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路德的神学人类学当然承认我们不只是基督徒,还要面对仍然需要控制的“外在的人”或“堕落的人”,因此身为人的基督徒很难不去面对。将法律视为他们必须服从的东西,尽管他们愿意这样做。同样,更普遍的是,基督徒生活在一个并非所有人都是善良的社会,因此需要法律来约束恶人的行为——除了“定罪”用途之外,这是路德书中法律的另一个功能。帐户。[37]这些法律需要制定和执行者的权威,这种权威基于这些公共机构在使堕落的人类能够共同生活,从而实现上帝对世界的目的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认识到法律以及公共当局和社会结构的合法性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两者在促进上帝创造的目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时,路德的伦理学和社会哲学与有神论的自然法传统之间存在着重要的联系。此外,路德也构成了这一传统的一部分,他经常根据保罗在《罗马书》2:15中的陈述进行论证,即这一自然法则“写在内心深处,无法抹去”(反对反律法主义者WA 50:471/路47:110),因此人类生来就具有基本道德戒律的知识,这些知识是我们可以通过理性理解并通过良心感受到的。然而,堕落已经影响了这种知识,这就是为什么也有一个地方可以向我们启示律法,就像摩西对以色列人所做的那样,并在此基础上宣讲,尽管这样做所启示的是什么并没有为我们提供新的法律,而是重新唤醒我们对刻在我们心上的法律的认识。 [38]此外,虽然十诫是根本和永恒的,[39]摩西律法的其他方面更加具体,需要进一步阐述。[40]然而,在一些讨论中,路德区分了适用于所有人并为所有人所知的自然法,“如果要世界上有任何和平或秩序,即使是异教徒、土耳其人和犹太人也必须遵守自然法”和“自然法”。基督的律法和福音的律法,对异教徒没有约束力”,并且比以前的律法要求更多,例如爱敌人和愿意“放弃生命和财产,让谁夺走它”它”,因此如果有必要的话,要留出时间货物(和平劝告,1525 年,WA 18:307–311/LW 46:27–29)。
这种区别反映了路德伦理学和社会哲学中更广泛的区别,即使堕落的人类作为上帝创造的一部分得以繁荣所必需的结构,与对我们的精神生活的关注(适用不同的考虑)。这种区别反映在路德众所周知但复杂且不断演变的“两个王国”[die zwei Reiche]之间的区别以及“两个政府”(或“军团”)[die zwei Regimente]之间的相关区别中。世俗或世俗王国是人类生活在世界上的地方,上帝将其构建为三个“秩序”或“等级制度”或“等级”,即 politia 或 civitas、oeconomia 和 ecclesia ,即政府和国家、家庭和经济人际互动以及教会。然后,个人在这些不同的命令中拥有一个办公室或电话或职位,因为这些命令是神圣任命的,所以这是个人在其职位内服务上帝的一种方式,并且可能会赋予某些办公室中的某些人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权力。因此,在世俗王国中,也有在政治和社会层面(包括教会内部)运作的世俗权威,他们应该行使这种权威,以使上帝创造中堕落的人类能够尽可能地生活在一起。 ;因此,他们不是从世界获得这种权力,也不是为自己行使这种权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也属于神圣的权力之下,服从于上帝的精神王国,但在他们的主要关注点上仍然与它有所区别。 ,即“地球上的生命、财产和外部事务”(Temporal Authority, 1523, WA 11:265–6/LW 45:111–2)。相比之下,
精神政府或权威[Regiment oder Amt]指出基督徒超越自身,走向上帝,做正确的事并寻求救赎。 (西澳 51:241/西澳 13:197)
因为这是恩典的国度,神的恩典临在基督里,所以它是由基督与圣灵联合统治,将福音和恩典带给人类。作为一个精神存在,也是世界公民,基督徒因此生活在两国政府和双重法律之下,这反映在上述自然法和基督教法之间的区别上。 [41]
这种复杂的结构显然提出了一个问题:基督徒生活的这两个方面如何联系起来,以及它们是否会发生冲突。路德在这里的立场是微妙的,因为虽然他以我们所看到的方式区分这些方面,但他并没有像有时建议的那样,通过将今世与彼世、世俗与精神分开来二元对待它们,外在与内在的关系,或者社会生活与个人与神的关系的关系。相反,路德在《论世俗权柄》中指出,虽然“没有人可以通过世俗政府成为上帝眼中的义人”(1523年,WA 11:252/LW 45:92),而拥有神圣地位的基督徒他们心中的灵不需要这样的政府来约束他们(1523,WA 11:249-50/LW 45:88-9),然而,由于上帝的爱而使基督徒能够爱邻舍,因此,他们将因邻舍之爱而参与到世界上对他们的要求中,包括担任各种职务并维护其法律,其中可以包括必要时行使强迫他人。[42]基督徒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取这些做法,也不会认为遵循这些做法可以视为自己得救的途径;但他们会看到,为了邻居的利益,这些做法是必要的,因此,对邻居的爱并不意味着退出世界,陷入精神上的超凡脱俗和孤立,而是参与其中。
然而,这种做法当然引发了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即在什么条件下基督徒应该致力于支持世俗当局,特别是当路德在世俗事务上贬低教会权威而使世俗当局的权力更大时。在上面讨论的农民起义的背景下,这个问题对路德来说变得生动起来。一方面,路德对政治服从进行了限制,因为君主没有绝对的权威,而仅仅是上帝的“面具”或幼虫,因此他们自己被迫按照上帝的命令行事,因此是为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遵照神的话;因此,在这些方面做错事的君主的人民不需要服从他。 [43]此外,这些君主不得在信仰问题上强迫其公民,这些问题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 [44]另一方面,由于个体基督徒最终应该不关心自己的世俗利益,如果世俗权力的行为违背了这些利益,基督徒不会认为这赋予他们反抗和推翻世俗权力的权利,[45] ] 而只有上帝才能充当其审判者并对统治者施加惩罚。 [46]正如在上面讨论的其他问题上一样,路德是否成功地在这里取得了稳定的平衡,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6. 路德的影响
路德的思想不仅对他的时代和他的同时代人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而且对他的后继者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虽然他最重要的影响当然是在神学方面,虽然认为哲学中存在类似路德宗学派的说法是错误的,但路德对霍布斯和莱布尼茨等一系列重要的哲学人物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海德格尔来说。在一个单独的条目中更详细地考虑了这种影响,以及他对“现代性”更广泛的影响。如需更全面的讨论,请参阅有关路德对哲学的影响的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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