。那么道德法则的存在该如何解释呢?对于许多人来说,认为它们必须同样以某种适当的权威为基础,这似乎是合理的,而履行这一角色的最佳人选就是上帝。一些哲学家认为这种类型的论证是“粗鲁的”,大概是因为它的力量是如此明显,不需要特殊的哲学训练就可以理解它并看到它的吸引力。然而,不需要太多哲学技巧就能理解这个论证这一事实并不一定是一种缺陷。如果人们假设存在一位上帝,并且上帝希望人类认识他并与他建立联系,那么人们就会期望上帝以非常明显的方式让人类了解他的现实(参见 Evans 2010)。毕竟,有神论信仰的批评者,例如 J. L. Schellenberg (1993),认为对于那些愿意相信上帝的人来说,上帝的现实并不明显,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对道德义务的认识实际上是对上帝命令或神圣法则的认识,那么,具有道德义务认识的普通人确实是对上帝的认识。当然,这样的人可能知道上帝的律法,但没有意识到它们就是上帝的律法。她可能知道上帝的命令,但在这种描述下却没有意识到它们。宗教辩护者可能会认为这样的人已经对上帝有了某种程度的认识,因为道德义务只是上帝意志(或上帝的命令或动机、偏好或愿望)的表达。

这样的认识怎样才能转化为对神的彻底信仰呢?做到这一点的一种方法是帮助人们获得所需的技能,以认识道德法则的本质,即神圣的命令或神圣的法则。如果道德法则是可以体验到的,那么道德体验就可以被视为一种宗教体验,或者至少是一种原始宗教体验。也许以这种方式体验上帝的人不需要道德论证(或任何类型的论证)来对上帝有合理的信仰。这可能是阿尔文·普兰丁格(Alvin Plantinga,2000)和“改革宗认识论者”声称对上帝的信仰可以是“适当基本的”时所想到的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子。值得注意的是,可能存在植根于道德经验的关于上帝的知识,而这种知识并不是道德论证的结果。

然而,即使事实如此,道德论证仍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这样的论点可能是帮助个人理解道德义务实际上是神圣命令或法律的一种方式。即使某些普通人确实可能无需论证就知道上帝存在,论证也可能有助于捍卫事实确实如此的主张。可以想象,一个人可能需要一个论证来支持第二层主张,即这个人无需论证就认识上帝。

无论如何,神圣命令元伦理理论为这种论证提供了材料。道德义务的神圣命令理论(DCT)的复兴主要归功于菲利普·奎因(Philip Quinn,1979/1978)和罗伯特·亚当斯(Robert Adams,1999)的工作。亚当斯版本的 DCT 特别有影响力,非常适合捍卫道德知识可以提供关于上帝的知识这一主张。亚当斯版本的 DCT 是对道德义务的解释,它必须与更一般的“唯意志主义”伦理观区分开来,后者试图将其他道德属性(例如善)视为依赖于上帝的意志。如下所述,通过将理论限制于义务,亚当斯避免了标准的“尤绪弗洛”反对意见,该反对意见声称神圣的命令观点将道德降低为任意性。

亚当斯将道德义务视为神圣命令的解释建立在更普遍的社会义务理论之上。当然,义务有很多种:法律义务、财务义务、礼仪义务以及因属于某个俱乐部或协会而承担的义务,仅举几例。显然,这些义务与道德义务不同,因为在某些情况下,道德义务可能与其他类型的义务发生冲突。一般义务有什么独特之处?它们不能简单地简化为关于一个人有充分理由做什么的规范性主张。

J. S. Mill (1874, 164–165) 认为我们可以在不提及上帝的情况下解释规范性原则。他认为,“义务感”源于“内在良心本身所见证的东西”,因此,道德法与人类法律不同,“并非源于立法者或立法机关的外部意志”。头脑。”毫无疑问,穆勒在这里想到的是“同时相信p和非p是错误的”这样的规范逻辑原则。密尔认为,这种规范性原则无需任何“权威”作为其基础就可以成立,他认为这对于道德原则来说也是合理的。密尔的观点至少对于某些规范原则来说是合理的,尽管一些有神论者认为形而上学自然主义者难以解释任何类型的规范性(参见 Devine 1989, 88-89)。然而,即使密尔对一般规范性的看法是正确的,也不能说明他对道德义务的看法是正确的,因为道德义务具有特殊的性质。义务具有特殊的效力;我们应该关心遵守它,违反义务会受到适当的指责(Adams 1999, 235)。如果我犯了一个逻辑错误,我可能会感到愚蠢、愚蠢或尴尬,但我没有理由感到内疚,除非这个错误反映了我的某种粗心大意,而这种粗心本身就构成了对道德义务的违反。亚当斯认为,“义务事实是由广泛的社会要求构成的”。 (同上,233)例如,养育子女的社会角色部分由成为父母所承担的义务构成,公民的社会角色部分由遵守所在国法律的义务构成。公民。

亚当斯认为,所有义务都是由社会要求构成的。然而,并非所有由社会要求构成的义务都是道德义务。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可以成为道德义务的基础?亚当斯认为,并非任何人类社会关系都拥有必要的权威:“道德上有效的义务显然不会由人们实际上重视的社会关系体系所提出的任何要求构成。有些要求是没有道德力量的,有些社会制度是彻头彻尾的邪恶。” (同上,242)如果存在一位善良而慈爱的上帝并创造了所有人类,那么人类与上帝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具有解释道德义务的正确特征。因为如果道德义务源于上帝的要求,它们将是客观的,但它们也将是激励性的,因为与上帝的关系显然是人类有理由珍视的伟大善行。由于与上帝的适当关系可以说比任何其他社会关系都更重要,因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道德义务胜过其他种类的义务。根据这种观点,我们还可以解释为什么道德义务具有超越性,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真正的道德义务概念必须有对社会制度及其要求进行道德批评的资源”。 (同上,24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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