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可能认为,理性的事实或我们对道德义务的意识意味着我们是自由的,理由是应意味着可以。换句话说,康德可能会认为,这是从我们(道德上)做我们能够或能够做到的事情的事实。例如,通过一段经文,康德要求我们想象某人立即被处决威胁某人,除非他“对王子想以合理的借口摧毁一个光荣的人进行虚假证词。康德说:“ [h]可能不会冒险断言他是否会这样做,但他必须毫不犹豫地承认,他有可能。因此,他判断他可以做某事,因为他知道他应该做到并认识自己内部的自由,如果没有道德律法,他将仍然对他不知道”(5:30)。这是尚未执行的动作的假设例子。似乎对您过去采取的行动的不道德行为,对这种推理的不道德行为,将更直接地暗示您拥有(或至少)与您的行动能力相比,您的行动能力,因此从康德的意义上讲是免费的。
5.4分类命令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和对实际理性的批评的基础上,康德也为结论的结论提供了一个更详细的论点,即道德和自由在互惠上暗示着彼此,这有时被称为互惠论文(Allison 1990)。从这种角度来看,在道德上采取行动是行使自由,完全行使自由的唯一途径就是在道德上行事。康德对这种观点的论点在这些文本上有所不同,但是他在对实际理性的批评中的论点的一般结构可以总结如下。
首先,它源于实现旨意的基本思想,即以某种原则或康德所说的格言采取行动。格言是一种主观的规则或行动政策:它说您在做什么以及原因。康德举例说明了格言“不要让侮辱毫不掩饰”和“通过安全的手段增加我的财富”(5:19,27)。我们可能没有意识到我们的格言,我们可能不会始终如一地行动在相同的格言上,并且我们的格言可能与彼此不一致。但是康德认为,由于我们是理性的,我们的行动始终针对我们的马克西姆(Maxim)表示的某种目的或目标。行动的目标可能像令人满意的欲望一样基本,或者可能更复杂,例如成为医生或律师。无论如何,在康德看来,我们行动的原因绝不是我们的欲望或冲动。如果我采取行动来满足某种愿望,那么我选择采取行动,将这种愿望作为我行动的目标的满足感。例如,如果我想喝点咖啡,那么我可能会在格言上行事去咖啡馆买咖啡,以满足这种愿望。
其次,康德区分了我们可以采取的两种基本原则或规则:他称之为物质和正式原则。为了满足某种愿望而采取行动,就像我在格言上在咖啡馆里喝咖啡时一样,就是按照物质原则行事(5:21ff。)。在这里,愿望(咖啡)解决了康德所说的对象或行动问题的目标,原则说了如何实现该目标(去咖啡馆)。从康德看来,与物质原则相对应的是他所说的假设要求。假设的当务之急是理性的原则,它说如果我选择满足某种愿望,我应该以某种方式行事。如果格言一般是描述一个人的行为的规则,那么总体上规定了一个人应该如何行动。如果我选择追求某个目标以满足欲望的目标,那就是我应该如何行动的假设是假设的(5:20)。例如,这是一个假设的当务之急:如果您想要咖啡,那就去咖啡馆。这种假设的命令只有在您想要咖啡并选择满足这种愿望的情况下才适用于您。
与物质原则相反,正式原则描述了一个人在不提及任何欲望的情况下的行为。通过相应的命令,康德称之为绝对的当务之急是最容易理解的。绝对的命令无条件地,我应该以某种方式行事。因此,尽管假设的要求仅适用于我的条件,并设定了满足他们告诉我如何满足我的欲望的目标,但无论我的目标和欲望可能是什么,都适用于我。康德将道德定律视为绝对要求,这无条件适用于每个人。例如,帮助有需要的人的道德要求不适用于我,只有我希望帮助有需要的人,而如果我有一些渴望可以通过偷窃来满足的愿望,那不偷窃的责任就不会被暂停。道德法律没有这种条件,而是无条件适用。这就是为什么他们以相同的方式适用于每个人的原因。
第三,就我仅对物质原则或假设的命令的行动,我不是自由行动,而是我的举动只是为了满足我所拥有的某些欲望,而我渴望的是最终不在我的控制之内。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有能力合理地塑造我们的欲望,但就我们选择采取行动以满足欲望而选择让大自然统治我们而不是管理自己的欲望(5:118)。我们总是有自由的,因为我们总是有能力理性地控制自己,而不是让我们的欲望为我们设定目的。但是我们可能(自由)无法行使这种能力。此外,由于康德认为渴望永远不会导致我们采取行动,但我们总是选择在格言上行事感觉我们可以自由选择我们的格言。然而,如果我们选择仅根据物质原则采取行动,我们的行为并不是自主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给予法律,而是我们选择允许我们(我们的愿望)允许自然确定我们行动的法律。
最后,以全面行使自治意识自由行动的唯一途径是对正式的原则或绝对命令行事,这也是在道德上采取行动。康德并不意味着自主行动要求我们不考虑自己的欲望,这是不可能的(5:25,61)。相反,他认为我们通常会制定格言,以满足我们的欲望,但是“一旦我们为自己制定意志的格言”,我们就会立即意识到道德法(5:29)。道德法的这种直接意识采用以下形式:
以每种安全手段来增加我的财富是我的最高版本。现在,我手中有一个存款,所有者已经死了,没有留下任何记录。自然,这是我的格言。现在,我只想知道Maxim是否也可以作为普遍的实践定律。因此,我将格言应用于本案,并询问它是否确实可以采取法律的形式,因此我是否可以同时遵循我的格言:每个人都可以否认没有人的存款可以证明已经做出了。我立刻意识到,这样的原则作为一项法律会自行消灭自己,因为它会使它根本没有存款。 (5:27)
换句话说,为了评估我的格言的道德允许性,我问每个人是否都可以采取行动,或者是否可以将其作为普遍定律。问题不是每个人都在我的格言上行事,还是我愿意的,而是我的格言是否有可能成为普遍的法律。这是按照格式的形式而不是问题或内容。对于康德来说,格式在道德上具有允许的形式,只有可以将其作为普遍法律意义。如果我的格言像这一测试一样未能通过,那么我在道德上不允许采取行动。
如果我的格言通过了普遍的法律测试,那么我在道德上可以采取行动,但是只有当我对这一格言行事的基本原因是它在道德上是允许的,或者我要求我这样做。想象一下,我的同情心使我感动着格言,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我制定这个格言的最初原因是某种感觉使我感动。这种感觉并不完全在我的控制范围内,当某人真正需要我的帮助时,可能不会出现。但是,这一格言通过了康德的考验:可以将其视为普遍法律,每个人都可以从同情的动机中帮助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因此,当同情的感觉使我感动时,戴上这个格言是没有错的。但是,除非我这样做的根本原因不是我有某种感觉或欲望,否则帮助有需要的人不会完全行使我的自主权,而是这样做是对的或至少可以这样做的。只有当这样纯粹的正式原则为我的行动提供基本动机时,我才能自主行事。
因此,道德定律是一种自治法则,从“自由和无条件的实践法律相互表示”(5:29)。即使我的格言最初是由我的感受和欲望所暗示的,如果我只是在道德上允许的(或必需)的格言上,因为它们在道德上是允许的(或要求),那么我的行为将是自主的。相反也是如此:对于康德来说,这是自主行动的唯一途径。[22]
6。善良和实用的假设
康德认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道德法则的意识,而且还产生了一个既有美德又有完全幸福的世界的想法,他称之为最高的善。从康德看来,我们促进最高利益的责任是所有道德义务的总和,只有当我们认为最高利益是可能的状态时,我们才能履行这一职责。此外,我们可以相信,只有当我们也相信灵魂的不朽和上帝的存在时,最高利益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他声称在道德上有必要相信灵魂的永生和上帝的存在,他称这是纯粹的实际理性的假定。本节简要概述了康德对最高利益的看法,以及他对这些实际理性和其他作品的实际假设的论点。
6.1最高商品
在上一节中,我们看到,康德认为,道德法是一种纯粹的正式原则,它命令我们仅对具有他所谓的律师形式的格言行事,只有当它们能够被视为普遍法律时,它才能达到。此外,我们选择以这种格言行事的基本理由应该是,他们具有这种律法形式,而不是对他们的行动将达到满足欲望的一定目的或目标(5:27)。例如,我应该在底部帮助其他需要的人,因为这样做会让我感觉良好,而是因为它是对的。这是正确的(或允许)帮助有需要的人的正确性(或允许),因为这一格言可以作为普遍的法律意愿。
尽管康德认为,行动的道德取决于其最大值的形式,而不是其最终或目标的形式,但他还是声称,每个人类行动都有终结,我们不可避免地关心我们的行动的后果(4:437 5:34;这不是道德要求,而只是成为理性存在的含义的一部分。此外,康德还认为,更强烈的观点是,人类理性的不可避免的特征是,我们不仅要对行动的直接和近期后果,而且构成最终后果的想法。这是理性对康德所说的“无条件”的普遍需求的实际表现(5:107-108)。[23]特别是,由于我们自然有欲望和倾向,并且我们的理由有一个“委托”来满足我们的欲望和倾向,因此,康德认为,我们不可避免地构成了对我们所有倾向和欲望的最大满意的想法他称幸福(5:61,22,124)。但是,这个想法是不确定的,因为没有人能知道“他真正希望和意志”,因此什么会让他完全快乐(4:418)。我们还构成了道德世界或目的领域的思想,在这种世界中,每个人只能按照可以是普遍定律的格言行事(A808/b836,4:433ff。)。
但是,这些思想本身都没有表达我们无条件的完整目的,因为人类的理性在实际使用中所要求的。一个完美的道德世界本身也不会构成我们的“整体和完全好的[…],即使是公正的理由的判断”,因为也需要幸福也是人类的本性(5:110,25)。幸福本身并不是无条件的好处,因为道德美德是一个值得幸福的条件(5:111)。因此,我们无条件完整的目的必须结合美德和幸福。用康德的话说,“美德和幸福共同构成了一个人拥有最高利益,幸福与道德的成正比(作为一个人的价值和他的幸福的价值)构成了一个可能的世界中最高的利益” (5:110–111)。正是这个理想的世界将完整的美德与康德讨论最高利益时通常会想到的完整美德。
康德说,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有责任提升最高利益(5:125)。但是,他并不意味着要确定除了我们拥有的所有特定职责之外,这些新职责不是从道德法中得出的。[24]例如,他没有声称除了我的职责帮助需要帮助的其他人,不要盗窃等。 ,并促进这一目的。相反,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康德认为,这是人类推理的不可避免的特征,而不是道德要求,我们代表所有特定的义务,导致促进最高利益。因此,促进最高利益的义务根本不是一项特定的义务,而是我们从道德法衍生的所有职责的总和 - 它“不会增加道德职责的数量,而是为这些职责提供了特殊的参考点所有目的的统一”(6:5)。康德也不意味着任何人都有责任通过自己的力量实现或实际带来最高利益,尽管他的语言有时会暗示这一点(5:113,122)。相反,至少在他后来的作品中,康德声称,只有整个“道德社区”的共同努力实际上才能产生最高的利益,而个人的义务是在所有人中促进(但不是单手促进)这一目标通过做道德法命令的实力(6:97-98,390–394)。[25]
最后,根据康德的说法,我们必须将最高利益视为可能的状况,以履行我们推广它的义务。在这里,康德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避免地代表了最高利益,因为他的观点是,只有在我们履行促进它的义务时,我们才必须尽可能地代表它,但是我们可能无法履行职责。相反,我们可以选择是否想象最高的利益,将其视为不可能的或保持不可能的(5:144-145)。但是,我们只能通过选择尽可能地构想最高利益来履行提升最高商品的义务,因为我们不能在不相信可以实现这一目标的情况下促进任何目的(5:122)。因此,履行所有道德义务以促进最高利益的总和,必须相信一个完全美德和幸福的世界不仅是“思想的幻影”,而且实际上可以实现(5:472)。
6.2纯实际原因的假设
康德认为,只有当我们相信灵魂的永生和上帝的存在时,我们才能遵守我们的义务来促进最高利益。这是因为要遵守这项职责,我们必须相信最高利益是可能的,但要相信最高的利益是可能的,我们必须相信灵魂是不朽的,上帝存在。[26]
考虑康德对永生的信念的道德论点。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最高的好处将是一个完全道德和幸福的世界。但是康德认为,“明智的世界的理性生命”不可能表现出“完全符合道德律法”,他称之为“圣洁”,因为我们永远无法消除我们理性的优先事项的倾向倾向于倾向的激励措施,康德倾向于激进邪恶(5:122,6:37)。康德(Kant)声称,道德法仍然需要圣洁,因此“只能在朝着完全符合的无限进步中找到”,或者是无限的进步(5:122)。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将无尽的进步替换为完全符合道德法则的最高概念中的圣洁,而是我们必须将这种完全顺应的人表示为朝着圣洁限制的无限进步。康德继续说:“但是,这种无尽的进步只有在不断延续的同一理性的存在和个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这被称为灵魂的永生)。因此,只有在灵魂永生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最高的利益,因此,这与道德律法不可分割地假设了纯粹的实际原因”(同上)。康德的想法不是我们应该想象自己后来获得圣洁,尽管我们一生中没有能力。相反,他的观点是,我们必须将圣洁表示为持续的进步,以完全符合我们的处置与这一生始于道德法的完全符合,并延伸到无限。
康德在批判中对上帝信仰上帝的道德论点可以总结如下。康德认为,美德和幸福不仅是结合的,而且一定是在最高利益的观念中结合在一起的,因为只有美德使一个值得幸福的人 - 这一说法似乎是康德似乎是道德法则内容的一部分(4:4:: 393; 5:110,124)。但是,我们可以将美德和幸福代表,因为只有将美德表示为幸福的有效原因,就必须结合在一起。这意味着我们必须代表最高的商品,而不仅仅是每个人都快乐又贤惠的事务,而是每个人都很高兴的事物,因为他们是善良的(5:113-114,124)。但是,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超出了人类的力量,可以保证幸福是由美德带来的,并且我们不知道任何能够保证这一点的自然法则。因此,我们必须得出结论,除非我们假设“与自然不同的自然原因的存在,它包含这种联系的基础,即幸福与道德的确切对应关系”(5:125)(5:125)(5:125) 。这种自然原因必须是上帝,因为它必须既有理解又具有意志。康德可能不会将上帝视为造成幸福的有效原因,这在未来的生活中奖励了那些在这一生活中的人。相反,他的观点可能是我们代表了我们在圣洁方面的无尽进步,从今生开始并延伸到无限,因为我们幸福的有效原因,这同样始于这一生,并根据目的论范围扩展到未来的事物。上帝的作者并导致与自然界中有效的原因协调(A809-812/B837–840; 5:127–131,447–450)。
这两个论点都是主观的,因为他们不是试图表明必须客观地构成世界以使最高的利益成为可能,而是声称只表明我们必须如何想象最高的商品才能成为主观能力可以尽可能地代表它,并履行我们推广它的义务。但是康德还声称,这两个论点都是客观的:首先,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不能客观地证明永生或上帝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其次,从两种论点开始的意义上,促进不是基于人类理性的主观特征而是基于道德律的最高利益的责任,这对所有有理人都是客观地有效的。因此,虽然严格来说,这不是相信上帝或不朽的义务,但鉴于人类理性的主观特征,我们必须相信这两者,以履行我们促进最高利益的义务。
康德说,要了解为什么,请考虑如果我们不相信上帝或不朽,会发生什么。在纯粹理性的批评中,康德似乎说这将使我们没有任何动力,即使没有上帝和不朽的道德法则无效(A813/b841,a468/b496)。但是康德后来拒绝了这种观点(8:139)。他成熟的观点是,如果我们不相信上帝和永生,我们的理由将与自己冲突,因为纯粹的实际理由将代表对我们的权威性的道德法,因此向我们呈现了一种激励措施,足以确定我们的意愿;但是纯粹的理论(即投机性)原因将通过宣布道德为空洞的理想来破坏这种激励,因为它将无法尽可能怀孕(5:121、121、143、471-472、450-453)。换句话说,道德法律将保持有效,并提供任何理性的生命,并有足够的动力来履行职责,但是我们将无力充当理性的生物,因为“这是有理由[…]的一种条件原则和肯定不能彼此矛盾”(5:120)。将投机性和实践理由“融入平等关系的唯一方法,在这种平等的关系中,可以有目的地使用理由”是基于纯粹的实际理由在推测理由上具有至关重要的理由确认假设的。康德(Kant)解释说,这意味着,如果投机性理由的能力“不扩展到建立某些命题,尽管它们并不矛盾,那么只要这些相同的命题属于纯粹理性的实际利益,就必须接受它们[它必须接受它们[ …,]但是,请注意,这些不是它的见解,而是从另一个人(即实用的角度)扩展其用途”(5:121)。实际理性的首要地位是康德对启蒙危机的回应的关键要素,因为他认为仅在此基础上,启蒙运动应赋予其主权权威。
7。自然与自由的统一
最后一节简要讨论了康德如何试图在批评判断力的批评中统一其哲学体系的理论和实用部分。
7.1巨大的鸿沟
康德在对审判权力的批评的序言和介绍中宣布,他的作品目标是通过弥合将“海湾”或“ chas”与域分开的“使他的整个关键企业结束”。他的理论哲学(主要是在对纯粹理性的批评中讨论的),他的实践哲学领域(主要是在对实际原因的批评中讨论)(5:170, 176,195)。用他的话说:“理解立法是自然的先验,作为感官的对象,在可能的经历中对其进行理论认知。理性对自由及其自身因果关系的先验立法,因为该主题在该主题上是无关的实际认知。一项立法下的自然概念的领域以及另一个立法的自由概念的领域完全禁止他们通过巨大的鸿沟自己彼此之间彼此彼此产生的任何相互影响。这将超敏感与外观分开”(5:195)。
理解问题的一种方法是在这里阐明康德,这是在启蒙运动的危机中再次考虑。[27]这场危机是,现代科学威胁要破坏传统的道德和宗教信仰,而康德的回应是指出,实际上,当理性被赋予主权和实践理由时,人类的这些基本利益与彼此一致。但是,康德制定这种反应的先验唯心主义者框架似乎以牺牲统一的世界和我们在其中的地位而以牺牲统一的观点为代价购买了这些利益的一致性。如果科学仅适用于外表,而道德和宗教信仰是指本身或“超敏感”的事物,那么我们如何将它们整合到一个使我们从一个领域过渡到另一个领域的世界概念?康德的解决方案是介绍三分之一的先验认知能力,他称之为审判的反思能力,这使我们对世界有了目的论的看法。反映判断提供了弥合自然与自由之间鸿沟的目的论或目的的概念,因此将康德哲学的理论和实际部分统一为单一的系统(5:19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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