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坦承认,对上帝的知识不是示范性的,而是“富有的确保”(同上,第19页[Engl。tr。,p。23]),都是由潜在的力量所预设的,并且是基本的力量因为,关于上帝存在的哲学演示。
哲学前和上帝的哲学知识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基于“科学示范”的差异(Ardenches de Dieu,p。19[Engl。Tr。,p。23]) - 关于经验事实 - 涉及类比,我们的术语可以适当地由神来提及。另一方面,预哲学知识是“直觉” - 一种知识的方法,尽管不是一种“方式”(同上,第20页[Engl。tr。,p。24])或证明。这些知识基于无法用文字表达的自然推理。然而,重要的是要意识到,尽管马里坦允许某些真理“在成为哲学关注的对象之前被常识抓住”(同上,第24页[Engl。Tr。,第30页]),但哲学上上帝存在的证据不仅是在哲学本身上“建立和合理的” “非态和自发”哲学。 (同上,第24页[Engl。Tr。,p。30]),并且通过这种方法实现的目的是(就像在哲学示范中一样)对命题真理的了解。
然而,有人认为,马里坦在这里的位置存在一些困难。例如,即使人们确实可以“自然地”肯定有上帝的主张,也不明显地声称他们知道自己知道它。换句话说,即使命题是真实的,也不清楚我们如何说我们知道或相信它是真实的。 Maritain似乎在这里给我们的是一个解释一个人如何提出某个命题和确定性,但仅此而已。但是,由于一个人的确定性与该人知道某事要真实的断言不同,因此尚不清楚哲学前方法提供了一个足够的依据,可以说宗教信仰是真实的,只有一个人相信它。而且,也许有人会说,如果人们研究了马里坦建议的另一种方式将导致对上帝的推定知识,则可以得出平行的结论。
(有趣的是,马里坦(Maritain)是对捍卫宗教信仰的许多论点的批评。他认为,这种防御失败是因为他们不认识到存在不同类型的知识,这些不同类型的类型是在层次上安排的,并且这些方法的方法是从定义上讲,它们是不适合证明某些事情的。我们采取“理由”是一种纯粹的话语方法 - 一种海洋标志以“物理数学科学”来识别的一种,他也称之为“理性主义的'理性'”(Antomoderne,1922:64,我的翻译),它可以知道或可以知道或什么都不说是上帝的,因为理性必须被命令,理性(在第二种意义上)既不能证明,甚至遇到了真理。
除了表现出上帝存在和神圣属性的连贯性的可能性外,Maritain还允许还有许多其他方式可能知道宗教信仰是真实的。除了认识上帝“自然”之外,在人类自由的第一个行为中还有一种“无意识的知识”(参见《理性范围》,1948年,[1952:69-71]),“康斯级知识”,“抽象直觉” (人们知道“主要原则”,例如身份定律和非矛盾和因果原则),“实践智力的方式”(即,通过道德或审美经验 - 尽管这些经验并没有提供严格的演示;
为了让马里坦(Maritain)说,一个人可以通过某种原因获得对上帝的知识并不是说每个人都可以做到这一点。此外,马里坦还认为,即使没有这样的论点或证据,也可以相信,尽管人们认为的是“真实理由”的结果。例如,Maritain认为,即使人们认为信念能够进行理性的示威,也不能遵循一个人必须能够提供它。因此,尽管海事(像阿奎那(Aquinas)这样)永远不得声称必须能够对它们产生哲学演示,但人们对“揭示真理”的了解是合理的。此外,马里坦(Maritain)允许神学“拒绝与与神学真理相矛盾的任何哲学肯定”(哲学简介,1920 [1944:126])。
Maritain写道,可以知道神圣属性。与神的所有自然知识一样,这种知识基本上是类比的,并且通常是通过Negativa的结果。因此,他坚持认为我们了解有关上帝的一些事情。我们可以知道上帝是(quia est),尽管不是上帝在他自己的身上(知识程度,附录III,1932年[1959:423])。此外,对A.G. Sertillanges和Etienne Gilson,Maritain坚持认为,我们可以对上帝有肯定的知识 - 即或多或少不完美地知道,但是,确实,确实,上帝是什么。此外,Maritain认为,通过否定的知识以积极的知识为前提。 (玛丽·戴利(Mary Daly)指出,马里坦(Maritain)尚不清楚我们对上帝的肯定知识通过哲学论点所能达到的程度[Daly 1966:53。]。提供是不完整和不完美的;我们对上帝的类似知识没有完全描述上帝是什么。
尚不清楚Maritain避免了批评者对“类似知识”所表达的许多担忧。例如,如果将“原因”一词类似地应用于上帝时,那么在研究阿奎那的“第二种方式”之后,当人们提出命题“上帝是宇宙的原因”时,似乎必须使用它术语与在前一个论点中所使用的术语完全相同。如果不是完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那么如何声称阿奎那已经证明了这一结论?问题不是类似谓词是否可能是可能的,而是首先,是否可以理解类比谓词,其次,是否可以在演示中使用这种谓词而无需承担模棱两可的谬误。
鉴于马里坦(Maritain)对信仰和过高的知识的描述,他看来他将宗教信仰视为“信任”,因此,不仅具有纯粹的认知特征。毫无疑问,他会跟随阿奎那(Aquinas)将信仰称为“倾向”或美德(习惯)。当然,习惯不仅是行动的产物,而且本身被命令采取行动。因此,说宗教信仰是形式上的命题,并不是说它们的功能只是描述性。然而,马里坦对宗教信仰及其与论证和证据的关系并不完整。此外,鉴于Maritain确实采用“基础主义”作为足够证据的标准,以声称某些表达宗教信仰的主张是真实的,如上所述,他是否可以直接解决“后现代”批评者的挑战。
3.5道德和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
马里坦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在于可能所谓的亚里士多德言论自然法传统。然而,马里坦认为,亚里士多德伦理本身是不够的,因为它缺乏对人类的最终目的的了解。这种观点 - 人性中有一条法律是(尽管可以分开)神圣或永恒的法律,而人类的“终结”超出了这一生中的任何事物,这是海洋法的,这是一项重大的进步关于亚里士多德提供的内容。
在阿奎那之后,马里坦坚持认为,有一条自然法则“不成文”,但本质上是嵌入式的。具体而言,鉴于自然具有目的论特征,可以知道一件事情应该做什么或应该如何使用它的“结束”和“功能正常”来使用它。因此,马里坦将“自然法”定义为
人类理性可能会发现的秩序或倾向,并且人类必须采取行动与人类必要的目的一致。 (La Loi Naturelle,1986:21,我的翻译;参见Man and State,1951:86)
该法律“规定了我们最根本的职责”(Man and State,1951:95),与道德共同扩展。
Maritain认为,这是一项自然法则,管理所有具有人性的生物。该法律的第一个原则是由象征性的,不是理性的,或者是通过概念来知道的,即遵循阿奎那(Aquinas)称为Synderesis的活动。因此,自然法是“自然”的,因为它不仅反映了人性,而且自然而然地知道。然而,马里坦承认,对自然法律的知识在整个人类范围内以及根据个人的能力和能力而有所不同,他谈到个人或集体的道德意识的增长。这使他能够回答以下挑战,即不能存在普遍的自然法律,因为没有这样的法律是众所周知的或普遍尊重的。同样,尽管该法律逐渐知道,但它从来都不是完全知道的,因此在任何特殊表达中,自然定律都不会耗尽(La Loi Naturelle,请参见Sweet 1998)。但是,这种对人类意识中历史元素的认识并不能阻止海事认为这一法律是客观和有约束力的。 (批评家认为,谈到“对抗性知识”是晦涩难懂的;这与我们通常称为“知识”的内容完全不同,因此,作为法律知识知识的基础。[例如,参见Nielsen, 1959 [1991]。
马里坦道德哲学中的一个关键概念是人类自由。他说,人类的“终结”是自由的,但是,通过“自由”,他并不意味着许可或纯粹的理性自治,而是根据他或她的本性来实现人类的实现 - 特别是,实现了实现道德和精神上的完美。因此,马里坦的道德哲学不能独立于他对人性的分析而被视为。 Maritain区分人类作为个人和一个人。人类是“个人”,与共同的社会秩序相关。但是他们也是人。这个人是一个“整体”,是尊严的对象,“必须将其视为目的”(Les Droits de l'Homme,1942 [1943:84]),并且具有超越的命运。然而,在材料和精神秩序中,人类都参与了共同的利益(见D’Souza 2011)。一个人是一个人,是一种材料。就一个人而言,一个人就是一个人。尽管如此,虽然是独特的,但这两个要素对于成为人类都是必不可少的。人类对社会秩序有义务是由于他们的个性,但是由于他们的个性,他们不能服从该秩序。而且,一个人定义自己的是通过自由选择和行动(见Toromczak 2008)。马里坦(Maritain)强调人类人的价值,被描述为个人主义的一种形式,他将其视为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通过媒体。
尽管一些批评家挑战了马里坦在人和个人之间的区别,例如缺乏形而上学的严谨(Floucat 1996),但许多海洋学者认为这是建立一种自由主义但非独立的政治哲学的有用方法(D'Souza(D'Souza) 2008)或扎根于应用伦理(Acevedo 2012)。
马里坦的道德哲学显然与他的政治哲学和他的法律哲学有关。他捍卫的个人立场在19世纪具有先例,但这也许是第一个成为新文明模式的一部分(de tavernier 2009)。在他最早的政治著作之一中,马里坦将他的观点描述为“基督教的整体人文主义”,“不可或缺”,因为它认为人类是一个具有物质和精神维度的实体,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因为它看到了人类的人类在社会中,作为共同利益的参与者。马里坦(Maritain)政治哲学的目的是概述使个人完全人类所必需的条件。因此,他的整体人文主义试图将人类人的不同方面融合在一起,而不会忽略或降低任何一种价值,并且有人认为它比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的“独家人文主义”(Klassen 2011)或,在AT至少是完成它的完成(Doyle 2009)。虽然一个人的私人利益服从社区的(时间)共同利益,但作为一个超自然终结的人,一个人的“精神利益”优于社会,这是马里坦(Maritain)相信所有政治社区都应该认识的东西。
对于马里坦来说,最好的政治秩序是承认上帝主权的政治秩序。因此,他不仅拒绝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而且拒绝所有世俗的人文主义。 Maritain反对这种观点(尤其是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不仅是世俗的宗教,而且是非人性化的(Kinsella 2012),尽管他是美国式民主的捍卫者,但他显然对将基督教的依恋与资本主义结合起来并不感兴趣。马里坦(Maritain)会争辩说,以神学的人本主义为基础,在承认人类本质作为一种精神和物质存在的本质(与上帝关系的存在)和社会和政治机构必须反映这一点。
Maritain设想了一个政治社会,并区分了四种类型的法律:永恒,自然,“文明的普通法”(Droit des Gens或Jus Gentium)和积极的(Droit Positif)。
《自然法》是“普遍的和不变的”,涉及“第一原则中遵循的权利和义务”(请参阅La Loi Naturelle; Man and State; Man and State; Man and the State,1951:97-98)或法律的戒律 - 善是做好的,避免邪恶。然而,尽管自然法是“不言而喻的”(参见《人与国家》,1951:90),并与经验并确认并确认了许多批评家对这些批评者提出质疑的事,但马里塔因认为它不是建立在人性上的。它源于神圣的理由和超越的秩序(即,在永恒的法则中),并由上帝“写入”人性。有时,Maritain似乎认为自然法仅仅是因为它与永恒的法律有关。他写道:“自然法仅是因为它是参与永恒法律的”(参见Man and State,1951:96)。 (有些人得出结论(也许太匆忙)的理论,指的是永恒律的理论必须最终是神学的,不能纯粹是哲学上的。)
des Gens或“文明的普通法”是将自然法律扩展到社会生活环境的一种,因此它与人类作为社会人类(例如,作为公民或家庭成员)有关。 “积极法律”是确保特定社会中一般秩序的规则和法规制度。它根据该社区内的社会或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其中的个人的特定活动而有所不同。但是,仅仅从自然法则就可以推论出积极的法律和杰出的gens。既不是人都知道的,因此不是自然法则的一部分。然而,凭借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拥有法律的力量并强加于良心”(Les Droits de l'Homme,1942 [1943:90-1])。当一项积极的法律违反自然法时,严格来说,这不是法律。因此,马里坦显然拒绝法律实证主义。
然而,“自然法”及其与“永恒法则”和积极法律的关系已成为争议的重点。 Maritain对自然法的描述都以形而上学的看法对人类的本质和现实的认识论,批评家认为,与之内部存在许多紧张或不一致之处。该帐户的一些主要批评是i)它是不一致的,因为它阐明了一种自然主义理论,即是好事和坏的,但声称只有超自然的制裁才能解释道德义务,ii ii),ii)既然知识不是仅仅是我们通常认为知识的知识不足,但实际上,也无法确定某物是自然的道德法则,即道德法则的第一个原则是空虚的,而iv)则在事实上掩盖了这一事实/价值区别。
马里坦认为,自然法理论需要说明人权。由于每个人的自然终结是要实现道德和精神上的完美,因此有必要拥有这样做的手段,即拥有权利,因为他们有助于实现自己的本性,因此被称为“自然”。这尊重亚里士多德的言论原则,我们应该分配给每个“真正的他或她的东西”。 Maritain回答批评,认为没有这样的权利,因为它们没有得到普遍认可,提醒他的读者,就像自然法逐渐被认可一样,随着时间的流逝,也有逐渐认识到权利。确实,马里坦认为,所有人都可以认可某些基本自然权利,而无需对其基础达成共识,为此,他指出了关于1948年联合国普遍宣布的那些权利的一般协议人权。尽管如此,他确实坚持认为,对人权的充分说明需要自然法的基础(参见《人与国家》,1951年:第四章) - 盎格鲁裔美国人传统中许多作者拒绝的立场,例如罗尔斯(克拉克(Clark)) 2012)。
马里坦认为,自然权利是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并且本质上是对社会的胜利。尽管如此,在时间上不应将它们理解为“先例”,也不应构成国家或民法的基础。权利是基于自然法,尤其是关于共同利益的。国家的基础是这种好的而不是个人权利,正是由于这一点,马里坦认为可以对这些权利进行层次结构秩序(Man and and State,1951:106-7)。
马里坦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的结果之一是,他赞成民主和自由的国家观,并主张建立一个既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又受基督教启发的政治社会。他认为,统治权来自于人民,因为人民有天然的自治权。尽管如此,马里坦认为,这与对基督教的承诺是一致的,因为民主理想本身就是受到对上帝统治的信仰的启发,并且所有权威的主要来源是上帝(Man and the State,1951:127)。
马里坦还支持许多自由主义理想,他所承认的权利清单远远超出了许多自由主义理论中的权利,包括工人的权利以及人类和公民的权利。他特别是良心自由的捍卫者,而不仅仅是宗教自由或崇拜自由,他认为良心自由是人类个性全面发展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Sweet 2006,Coulter 2012) 。
此外,国家中的自由理想接近于现在通常所说的积极自由,即反映个人分享共同利益的观点。作为一个试图为实现人作为个人(从而成为世俗共同体的成员)提供条件的政体,它认识到个人对商品的使用必须服务于所有人的利益(整体人道主义, 1936 [1968: 184]),并且可以要求个人为社区服务。此外,在这样的国家中,政治领导人将不仅仅是人民的代言人(Man and the State,1951:140),马里坦认识到他们可以代表人民的“隐藏的意志”。然而,他们的目标——以及整个国家的目标——始终是共同利益。由于少数群体本身可能反映了这种“隐藏的意愿”,马里坦也认识到持不同意见的少数群体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
(马里坦没有详细讨论如何实现他的“基督教”政体模式,但表示这是唯一考虑到每个人的精神价值并认识到提供促进个人成长的手段的重要性的政体。马里坦认为,它承认宗教良心的差异,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是多元化的,它不仅表现出宽容,而且表现出友谊和友谊[见 D'Souza 2011, Zunic 2005],从而具有社会凝聚力。然而,它是否确实能够在保持统一社区的同时容纳多元化,这一直是一些争论的主题[Armou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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