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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曼纽尔·康德(四)

康德在他所谓的形而上学演绎中确定了范畴,形而上学演绎先于先验演绎。 [17]简而言之,由于范畴是判断的先验规则,康德认为可以从判断的基本逻辑形式表中导出详尽的范畴表。例如,根据康德的说法,“身体很重”这一判断的逻辑形式将是单数、肯定、绝对和断言。但是,由于范畴不仅仅是逻辑函数,而是对对象或客观世界做出判断的规则,康德通过考虑每个逻辑函数如何构建对对象的判断(在我们的时空直觉形式内),得出了他的范畴表。例如,他声称范畴判断表达了主语和谓语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应于实体和偶然之间的本体论关系;假设判断的逻辑形式表达了与因果相对应的关系。那么,与这个论证结合起来,先验演绎认为,我们通过代表根据因果律相互作用的客观物质世界而变得自我意识。

4.3 自然的立法者

康德在前面的条件中添加的自我意识的最后一个条件是,我们的理解必须与感性合作,构建一个无界的、统一的时空,我们所有的表征都可以与之相关。

为了理解为什么需要这个进一步的条件,考虑一下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看到为什么康德认为我们必须代表一个客观世界才能有自我意识,但即使不可能将所有事物联系起来,我们也可以代表一个客观世界。我们对这个客观世界的表述。尽管到目前为止已经说了这么多,但我们可能仍然有不守规矩的表述,无法以任何方式与我们经验的客观框架联系起来。在康德看来,这将是一个问题,因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认为自我意识涉及普遍性和必然性:根据他的统觉原则,“我认为必须能够伴随我所有的表象”(B131)然而,如果,一方面,我的表征无法以某种方式与客观世界联系起来,那么我就无法将这些表征与“我认为”相伴,或者将它们识别为我的表征,因为我可以说“我”根据刚才讨论的论点,只有通过将任何给定的表示与客观世界联系起来才能思考……”。因此,我必须能够将任何给定的表征与客观世界联系起来,才能将其算作我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代表多个客观世界,即使我可以将我的所有表征与某个客观世界或其他世界联系起来,自我意识也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意识到一个相同的自我,比如说,在时空 A 中具有表征 1,在时空 B 中具有表征 2。也许可以想象脱节的空间和时间,但这是不可能的将它们表示为客观真实的。因此,自我意识要求我能够将我的所有表征与一个客观世界联系起来。

我之所以要用一个统一的、无界的时空来表现这个客观世界,是因为正如康德在《先验美学》中所说,空间和时间是人类直觉的纯粹形式。如果我们有不同形式的直觉,那么我们的经验仍然必须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以便我们具有自我意识,但这不会是一个时空整体。然而,鉴于空间和时间是我们直觉的形式,我们的理解仍然必须与感性合作,构建一个时空的经验整体,因为,再一次,“如果我们没有事先将物体组合起来,我们就无法将任何东西表示为组合在物体中的东西”。 ,”和“所有组合[……]都是理解的行动”(B130)。因此,康德将空间和时间区分为纯粹的直觉形式,只属于感性;以及空间和时间(或时空)的形式直觉,它们通过理解统一起来(B160-161)。这些形式直觉是时空整体,我们的理解在其中根据类别构建经验。 [18]

康德声称知性构建了一个单一的经验整体,我们所有的表征都可以与之相关,这一主张最重要的含义是,因为他将“物质上”的自然定义为“所有表象的总和”,并且他认为这些范畴对于所有可能的现象都是客观有效的,在他看来,我们的范畴是“形式上”的基本自然法则的根源(B163,165)。因此康德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知性才是自然的真正立法者。用他的话说:“自然界中的所有现象,就其组合而言,都属于自然(仅被视为一般自然)所依赖的类别,作为其必要合法性(如自然形式上所认为的)的原始基础。 ”(B165)。或者更强烈地说:“我们自己将秩序和规律带入我们称之为自然的表象中,而且,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心灵本质最初没有把它放在那里,我们就无法在那里找到它。 [……]因此,理解力不仅仅是通过比较表象来制定规则的能力:它本身就是自然的立法,即,没有理解力,就不会有任何自然”(A125-126)。

5. 道德与自由

在从《纯粹理性批判》中考察了康德在理论哲学中的积极计划的两个核心部分——先验唯心主义和先验演绎之后,现在让我们转向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的实践哲学。由于康德的哲学非常系统,本节首先初步探讨他的理论和实践哲学如何结合在一起(另见第 7 节)。

5.1 理论和实践自主性

康德哲学的基本思想是人的自主性。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在康德的建构主义经验观中看到了这一点,根据该观点,我们的理解是一般自然法则的根源。 “自治”字面意思是给自己制定法律,根据康德的观点,我们的理解提供了构成我们经验的先验框架的法律。我们的理解并不提供我们经验的物质或内容,但它确实提供了基本的形式结构,我们在其中经验通过我们的感官接收到的任何物质。康德支持这一观点的核心论据是先验演绎,根据先验演绎,我们的理解以这种方式构建经验是自我意识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将自我意识称为康德理论哲学的最高原则,因为它(至少)是我们关于自然结构的所有先验知识的基础。

康德的道德哲学也是建立在自主思想的基础上的。他认为道德有一个基本原则,所有具体的道德义务都以它为基础。他将这个道德法则(正如它向我们展示的那样)称为绝对命令(见 5.4)。对于康德来说,道德律是理性的产物,而自然的基本法则是我们理解的产物。我们自主建构经验的意义与道德意义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差异。例如,康德将理解和理性视为不同的认知能力,尽管他有时使用广义的“理性”来涵盖两者。 [19]自然的范畴和法则取决于我们人类特有的直觉形式,而理性则不然。道德律并不依赖于人性所特有的任何品质,而仅依赖于理性本身的本质,尽管它对我们来说作为绝对命令(作为义务法)的表现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人类的意志不必然是由纯粹的理性决定的,但也受到植根于我们的需要和倾向的其他激励因素的影响;我们源自绝对命令的具体职责确实反映了人性和人类生活的偶然性。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差异,康德认为,我们将道德法则赋予我们自己,就像我们也将一般自然法则赋予我们自己一样,尽管是在不同的意义上。此外,我们每个人都必然赋予自己相同的道德法则,就像我们每个人都根据相同的类别构建我们的经验一样。总结一下:

理论哲学是关于世界是怎样的(A633/B661)。它的最高原则是自我意识,这是我们对自然基本规律的认识的基础。给定感官数据,我们的理解根据这些先验法则构建经验。

实践哲学是关于世界应该如何的(同上,A800-801/B828-829)。它的最高原则是道德法则,我们从中衍生出命令我们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如何行动的义务。康德还声称,对我们的道德义务和对幸福的需求的反思会导致对理想世界的思考,他称之为最高善(见第 6 节)。考虑到世界是怎样的(理论哲学)和世界应该怎样(实践哲学),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构建或实现最高善来使世界变得更美好。

因此,康德哲学的两个部分都是关于自主构建一个世界,但意义不同。在理论哲学中,我们使用直觉的范畴和形式来构建经验或自然的世界。在实践哲学中,我们使用道德法则来构建指导我们行为的道德世界或目的领域的理念(4:433),并最终将自然世界转变为最高的善。最后,先验唯心主义是将康德哲学的这两部分结合在一起的框架(20:311)。理论哲学涉及表象,而我们的知识却受到严格限制。实践哲学处理事物本身,尽管它不给我们关于事物本身的知识,而只是出于实践目的为某些关于事物本身的信念提供理性的辩护。

要理解康德的论点,即实践哲学证明了对事物本身的某些信念的合理性,有必要在他对德国理性主义形而上学的批评的背景下看待它们。莱布尼兹-沃尔夫特殊形而上学的三个传统主题是理性心理学、理性宇宙论和理性神学,分别涉及人类灵魂、世界整体和上帝。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称为先验辩证法的部分中,康德反对莱布尼茨-沃尔夫式的观点,即人类在这些领域中具有先验知识的能力,并声称莱布尼茨-沃尔夫式形而上学的错误是由于莱布尼茨-沃尔夫式的形而上学的错误造成的。一种在人类理性本身的本质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幻觉。根据康德的观点,人类理性必然产生关于灵魂、整个世界和上帝的观念。这些想法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种错觉,即我们对与它们相对应的超验对象拥有先验知识。然而,这是一种幻觉,因为事实上我们无法获得关于任何此类超验物体的先验知识。尽管如此,康德试图证明这些虚幻的想法具有积极的、实际的用途。因此,他将莱布尼茨-沃尔夫的特殊形而上学重新定义为一门实用科学,他称之为道德形而上学。在康德看来,我们对灵魂、整体世界和上帝的观念分别提供了关于人类不朽、人类自由和上帝存在的道德合理信念的内容;但它们不是思辨知识的适当对象。 [20]

5.2 自由

康德认为只有实践哲学才能证明的关于事物本身的最重要的信念涉及人类自由。自由很重要,因为在康德看来,道德评价的前提是我们是自由的,因为我们有能力做其他事情。要了解其中的原因,请考虑康德关于一个犯有盗窃罪的人的例子(5:95ff.)。康德认为,如果这个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那么一定是在他的控制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他当时有能力不实施盗窃。如果这当时不在他的控制范围内,那么,虽然为了塑造他的行为或影响他人而惩罚他可能有用,但说他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那就是不正确的。道德上的正确和错误仅适用于自由主体,他们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在行为时拥有权力,无论行为正确还是错误。在康德看来,这只是常识。

基于这些理由,康德拒绝了一种他称之为“自由的比较概念”的相容论,并与莱布尼茨联系在一起(5:96-97)。 (请注意,康德心中有一种特定类型的相容论,我将其简称为“相容论”,尽管可能还有其他类型的相容论不符合康德对该观点的描述)。按照康德的理解,在相容论观点中,只要我的行为原因在我之内,我就是自由的。因此,只有当我的外部事物推动或移动我时,我才是不自由的,但只要我身体运动的直接原因是我作为“行动存在”的内在原因(5:96),我就是自由的。如果我们区分不自主的抽搐和自主的身体运动,那么根据这种观点,自由行动只是自愿的身体运动。康德嘲笑这种观点是一种“卑鄙的诡计”,试图“用一些关于文字的狡辩”来解决一个古老的哲学问题(同上)。他说,这种观点将人类自由同化为“旋转叉车的自由”,或者飞行中的抛射物,或者时钟指针的运动(5:96-97)。这些运动的直接原因是旋转喷头、射弹和运动时的时钟的内部原因。这不足以承担道德责任。

康德说,究其原因,归根结底是这些运动的原因是及时发生的。回到盗窃的例子。相容论者会说,小偷的行为是自由的,因为其近因在他体内,而且因为盗窃不是无意识的抽搐,而是自愿的行为。小偷决定实施盗窃,他的行动就源于这个决定。然而,根据康德的观点,如果小偷的决定是及时发生的自然现象,那么它一定是先前发生的某些原因的结果。这是康德牛顿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先验法则(特别是因果范畴)为基础,根据这些法则,我们的理解构建了经验:每个事件都有一个开始于较早时间的原因。如果那个原因也是一个及时发生的事件,那么它也一定有一个在更早的时间开始的原因,等等。所有自然事件都及时发生,并且完全由向后延伸到遥远的过去的因果链决定。所以自然界中不存在自由的空间,它在很强的意义上是决定论的。

对于康德来说,问题的根源在于时间。再说一次,如果小偷选择实施盗窃是一个时间上的自然事件,那么它就是一条延伸到遥远过去的因果链的结果。但现在,过去已经脱离了他的控制。过去的事情一旦过去,他就无法改变。在康德看来,这就是为什么如果他的行为是由过去的事件决定的,那么他现在的行为就不受他的控制。就算以前的那些往事他能控制,但现在他却无法控制了。但事实上,如果过去的事件也是由更遥远的过去的事件决定的话,那么过去的事件也不在他的控制范围内,因为最终他的行为的因果前因可以追溯到他出生之前,而显然,在他出生之前发生的事件是由他的行为决定的。从来不在他的掌控之中。因此,如果小偷选择实施盗窃是时间上的自然事件,那么现在和将来都不在他的控制范围内,而且他除了实施盗窃之外不可能采取其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让他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就是错误的。

因此,按照康德的理解,相容论把问题放在了错误的位置。即使我的行为的原因是我内在的,如果它是在过去——例如,如果我今天的行为是由我昨天做出的决定决定的,或者是由我童年时养成的性格决定的——那么它就不在我的范围之内。现在控制。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我的行为原因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而在于它现在是否在我的控制之中。然而,对于康德来说,只有在不及时的情况下,我的行动原因才能在我的控制范围内。这就是为什么康德认为先验唯心主义是理解道德所要求的自由的唯一途径。先验唯心主义允许我的行动的原因可能是时间之外的事物本身:即我的本体自我,它是自由的,因为它不是自然的一部分。无论我养成了什么样的性格,或者有什么外部影响作用于我,在康德看来,我所有有意、自愿的行为都是我本体自我的直接影响,而本体自我在因果上是不确定的(5:97-98)。我的本体自我是时间之外的一个无因的原因,因此它不受自然决定论的影响,而我们的理解正是根据这些决定论来构建经验的。然而,将这种本体自由的观点归咎于康德是有争议的,因为他否认我可以从理论上知道或认知我在本体意义上是自由的。但他认为我仍然被授权实际使用本体自由的概念(5:56)。事实上,他甚至声称本体自由的概念是“断言地认知的;因此,可理知世界的实在性被赋予了我们,并且确实是从实践的角度所决定的,而这种决定对于理论目的而言是超越的(奢侈的),但对于实践目的而言却是内在的”(5:105)。目前还不清楚康德将本体自由概念限制为实践目的而不是理论目的究竟意味着什么。

此外,在这幅图画中还出现了许多康德没有解决的谜题,学者们只能推测康德可能如何解决这些谜题。例如,如果我的理解构建了我对自然的体验中的所有表象,而不仅仅是我自己行为的表象,那么为什么我只对我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对自然世界中发生的一切负责?如果我在世界上并不孤单,而是有许多本体自我自由行动,并将他们的自由行动融入他们所构建的经验中,那么多个先验自由主体如何相互作用?你如何将我的自由行为融入到你的理解所构建的经验中?[21] 即使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否也等于试图对自由概念进行理论和超越的运用?尽管存在这些未解决的难题,康德认为,只有以这种方式思考人类自由,我们才能理解道德评价和责任,至少出于实际目的,因为这是防止自然必然性破坏两者的唯一方法。

最后,由于康德援引先验唯心主义来理解自由,解释他的自由思想会让我们回到先验唯心主义的两个对象和两个方面的解释之间的争论。从表面上看,二元解释似乎比二元解释更能理解康德的先验自由观。根据康德的论点,如果道德要求我具有先验的自由,那么似乎我的真实自我,而不仅仅是我自我的一个方面,必须是在时间之外的。但是,将二元解释应用于自由本身就会产生问题,因为它涉及对本体自我和现象自我进行区分,而这在二元观点中是不会出现的。如果只有我的本体自我是自由的,并且自由是道德责任所必需的,那么我的现象自我就没有道德责任。但我的本体自我和现象自我是如何关联的,为什么现象自我会受到惩罚呢?目前尚不清楚诉诸康德的自由理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解决有关先验唯心主义的正确解释的争论,因为康德理论对这两种解释的连贯性都存在严重问题。

5.3 事实原因

我们能否知道我们在这种超验意义上是自由的?康德的回答很棘手。一方面,他区分了理论知识和道德上合理的信念(A820-831/B848-859)。我们没有关于我们是自由的或任何超出可能经验限制的事物的理论知识,但我们在道德上有理由相信我们在这个意义上是自由的。另一方面,康德在讨论自由时也使用了比这更强硬的语言。例如,他说,“在所有思辨理性的观念中,自由是我们先验地知道的唯一一种可能性,尽管我们对它没有任何洞察力,因为它是道德法则的条件,而我们确实知道这一点。” ”。 在这段话的脚注中,康德解释说,我们先验地了解自由,因为“如果没有自由,我们自己就根本不会遇到道德律”,并且根据康德的观点,每个人都先验地遇到道德律( 5: 4)。因此,康德声称道德律“证明”了自由的客观的、“尽管只是实践的、不容置疑的现实”(5:48-49)。自由,但这是对实际现实的实践知识,或“仅用于实践目的”的认知,他的意思是将其与基于经验或对经验条件的反思的理论知识区分开来(5:133)。自由的实践知识是相反,基于道德法则。康德较强的语言和较弱的语言之间的区别似乎主要在于,他较强的语言强调我们对自由的信仰或实践知识是不可动摇的,并且它反过来为其他对上帝和灵魂不朽的道德信仰提供了支持。

康德将我们对道德律的意识,即我们对道德律约束我们或对我们具有权威的认识称为“理性事实”(5:31-32, 42-43, 47, 55)。因此,在他看来,理性事实是我们自由的信念或实践知识的实践基础。康德坚持认为,这种道德意识是“不可否认的”、“先验的”和“不可避免的”(5:32,47,55)。每个人都有良知、对道德的常识性把握以及对自己负有道德责任的坚定信念。我们对于道德权威的来源可能有不同的信仰——上帝、社会习俗、人类理性。我们可能会得出关于在特定情况下道德要求的不同结论。我们可能会违反自己的义务。但是,我们都有良心,以及对道德适用于我们的不可动摇的信念。根据康德的说法,这种信念不能也不需要被证明是合理的或“通过任何扣除证明”(5:47)。这只是关于人类的基础事实,我们在道德上承担责任。但是康德在这里也提出了规范性的主张:这也是一个事实,不能也不需要证明我们在道德上负责,道德确实对我们具有权威。康德认为,哲学应该是捍卫这种常识的道德信念的事,无论如何,我们永远无法证明或反驳它(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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