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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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道德哲学(三)

7.自主公式

CI的第三种制定是“每个理性的意志的想法,就像一个立法普遍定律的意志。” (g 4:432)。 虽然康德并没有将这一目标陈述这一目标,但他在其他配方中,它很容易把它放在那种形式:行动中,以便通过你的格言来到你可以成为普遍法律的立法者。 这听起来非常类似于第一个配方。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专注于我们作为普遍法律的地位而不是普遍的法律追随者。 这当然是人类康德的非常尊严的来源在第二种配方中谈论。 仅仅是由普遍法律束缚的理性意志可以从自然和非道德动机等自然和非道德动机行事。 但为了成为普遍法律的立法者,这种偶然的动机,必须搁置理性药剂,例如我们自己可能或可能没有,必须搁置。 因此,根据这种制定,我们需要符合我们对表达理性意愿的这种自治的原则的行为 - 其作为普遍法律的来源的地位。 与人类公式一样,这种新的CI制定不改变结果,因为每个都应该制定非常相同的道德法,并且在某种意义上“联合”其中的其他配方。 康德拿走了每种配方,以自己的方式成功,就像把道德法“更接近感觉”一样。 自主式公式可能会通过展示我们的尊严和价值来源,我们作为自由理性代理人的地位,他们是束缚我们的道德法律的权威来源。

8.期末公式的王国

该配方近年来康乃馨越来越有利于(见Rawls,1971; Hill,1972)。 许多人认为它是将更多的社会维度引入康德道德。 康德指出,上述每个理性的概念,作为颁布的遗嘱,必须认为所有理性遗嘱的颁布使所有理性意志密切相关,这是另一个概念,即“在普通法”中的“不同理性生物的系统联盟”,或“王国”(G 4:433)。 CI的制定使我们必须“按照仅适用于普遍法律的成员的格言,仅适用于普遍可能的王国”(G 4:439)。 它结合了其他人(i),我们要求我们符合理想的道德立法机构的法律,(ii)这一立法机构奠定了普遍法,使包括我们自己的所有理性意义和(iii)的遗嘱制定了这些法律,那些法律是“仅限”可能的王国“每个成员同样地拥有这种身份作为普遍法律的立法者,因此必须始终作为最终处理。 这种制定背后的直观的想法是我们的基本道德义务仅适用于可以通过一群完全理性代理人获得接受的原则,其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份额,立法为他们的社区立法。

9.公式的统一

康德声称所有这些CI公式都是等同的。 不幸的是,他并没有在什么意义上说。 他所说的是,这些“基本上只有这么多相同的法律制定,他们本身就是在它内部的另一个,”而且它们之间的差异是“比客观地实际”,每个目标“带来理性的想法”更接近直觉(通过一定的类比)并因此越来越近的感觉“(G 4:435)。 他还说,一个公式“遵循”另一个公式(G 4:431),并且基于另一公式(G 4:433)的基础上的概念基于一个公式的概念(G 4:433)。 因此,他的声称可以以多种方式解释配方等同。

康德的声明,每个公式“在其内部相结合”初步表明,公式在意义上等同,或者至少可以分析来自另一个的一个公式。 例如,一些康德的评论员沿着以下行称争论:我应该始终将人类视为一端,因为一端本身必须仅仅遵守与自己作为自然普遍规律一致的格言(O'neill 1975,1990; Engstrom 2009; Engstrom 2009; Sensen 2011)。 然而,一些评论人员仍然存在疑问,但是,这一策略是否可以捕捉人类公式的全部含义或解释康茨声称派生的所有职责(Wood 1999,2007; Cureton 2013)。

也许,如果公式中的意义不等同,则逻辑上可逻辑可逻辑可视,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等同。 普遍的法律公式本身不是得出的,因为一些康德的口译员从非矛盾原则提出建议。 这将有所作为,即CI是一个逻辑的事实,康德坚持认为它不是或至少它不是分析。 由于CI公式不是逻辑事实,因此,它们可能是逻辑上可逻辑的。 然而,尽管他声称每个人包含其中的其他人,但我们在地面中发现的是最好的解释为来自立即前面的公式的每个连续公式的推导。 尽管如此,似乎康德似乎试图朝着相反的方向工作的几个地方。 在他对人类公式的讨论中找到了一个。 康德说,只有“存在本身的存在绝对价值”的东西可能是一个分类约束力的基础(G 4:428)。 然后,他大胆地宣称人类是这种绝对有价值的事情,指这是一个“假设”,他将在基础的最后一章(G 4:429N)中争论。 人们可能会认为康德意图导出来自人类公式的普遍法公式:如果某些东西绝对有价值,那么我们必须仅在可能是普遍法律的格言上行动。 但(他假设)人性绝对有价值。 因此,我们必须仅在最具可能是普遍法律的格言上行动。 这(我们认为)异常讨论可能会得到一些深刻的感觉,其中康德认为配方是等同的。 尽管如此,来自人类制定的普遍法制定的这种推导似乎需要实质性,合成的索赔,即人类确实绝对有价值。 如果它确实需要这个,那么与康德自己的坚持相反,基础上的争论II似乎只是一个分析论点,即用于建立道德法的内容。

索赔的最直接的解释,即公式等同于索赔,作为以下或施加每个公式的声明将产生所有和唯一相同的职责(艾莉森2011)。 这似乎得到了康德通过自然公式和人类公式的法律使用相同的例子的事实。 因此,普遍法制定如果才能为φ,如果人道公式产生φ,(对于其他配方的义率),才会产生占义务。 换句话说,尊重人类本身就是永远不会导致你在普遍化时产生矛盾的格言,反之亦然。 这种理解康德的索赔也适合他的陈述,即制定之间没有“客观实际差异”,尽管存在“主观”差异。 公式之间的主观差异可能是以不同方式对我们的道德需求的各种概念上诉的差异。 但这种意义的差异与没有实际差异的差异,在符合一个配方的意义上,不能引导一个违反另一种配方。

10.自治

在康德的核心,道德理论是自治的思想。 大多数读者将康德解释为持有这种自主权是理性遗嘱或代理商的财产。 了解自主权的想法是,在康德的观点中,理解和证明道德要求对我们有关的权威的关键。 与卢梭一样,其观点影响了康德,自由不由无法律束缚,而是由某种意义上的法律来组成。 因此,自由的思想是超越了“消极”的自由的“消极的”感受,因为我们的行为源于自己的行为。 它首先包含自己制作和奠定的法律的思想,并且凭借这项法律,对自己具有决定性权威的法律。

康德的基本理念可以通过比喻与自治的政治自由的想法相似(见Rath 1994)。 考虑到自由理论的政治自由是如何与合法政治权威有关的:当其公民在某种意义上才受法律时,州只有在自己的制造和生效,例如投票或当选的代表。 那种国家的法律,然后表达受他们约束的公民的意志。 然后,这个想法是,合法政治权威的来源不是其公民的外部,而是对他们来说,内部“人民的意志” 这是因为身体政治创造并制定了这些法律,因为它可以由他们束缚。 因此,自主国家是其中的权威在那种国家的人的意志中,而不是在该国外部的人的意志中,就像一个国家在占领或殖民期间对另一个国家征收法律时一样。 在后一种情况下,该法律对这些公民没有合法的权力。 以类似的方式,我们可能会在仅靠她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另一个意志的意志时自由地想到一个人。 她的行为然后表达了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某人或其他东西的意志。 绑定她的原则的权威也不会在她的意志外面。 它来自她愿意的事实。 如此自治,当适用于个人时,确保绑定她的原则的权威的来源是在她自己的意志中。 康德的观点可以看作是道德法的观点只是这样的原则。 因此,CI的“道德合法性”在其成为每个人自己的理性意愿的表达中。 这是因为每个人自己的理由是它对她有权威的道德法的立法者和执行者。 (对于对造影自身的自治权的对比解释,强调选择自由的内在价值和理性作用在保留该价值的情况下,请参阅员工2007)。

康德认为,自主的想法将从考虑到无意识的意志“处于消极意义上”的想法中出现 理性的概念是通过响应原因所花费的意志来运作的意志。 这是,首先,概念的概念不会通过这种响应能力外的因素的影响来运作到明显的原因。 因此,为了自由的意志,它可以在其运作中在身体和心理上尚未。 因此,由于痴迷或思想障碍而进行的行为在这种负面意义上没有自由。 而且,对于康德来说,通过通过自然法律的操作来实现的意志,例如生物学或心理学的操作,不能被认为是通过响应原因而被认为是经营的。 因此,自然法则的决定在概念上与处于负面意义上的自由而不相容。

在康德的论点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举动是他的声称,除了自己自由的“思想”之外,理性将无法行动(G 4:448)。 “在自由思想下行动”的表达易于误解。 它并不意味着理性的意志必须相信它是免费的,因为确定主义者在康德的观点中像自由一样自由。 事实上,康德在他最着名的工作中脱颖而出,纯粹的原因,争辩说,我们对认为我们的意志没有理性的基础。 他涉及,他争辩,归因于我们的意志,他们将不得不与因果确定的外表世界相比成为“自己的事物”。 他坚持认为,我们无法知识。 出于同样的原因,康德并未声称理性不会在没有自由的情况下运作。 感情,即使是自由操作的感觉或“松散”的休谟是指我们采取行动时,不能用于建立CI的先验论点,因为它们是经验数据。

一个有用的方法,了解行为“在自由的思想下”是通过类比“在这个想法”中的性质上的目的:虽然据康德有没有理性的基础,但相信自然界是(或不)根据某些目的安排的设计师,科学的实际实践往往需要寻找这个或那个化学,器官,生物,环境等的目的。 因此,通过在性质本质上寻找目的来参与这些自然科学。 然而,当一个进化的生物学家,例如,在一些生物中寻找一些器官的目的,她并不是毕竟相信这些生物被设计为例如是神灵。 她也不是生物中有一些“宗旨”的感觉。 要说她“根据”设计的想法行为“是关于生物学实践的措施:练习生物学涉及寻找生物体部位的目的。 虽然相信,但对我们的遗嘱(或不是)没有理性的理由,实际审议和决定的实际实践包括寻求原因的正确因果链 - 所以,寻求成为第一个事物的原因,完全完全通过行使自己的意志。

康德说,除了在实际的观点来看,除了在自由的理念之外,不能锻炼自己的意志(im实践)。 在说这些遗嘱中,他说,他说,在实际努力中,试图决定该做什么,抓住自己和其他人负责,依据抱着自己是合理的所有原则是合理的持有自动自由意志的遗嘱。 因此,一旦我们建立了将自动自由的规定,规则,法律和指令建立了一组规则,规则,法律和指令,那么我们将自己抱到它的设定处方,规则,法律和指令非常相同。 并且一个是合理的,因为理性机构只能通过寻求成为其行动的第一个原因来运作,而这些是处方,依据是第一个行动原因。 因此,随着任何实际问题处于问题的情况下,Rational Termits在负面意义上是免费的。

至关重要的是,无理体的理性意志必须是自主的,否则康德辩称。 这是因为意志是一种致力于愿意的行动。 康德从Hume取得了因果关系意味着普遍规律的想法:如果x导致y,那么有一些普遍的有效的法律将XS连接到YS。 所以,如果我的意志是我的φing的原因,那么φing就与我普遍婆婆相互作用的那种愿意。 但它不能成为一种自然法,例如心理,物理,化学或生物法。 这些康德认为也是普遍的这些法律,管辖我的身体,我的大脑的运作,神经系统的运作以及我的环境的运作及其对我的影响。 但他们不能成为管理我意志的运作的法律; 康德已经争论,与我的意志自由不一致。 因此,将根据普遍法运作,尽管不是自然界的一个人,但其中一个是我是原籍或作者。 也就是说,在观察我愿意作为我φing的绝对自由原因时,我必须将我的意志视为我φed的自主原因,因为导致我的某些法律的方式,即我,就像我是一个理性的意志,为我的意志奠定了下来。

因此,康德认为,理性的意志,因为它是理性的,是一个将符合任何合理意志有效的法律。 解决了不完美的理性意志,如我们自己,这成为一个必要的:“符合你对普遍的非自然法的行动。” 康德认为,这种正式要求与CI的配方之间存在一些联系,该CI谴责我们“恰好您的行动最大是由您的普遍性质的普遍定律。” 但是,随着评论员长期注意到(参见,例如,Hill,1989a,1989b),目前尚不清楚这一联系在索赔中,理性自治将以任何普遍的有效法律所要求的,以及更具成本和争议的索赔您应该以普遍的自然制定法则暗示的方式评估您的格言。

康德似乎不认识到自主理性的遗嘱和CI的法律之间的差距,但他显然与建立CI的论证III的争论是另一个原因,即它不证明我们真正自由的事实。 在实际原因的批评中,他说它只是一个“事实的原因”(Factum der Vernunft),即我们的遗嘱被CI束缚,他用它来争辩说我们的意志是自主的。 因此,虽然在地面康德依赖于我们的自主权方面依赖于我们的自主义事,但在第二批决书中,他认为我们争论我们被道德法的大胆对我们自治的大胆主张。

康德的论证明显失败,以建立意志的自主权,从而对我们的道德需求的权威,并没有阻止他的追随者试图在这个项目上取得良好。 最近青睐的一个策略一直拒绝回到基础II的争论。 康德本人反复声称这些论点仅仅是分析的,而且他们并没有建立任何对他分析的概念的答案。 因此,结论与道德存在完全兼容,因为他把它放了,“大脑中的mantom”(g 4:445)。 康德清楚地把自己确定了,因为这是理性代理商的分析,所以必须把自己的理由代理人留给我们的目的。 但这种分析索赔和所谓的合成结论之间存在阵子,理性代理还需要符合进一步的,非愿望,如CI等实际原因的原则。 尽管如此,有些人看到基础II的论点,即确定这一点。 这些策略涉及康德的新的“目政性”阅读康德的伦理,依赖于建立绝对值的存在或“本身”的存在(我们更多地说出下面的这个目的读数)。 他们从康德自己的说明假设开始,如果只有在所有合理代理上都有一个分类的必要性结合,那么才有这样的目的。 如果这个假设是真的,那么如果一个独立的地面可以证明有一些东西本身就是一个,那么一个将对一个分类的命令进行参数。 由Korsgaard(1996)和Wood(1999)青睐的这种策略依赖于明显的论点Kant让人类是最终的。 相比之下,德国人认为自由的争论本身(德国人2000)。 这两种策略都面临着文本和哲学障碍。 例如,相当大的解释性技巧是必须解释康德在第二批决书中对原则和法律的优先权的剧烈坚持(CPRR 5:57-67)

虽然康德的大多数读者都了解自主权的财产,作为理性遗嘱的财产,一些,如托马斯E.山,据说康德的核心观点是自主的,这是一个财产,而不是遗嘱,而不是原则。 核心的想法是康德认为,在他自己之前的所有道德理论都误入歧途,因为他们描绘了基本的道德原则,以吸引他们所涉及的人的现有利益。 相比之下,在康德的看法中,道德原则不能吸引这种利益,因为一定是普遍的兴趣。 因此,在假设道德原则必须体现一些兴趣(或“异度”的原则)时,这些理论排除了道德普遍性约束的可能性。 相比之下,基本势在必行,因为它没有对现有的兴趣来说,假定理性代理人可以符合他们兴趣的原则(或“自主”原则),因此可以完全地理解我们的概念,如此康德,我们的道德要求是什么。

近年来突出的不同的解释策略,侧重于康德的明显识别,基础三世的意志和实际原因。 解释康德对自由概念的一种自然方式是在理性的自由和自我方面来理解它。 这表明,这意味着我们的意志必然会旨在理性和合理的目标。 要在这张照片上会出现一些事情,就是根据理性管理自己。 然而,我们经常无法有效地管理自己,因为我们是我们非理性欲望和倾向来行动的不完美理性的理性。 结果,至少在这个解释的一个版本(Wolff 1973)上,是我们要么合理地行事,要么合理地(且如此自主),或者我们只是通过作用于美国(以及所以异常的非合理力量的某些方式来表现。 然而,这是一个难以置信的观点。 它意味着所有的非理性行为,并因此不会意味着所有不道德的行为,因此不会自由。 大多数口译员否认这是对康德的观点的正确解释。 然而,几个突出的评论员仍然认为它有一些真相(ENGSTROM 2009; REATH 2015; Korsgaard 1996,2008,2009)。 他们同意,我们总是在意义上行事,因为我们的意志一定是旨在瞄准客观和主观的理性和合理的,但这些口译员也认为,对于康德,完美符合性之间存在一个中间地面,并造成的自然力量。 特别是,当我们不道德地行事时,我们要么是薄弱的,要么我们滥用我们的实际原因。 我们没有旨在对不道德的格言行事的能力,因为意志是以实际原因确定的,所以当我们要履行不道德的行为时,我们隐含地,但错误地认为我们的潜在政策是必要的。 通过代表我们的不道德行为作为理性和合理的,我们不会妥善行使理性的权力,因此我们只是制作一个“选择”,这与理性相反,没有“愿意”它。 我们的选择仍然是免费的,归因于我们,因为我们的意志涉及导致我们采取行动是理性和合理的。 如果在这种复杂的康德的复杂解释中,它仍然可以看到,如果意志是实际原因和实际原因,有可能有可能知道一个人可以故意和心甘情愿地做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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