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非理性生物和残疾人
最近对康德的道德理论讨论的几个讨论致力于了解和评估其对应如何应对各种残疾人的影响。 康德没有明确地对残疾人说出大量的说法,但他的道德框架经常被视为敌对和支持残疾人的利益。
康德的道德理论最重要的批评之一涉及具有严重认知残疾人的人类,缺乏康德的道德能力和性格,据康德所需要的尊重,人们要有尊严,并在自己结束,具有道德权利,立法道德法律,成为目的王国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具有基本的道德地位(Kittay 2005,Vorhaus 2020,Barclay 2020; CF.Sep入境认知残疾和道德状况)。 据康立汀说,当我们反思我们道德特别的东西时,我们发现这不是我们的队伍,我们所属的生物物种,甚至我们要意识或感到痛苦的能力。 康德认为,理性的性质,特别是立法和遵循道德原则的道德能力和倾向,是给我们内在的价值,使我们应得的尊重(G 4:428-36,446-7; Rel 6:26)。 我们的基本道德状况并没有以学位增长。 无论我们的道德能力和处置都是开发,实现或行使,它总是等于其他人的内容。 据康德的说法,婴儿和幼儿几乎总是有道德性,即使他们的道德能力和屈尊是未开发或欠发达的(mm 6:280-1,422;另见Schapiro 1999)。 几乎所有患有综合征和自闭症的人都具有基本的道德地位,即使他们的道德能力和性格不如他们在其他人那样完全实现或行使。 即使他们的道德能力和处置暂时或永久性休眠,睡眠或在昏迷中,睡眠并不排除某人具有基本道德地位。 然而,一些具有重要认知残疾人的人,甚至没有裸露的能力或处置来识别,接受,立法和遵循道德规范。 康德似乎暗示盲文婴儿,持续植物州的那些人和其他具有最严重的认知残疾的人缺乏尊严,并没有结束。 它们显然是从道德社区中排除的方式,这是对我们应该或不应该关心和治疗它们的不可接受的影响。
很少或没有证据证明康德本人对这个问题有关,这也与许多非人类动物的道德地位有关,似乎在道德上似乎重要但缺乏康德的道德能力和处置,这对基本道德地位是必要的。 尽管如此,康德的维护者仍然探讨了他的基本道德框架可能暗示具有严重认知残疾人的道德地位。 一种方法只是为了通过承认具有某种严重认知残疾的人来咬紧子弹缺乏美国股份的基本道德地位(1998年,2001年的萨斯曼。默克尔等人。对于这些人不是人,在康德的理论上,看到萨斯曼,想法,242.)这个观点的支持者可以强调,虽然我们没有这样的人的职责,但我们可以有关于他们的职责,但是作为道德自我改善的义务,使我们有理由为改善与基本道德地位(MM 6:442)或义务为基本的其他人类对待其他人类的责任来对待具有重要认知残疾的人的理由或让我们理由为他们提供照顾他们的义务善意对家庭(G 4:430)。务实的考虑因素也可能让我们在评估某人是否完全缺乏基本道德地位的道德能力和处置方面的谨慎时,让我们谨慎犯罪。 由于困难使得这种确定和判断不正确的道德风险,我们可能会假设,除非我们对相反的证据非常有证据,否则每个人都有基本的道德地位(Korsgaard 1996)。
对具有重要认知残疾人的道德状况问题的第二种方法是强调康德说所有人都有尊严的段落,或者在自己身上结束(G 4:428-29; mm 6:410)并争辩说,根据康德的生物学和心理学理论,所有人类,包括具有严重认知残疾人的人,必然具有道德人格的必要特征(Kain 2009)。 第三种方法是通过例如争论,争论一些康德的道德视图,因为我们重视事情,我们必须将自己视为目的,这反过来致力于将所有人类和非人类动物重视(Korsgaard 2020)或对所有人类的尊重是理性机构的组成型特征,不依赖于尊重对象的任何内在属性(Sensen 2018)。
除了讨论严重认知残疾人的道德地位外,康德哲学家还探讨了他的道德理论如何适应其他道德问题,这些道德问题涉及我们如何应对残疾人的人。 虽然康德的重点是在所有情况或所有人类背景下指定原则,但他认识到他的道德职责,结束和理想制度完整规范必须包括基本道德标准的申请,以特定环境和人群(MM 6:468-9)。
当未来的父母选择不产生可能有残疾的儿童时,他们可能会表达对残疾人的不尊重态度(华尔曼2015年,苏斯曼2018)。 残疾人经常被嘲笑,虐待,被视为儿童,否认在援助生活设施中继续发展自然能力的机会,相反,反过来强调他们的舒适性,并以可以说的方式被排除在友谊或其他形式的团结之外康德描述的道德职责(Cureton 2021,Hill 2020)。 他们经常面对发展和维持这些人的障碍,这些人认为是,例如,繁琐,恶意或许多人(STOHR 2018)。 残疾人也倾向于接受与尊重尊重不相容的其他人的援助。 根据康德的说法,副户情必须受到尊重的锻炼,以便我们不会对宁静的义务施加繁琐的义务,他们在宁愿导航到下一个会议上的盲人,“帮助”一个聋人来支付他不想要的耳蜗植入物,以表达屈尊俯就或怜悯的方式完成言语障碍的人的句子,或者错误地安装轮椅坡道作为慈善活动的可选义务(Cureton 2016,Holtman 2018)。
12.美德和副
康德将美德定义为“人类的道德实力将在履行他的职责”(MM 6:405)和副本原则不道德(MM 6:390)。 此定义似乎将康德的看法与差异的差异,如亚里士多德在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康德的德文叙述预设了已经存在的道德责任。 因此,而不是将令人钦佩的性格特征视为比权利和错误行为的概念更基本,而不是在律师事先考虑道德或尽职行为的方面来解析。 他没有试图制定一个良好的角色的形状,然后得出关于我们如何应对这一基础的结论。 他根据理性机构的哲学叙述,阐述了道德行为的原则,然后在此基础上定义了善于一种力量,尽管相反诱惑,但仍然决心对这些原则进行行事。
其次,对于康德来说,美德是威尔的力量,因此由于通过习惯或训练自己的过程来灌输“第二种自然”而灌输“第二种自然”的结果,因此不会特别地进行行动和感受。 确实是一个倾向,但一个人的旨意,而不是对习惯可能享有习惯的人性的情感,感受,欲望或任何其他特征。 此外,性格是克服康德思想是人性的不可征收特征的道德行为的障碍。 因此,美德似乎更像是亚里士多德被认为是较小的特质,viz。,洲或自我控制。
第三,在观察美德作为一种特色,作为道德原则的基础,副本违反道德法则,康德认为自己彻底拒绝了他所采取的亚里士多洛斯观点,这是两个恶习之间的平均值。 他声称,亚里士多德视图假设美德通常仅根据程度而不是在各种原理方面与副的不同(MM 6:404,432)。 例如,Gropigality和Avarice通过SOOD OR SOOD且不宽松地没有差异。 他们的不同之处在于,浪子人的行为是获取手段的原则,享受唯一的享受意图,而可怕的人则以拥有它们的唯一意图采取手段的原则。
第四,在古典观点中,道德和非道德美德之间的区别并不是特别重要。 美德是灵魂的某种卓越,但是一个人发现勇敢和正义的古典理论家对待机智和友善。 由于康德持有道德美德,成为道德原则的特点,非道德和道德美德之间的界限不能更敏锐。 即便如此,康德对非道德美德表示了显着兴趣; 实际上,许多人类学介绍了讨论各种性格特征的性质和来源,道德和非道德。
第五,如果有这样的话,德国不能成为神圣的特征,因为这是克服他们不存在的障碍的力量。 这并不是说是善变,是胜利,以不变的邪恶冲动或诱惑的常量战争。 道德是人类的“责任”,因为它是可能的(并且我们认识到有可能)我们的欲望和利益抵抗其需求。 如果我们的所有愿望和利益都要如此谨慎地训练,以便与我们的道德实际上是什么,这不会发生这种情况,这不会发生道德对我们仍然有责任的事实。 如果应该这应该通过,它不会改变每个欲望和兴趣可能与道德法相反的事实。 事实上,他们可以与道德法发生冲突,而不是他们实际与之冲突的事实,这使得有责任是一个约束,因此德国基本上是一个有关限制的特质。
六,美德,虽然重要,但在康德的制度中并没有在其他方面骄傲。 例如,他认为,缺乏德形与拥有良好意愿(G 6:408)兼容。 因此,甚至反复和可靠地行使职责,因此不能与克服相反的兴趣和欲望的道德强度相当兼容。 实际上,它通常不会挑战自己免受职责的责任。 有一个善意的人,谁真正致力于自己的责任,可能无法遇到任何重要的诱惑,这将揭示缺乏力量随之而来的承诺。 也就是说,他也似乎认为,如果一个行为是真正的道德价值,那么它必须受到纯粹动力的动机,只能通过概要,准宗教的转换或“革命”中描述的意志的方向上在宗教。 直到一个人在这方面取得了永久变化,在这方面的定位方面,道德正义是任何一个人的追求的不可注释条件,所有的行为都是在道德上的毫无价值,无论还有什么对他们说。 然而,即使是这种革命,也必须随后逐渐跟进,终身加强一个人的意志,将这一革命付诸实践。 这表明康德的认为是一个善意的意志是一个伟大的优先事项革命已经实现的意志,而良性将是在实践中克服其表现障碍的力量。
康德区分了美德,这是履行权力的力量,以及特定美德,这是对特定道德目的的承诺,我们在道德上需要采用。 在美德康德讨论中是自尊,诚实,节俭,自我提升,益智,感恩,社交性和宽恕。 康德还区分副副本,这是一个坚定的责任,从特定的恶习,涉及拒绝采用具体道德目的或犯下对这些目的行事的特定恶习。 例如,恶意,欲望,贪食,贪婪,懒惰,报复,嫉妒,奴役,蔑视和傲慢都是康德规范道德理论的恶习。
(近年来康德的界限的兴趣迅速增长。有关进一步的讨论,请参阅Cureton和Hill 2014,即将到来; Wood 2008;惊喜2014; Sherman 1997; O'Neil 1996; Johnson 2008; 2012年Johnson 2012;赫尔曼1996; Engstrom 2002; Denis 2006;卷曲即将到来; Betzler 2008; Baxley 2010)。
13.规范道德理论
在康德的观点中,基本势在必行是一个客观,无条件和必要的原则,适用于所有情况的所有理性代理人。 虽然康德在说明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给出了几个例子,但他继续描述后来的着作,特别是在道德的形而上学,一种复杂的规范性道德理论,用于解释和将CI对自然界中的人类施加到人类。 他的框架包括各种级别,区分和应用程序。 特别地,康德描述了两个应该捕获CI的不同方面的附属原则。 普遍的权利原则,管辖关于司法,权利和外部行为的问题,这些原则可以被强制执行,认为“如果它可以根据普遍法律与每个人的自由共存任何行动,或者在其最大的自由的选择中的选择自由可以按照普遍法的方式与每个人的自由共存”(mm 6:230)。 德语学说的最高原则,管辖道德目的,态度和美德的问题,要求我们“按照最终的格言采取行动,这可能是每个人的普遍法”(mm 6:395)。 反过来,这些原则证明了更具体的权利和伦理和美德的特定职责。
在康德的框架中,权利的职责是狭隘的,完善,因为他们需要或禁止特殊的行为,而道德和美德的职责是广泛的并且不完善,因为他们允许我们如何决定如何实现的重要纬度。 例如,康提声称不窃取另一个人的财产的责任是狭隘的,完善的,因为它精确定义了一种被禁止的行为。 另一方面,受益的义务是宽阔和不完美的,因为它没有指定我们必须为他人提供多少援助。
即使在适当的道德职责制度,康德承认,常常要求判决确定这些职责如何适用于特定情况。 康德法律,康德说,“必须经过精心观察”但“毕竟他们不能介绍每一个小环境,而后者可能会产生例外,这并不总是在法律中找到其确切的决议”(v 27:574;另见CPR A133 / B172; mm 6:411)。
14.电源或语气学?
接受的观点是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一个神话的规范理论,至少在这种程度上:它否认正确和错误是以某种方式或其他善良或坏的功能。 换句话说,它否认了神学道德观点的核心要求。 例如,行为是一种目的主义。 它断言,正确的行动是所有替代方案的行动都是具有最佳总体结果的代理商。 在这里,结果的善良决定了行动的正确性。 另一种目的地理论可能会侧重于角色特征。 “美德伦理”断言,任何特定情况的正确行动都是行动良好的人或将在这些情况下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它是确实或将执行它的人的特征的善良,这决定了行动的正确性。 在这两种情况下,右翼的源或地是善良的。 康德自己的观点通常被归类为外语,因为它们似乎扭转了这一优先事项并否认这样的理论是什么。 在康德的标准读数上,右转在结果或性格的价值下没有接地。
有几个原因为什么读者认为康德否认目的论文。 首先,他制定了关于结果和角色特征的陈述,似乎意味着彻底拒绝两种形式的神学。 例如,在基础上,他说他认为“我们在表演中可能拥有的目标,以及我们的行为”被视为目的的影响以及我们的意志,可以向行动没有任何无条件或道德价值...... [此]无处可见但是,在意志的原则上,无论这些行动都可以带来的目的, 这似乎可以说,道德执业不是预期或实际结果的价值的函数。 康德随后说,一个分类的命令“宣称,在不参考任何目的的情况下宣称要理解的行动 - 即使没有任何进一步的目的,即使没有任何进一步的目的”(g 4:415)。 一个分类的命令“直接命令一定的行为,而不假设或在该行为达到任何进一步的目标上”(G 4:416)。 这些肯定似乎是拒绝这一想法的人的话语,使行动右派主要是他们与那些行动的关系,这些行为,否则完全拒绝行为的神经学形式的人。 此外,康德通过注意到诸如勇气,分辨率,适度,自我控制的传统优点,或者同情的心灵的性格特征来开始基础工作,没有任何无条件的道德价值,(G 4:393-94,398-99)。 如果行动的道德执业基权基于执行或将执行它的人的性格特征的价值,那么康德认为它将在仅条件的某些内容的基础上。 这肯定不会与神经内容的美德伦理形式康复。
其次,在基础上和康德的理论索赔和康迪斯的争论似乎与任何类型的道德形式不相容的第二批评。 这些索赔和争论所有源于康德的坚持认为道德在理性意志的自治中基于自主。 例如,康德说:“如果将寻求将其确定它的法律,而不是在其最大的普遍律法的最大值的适应性中确定它...异质始终结果”(G 4:441)。 如果法律确定权利和错误的成果的价值或代理人的性格的价值,它似乎不会发现在行动的最大值的适应性中,是由代理人自己的理性意愿下岗的普遍法。 康德最完全治疗价值,第二批评的“关于纯粹实践原因的对象的概念”,似乎是对任何类型的外部道德理论的不懈攻击。 “善恶的概念”他所说的“,不得在道德法之前确定(因为它似乎,这一概念必须是基础),但在它之后并且通过它所在这里)”(CPRR 5:63)。
然而,许多康德的读者已经提出这个接收的观点。 也许是第一个哲学家建议康德的神学阅读是John Stuart Mill。 在他的功利主义的第一章中,Mill意味着普遍法律制定的分类必须只能明确地解释为普遍采用Maxim的后果的考验。 几个20世纪的理论家们随访了Mill的建议,最值得注意的是R. M. Hare。 野兔认为,“偷窃错是错误”的道德判断实际上是普遍的处方(“任何人的任何地方都没有偷走!”)。 而且因为他们是普遍的,野兔争辩说,他们禁止制造例外。 反过来需要道德判断,给每个人的福祉,包括我们自己的平等。 当我们给每个人的幸福权重量时,我们正在表现出最佳的整体结果。 因此,在他看来,CI是“简单的功利主义进入其他词语”(1993,第103页)。 最近,David Cummiskey(1996)认为康德认为,道德原则是合理的,因为它们是普遍性的,与那些自己的原则相容。 事实上,Cummiskey认为他们必须是:尊重人类的价值需要治疗每个人的利益,只有一个和一个,因此总是表现出最佳的总体结果。
还有康德的伦理学是非后果主义者的目的阅读。 Barbara Herman(1993)敦促哲学家“留下神话落后”,以了解康德的道德理论,理由地将实际原因接地的实际命令的概念本身是价值的概念。 赫尔曼的想法是康德永远不会说没有价值的道德原则。 她争辩说,这将意味着没有理由符合他们。 相反,康德认为合理性的原则构成理性机构,理性代理机构所构成本身就像道德行动(1993,231)一样担任价值。 因此,赫尔曼的提议使康德的观点将基于理性代理机构的行为的正确性接受,然后依次向一个价值提供理性的机构。 保罗德国人和艾伦伍德都提供了与赫尔曼的内容不同的建议,但同意她被捍卫作为康德的一般性形式。 德国人认为,自主权本身是基于道德要求的价值。 道德思维包括认识到理性代理人的自治的无价值,这是鉴于任何理性代理人所必需的任何理性代理人来修改他的行为(1998,22-35)。 木材认为,人类本身就是康德的接地价值。 虽然第二个批判声称,良好的事情欠他们的价值是理性代理人的选择,但在他看来,如果这个价值的来源,理性代理人的来源,他们就无法获得任何价值,而是没有价值(1999,130;另见157-8)。 最后,Rae Langton认为,如果康德的理论是被认为是一个客观主义的观点,我们必须假设人类的价值和善的价值是独立于我们理性选择的对象。 如果他们的价值观成为我们行为的正确性 - 例如,我们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如果他们以各种方式对待自我支持的价值 - 那么她的阅读也是目的是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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