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现有的关于科学哲学中的金融的工作都与模型和建模有关(另见科学和经济学哲学中的模型)。将金融市场视为极其复杂的系统似乎是直觉:有这么多不同的因素在起作用,预测证券(股票、债券等)的价格似乎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主流金融经济学坚定地认为,市场行为应该被理解为最终由代理人的相互作用产生,使他们的预期效用最大化。这是对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所谓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派的直接应用。虽然这个学派继续在该领域的教科书中占据主导地位,但越来越多的学术趋势试图批评、补充甚至取代它的一些主要假设。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问题是如何在公司融资和资产定价理论中发挥作用的。
公司融资涉及公司的融资。其中一个问题与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关:公司是通过股权(即期望分红的股东)还是通过债务(即借钱给公司并根据合同有权获得贷款利息的债券持有人)获得资金,还是通过两者的结合获得资金。公司金融的一个关键成果是莫迪利亚尼-米勒定理,该定理认为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其市场价值无关(莫迪利亚尼&米勒1958)。这一定理提出了许多极不现实的假设,其中包括市场是有效的,以及没有税收的假设。因此,与经济学中的许多其他结果一样,它可能被认为对预测目的毫无用处;甚至是危险的,尽管如此,一旦用于这种目的(Egidi 2014)。然而,在对莫迪利亚尼-米勒定理的详细研究中,Hindriks(2008)认为,在经济学中,高度理想化的模型的价值可能在于它们提供反事实的见解,就像在物理学中一样。伽利略的自由落体定律告诉我们在真空中会发生什么。尽管真空在现实中是罕见的,但这个定律并非没有信息,因为它允许我们将观察到的现象联系到一定程度,从而必须放松不切实际的假设。同样,如果莫迪利亚尼-米勒定理的一个假设是没有税收,那么观察到的资本结构的相关性很可能不得不解释为特定税收制度的结果。通过放松不切实际的假设而获得的解释被称为“具体化解释”(Hindriks 2008)。
如果模型和现实至少有一些具体特征,那么用混凝土进行解释就可以了。 对于许多现存的金融模型来说,这可以说是一个例子,包括泡沫和危机的模型,这些模型与解释2008年的危机(Abreu & Brunnermeier 2003)密切相关。 然而,一项名为“经济物理学”的最近发展可能是个例外。 经济物理学使用物理方法来建模金融市场(请参阅Rickles 2007)。 传统的危机模型包括基于概率分布和效用函数建模的信念和欲望的个人投资者,经济物理学模型捕获危机,就像物理学家将物质从流体向固态转换的方式(Kuhlmann 2014)。 接下来,考虑资产定价理论。 自巴切尔对资产定价进行了开创性的数学处理以来,金融经济学家一直难以找到确定股票、债券和期权等衍生工具价格发展的最佳方法。 财务回报的数学在文献中得到了一些关注(de Bruin & Walter 2017;Ippoliti & Chen 2017)。 大多数模型假设返回遵循高斯随机走,即离散时间内具有独立和相同分布增量的随机过程。 然而,实证研究表明,回报比高斯分布的峰值更高,而且它们有“肥尾”。 这意味着,金融危机等极端事件远没有模型假设的那么不可能发生。 对于这些假设,Benoit Mandelbrot(1963)对金融数学的著名贡献是一个例外,朝着这个方向工作正在数学金融领域获得了吸引力。 金融模型的第三个方面涉及它们合并不确定性的方式(Bertolotti & Magnani 2017)。 当代金融(和宏观经济)模型的一些问题是由于它们将不确定性建模为风险的方式(如上所述)(Frydman & Goldberg 2013)。 新古典模型和行为经济学都将不确定性视为概率不确定性,从而忽略了骑士的不确定性(Knight 1921也看到了决策理论)。 然而,与金融经济学有关的科学文学哲学仍然相当小(2021年的Vergara Fernandez & de bru看来是如此)。 4 伦理考虑了金融的认识论和科学挑战,现在我们转向与货币和金融相关的广泛令人信服的伦理挑战。 本部分分为三个部分,讨论金融活动总是道德上的怀疑的主张,2)金融市场可能出现的各种公平问题,3)关于金融代理人社会责任的讨论。 4.1金钱是万恶之源? 在整个文化史上,涉及金钱或金融的活动一直受到强烈的道德审查和伦理辩论。 可以说,大多数传统伦理学家对这些活动持非常消极的态度。 我们将在这里讨论三个非常广泛的批评,分别针对对金钱的爱(利润动机)、高利贷(利息贷款)和投机(金融赌博)。 4.1.1对金钱和金融的广泛批评是对金钱和金融的核心,这是动机的问题。 例如,《圣经》的全部引文说:“对金钱的爱是所有(各种)邪恶的根源”(提摩提安书6:10)。 “爱钱”,或者(用不那么道德的话说)是一种盈利动机,意思是为了赚钱。 它一直是历史上许多道德批评的主题,在大众道德中仍然存在争议。
批评有三个主要的变体。 第一个变体说,利润动机本身有一些不自然的地方。 例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应该以符合它们基本性质的方式对待物体,因为金钱本身不是一种好,而是一种交换媒介(见第1.1节), 他的结论是,把金钱作为目的本身是不自然的(政治,1252 - 1260b)。 马克思也提出了类似的想法,他认为资本主义用m - c(交换货币交换商品)取代了C-M-C(交换商品交换货币)的自然经济周期。 因此,金钱的不断积累成为资本主义的唯一目标,马克思将其描述为一种“恋物主义”(马克思1867年,第一卷)。 利润动机被认为是一个例证(见美德伦理)。 对金钱的爱通常与自私和贪婪有关,也就是说。 ,渴望尽可能多地满足自己和/或不止一个人真正需要(麦卡蒂1988,沃尔什和林奇2008)。 另一个联系是失去道德上的顾虑,这样一个人就可以为金钱做任何事情了。 金融行业通常被认为是这方面最糟糕的,尤其是因为它的薪酬水平很高。 2008年危机后,对贪婪的指控激增,当时金融高管继续获得数百万美元的奖金,而许多普通员工则失去了工作(Piketty 2014、McCall 2010、Andersson & Sandberg 2019)。 批评的第三种变体是,利润动机表明没有更合适的动机。 康德认为,只有出于道德原因,或者更具体地说,为了责任,行为才有道德价值。 因此,我们做正确的事情是不够的,我们也必须这样做,因为它是正确的(康德1785)。 另一个相关的康德原则是,我们永远不应该仅仅把别人当作我们自己的目的的手段,而永远地当作目的本身的目的(见康德的道德哲学)。 这两种原则似乎都与利润动机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一动机因此在道德上变得有问题(Bowie 1999,Maitland 2002)。 康德对“商品化”和其他市场过度行为的几个例子(也见市场)的强烈批评者,这应该不足为奇。 有两种主要的防御论证。 最具影响力的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关于自私追求利润的积极副作用的著名论点:尽管面包师和啤酒酿造商只针对自己的利益, 他们“由一只看不见的手领导”,同时宣传公众利益(史密斯1776年,见曼德维尔1732年)。 这种观点通常被视为对利润动机的结果主义辩护(也见结果主义):积极的社会效应在道德上可以超过个人美德可能的缺点(1976年的演讲)。 第二个论点更直接,认为利润动机可以体现一种积极的美德。 例如,著名的新教职业道德强调努力工作、纪律和节俭的积极本质(1972年长,卫斯理1771年)。 从这种观点来看,利润动机可以与野心、工业和纪律等美德联系在一起(见Brennan 2021)。 根据马克斯·韦伯(1905)的观点,新教的职业道德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还不清楚这些论点是否能够证明,当然,还是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专注于利润。
4.1.2高利贷和利息
如果爱钱在道德上是可疑的,那么用钱赚钱的行为——比如,以利息放贷——可能会显得更糟。这是传统伦理学家中又一次针对金融的全面批评。古代和中世纪的社会通常都谴责或禁止“高利贷”的做法,“高利贷”最初指的是对贷款收取利息。当这种做法开始为社会所接受时,高利贷就意味着收取过高的利息。然而,现代伊斯兰教仍然包含对利息的普遍禁止,许多国家仍然至少有部分高利贷法律,大多数情况下设定了利率上限。
有利息的贷款有什么错呢?一些更模糊的论点涉及金钱的本质(再次):亚里士多德认为“钱生钱”是不自然的。虽然他承认金钱是促进商业交换的有用手段,但亚里士多德认为金钱本身没有生产用途,因此在借贷金额之外收取利息是不自然和错误的(Politics, 1258b)。一个相关的论点可以在阿奎那身上找到,他认为钱是一种商品,在使用时被消耗掉。虽然贷款人可以合法地要求偿还相当于贷款的金额,但要求支付借款金额的使用是不合法的,因此增加利息是不自然和错误的(神学大全,II-II, Q78)。
一些更有希望的论点涉及正义和不平等。例如,早在柏拉图时代,我们就看到了对允许利息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担忧的表达(《理想国》,II)。可以注意到,圣经对高利贷的谴责最直接地禁止了向穷人收取利息。这里的一个观点是,我们对穷人有慈善的义务,收取利息与这一义务不相容。另一种观点认为,问题在于利息支付的结果:贷款通常是由更富有的人(有资本的人)向更贫穷的人(没有资本的人)提供的,因此要求额外的利息可能会增加财富分配的不公平(桑德伯格2012;维瑟和麦金托什1998)。第三个观点在新教传统中很突出,即贷款通常涉及机会主义或剥削,向没有其他选择的穷人提供糟糕的交易(Graafland 2010)。
伊斯兰教对利息(riba)的谴责增加了额外的第三条论据,认为利息本质上是不劳不获或不应得的收入:由于出借人既不参与借出的资金的实际生产使用,也不使自己面临商业风险,出借人不能合法地分享贷款产生的收益(Ayub 2007, Birnie 1952, Thomas 2006)。基于这一论点,当代伊斯兰银行坚持贷款人和借款人必须建立商业伙伴关系,以使贷款费用在道德上合法(Ayub 2007, Warde 2010)。多年来,经济学家对这一观点进行了多次反驳。一些经济学家强调,贷款也涉及风险(例如,借款人违约,无法偿还);其他人则强调所谓的贷款机会成本(也就是说,这些钱本可以用在更有利可图的地方);还有一些人强调个人的时间偏好(即,我们认为现在的消费比未来的消费更重要,因此贷款人应该为推迟消费而得到补偿)。
西方逐渐放弃中世纪的高利贷法,通常是由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容易获得资本所释放的巨大经济增长潜力。也许有人会说,历史本身否定了亚里士多德:货币确实被证明具有生产用途。在1787年的一篇短文中,边沁对许多经典的反高利贷论点进行了著名的嘲笑,并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为收取利息的做法辩护(Bentham 1787)。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收取利息的道德担忧和对高利贷的指控在社会上完全消失了。如上所述,今天的高利贷意味着收取似乎过高或过高的利率。例如,许多人对现代发薪日贷款的利率或富裕国家向贫穷国家收取贷款利息的方式感到愤怒(Baradaran 2015, Graeber 2011, Herzog 2017a)。这些直觉与上述基于正义的论点有明显的相似之处。
4.1.3投机和赌博
对更现代的本质的全面批判关注投机的所谓道德缺陷。这种批评往往针对的是不仅仅是贷款的金融活动。资本主义制度的批评者经常把股市比作赌场,把投资者比作赌徒或赌客(Sinn 2010, Strange 1986)。较为温和的批评者坚持将投资者或股东与投机者或赌徒严格区分开来(Bogle 2012; Sorell & Hendry 1994)。无论如何,潜在的假设是,现代金融活动与赌博之间的相似性在道德上是麻烦的。
在某些解释上,这些关切与上面提出的关切类似。例如,一些人认为投机者是由利润动机驱动的,而投资者是真正关心潜在的企业(Hendry 2013)。其他人认为投机是“寄生的”,即没有生产用途,完全依赖运气(Borna & Lowry 1987, Ryan 1902)。后一种观点与伊斯兰学者提出的关于不应得收入的抱怨类似(Ayub 2007, Warde 2010)。
一种更明确的解释认为,投机通常包括非常高的冒险水平(Borna & Lowry 1987)。当风险不仅影响到赌徒本人,而且影响到整个社会时,这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2008年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对“合成债务抵押债券”等高风险衍生品的广泛投机(见第1.2节)。当这类衍生品的价值急剧下跌时,整个金融体系就走到了崩溃的边缘。我们将在下面(第4.3.1节)回到这个问题。在这方面,风险强加的问题也变得很重要(Moggia 2021)。
一个相关的解释涉及投机的所谓短视。人们经常认为,金融代理和市场是“短视的”,因为他们只关心短期内的利润,例如下个季度(Dallas 2012)。现代信息披露要求迫使公司发布季度收益报告。金融的短视通常被归咎于负面影响,如市场波动、狂热和崩溃的持续发生、社会福利投资不足以及经济的普遍短视(例如,lake 1996)。
猜测的辩护者认为,它可以达到许多积极的目的。 当然,在某种程度上,所有的金融活动都是投机性的,其目的与更普遍的金融功能相一致:将资金渠道提供给能够以最有效方式使用它们的个人或公司。 但即使是狭义的投机——高风险的短期期权——也可能发挥积极作用:它可以用来“对冲”或摆脱更多长期投资的风险, 它有助于维持“市场流动性”(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向交易对手方在任何给定时间点进行交易的手段),这对有效的定价机制很重要(Angel & McCabe 2009)。 2009年。 4.2金融市场的公平让我们现在假设金融市场的存在至少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这样我们就可以讨论一些涉及公平和公正的问题。 我们将专注于三个这样的问题:欺骗和欺诈(诚实)、利益冲突(关心客户)和内幕交易(公平竞争)。 4.2.1欺诈和欺诈金融中最著名的道德丑闻是欺骗或欺诈。 美国大型公司安然(Enron)在发现其高管“成书”后破产,即。 他从事欺诈会计工作,将巨额债务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来,以使其看起来更有利可图(McLean & Elkind 2003)。 该行业的其他丑闻涉及欺骗性的营销实践、隐藏的费用或成本、未披露或虚假的财务风险以及完全的Ponzi计划(见第2节)。 通过进一步的审查,对财务欺骗或欺诈作出确切的定义是不容易的。 最直接的案例似乎是故意歪曲或撒谎的财务事实。 然而,这假定存在一种金融事实,即。 ,代表财务价值或交易的正确方式。 鉴于货币和金融的社会建构性质(见第1节),这可能并不总是清楚的。 不那么简单的案例包括简单地隐藏或省略财务信息,或者一开始就避免获取信息。 基于康德的一个哲学观念,将其定义为在金融交易(如消费者或投资者)中,对软弱的一方来说是否定的,这些信息是做出理性(或自主)决策所必需的(boatright 2014,duska & Clarke 2002)。 许多国家要求金融产品的卖方(这样的公司发行股票)必须向产品披露所有“材料”的信息。 这一建议,尤其是涉及理性的概念,是否应该包括或排除对产品的伦理性质(如公司运营的伦理性质)的考虑,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 此外,可能有一些信息被其他考虑合理排除在其他方面,例如通常受“银行保密”法律保护的个人或公司的隐私。 但是,获取足够的信息是否足够? 其中一个复杂的问题是,实力较弱的一方,尤其是普通消费者,可能在处理信息方面有足够的困难,足以识别欺诈案例。 这是一个没有简单解决的结构性问题,因为金融产品往往是抽象的、复杂的、难以定价的。 因此,代理的完全自主权可能不仅需要获得足够的信息,而且可能需要足够的了解如何、处理能力和资源来分析信息(Boatright 2014)。 一种解决方案是要求金融服务业促进透明沟通,在这种沟通中,它们追踪普通消费者的理解(de brub,2014b,Endorfer & de Bruin 2019,Shiller 2012)。 4.2.2避免因问题出现的利益冲突,大多数普通消费者不自行参与金融市场,而是依赖银行、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 但这引发了新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是由于金融中介固有的利益冲突造成的。 简单地说,中介机构的经理或员工有足够的机会,而且通常也有动力,滥用客户的钱和信任。
虽然很难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文献中充满了这种滥用的例子——包括所谓的搅动(过度交易以产生高额费用),填充(将银行不想要的资产出售给客户),提前运行(先为银行购买资产,然后以更高的价格转售给客户)和尾尾(模仿客户的交易以利用他/她的信息)(迪尔沃思1994;Heacock, Hill, & Anderson, 1987)。有趣的是,一些人认为,整个积极管理的投资基金行业可能被视为一种欺诈。根据经济理论,也就是说,在任何给定的金融风险水平下,都不可能超过市场的平均回报,至少在长期内是这样。因此,那些声称可以收费的基金基本上是在欺骗他们的客户(参见Hendry 2013, Kay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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