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的规范状态(一)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不一致的糟糕的事情。 同样,我们批评他人未能欣赏(至少更明显)他们信仰的逻辑后果。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有一个未能符合一个人对逻辑狭窄的态度。 我们通常采取缺乏逻辑需求的代理人,以合理有缺陷。 这表明逻辑在理性经济中发挥了规范性作用; 它指示我们我们应该如何或不思考或理由。 逻辑在传统上思考和教导逻辑的方式中,逻辑有这种规范性作用的概念是深深的。 要考虑两个例子,康德特征在于他称之为“纯粹的一般”逻辑,因为体现了“绝对必要的思路规则,没有任何就业的理解”(A52 / B76),这指示我们不是“如何理解并思考”但是“它应该如何进行”(康德1974 [1800]:16)。 同样地,在他的时期,在他的时间内反对他的时间的心理倾向,将逻辑“喜欢道德”为“规范性科学”(Frege 1897/1979:228),其法律“普遍普遍地在一个人思考一个人应该思考是全部思考”(Frege 1893/1903/2009:XV)。 此条目关注的是关于传统和似乎销售它的直觉是否正确的问题。 换句话说,它涉及关于逻辑是否具有规范权威的问题。 如果它确实如此,可以说是可以说的那样?
1.什么的规范状态?
1.1在规范作用方面表征逻辑后果
1.2逻辑多元
2.规范的是什么?
2.1逻辑作为推理的规范性
2.2逻辑作为思想的组成型规范
2.3逻辑作为公共习俗的规范性
3.哈曼的挑战
3.1反对意见
4.桥梁原则
4.1评估桥梁原则
4.2前言悖论
5.进一步的挑战
5.1 Kolodny的挑战
5.2一致性和一致性
5.3逻辑与概率理论
参考书目
学术工具
其他互联网资源
相关条目
1.什么的规范状态?
在我们希望与这些问题中进行任何进展之前,许多澄清是有序的。 首先,在询问逻辑的规范状态时,我们最好更清楚地了解我们的意思“逻辑”。 出于目的,我将采取逻辑来制定一组真实承担者对逻辑后果关系的规范。 此外,我将承担后果关系,必然凭借逻辑形式保留真理。 为简单起见,我将使用“⊨”表示这种后果关系。 我的默认假设将采用双旋转转盘来表示经典一阶谓词微积分的语义后果关系。 但是没有太多挂起。 其他类型的非古典后果关系的党派可以读取“⊨”作为他们的首选结果。
据推测,如果逻辑是规范的思考或推理,其规范力将至少部分地阻止作为我们后果关系的Relata的真理承担者和其他逻辑属性的承载与(或者至少在其他一些逻辑属性密切相关)例如,思考或推理的对象:例如,一个人心理状态的内容,例如一个人的信仰或推理的行为。 出于目的目的,我将假设真实承担者与我们态度内容之间的身份,我将认为他们是主张。
1.1在规范作用方面表征逻辑后果
通过采取逻辑后果和有效性的概念来解决逻辑的规范性的问题,然后调查这些(以及可能的相关)概念如何限制我们对彼此各种逻辑关系的主张的态度。[1] 另一种方法使逻辑在思维或推理中的规范性作用可能是部分明确的逻辑。 关于一个,Hartry Field沿着后一线提升有效性。 在2015年,他辩称,有效性的标准模型或证据理论账户都不是逻辑形式的必要真理保存的概念,成功地捕捉了有效的概念。 更具体地说,这些方法都不能够以对逻辑纠纷的方式捕获有效性的概念,即,逻辑系统是正确的争论。 在标准的有效性方面,这种争议被减少到仅仅是口头争议,因为“有效性”是相对于所讨论的逻辑系统定义的“有效性”。 当然,没有人争议,给定的经典论点形式相对于有效性逻辑的概念是有效的,因为它是一个直觉上有效的参数相对于无效内直觉逻辑的概念有效。 问题是,没有中立的有效性概念可以吸引这一点,这将使人们能够使逻辑争议感染为真正的辩论,可以说是他们是。 因此,捕捉这些争议的实质性是什么,是一个可行的非党派概念有效性,一个不是任何特定逻辑系统的内部。 利用自己的有效性概念,现场声明的关键是其概念作用。 反过来,有效性概念的概念作用是通过有效参数规范地限制代理人的非麻料态度的方式来确定。 大致,在充满信心的情况下,在接受一个有效的论证时,代理人受到了她应该不相信参数的场所的规范的约束,同时不相信其结论。 换句话说,有效性的概念角色(至少部分地)在推理中通过有效参数扮演的规范作用。 请注意,字段不提出在规范角色方面定义有效性。 有效性的概念,现场竞争,最好是原始的。 但即使我们认为它是原始的,它仍然需要澄清。 这是通过有效性的概念作用的特征来完成的这种娇小工作。 从这个意义上讲,逻辑的规范性作用应该表征有效性的本质(理解为各种独特逻辑共享的概念)。
在类似的静脉中,John Macfarlane(2004年,其他互联网资源;从此被引用为MF2004)争辩说,更全面了解合乎逻辑后果如何限制原因,可能有助于我们在逻辑哲学中解决长期存在的问题,围绕有效性本质的辩论。 因其怀疑的方法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尝试已经被挫败:他们依靠不可靠的(因为有理论 - 加载)对有效性的直觉的证词。 致力于逻辑的规范作用,Macfarlane希望,会给我们一个新的攻击角度,从而可能更好地处理这些烦恼的问题。 因此,Macfarlane也可以阅读,表明逻辑在推理中的适当陈述的规范作用将使我们能够磨练逻辑后果的正确概念。 例如,Macfarlane认为相关主义有效性倡导者之间的争议和拒绝此类限制的人(参见条目相关性逻辑)以及逻辑有效性形式的问题(参见条目逻辑后果)。 换句话说,希望是逻辑的规范作用的陈述,将帮助我们识别正确的有效性概念。 在这方面,当时,Macfarlane的项目可能被认为比领域更雄心勃勃,其目的在于在其规范作用方面提供有效性的逻辑中性核心概念。 对于MacFarlane,正确的逻辑规范性的正确叙述将构成潜在的大道,可以决定逻辑纠纷; 对于领域,这样的账户仅仅是赋予可理解的这些争议,因此是其分辨率的起点。[2]
与Field和MacFarlane等方法的潜在问题是,逻辑后果似乎没有唯一的规范性配置文件,其将其与其他非逻辑后果关系相比设置。 例如,那个应该不相信一套房屋的每个成员,同时不相信(或不相识)其结论,是一个特征,即逻辑后果似乎与严格的含义共享。 至少在一个“应该”的感觉中,如果我相信它是红色的,那么,如果我认为是红色的,那就应该相信这是有色的,就像我认为a∧b一样,我应该相信一个。 如果表征逻辑的规范作用的一般原则未能区分逻辑后果,我们无法确定有效性与现场提出的规范作用的概念作用。 至少我们不能这样做,除非我们强加划分的进一步条件划分了逻辑后果(见进入逻辑常数)。 这里讨论的问题(虽然在不同的上下文中)被哈曼(1986:17-20)提出(虽然辩论逻辑并非“与推理特别相关”)。 当然,一个响应只是简单地承认这一点,从而扩大查询的范围:而不是询问逻辑(差别解释)的规范性地限制我们,我们可能会询问有多严格的含义(Streumer 2007)或者可能是先验的含义是否。[3] 进一步的响应是,既不致力于划分逻辑或雕刻任何“特殊”角色的逻辑。 他们的原则是左右条件:逻辑需要的存在导致了一种对卵形态度的规范制约。 因此,人们可以通过质疑规范性限制来解决需要的操作概念。 这可能合理地维护,是所有领域和宏法拉需要其目的。
1.2逻辑多元
我们说,我们在下面的讨论并不大部分铰接选择一个人的逻辑。 但是,虽然我们占据了分歧的可能性,但是我们已经预兆,我们必须有一个独特的正确逻辑。 后一种假设似乎在潜在的重要方面符合我们的问题。 该问题尚未更充分地探索。 在这里,我提供了许多初步的区别和观察。
逻辑多元主义者认为有一个以上的正确逻辑(参见逻辑多元的条目)。 现在,存在完全无辅助的感官,其中几个不同的逻辑系统可能被认为是同样合法的:不同的逻辑形式主义可能更多地借助于不同的应用,例如,经典命题逻辑可用于模拟电路,Lambek微积分自然地模拟了短语结构语法等。 如果“正确”或“合法”仅被理解为“有一个有用的应用”,蒙斯特应该对这种肥大形式的“多元主义”没有抱怨。 蒙信可以愉快地承认,有大量的逻辑系统,为有价值的学习对象,其中许多将具有有用的应用程序。 那么,蒙斯特必须考虑到什么,这是一个更苛刻的“正确性”感。 据牧师介绍,梅斯特将在那里,以上及以上的局部适用性问题,一个核心或“规范”(牧师2006:196)的逻辑应用。 规范使用逻辑包括确定“从什么所跟随的东西 - 楼盘支持 - 以及为什么”(idem)。 只有在这些术语中诬陷的问题时,蒙斯特和多元家之间的全部力量可以得到理解。 梅斯特认为,只有一个逻辑才能发挥这个核心作用; 多元家坚持认为,几个逻辑有一个同样好的索赔。
然后,多元化的一个结果是,在不同逻辑的倡导者之间的争议中,这两个人都会声称是这种感觉中的正确逻辑 - 例如,经典逻辑师与直觉逻辑的倡导者之间的争议 - 既不是争议需求的倡导者在错误。 每个逻辑可能同样合法。 为了实现这一点,即使是逻辑的规范应用也可以以多种方式实现。 多元主义者在他们提供这种多种可实现性的账户中不同。 J.C.Beall和Greg Restall(2005)先进了一个有影响力的此类帐户。 根据他们的帐户,若干逻辑可以同样有资格满足逻辑的核心功能,因为“逻辑后果”承认了几种不同的解释(在指定范围内)。 粗略地,a是一组公式γ的逻辑结果,如果γ的所有成员都是真实的,所以a。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我们的定义 - 例如tarskian模型(古典)逻辑),阶段(直觉逻辑),情况(相关逻辑)等 - 我们达到不同的逻辑后果概念。
这对逻辑规范状态问题的意义是什么? 因此,只有我们选择以特定方式消除“逻辑后果”的宣传 - 作为古典或直觉的“逻辑后果”,所以 - 这种特殊的后果概念的规范进口使自己感觉到。 毕竟,在多元图片上,由于存在(唯一地),即,即,凭借关于所谓的事实而言,凭借(唯一),所以的后果的概念不能是规范的结合。 因此,如果我选择一种直觉的后果概念,并且你进入古典的概念,我没有理由批评你的举动,比如说,¬¬a给a,保存务实的务实。 可以确定,根据我的首选结果,这种举动是不允许的,但根据你的方式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根据多元犯,那么,没有绝对意义,而是只有系统相对感官,其中逻辑可以规范地绑定我们。 因此,关于逻辑的多元似乎似乎引起了关于逻辑正规性的多元化:如果有几个同样合法的后果关系,则还有几种同样合法的逻辑规范集。 因此,很难看到PRIMA面临的实质性规范冲突如何。 如果古典和直觉逻辑的后果关系同样合法,那么在涉及到他们诱导的规范时,几乎没有意见。 典型主义者和直觉主义者只需通过不同的规则播放。
然而,这一思路导致潜在的担忧。 对于逻辑规范,不仅仅是为了游戏规则绑定我们的方式绑定我们。 我认为,只要我希望参加它,我就可以担任管理游戏的规则(象棋)的规则。 然而,逻辑的规范性似乎并不像相同的方式是可选的。 逻辑的规范本身是对我们更广泛的认知目标负责(因此需要与其他认知规范协调)。 因此,如果我的认识目标是,可以获得真正的信仰(并避免虚假的人),这可能会给我一个喜欢在另一组逻辑规范中更喜欢一组逻辑规范的理由。 为想象一下,我可以选择两个逻辑L1和L2中的任何一个。 此外,对于某些相关命题B,A 1是真实的,对于某些相关命题B.即使根据BEALL和RESTALL,也不是,所有逻辑都是平等的。 通过集合,逻辑必须满足某些核心条件。 特别是,它必须是真实保留的。 假设L1和L2都是真实保留,所以B是真的。 但是,似乎存在明显的意义,其中L1优于它为我们提供的指导方案。 根据规范L2引起的,可能对一个相信但不是B的代理人来说,没有任何影响; 根据L1,可能是。 因此,L1更有利于我们的认知目标。 因此,只要两个借调等级校正的逻辑,L1和L2是L2是L1的适当子系统,似乎有理由选择L1,因为它更有利于一个人具有真实信仰的目的。 在我们处理两个逻辑L1和L2的情况下,使得⊨l1和⊨l2不是彼此的子关系,事情可能会更复杂。 同样的情况,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是我们的总体认知目标和规范使我们能够让我们更喜欢一个逻辑,从而从这些认知目标的角度来看,逻辑毕竟逻辑并不同样良好。 这些考虑因素的目的不是通过BEALL和RESTALL推出的那样破坏逻辑复数的形式,但只要指出,一旦我们考虑到逻辑的规范维度,我们也必须估计更广泛的认识目标,这逻辑的规范可能被认为是屈从的。
字段(2009b)以不同形式的逻辑多元形式争论,其中一个留下了更多的规范冲突空间。 对于领域而言,逻辑多元主义不是我们对逻辑后果的概念的歧义的结果。 相反,它具有重要的认识规范的非事实主义的来源。 反过来,他的非事实主义是部分地由一般问题的推动,部分原因是我们如何选择这些规范的性质。 在普遍的担忧中(2009c)提到的提到是休谟风格的担忧,关于将不可缩小的规范性事实融入自然主义世界观点的不可能性,BenaCerraf-Sique对我们获得认识到这类事实的认识能力和麦克尼的能力风格担心这些事实的“Queerness”(即,他们不仅似乎在我们科学画面中没有任何房间,而且,这还应该对他们有一个有点神秘的激励力。 后一种问题的标准选择金额为此。 鉴于一系列的认识目标,我们评估候选人规范,如更好或更糟,具体取决于他们促进这些目标的程度。 据领域,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应该有一个事实是逻辑选择是唯一正确的事实; 通常不会是一个最能优化我们(通常竞争的)约束的独特系统。
据说,似乎我们可以明智地从事逻辑的理性辩论,以鉴于各种问题(模糊,语义悖论等)采用。 因此,存在明显的意义,其中出现了规范性冲突。 现在,由于领域认为它应该是逻辑结果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它应该诱导规范(Field 2009a,B,2015),我们通过了解哪些逻辑规范,为我们提供最有意义的逻辑规范。 但由于领域不接受这一事实的事实,就哪一套规范是正确的,而且由于往往是最佳促进我们的认知结局的问题,我们可能会期望有几个候选的逻辑规范集,这一切都是如此积极的。 因此,我们的手在我们的手上留下了一种(更适度)的逻辑多元形式。
然而,由于逻辑正常性问题的角度,这两种类型的多元主义都是共同的。他们的拒绝是逻辑规范可能仅仅是由于相应的逻辑原则的正确性而施加在我们身上。 因此,多元观点站在季外面反对的宗教士形式,例如由Gila Sher(2011年)的冠军。 据Sher说,逻辑原则是接地,最终,在“正式的法律”和现实中。 这是这些正式法律,最终还接地相应的逻辑规范。[4]
2.规范的是什么?
接下来让我们问逻辑是规范的,如果确实是规范的。 规范评估的范式对象是行动,行为或做法。 那么,逻辑规范适用的活动或实践是什么?
2.1逻辑作为推理的规范性
一个响应 - 也许是最常见的一个 - 是逻辑阐述了(理论)推理的规范。 与思维不同,这可能仅包括断开连接的概念活动序列,推理是通过推理形成,恢复或修改意外的连接,通常是目标导向的过程,通过推理来恢复或修改大麻态度(以及也许其他类型的国家)。 考虑以下两个逻辑如何产生规范的示例。 首先,假设我试图找到Ann,我可以确保安在博物馆或音乐会中。 我现在可靠地通知她不在博物馆。 使用逻辑,我得出结论,安在音乐会上。 因此,通过符合无效的(经典逻辑标准)逻辑原则的有效性(透析逻辑标准),我已经到了关于安妮的下落的真正信念。 其次,如果我相信安在音乐会或博物馆,同时在同时对两个分裂的同时,似乎在我的信仰集中存在紧张局势,我有理由通过适当修改我的信仰来纠正。 因此,可以认为逻辑可以规范地限制我们形成的方式和修改大疱性态度。 据推测,它在我们日常认知生活中(如在我们的示例中),以及在数学,科学,法律,哲学等方面,在数学,科学,法律,哲学等中,在其规范中的规范抓住我们似乎更加紧张。[5]
2.2逻辑作为思想的组成型规范
其他哲学家已经采取了逻辑的规范,以更重要的水平踢。 根据他们,逻辑的规范性力量不仅仅是限制推理,适用于所有思考。 本文应得的关注,因为它的历史兴趣 - 它已经以各种方式归功于康德,弗雷格和卡内拉图[6] - 因为它与在认识论和心灵哲学中的当代观点的联系(见Cherniak 1986:§2.5;高盛1986:CH。13; MILNE 2009;以及以下参考文献)。
为了更好地处理有关论文,让我们同意广泛地了解“思想”作为概念活动。[7] 例如,判断,相信,推断,在这种意义上都是思维的所有情况。 它似乎令人疑惑地令人困惑地获得思维的规范性抓地力:为什么只能通过参与概念活动,应该自动应对逻辑的狭窄?[8]毕竟,至少在我们目前正在考虑的思想的图片中,任何断开的流想象的意识有资格思考。 一个答案是逻辑被认为提出了本构成思维的规范。 也就是说,为了使心理发作算作作为思想的一集,因此必须在某种意义上得到精确,“根据逻辑定律评估”(Macfarlane 2002:37)。 本论文的基础是两种类型的规则或规范之间的区别:本文和监管。
调节和本构规范之间的区别是康西安(KRV A179 / B222)。 然而,在这里,我主要将由于John Searle引起的相关区分。 根据SEARLE,守则规范“规范或独立的现有行为形式”,例如礼仪或交通法规。 相比之下,本构规范
创建或定义新的行为形式。 例如,足球或国际象棋的规则不仅仅是规范踢足球或国际象棋,而且他们创造了比赛的可能性。 (Searle 1969:33-34;另见Searle 201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