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与工作
二、目的与方法
三、思想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概念
4. 人的尊严
5. 道德
6. 人权
7. 社会的本质和目的
8.自然神学
9.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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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与工作
罗斯米尼 1797 年出生于意大利罗韦雷托,这是一个坚定的意大利语小镇,但当时是奥匈帝国的一部分,由维也纳统治。罗斯米尼家族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是罗韦雷托的公民,通过丝绸制造致富,享受着小贵族特有的生活方式。然而,安东尼奥的小学和中学教育是在公立学校通过他自己的精读完成的。高等教育在帕多瓦大学完成。 1821 年任命为神职人员后,罗斯米尼在罗韦雷托学习和写作直至 1826 年,并于 1826-28 年在米兰学习和写作。尽管罗斯米尼本能地厌恶法国大革命的过度行为,而法国大革命不可避免地在19世纪上半叶成熟的人的文化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罗斯米尼并不害怕采取反对国家干预宗教事务的立场。他的《庇护七世颂词》(Panegyric for Pius VII,1823 年)受到奥匈帝国政府的严格审查,直到 1831 年才出版。此时,罗斯米尼已经建立了他的宗教团体(1828 年),并在罗马出版了他的基本哲学著作《关于思想的起源(1830)。正如标题所示,这是为了取代洛克著名的《人类理解论》。从那时起,哲学和神学著作的洪流不断涌现,直到他在斯特雷萨去世。从1836年到1855年,罗斯米尼不断陷入争议。对他的宗教团体 (1836-38)、他关于良心的著作 (1840)、神学争论 (1843-48) 以及他对 1848 年政治事件的认可,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导致 1849 年将其中的两项纳入其中。他的作品《圣堂的五伤》和《社会正义的公民宪法》被列入禁书索引。罗斯米尼的神学和政治对手因此更加坚定,要求对他的所有著作进行审查,然而,这最终导致他在意大利北部斯特雷萨去世(1855年)的前一年被无罪释放(1854年)。谴责是在他死后(1888-9)进行的,当时利奥十三世的讣告法令中纳入了四十项主张,这些主张大部分取自他死后出版的书籍。 2001年,教会的观点发生了显着的转变,当时梵蒂冈的一份照会指出:“出于全神贯注的动机以及教义和审慎的困难,决定颁布谴责安东尼奥·罗斯米尼著作中的‘四十项建议’的法令”。现在被视为已被克服”(CDF,Osservatore Romano,2001 年 7 月 1 日)。
二、目的与方法
罗斯米尼在《论作者研究》中详细描述了他的目标和方法。他着手与错误作斗争,将真理系统化,提出一种可以作为各个知识分支基础的哲学,并为神学提供哲学帮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坚持哲学思考的自由,并尽可能地调和明显相反的观点。他自始至终的意图都是呈现一种知识作为一个整体、简单且不可分割的形象。
2.1 对抗错误
他坚持认为,没有人会为了犯错而犯错。哲学传统尤其为走向真理和消除错误提供了具体的教训。然而,前进的道路并不是没有错误的,因为向更高层次的反思的进展并不均衡。对 A 级问题的回答在形式上不再足以解决 B 级问题,B 级问题不可避免地通过应用于新情况而呈现出新的方面。哲学家的作用是区分不同时代或一代又一代的困难的形式,并以可以看到其历史背景和要采用的基本原理的方式提出问题。在解决它们的过程中。然而,这个过程永远不会完成。同样的原则总是迫切需要应用于新的案例,并且同样会发生避免错误的斗争。
2.2 系统化事实
然而,与错误作斗争的消极任务还不够。罗斯米尼说,此外还需要一个“真理体系”,即一个清楚地显示如何从最普遍、不言而喻的原则过渡到更具体的知识层次的体系。在知识方面,我们本能地从更普遍的事物转向更特殊的事物。母亲不会一开始就为她的孩子命名玫瑰、康乃馨和其他物种;她首先将它们全部表示为“花”,然后再用它们的特定名称来称呼它们。因此,“存在”是所有概念中最普遍的,是人类知识的基本原则,它汇集了存在的各个方面。当“存在”被视为所有知识所依赖的最高统一原则时,真理——“已知的存在”——就被系统化了,并展现出了它的全部美丽。然而,由于存在的充分应用永远不会一劳永逸,所以最好确保遵守原则,而不是掌握互不相关的事实,这些事实充其量只是博学的垃圾——更好地掌握轮子的原理,例如,比只知道它的一些应用程序更重要。
2.3 哲学作为各个知识分支的基础
因此,哲学作为“最终原因的研究”是罗斯米尼理解的核心。对他来说,启蒙运动以其感性的、主观主义的态度和对推理行为的奉献,而不是对理性之光的奉献,不可避免地堕落为否定和无知的大杂烩,导致道德和所有其他领域的彻底腐败。哲学的努力。
2.4 哲学作为神学的辅助
罗斯米尼认为,哲学的分裂以及随之而来的与神学的分离是感觉主义思维的必然结果。除非某些真理已经被哲学理性证明,至少在逻辑顺序上,否则启示的教义就没有地方可以被解释为真正的科学。另一方面,神学本身往往无法取得进步,除非它准备向哲学寻求帮助。身体、人以及许多其他对神学至关重要的事物的概念,不能脱离哲学教学而得到充分表达。反过来,根据罗斯米尼的说法,神圣的启示并没有取消理性,而是使理性变得完整和高贵,特别是通过将理性的注意力吸引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上,否则这些问题将逃脱理性的关注。
2.5 哲学思考的自由
错误是知识的对立面,是自由哲学思想的唯一智力障碍。根据这一原则,罗斯米尼得出结论,同意错误的偏见,而不是同意偏见本身,是哲学家需要克服的主要障碍。他们的工作在于检验先入之见并确定其真相,以便为理性说服他们所知道的事情提供基础。正如许多人所做的那样,坚持认为拥有一些未经证实的真理对哲学思想不利,这等于要求未来的哲学家没有任何知识。相反,一个人知道某件事,但还没有掌握导致它的原因,就像一个人知道问题的答案,但仍然必须考虑答案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就不受限制。因此,就宗教而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基督徒、佛教徒、穆斯林或任何其他宗教人士必然受到其信仰的阻碍,而在于这些信仰是否真实,以及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真的。简单地说只有没有任何信仰的人才能自由地进行哲学思考是不够的。相当
完全的自由是信仰真理的必要条件。如果信仰被认为是神圣的,尽管它与理性相冲突,那么它就会强加一种不可能的义务,并完全抑制我们的推理活动。我们将无法同意理性或信仰,因此仍然被剥夺了真理(IP 39 [所有引用罗斯米尼作品的数字都是段落,而不是页面])。
罗斯米尼断言,事实并非如此,只有非信徒才有能力进入哲学探究的世界。
2.6 结论的协调
罗斯米尼认为,折衷主义,尤其是维克多·库辛所坚持的折衷主义,并不是促进结论之间调和的方法。哲学体系并不是由于对它们所提供的内容进行任意选择而聚集在一起的。每个系统,如果确实如此,都会有一个从中进行推论的原则,并且尽管存在偶然的差异,也能够与共享相同原则的所有其他系统进行协调。另一方面,如果系统的基本原则不同,那么即使它们偶然达成一致,它们也将是不可调和的。在前一种情况下,通过回到原则并从那里再次出发,就可能达成一致;在第二种情况下,表面上的一致只是表面的。只有共享原则才能实现系统之间的有效协调。
三、思想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概念
罗斯米尼在他的《关于思想起源的新论文》中着手确立思想的本质和确定性。一方面面对康德的批判哲学,另一方面面对英国的经验主义,罗斯米尼追溯至前苏格拉底学派、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和博纳文图尔,试图确立事物的本质。思想和人类存在的确定性基础。作为他的指导原则,他遵循以下规则:
在解释与人类精神相关的事实时,我们做出的假设不得少于解释它们所需的假设……[我们也不得]做出多于解释事实所需的假设(NE,第 1 卷,26-7) 。
以此作为他的方法论基础,他将洛克、康迪拉克、里德和杜格尔德·斯图尔特归入对思想事实的解释有缺陷的人之列。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莱布尼茨和康德等人的解释在很多方面都是过度的。换句话说,他区分了感觉主义者和理想主义者,根据他的说法,感觉主义者无法解释思想的起源,唯心主义者在解释中提出了不必要的想法或形式。然而,对他来说,人类思想必须依赖于存在的固有观念,没有这种观念,任何事物都无法被理解。我们无法想象什么不是。与此同时,只需要单一的存在观念及其通过感觉产生的可能的决定,就可以解释所有的智力原则和思想的分支。
3.1 客观性
在观察了思想的事实之后,罗斯米尼得出结论,思想的绝对基础必定是关于存在的知识,没有它,一切都不是思想,思想也什么也不是。反思可以消除思想中的一切,但只要心灵被赋予存在作为其主宰之光的观念,那么它仍然处于萌芽状态。这种具有普遍性、无限性、必然性和可能性的神圣属性的观念,并不是上帝本身,而仅仅是事物的可能性。此外,它在头脑中起作用,但不会成为头脑的主观部分。作为智慧之光,它照亮,但来自心灵之外。它在不暴露光源的情况下发光,就像我们无需看太阳就可以看到自然光一样。正如但丁所说,它是“连接智力和真理的光”(《炼狱》6:45),因此,它是智力的准形式和真理的形象。这个观念的决定,所有这些都以某种方式拥有存在的特征,特别是它的客观性,是通过人类存在的动物部分所经历的感觉来提供的,并通过它们被看到的内在观念来照亮,是明智的。就其本身而言,感觉并不构成知识,但当人类主体感受到时,它提供了决定存在观念的知识物质,即知识的形式。知识首先存在于存在的直觉、普遍性中,然后存在于随后的一系列判断或直接感知中,认知主体通过这些判断或直接感知来确认他们所感受的事物的实际存在。这些直接的感知不会出错,尽管对它们的反思以及随后的一系列判断可能是错误的根源。总之,罗斯米尼认为,由存在观念及其直接决定组成的基础知识提供了客观思维所需的一切。与唯心主义者相反,他将思想的形式要求简化为存在的直觉;反对煽情主义者,他认为感官本身不足以提供比思想更多的东西。
3.2 确定性
因此,客观性本质上是已知事物的一个特征。在罗斯米尼看来,确定性是知情者的特征,可以定义为“符合事实的坚定合理的说服力”(NE,第3卷,1044)。换句话说,我们只能确定知识,不能确定错误,这是因为,根据罗斯米尼的说法,知道和知道真理是同一件事。不知道真相的人,就不会知道。当然,毫无疑问,人们可能会被说服,并且坚定地相信错误。但通过自己的推理来理性地说服错误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要么前提错误,要么论证错误。另一方面,说服力必须坚定。如果不投入精力去说服,就无法获得确定性。确定性要求我们知道某件事是真实的,它是什么,我们确信它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并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来说服我们。正是因为错误试图改变事物的存在,形式错误不会被发现植根于智力、感官或不自觉的反思。它始于意志,这是人类唯一能够找出理由来发明它没有看到的东西或否认它所看到的东西的能力。在意志的压力下,理性会错误地肯定存在不存在,或者否认存在存在。
4. 人的尊严
从上述内容中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出,罗斯米尼在解决知识的基本问题时,提供了一种将人类尊严置于超越层面的观点。他认为,人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存在的直觉从存在的第一刻起就伴随着他们。通过这种直觉,他们分享存在本身的最终性,并以某种有限的方式参与其无限的特征。然而,人类特有的主观因素既不能也不应该被否认。事实上,如果要对人性的基本统一构成做出理性的解释,就必须进行彻底的审查。这种检验最初是在罗斯米尼的《关于思想起源的新论文》中进行的,作为他对他所谓的“不纯粹”思想的解释的一部分,即那些作为感知性(不仅仅是智力性)的思想,其起源需要某种意义。经验。他在《人类学作为道德科学的辅助》和《心理学》中进行了研究,在题为《人类灵魂的本质》、《人类灵魂的发展》、《动物性法则》和《关于人类灵魂的观点》的四卷书中,他观察并讨论了动物的长度,以及人性的智力方面。
对我们自己的观察所呈现的第一个事实是人类在感受与被感受之间的本质区别。罗斯米尼认为,这些是截然不同且不可混淆的元素,具有相反的特征。感觉的东西是非物质的原则(灵魂);所感受到的就是这个原则的术语(主体)。感受者和被感受者一起构成了感觉,当注意力集中在“我自己”和构成“我自己”的那些元素上时,感觉是反思的潜在主题。身体的主要作用是产生一种不确定的、无形的延伸,使感觉者能够体验各种确定的感觉。这种“基本感觉”及其对无限空间的永久感知,是所有其他感觉被感知的感觉,并且可以说与所有其他想法被直觉感知的存在观念并行。对感知感觉的反应构成了生命本能(相对于基本感觉)和感性本能(相对于偶然感觉)。在罗斯米尼看来,所有的感觉和本能本身都是未知的,并且通过在认识主体中形成取决于存在观念所提供的启发的观念和知觉而被认识。因此,对于罗斯米尼来说,人类是一个认知和感觉的主体,其自身具有一种原则,该原则由存在之光形成,通过智力和意志的能力了解其所知道的事物并对其做出反应,并对所了解的事物进行感觉和反应。它是通过感觉和本能的能力来感受的。在人类主体中,意志——对已知事物做出反应——是最高的积极原则,因此构成了个体中的“人”。人类的尊严首先在于意志本身,然后在于意志对理智所知道的一切的选择。这也是人类主体真正自由的基础。人类可以自由地坚持或拒绝已知的事物,不能被外部压力所强迫,也不能被他人用作手段,而不损害不可侵犯的真理,即他们通过参与存在之光与生俱来地分享并偶然获得的真理。通过直接感知,将确定的真理展现给他们的智力目光。
5. 道德
罗斯米尼的伦理哲学直接源于上一节总结的分析。对他来说,“人类是一个认知和感受的主体,其意志作为活动的最高原则,提供了不可沟通的个性的基础,而这种个性构成了每个人作为一个人的真实人性”(《生活》,第26页)。 “人”作为最高原则,也是道德活动的主体,它有别于人类内部的一切习惯和行为,这些习惯和行为无需人的必要干预,或者至多间接影响人。例如,一个好的钢琴家不一定是一个好人。道德必然涉及人们作为人所做的事情,以及影响他们作为主体的事情,他们不能在不违背他们对真理的坚持的情况下离开他们所知道的真理。罗斯米尼在他的《伦理学原理》和《道德原则的比较与批判系统史》中讨论了伦理学、道德科学。历史首先概述了历史上否认道德、或使其成为不可能、或为其提供主观基础的制度。然后,它总结了哲学家们所表达的以及罗斯米尼在《伦理学原理》中所发展的客观观点。
5.1 道德义务
正如罗斯米尼所说,这一观点取决于他认为任何理智的人都无法否认的不言而喻的原则。他说,我们有义务承认我们所知道的东西。罗斯米尼认为,尽管知识是与真理同在,而不是错误,但很明显,罗斯米尼的肯定取决于肯定一个人所知道的东西的不言而喻的需要。反过来,这是一种行为,通过这种行为,人类主体在反思的层面上被提升到真理的水平,而真理已经在存在的基本概念中被知晓,与存在本身一样崇高。另一方面,否认自己所知道的事情就等于步入非存在,这是尊严的对立面。用更哲学的术语来说,罗斯米尼认为,他所阐明的原则(其中隐含地包括了所有其他道德指令)可以具有如下特征:它表达了道德本质,因为它要求意志的智力行为与理想和现实之间的一致。已知事物的实体;它很简单,因此可以被任何道德活动所参与;它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只不过是矛盾原理的表达;它是普遍的,因为所有通过外在行为表现出来的道德效果都依赖于它;它是至高无上的,因为它不提供进一步调查的可能性;它为承认人类主体本质上是道德存在提供了基础,也就是说,通过存在观念和意志原则与生俱来的存在,为道德对象提供了道德对象并对其进行本质遵守。 。最后,罗斯米尼认为,道德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区分在伦理理论的极端之间开辟了一条道路。一方面,人类主体的局限性提供了道德错误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客体的必然性和不变性,存在的观念,为道德提供了不可否认的义务感。罗斯米尼认为,将主体特有的特征(易错性、错误等)归因于客体,将客体的特征(必然性、不变性等)归因于主体,这是一个致命但又太常见的错误。
5.2 道德良好
现在有一种方法可以充分描述道德善的本质,而不是幸福善的性质。好的东西是令人向往的,但令人向往的东西可能要么本身就是令人向往的,也就是说,当它处于存在的秩序中时,要么只是就其对个人来说是好的而言是令人向往的,或者被想象为好的。罗斯米尼说,当意志按照存在的秩序坚持善事时,就会发现道德上的善。幸福主义或功利主义的善是个人所期望的善,而不涉及善本身。只有当个体通过意志行动,在实践中遵循存在的秩序,隐含地遵循整个存在及其在该秩序中的存在时,人的尊严才能得到维护。不道德,即实体被欣赏或渴望,但不是按照其已知的顺序,因此不是它们本来的样子,意味着对存在秩序的本质反叛,从而对存在本身的反叛。自我强加的人类侮辱不能低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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