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道德哲学(二)

2.3 作为演绎科学的道德

洛克的道德思想有两个基本假设:道德是普遍的,它是人类理性可以清晰明确地理解的东西——当洛克想象我们理性地发现自然法则时,他设想我们将一套严格的逻辑原则应用于一套关于人性、上帝和社会的清晰而明确的观念。但是,这究竟是如何完成的呢?

首先,这个过程看起来很像数学推理。对洛克来说,道德规则是建立在一套基本原则之上的,很像数学公理。基本原则可以理性地推导出来,正是从这些原则中,我们才能进一步推导出我们所有的道德义务。因此,道德是可证明的,这个术语表示数学风格的证明,其中结论是从公理基础得出的。然后,通过将我们的行为与这些已证明的规则进行比较来确定任何行为的道德地位。但是,我们可能会问,什么样的思想是道德思想,洛克可能是什么样的理性主义者?洛克是一位著名的经验主义者;对洛克来说,心灵是一张白纸,其内容完全来自感官或反思经验。洛克在《论文集》中支持这种经验主义观点是著名的,但在《自然法则论文集》中也非常明确地持有它。然而,事实上,洛克的道德理性主义以这种经验主义的理念理论为出发点。对洛克来说,道德观念从根本上说是经验性的。当然,它们不是直接的,因为我们并不直接感知到正义或诚实之类的东西。道德观念是经验性的,在洛克的特殊意义上,它们是复杂的观念——心灵能够从其简单的直接经验内容中形成复杂结构的产物。对洛克来说,理性和感觉的相互作用是这样的:

reason 是 ...被理解为心灵的话语能力,它从已知的事物发展到未知的事物,并以确定和固定的命题顺序从一个事物争论到另一个事物......然而,基金会理性所建立的全部知识都建立在它之上......是感官体验的对象;因为感官主要供应话语的全部和主要主题,并将其引入心灵的深处。(洛克 1663-64,101)

从感性的简单想法中,我们可以产生复杂的道德命题。这似乎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洛克在他的任何作品中,通过实际将这种道德推理过程付诸实践,几乎没有提供什么。然而,这并不是说洛克在这方面保持沉默。在他的著作中,洛克带我们进行了一些道德示范。

例如,在《自然法则论文集》中,洛克声称,根据感官经验,我们可以断言可感知对象及其所有可感知品质的超心理存在。所有这些品质都可以通过参考运动中的物质来解释。洛克认为,感官上也很清楚的是,是这个由移动物体组成的世界表现出一种名词学上的规律性,或者正如洛克所说,一种“美妙的艺术和规律性”(洛克 1663-64,103)。这种规律和美丽引导沉思的头脑思考这样一个世界是如何产生的。这样的思考会让任何理性的人得出结论,即世界不可能是偶然的结果,因此必须是创造性意志的产物。请注意,洛克在这里试图向我们展示感觉和理性是如何协同工作的。头脑从感觉的概念转移到洛克认为的关于我们所体验的世界背后的创造力的合乎逻辑的结论。但是,我们对自然法则的理解并不仅仅建立在感官体验之上。通过反思,这是洛克的一种内省的感知体验,人类可以获得关于我们自己的本性和能力的概念,这些想法有助于完成我们对上帝和上帝创造意志的理解。这个推理是这样的——感觉表明必须存在的创造性存在者不能比人类的意志更完美,也不可能是人类的,因为我们的反思观念告诉我们,人类不是,也不可能是自我造成的。因此,理性必须得出结论,世界是由神圣的意志创造的——一种卓越的力量,它可以使我们存在、维持我们或带走我们、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快乐或使我们陷入巨大的痛苦。Locke 总结如下:

有了感官知觉的指引,理性可以引导我们了解一位立法者或某种我们必然服从的更高权力。(洛克 1663-4,104)

从这个关于上帝目的和权威的推论中,人类可以得出结论,他们有义务向上帝献上“赞美、尊贵和荣耀”。除此之外,理性主体可以通过对自己的体质和官能的反思来推断出她保护和保存她生命的自然冲动,与他人一起进入社会是上帝赋予她独特装备的能力,她被认为是特定的人类。这些必须构成支配她行为的原则和义务的基础——她的“功能似乎是大自然为她准备的......[她] 表演“(洛克 1663-64,105)。因此,洛克总结说,通过从感知到对这种感知体验的推理的一系列步骤,我们能够定义我们的道德义务并相应地规范我们的行为。

在这篇文章中,洛克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则的理性演绎思想,将其置于比我们在《自然法则论文集》中发现的更成熟、更连贯的理念理论的背景下。在这篇文章中,道德观念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它们在洛克的思想总分类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对洛克来说,心灵的所有基本内容都是简单的观念。这些是由头脑形成的,洛克所说的复杂概念,它们是根据我们在额外的心理世界中对事物的感知模式或仅根据理性创造的模式而形成的简单想法的组合。道德观念属于第二类复杂观念,属于技术标题 复杂观念 模式。模式是一种特定的复杂概念,由头脑从简单的感觉或反思概念中创造出来,但不涉及超心理的现实。它们不是自然的种类,而是纯粹的心智的产物,指的是纯粹的概念原型。最好与物质的概念区分开来理解它们,物质的概念是由思想创造的,但旨在反映超心理事物的真正本质——例如,概念猫旨在捕捉世界上具有一组特定可感知特征的事物。然而,物质的概念无法反映现实,因为它们永远不可能完全代表心灵之外的世界。模态思想 /另一方面,对洛克来说是一种特殊的想法,实际上承载着对真正知识的承诺。模态观念是我们完全掌握事物真正本质的观念,因为在某种意义上,思想是它们的鼻祖(我将在下一段中回到这一点)。三角形的概念是一个模态概念,由理性产生,其本质是完全准确的可知的。三角形的概念是心智的产物,不是指心智之外的任何事物——即任何外部原型。属于这一类的观念是上帝的观念、数学观念,以及对我们现在的目的来说最重要的道德观念。Locke 写道:

我大胆地认为,道德能够进行演示,就像数学一样:因为道德词所代表的事物的精确真正本质是完全已知的;因此,事物本身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肯定会被发现。其中包含完美的知识。(论文,3.11.16)

对洛克来说,道德规则的可知程度与“欧几里得的任何证明”相同(论文,4.3.18)。

考虑到关于道德规则的信念所引发的争议,这似乎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洛克显然相信,通过正确的脑力劳动,道德规则可以产生无可争议的普遍法则。洛克通过分析道德命题,提供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是如何运作的:没有财产的地方,就没有不公正。为了看到这种说法的明显确定性,我们必须检查复合概念以及它们如何相互同意或不同意。财产的概念,首先,是对某物的权利。接下来考虑的不公正的概念是对这项权利的侵犯。鉴于这些定义,Locke 认为这些定义是通过仔细关注定义得出的,如果没有可侵犯的财产,不公正就不存在,这是一个理性的推论。根据定义,不公正和财产必须一致。根据洛克的说法,这是一个清晰可证明的规则,是从清晰和充分构思的思想中推导出来的。洛克提供的唯一另一个例子是“没有政府允许绝对自由”这一命题。根据洛克的说法,政府是按照某些规律建立的社会,要求遵守。绝对自由是允许任何人为所欲为。根据 Locke 的说法,这些是模态思想,因此完全充分地了解了这些想法。因此,理性的个人有可能清楚地看到,绝对自由和政府的理念是不可能一致的。当然,大多数人会争辩说,这些理性的推论依赖于有争议的定义。这似乎无济于事,因为对 Locke 来说,模态思想,就像所有复杂的思想一样,是由思想组合在一起的;洛克解释说,虽然复杂的物质概念是建立在可感知对象的模式之上的,但模态概念是“在我们的思想的乐趣下组合在一起的,而没有任何真正的模式被取自”(论文,4.4.12)。这似乎给洛克的道德理论带来了问题,根据洛克的道德理论,道德法则与数学原则一样必要。然而,洛克并不担心任何相对论的影响。对洛克来说,对财产、正义或谋杀等概念定义的任何分歧,都是由于对构成我们道德观念的简单概念的推理不足,以及偏见、偏见和其他非理性的影响造成的。对洛克来说,正是因为这些思想不涉及心灵之外的任何事物,它们才能被普遍构想和充分理解。正如三角形的概念是完全已知的,因为它不依赖于头脑之外三角形的存在,因此,正义被完美地理解,因为它没有使用某种外在的原型作为它的灵感。他写道:

道德话语的真理和确定性从《人的生活》中抽象出来,以及那些 Vertues 在他们所处理的世界中的存在。(论文,4.4.8)

数学概念不受偏见、偏见或其他特殊定义的影响,任何完全理解它们的人都清楚它们的相对性质。虽然许多人会争辩说道德观念太有争议了,不适合原始数学的图景,但洛克会回应说,它们似乎是有争议的,只是因为我们中的许多人没有花时间以客观和分析的角度来考虑道德观念。他认为,如果我们这样做,我们就可以确定地了解道德规则。

事实上,洛克为这个认识论观点增加了一些元道德维度,他认为作为理性存在者,我们思考道德是“适当的暗示”。在论文的第四卷中,洛克得出结论,道德就像数学一样,是一门人类科学(正确地说,是知识),洛克得出了一个目的论的教训——既然我们显然具有辨别道德义务的能力,那么这就是我们应该做的:“我想我可以得出结论,道德是人类一般的适当科学和商业。(论文,4.12.11)他认为,人类必须运用理性来追求“他们最适应的东西,并遵循自然的方向,它似乎为我们指明了道路”(论文,4.12.11)。许多人没有或不能将沉思时间用于他们的道德义务这一事实是洛克在他的道德动机叙述中要考虑的,然而,这里的关键点是人类有一个目的论的构成,允许对神圣的道德法则进行理性的确定。

拥有这种程度的知识是否足以激励人类采取相应的行动——也就是说,对一个人的责任的纯粹认识对一个人的实际考虑有任何影响吗?

3. 道德动机 1:奖励和惩罚

洛克的享乐主义在洛克的道德理论中具有双重功能。它既解释了我们如何获得作为道德法则根源的道德善恶观念,也解释了遵守道德规则的动机。洛克的道德律法主义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他认为法律需要受到制裁的威胁,才能具有规范效力。洛克持有这种观点,其基础是他关于人类动机的享乐主义理论。

3.1 洛克的动机广论

洛克在这篇文章中对他的享乐主义叙述进行了最广泛的阐述。根据这个记载,快乐和痛苦是所有人类行为和人类思想的主要激励因素。对洛克来说,快乐和痛苦的感觉伴随着我们所有的想法,促使我们根据我们的感知经验采取行动,并在思想中从一个想法移动到另一个想法。如果我们在面对某些刺激时没有伴随的喜悦或痛苦的感觉,我们就不会无动于衷地创作音乐,饿了就吃东西,甚至把注意力从一个想法转移到另一个想法上——对雨的感知会在我们心中引起与阳光明媚的日子没有什么不同的反应,一个人的孩子的想法不会激发任何关于家或家庭的想法, 也没有任何与人们不知道的 Children 概念明显不同的反应。Locke 写道:

我们不应该有理由偏爱一种思想或行动,而不是另一种;疏忽,引起注意;或 Motion (运动) 以停止。因此,我们既不应该搅动我们的身体,也不应该使用我们的思想;但是让我们的思想(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漂流,没有任何方向或设计;并让我们头脑中的思想,就像被忽视的影子一样,在那里出现,就像它发生的那样,而不去注意它们。(论文,2.7.3)

快乐和痛苦是使决策、思想和行动发生的引擎。这不仅仅是巧合,或者说是偶然,但这是上帝神圣设计的又一个例子。上帝将快乐和痛苦的感觉附加到我们的思想上,因此人类被赋予的自然官能“可能不会完全无所事事,被我们失业”(论文,2.7.3)。

3.2 洛克的道德动机理论

快乐和痛苦构成了洛克动机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但它们也是我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善良的动机产生的基石。对洛克来说,善与恶归结为“除了快乐或痛苦,或者给我们带来或引起快乐和痛苦的东西”(论文,2.28.5)。一朵花是好的,因为它的美丽会引起我们的感情或愉悦感。另一方面,疾病是一种邪恶,因为它会引起那些经历过多种形式疾病的人的厌恶感。善是使我们感到快乐或减少邪恶的事物,而恶是产生痛苦或减少快乐的事物。这样,对 Locke 来说,善与恶的观念源于对我们各种观念的自然情感反应。现在,这些不是道德上的善恶,但对洛克来说,道德观念是建立在我们关于自然快乐和痛苦的一般观念之上的。洛克没有指定任何特殊的能力来让我们获得善与恶的基本道德概念,因为这些只是我们对自然善恶观念的修改;道德善与恶通过考虑特定背景下的快乐和痛苦的概念而获得其特殊意义。

因此,我们对道德善恶的观念与自然的善或恶在性质上没有区别。然而,如果是这样的话,人们可能会问,闻玫瑰与帮助有需要的人有什么不同。对洛克来说,答案在于区分道德与自然的快乐和痛苦的不同背景。虽然自然之善涉及从玫瑰的香味中产生的身体快乐,道德上的善是由于一个人遵守道德要求而产生的快乐,而道德上的恶是由于不遵守而产生的痛苦。在这些情况下,快乐和痛苦在质量上没有区别,但由于带来它们的考虑,它们具有特殊的意义。洛克在文章中解释了这一点,并确保强调了道德情感和自然情感之间纯粹的语境区别:

那么,道德上的善与恶,只是我们自愿行动对某种法律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因此,善与恶是从立法者的意志和力量中汲取的;根据立法者的法令,善与恶、快乐或痛苦,与我们遵守或违反法律有关,我们称之为奖励或惩罚。(论文,2.28.5)

奖励和惩罚是快乐和痛苦的一种独特类型,指定了合法立法者颁布法令的结果。这样,洛克的书是对道德善恶概念的直截了当的律法主义解释。当我们把我们的行为与这些法则进行比较,确定它们符合或不符合法则的程度,并考虑我们将私下体验到的痛苦快感时,道德法则的实际力量就会出现。事实上,对洛克来说,一个存在对另一个存在拥有合法立法权的想法本身就是基于前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地对后者施加制裁:

如果一个智能存在没有他的能力,为另一个智能生物的行为设定规则是徒劳的,如果他没有能力通过一些善与恶来奖励遵守和惩罚偏离他的规则的人,那不是行为本身的自然产物和结果。(论文,2.28.6)

根据洛克的说法,上帝就是这样一个理所当然的上级,

善良和智慧将我们的行动引导到最好的事情上:他有能力通过奖励和惩罚来执行它,在另一个生命中具有无限的重量和持续时间。(论文,2.28.8)

洛克显然致力于这样一个观点,即享乐主义解释的结果是任何法律体系和立法权威本身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洛克的观点在他的语料库中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在早期著作《自然法则随笔》中持有与上面引用的更成熟的著作相同的观点。在《自然法则论文集》第五篇中,洛克断言,上帝和灵魂的不朽“如果要存在,就必须以上帝和灵魂的不朽为前提”(洛克,1663-64,113)。包括灵魂的不朽似乎暗示了来世奖励和惩罚的中心地位。洛克继续断言,“没有惩罚,法律就毫无意义”(洛克 1663-64,113)。因此,对洛克来说,代理人可能很了解道德法则,他们有义务服从更高的权威,但强制性的力量——即给代理人一个行动的理由——是系统内置的奖励和惩罚结构。

困扰洛克学术界的问题是,洛克道德哲学中的享乐主义元素如何与他的理性主义叙述相调和,后者表明理性可以辨别道德的内在正义并相应地激励。一些学者得出结论,洛克在写这篇文章时实际上已经放弃了他早期著作中的理性主义,其中发现的任何此类元素都只是早期立场的保留。冯·莱顿 (Von Leyden) 在他写道:

[洛克的]享乐主义的发展和他晚年持有的某些其他观点确实使他难以全心全意地坚持他的自然法则学说。(冯·莱顿,1954 年,14 页)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我之前所说的兼容论点最突出的是学者约翰·科尔曼 (John Colman) 和斯蒂芬·达沃尔 (Stephen Darwall)。根据他的说法,洛克的享乐主义并没有取代理性主义对自然法则和道德义务的解释,而是旨在解释道德法则的动力。通过这种方式,这两种观点共同构成了一幅完整的道德图景。达沃尔在他写道时,确定了理性推导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主义解释的道德义务之间的区别

使上帝的命令在道德上具有强制性的[即上帝的权威]的东西似乎是......与使它们在理性上令人信服的东西没有内在的关系。(达沃尔 1995,37)

科尔曼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权利是洛克自然法学说的中心概念,但除非做正确的事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善,否则法律对人类行为没有任何影响。“善”是他道德心理学的中心概念。(科尔曼 1983,49)

Darwall 和 Colman 都认为洛克将道德善恶等同于奖励和惩罚,因此,善与恶是将道德规则转化为理性主体的道德要求的有效概念。代理人在意识到自然法则附带的奖励和惩罚之前,没有行动的理由。根据这种解释,关于道德正义性的理性洞察力本身并不能激励人类采取行动。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神圣的制裁是洛克道德哲学的一个不变的特征,在捕捉洛克道德哲学中的细微差别方面,相容主义的解释比不相容主义的解释走得更远。然而,洛克的著作中有一些段落表明,道德规则带有一种强制性的力量,它可以激励理性的行动者,而不管奖励和惩罚如何。当考虑到洛克观点的这一进一步方面时,我们可以看到,对洛克来说,奖励和惩罚并没有穷尽我们服从神圣道德规则的理由。

4. 道德动机 2:道德的正义

在《自然法则随笔》中,洛克认为,对上级权威的法则有两种不同的服从,而这些服从是建立在两种不同的义务之上的。示例如下:

任何人都很容易......他认为,当他作为一个俘虏被迫为海盗服务时,他服从有一个理由,而作为一个臣民,他服从统治者时,还有另一个理由;他会用一种方式来判断无视对国王的效忠,用另一种方式来判断故意违背海盗或强盗的命令。(洛克 1663-64,118)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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