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道德哲学(一)

洛克最伟大的哲学著作《关于人类理解的论文》(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被普遍视为 17 世纪经验主义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定义性著作。在这部著作中发展起来的道德哲学很少被用于批判性分析,许多研究洛克思想的学者认为它太晦涩难懂、令人困惑,不能太认真地对待。这种观点不仅被许多评论家视为不完整,而且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性主义,无法与我们作为洛克那个时代的大经验主义者的形象保持一致。虽然洛克在这篇文章中对道德的讨论确实不如他的许多其他观点那么深入,但我们有理由认为道德是这部伟大著作的驱动力。对 Locke 来说,道德是除数学之外,人类推理可以达到一定程度的理性确定性的领域。对洛克来说,人类的理性在我们对自然世界的理解和人类思维的运作方面可能很薄弱,但它完全适合于弄清楚人类道德义务的工作。通过观察洛克的道德哲学,正如它在论文和他的一些早期著作中发展的那样,我们对洛克在论文中的动机有了更高的理解,并对洛克的经验主义程度有了更细致的理解。不仅如此,洛克的道德哲学为我们提供了 17 世纪自然法理论的重要典范,这可能是那个时期的主要道德观。

1. 引言

1.1 洛克道德哲学之谜

1.2 对洛克道德哲学的批判性解释

2. 洛克自然法理论:道德义务的基础

2.1 作为自然法则的道德

2.2 道德与目的论

2.3 作为演绎科学的道德

3. 道德动机 1:奖励和惩罚

3.1 洛克的动机广论

3.2 洛克的道德动机理论

4. 道德动机 2:道德的正义

4.1 洛克的信仰伦理学

4.2 制裁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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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洛克道德哲学之谜

研究洛克的道德哲学有两个主要的绊脚石。第一个是关于这个主题在洛克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出版作品中受到的特别缺乏关注;洛克不仅从未发表过一本专门研究道德哲学的著作,而且在他出版的作品中,他几乎没有用太多篇幅来讨论道德哲学。自然法的传统道德概念出现在洛克的《政府论》(1690 年)中,是他关于民法基础和保护个人自由的论点的主要支柱。但他没有详细讨论我们如何认识自然法则,也没有涉及我们如何有义务甚至有动力遵守它。在他的《论人类理解》(1690 年第一版;1700 年第四版,以下简称该论文)中,洛克很少花时间讨论道德,他以道德认识论的方式提供的东西似乎还不够成熟,充其量只是提供了道德体系可能是什么样子的建议,而不是一个完全实现的积极道德立场。这就把我们带到了第二个主要的绊脚石:洛克在这些作品中通过道德理论提供给我们的是分散的,带有 J.B. Schneewind 所描述的“简短、分散和有时令人费解”的气息(Schneewind 1994,200)。这并不是说洛克对道德没有具体或具体的说法。洛克在他的作品中提到了道德和道德义务。然而洛克的著作中似乎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立场,正是洛克观点的这种二分法方面引起了最大程度的争议。第一个是自然法立场,洛克在论文中提到了这一点,但在 1660 年代的一部题为《自然法则论文》的早期著作中得到了最清晰的阐述。在这部作品中,我们发现洛克支持一种相当传统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则立场,它大致包括以下三个命题:第一,道德规则建立在神圣的、普遍的和绝对的法则之上;第二,这些神圣的道德法则可以通过人类的理性来辨别;第三,凭借它们神圣的作者身份,这些规则是强制性的,并且可以理性地辨别。另一方面,洛克也拥护一种享乐主义的道德理论,这在他的早期著作中得到了证明,但在《随笔》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后一种观点认为,所有善恶都归结为特定种类的快乐和痛苦。这里的重点是制裁,以及奖励和惩罚如何为道德提供其规范力量。这两个元素都出现在洛克的出版作品中,因此,洛克似乎持有似乎无法比拟的观点。洛克学者的诀窍是弄清楚如何,甚至是否可以使它们保持一致。这个问题也不容易通过查看洛克未发表的著作来解决,因为洛克似乎有时也持有自然法则观点,而在其他时候则持有享乐主义观点。

人们可能会得出结论,就像 J.B. Schneewind 等人一样,洛克构建道德的尝试没有成功。Schneewind 直言不讳地写道:“洛克的失败有时与他的成功一样重要。他的道德观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Schneewind 1994,199)。Schneewind 认为,洛克道德理论的两条线是不可调和的,这是洛克必须意识到的事实。这种观点确实恰当地代表了许多读者对洛克道德理论的挫败感。洛克的 18 世纪辩护者凯瑟琳·特罗特·科克本 (Catharine Trotter Cockburn) 认为洛克为积极的道德体系提供了一个有前途但不完整的起点,她在她的著作《为洛克先生的人类理解论辩护》中恳求:

我希望,先生,你只觉得它值得你注意,以激励你向世界展示,它离你的原则还有多么不公正;你可以这样做,而不会打断你生命中的伟大事业,通过一项工作,这将是一个普遍的利益,而且你已经给了世界一些权利来要求你。有谁能如此有能力追求你已经做出的那些基于道德的反思呢?(科克本 1702,36)

洛克的朋友威廉·莫利纽克斯 (William Molyneux) 同样恳求洛克兑现论文中的承诺。在 1693 年 9 月 16 日写给洛克的一封信中,莫利纽克斯敦促洛克在完成论文第二版的编辑后写一篇道德论文,写道:

我非常清楚你是多么紧密地参与其中,直到你从你的手中完成这项工作;因此,在它结束之前,不会冒险再次迫使你去做你在人类生活的事业中承诺的道德。(洛克 1742,53)

几个月后,也就是同年 12 月,莫利纽克斯在一封信的结尾问洛克,他目前还有哪些其他正在进行的项目,“其中,我希望你不要忘记你的道德思想”(洛克 1742,54)。

洛克从未创作过这样的作品,我们很可能会怀疑他自己是否曾认为这个项目是“失败的”。毫无疑问,道德对洛克来说至关重要,我们可以从文章本身中辨别出这一事实;这篇文章有两个重要的特点,可以启发我们了解这项工作在洛克道德观发展中的重要性。首先,道德似乎首先激发了洛克写这篇文章。在叙述他最初开始这个项目的倾向时,他回忆起与“五六个朋友”的一次讨论,在讨论中他们讨论了“一个与此非常遥远的主题”(Locke 1700,7)。根据洛克的说法,讨论最终陷入了停顿,此时人们一致认为,为了解决手头的问题,正如洛克所说,首先需要“检查我们自己的能力,看看我们的理解是什么对象,或者不适合处理什么对象”(洛克 1700,7)。他解释说,这是他第一次进入激发 Essay 本身的问题。但对我们来说,最有趣的是,最初让洛克和他的朋友们思考认识论基本问题的远程主题是什么。詹姆斯·提利尔 (James Tyrell) 是当晚出席的人之一,是这件事的启蒙之源——他后来回忆说,讨论涉及道德和揭示宗教。但是,洛克本人称他们在那个命运多舛的夜晚讨论的主题与文章的内容“非常遥远”。这很可能是,但洛克在这篇文章中将道德确定为人类智力和实践生活的中心特征也是事实,这给我们带来了关于洛克道德观的第二个重要事实。洛克在文章中写道,“道德是正确的科学,也是一般人类的商业”(论文,4.12.11;这些数字分别是洛克论文中的书、章和部分)。对于一本旨在阐明人类知识的局限性和范围的书来说,这绝非易事。洛克写道,我们必须“了解我们自己的力量”(Essay, 1.1.6),并将我们的注意力转向我们可以确定的领域,即“那些与我们的行为有关的[事情]”(Essay, 1.1.6)。对道德问题本身的关注程度似乎掩盖了它对洛克的首要地位。《散文》当然不是一部道德哲学著作;它是一部认识论著作,为知识奠定了基础。然而,该计划的很大一部分涉及确定什么是真正的知识,以及我们作为人类可以了解什么,而道德在洛克的认识论中被赋予了独特且相当排他的地位,作为“能够证明的科学”之一(论文,4.3.18)。唯一被赋予这一地位的其他研究领域是数学;显然,对洛克来说,道德代表了作为人类意味着什么的一个独特而决定性的方面。那么,我们不得不得出结论,这篇文章的强烈动机是建立道德推理的基础。然而,虽然道德在他的认识论体系中显然具有最高的地位,但他关于可证明的道德科学的承诺在这里或后来的作品中从未实现。

我们似乎可以肯定地说,道德这个话题对洛克来说是一个沉重的主题。然而,洛克认为道德所涉及的问题要复杂得多。对洛克的道德观点有两大类的解释,我将在这里简要概述。

1.2 对洛克道德哲学的批判性解释

对洛克道德理论的第一种解释是我们可以称之为不相容论点:洛克学者拉斯莱特、亚伦、冯·莱顿等人认为,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只不过是洛克早年写《自然法则论文集》时的遗物。并代表了 Essay 的成熟经验主义框架中的流氓元素。对于这些评论者来说,论文中的两个要素似乎不仅不可比,而且享乐主义似乎与洛克的一般经验主义认识论明显而直接地契合。一般的观点是,洛克的理性主义,就所有意图和目的而言,似乎在获得道德知识或承认道德规则的强制性力量方面都没有发挥重要作用。道德的这些基本方面似乎被洛克的享乐主义所照顾。然而,比这更糟糕的是,这两种观点都依赖于截然不同的认识论原则。结论往往是,面对严重的不连贯性,洛克坚持道德理性主义。洛克似乎强调快乐和痛苦在道德决策中的作用,这一事实支持了不相容论点。然而,它很难理解洛克的道德理性主义在《随笔》和洛克后来的其他著作中的存在(更不用说他对理性推导的道德法则的崇高作用)。此外,即使在洛克的早期作品中,他似乎也同时持有这两种立场。Aaron 和 von Leyden 都举起了手。根据冯·莱顿 (von Leyden) 在他 1954 年版的《洛克自然法则论文集》(Locke's 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的序言中,

[洛克的]享乐主义的发展和他晚年持有的某些其他观点确实使他难以全心全意地坚持他的自然法则学说。(洛克 1954,14)

“同样,亚伦写道:

在 [Locke] 的脑海中,两种理论相互竞争。两者都被保留;然而,它们的保留意味着很难找到一致的道德理论。(亚伦 1971,257)

然而,奇怪的是,洛克既没有声称发现这些线索不相容,也没有放弃他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则观点。这种观点似乎不太可能只不过是早期令人困惑的宿醉。因此,认真对待洛克对这两者的承诺是一种更加仁慈的方法,也是一种认真对待洛克对理性理解我们的道德义务的好处的明确承诺的方法。沿着这些思路的方法,我们可以称之为对洛克的道德承诺问题的兼容性方法。约翰·科尔曼(John Colman)和斯蒂芬·达沃尔(Stephen Darwall)是两位洛克学者,他们认为洛克的观点既没有紧张关系,也没有语无伦次。他们的共同观点是洛克理论的两个要素在做不同的工作。从这个兼容性的角度来看,洛克的享乐主义旨在作为一种道德动机理论,并用于填补了解道德法则和有理由遵守道德法则之间的动机空白。洛克引入享乐主义是为了解释自然法则产生的义务的实际效力。正如 Darwall 所写的那样:

使上帝的命令在道德上具有强制性的[即上帝的权威]的东西似乎是......与使它们在理性上令人信服的东西没有内在的关系。(达沃尔 1995,37)。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理性推导出自然法则,但只有享乐主义的考虑才为行动者提供了按照其规定行事的动机。

这种解释令人信服地为洛克的观点中的这两个要素留出了空间。这种解释的一个中心特征是它对洛克自然法理论的法律主义方面的关注。对洛克来说,法律的概念本身就以权威结构作为其制度和执行的基础为前提。法律具有强制性的分量,因为它反映了合法上级的意愿。它还带有制裁的威胁,这为这项法律提供了动力。

然而,对兼容性叙述的轻微修改更好地抓住了洛克理性主义叙述的动机方面:洛克确实,有时表明,理性主体不仅有义务,而且受到纯粹对道德法则神圣权威的认可。将道德视为对洛克来说同时具有内在和外在的强制性力量是有帮助的。道德规则一方面因其神圣的正义而承担义务,另一方面又因奖励和惩罚的威胁而承担义务。道德具有内在动力的建议出现在《自然法则论文集》中,并被洛克保留在他最后出版的一些作品中。然而,这是他观点的一个特点,在二手文献中被低估了,而且可以理解的原因——洛克倾向于强调享乐主义动机。为什么会这样,将在第 4 节中讨论。然而,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洛克的理论没有兼容性论点所暗示的动机差距——当一个人的道德义务缺乏适当程度的理性直觉时,享乐主义可以作为“备用”的激励工具。

2. 洛克自然法理论:道德义务的基础

为了全面理解洛克的道德理论,首先看一看洛克的自然法则观点是有益的,这在他的《自然法则论文》(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作为他在牛津基督教堂作为道德哲学审查员发表的一系列讲座)中得到了最充分的阐述。洛克自然法理论的两个主要特征在本书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理性主义和律法主义。根据洛克的说法,理性是人类理解道德规则的主要途径,正是通过理性,我们可以就我们的道德义务的基础得出两个不同但相关的结论:我们可以欣赏神圣的,从而欣赏正义的。道德的本质,我们可以感知到道德是立法权威的表达。

2.1 作为自然法则的道德

在《自然法则论文集》中,洛克写道,“法律的所有必要条件都可以在自然法中找到”(洛克,1663-4,82)。但是,对洛克来说,什么条件才能成为法律呢?洛克评估了法律的构成,以建立道德的法律框架:首先,法律必须建立在上级的意志之上。其次,它必须履行建立行为规则的功能。第三,它必须对人类具有约束力,因为制定法律的上级机构有遵守的义务(Locke 1663-4, 83)。自然法则被正确地称为法则,因为它满足了这些条件。对洛克来说,最好通过参考类似法律的权威结构来理解道德的概念,因为他认为,没有这个,道德规则将与社会习俗没有区别。在他后来的一篇文章中,“一般的伦理”,洛克写道

如果没有显示命令或禁止 [人] 的法律,道德善良将只是一个空洞的声音,而那些在这里的学派称为美德或恶行的行为,在另一个国家可以被同样的权威以相反的名字来称呼;如果除了他们在案件中的决定和决定之外别无他法,他们仍然对任何人的做法漠不关心,因为这种决定将没有义务遵守这些做法。(洛克 1687-88,302)

因此,对洛克来说,道德法则从定义上讲是一套强制性的规则,因为它反映了上级权威的意志。

道德规则是强制性的,因为它们产生的权威结构。但是,这并不是洛克必须讲述的关于我们对神圣道德要求的义务性质的唯一故事。理性推导出的一套道德规则被洛克认为是人性的反映。支配人类行为的规则是专门为人性量身定制的,我们对 上帝的责任包括最大程度地实现我们的本性。洛克的理论有明显程度的目的论,值得停下来考虑一下其内容和含义。

2.2 道德与目的论

在《自然法则随笔》中,洛克将支配人类行为的自然法则与支配自然界中所有其他事物的自然法则联系起来;正如所有自然事物似乎都是名词决定的,人类同样受法律支配。人类的决定程度与其他物理和生物实体不同,但我们有责任确保我们的生活遵循一定的道路。洛克写道,自然法则是“计划、规则或......模式“(Locke 1663-64, 81)。洛克的早期观点具有阿奎尼(以及亚里士多德)传统的典型目的论压力。事实上洛克并没有回避这个目的论的角度,当他写到亚里士多德的文章时,他承认了这一遗产,他说

正确地得出结论,人的适当功能是按照理性行事,以至于人必须执行理性规定的事情。(洛克 1663-64,83)

洛克认为道德义务是根据人性量身定制的,是一套特定于人类的法则,并根据上帝的旨意支配我们的行为。这些定律不仅可以通过理性来发现,而且为了实现我们的功能,人类需要利用理性来达到这个目的。这种观点在文章中再次出现,洛克写道:

作为理性的生物,我们将需要说服我们所拥有的关于它们最适应的东西的能力,并遵循自然的方向,它似乎为我们指明了方向。(论文,4.12.11)

他继续解释说,它向我们指出的方向是朝着我们“最大的利益,即我们永恒财产的状况“(论文,4.12.11)。我们每个人在精炼自己的理性能力方面付出的努力越多,我们每个人就越能清楚地辨别出通往永恒救赎的正确道路。

这种目的论元素似乎与洛克在论文中对目的论形而上学的无条件经验主义拒绝有些不符。然而,重要的是要记住,洛克道德理论的目的论方面似乎确实服务于一个非常具体的目的。洛克似乎的目标是为自然法建立自然神学基础。为什么这对 Locke 如此重要?

洛克将人类行为建立在源自上帝神圣命令的法则的一般框架内。这不仅仅是一个名词有序的宇宙,而且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它反映了“一位强大而睿智的造物主......他创造并建造了整个宇宙和我们凡人“(洛克 1663-64,103)。人类有义务服从上帝的律法,因为上帝是上级,我们“无论是我们的存在还是我们的工作”(洛克 1663-64,105)。因此,我们有义务表现出对“他规定的限制”的服从(Locke 1663-64, 105)。支配我们本性的法则是通过理性发现的,其内容特别适合人性。因此,对洛克来说,道德显然是必然的人类中心主义,通过参考人性来理解。但道德规则首先是上帝旨意的表达。正是道德的后一个方面约束我们遵守道德的要求。对洛克来说,道德义务是服从上帝的合法权威的问题。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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