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一)
宪政是往往与约翰洛克的政治理论和美国共和国的创意相关,政府可以在其权力范围内合法限制,并且其权威或合法性取决于其观察这些限制。 这个想法与它带来了一系列令人烦恼的兴趣问题,不仅是法律学者,而且对任何人热衷于探索国家的法律和哲学基础。 如果法律是政府的创造,政府如何合法限制? 这是否意味着政府可以“自我限制”? 这是可能的吗? 如果没有,那么有一些方法可以避免这种含义吗? 如果有意义的限制确实是可能的,也许宪政约束必须以某种方式“根深蒂固”,即抵抗权力受到限制的人的改变或移除? 也许他们不仅必须根深蒂固,而且在书面规则中载有。 如果是这样,这些规则如何解释? 就他们的原始,公共意义或其作者的意图,或者在他们表达的可能发展,价值观和原则方面? 最终,这些问题的答案是至关重要的,这取决于人们如何构思宪法的性质,身份和权威。 必须宪法为行使公共权力建立一个稳定的框架,这些框架是以原始公共意义或权威意图等因素来解决的,这是一种修复的因素? 或者它可以成为一个生长的实体,与改变政治价值和原则的串联生长和发展? 这些和其他此类问题在下面探讨。
1.宪政:最小和丰富的感觉
2.主权与政府
3.壕沟
书面性
5. Montesquieu和权力的分离
6.宪法法与宪法公约
7.宪法解释
8.原创主义
9.生活宪政
10.道德阅读
11.自由民主与共同的良好宪政主义
12.关键理论
参考书目
学术工具
其他互联网资源
相关条目
1.宪政:最小和丰富的感觉
在这一术语的一些最小意义上,宪法包括一套规范(规则,原则或价值观)创建,结构化,可能定义政府权力或权限的限制。 通过这种方式理解,所有国家都有宪法,所有国家都是宪法国家。 作为国家的任何识别必须有一些方法制定和指定对政府权力的三种基本形式的限制(或缺乏):立法权(制定新法律),行政权力(执行法律)和司法权(根据法律裁决争议)。[1] 采取绝对君主的雷克斯的极端情况,他在所有三个领域结合了无限的力量。 假设众所周知,雷克斯有这些权力,以及锻炼他们的乐趣。 这种状态的宪法可能只会遏制一个规则,授予REX的无限权力。 他对他的法令的智慧或道德没有合法回答,也不是行使其权力的程序或任何其他类型的限制或要求。 无论雷克斯法令在宪法上有效。
然而,当学者谈论宪政主义时,他们通常意味着遏制REX的案件的东西。 他们的意思是,不仅有规范建立立法,行政和司法能力,而且这些规范对这些权力施加了重大限制。[2] 这些局限性往往是防止政府的公民权利的形式,自由表达,协会,平等和法律的行为。 但宪法限制有多种形式。 他们可以涉及权威范围(例如,在联邦制度中,省或州政府可能有权威的医疗保健和教育,而联邦政府的管辖权扩展到国防和运输); 用于行使相关权力的机制(例如,管理立法形式和方式的程序要求); 当然,民间权利(例如,在宪章或权利法案中)。 这种富裕感的宪政主义是政府可以/应该在其权力中限制的想法,其权威取决于其观察这些限制。 在这一富裕的感觉中,REX的社会并没有被带领宪政主义,因为赋予其权力的规则对他们施加没有宪法限制。 比较雷纳的第二个州,除了雷克斯拥有的所有权力,只是她缺乏对关于宗教事项的权力。 进一步假设Regina也缺乏缺乏履行的权力,或者根据任何超出她立法能力范围的法律裁决。 我们在这里有宪政的种子,因为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概念已经理解。
在讨论宪政的历史和性质时,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分别在被认为对宪法无限的主权(例如,REX)的概念分别绘制了比较。主权受到含有实质性限制的社会合同条款(例如,里贾纳)。[3] 但同样好的焦点是英国法律理论家约翰奥斯汀,就像霍布斯一样,认为有限主权的概念是不连贯的。 对于奥斯汀,所有法律都是主权人或人体的命令,因此主权可能受到法律限制的概念需要一个自我约束的主权,他命令他/她/自己。 但除了在一些比喻意义之外,没有人能够命令自己,所以有限主权的概念是奥斯汀(和霍布斯),作为一个方形圈的想法不连贯。[4] 虽然一次奥斯汀理论的这种特征在适用于英国政府制度时,议会常常被称为至高无上,宪法无限制,[5]在适用于大多数其他宪法民主国家时,它面临明显的困难作为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德国的发现,大量明确表示政府的权力受到宪法的法律限制。 奥斯汀在其理论中对此明显疲软的答案是对受欢迎的主权吸引,主权权力最终居住在“人民”中的想法,即大型人口。 政府机构 - 例如,议会,总统或司法机构 - 可以受到宪法法的限制,但主权人民仍然无限制地掌握指挥。 这对受欢迎的主权呼吁提供了奥斯汀,以适当处理宪法民主国家的方式是值得怀疑的。 对于奥斯汀的君主,应该是一个决定的个人或一群人,其向大部分人口构成法律。 但如果我们将指挥官与人民一起识别,那么我们似乎不可否认地导致了由H.L.A确定的矛盾结果。 哈特 - 指挥官正在指挥人员。 简而言之,我们进入不连贯(Hart 1994,73-78; Austin 1995,讲座VI)。
2.主权与政府
虽然奥斯汀在奥斯汀试图了解人民的最终主权的意识存在严重困难,但他的账户具有所有弱点,揭示了区分两种不同的概念:主权和政府。 粗略地说,我们可能会将主权定义为对某个领域的最高(以及可能无限)规范权力和权威的主权,以及政府作为主权行使的人或机构。 一旦绘制了一些这样的区别,我们立即看到主权可能躺在其他地方,而不是政府和行使政府权力的人。 一旦接受这种含义,我们就可以连贯地继续谈论有限的政府与无限的主权联系。 可以说是人们应该说的是宪法民主国家,其中人民主权当局被认为是最终和无限的,而是政府机构 - 例如,立法会议,总统和法院 - 主权行使关于人民的代表是宪法有限和下属。 由于洛克可能已经说,如果由于超过其宪法限制,无限制的主权仍然是那些拥有规范权力的人民,这些人与他们的政府(或其某些部分)无效。
虽然主权和政府是不同的概念,但通常适用于不同的实体,似乎似乎可能适用于同一个人或机构。 霍布斯坚持确定主权和政府的遗产,因为他似乎需要(几乎)完全将所有权利和权力从主权个人完全转移到一个政治主权,其当局是绝对的,因此可以实现这一目标从生活是“孤独,穷人,令人讨厌,野蛮的和短暂的悲惨的性质中出现的。[6]在霍布斯的理论中,终极,无限的主权必须居住在最高政府或享有的机构中统治英联邦的无限权力和权力。 任何少于如此终极,无限无限的君主,赋予人性和我们居住的世界,摧毁了稳定政府的潜力,也是可能的。 因此,即使“主权”和“政府”表达不同的概念,这两者也不意味着两者不能涉及一个和同一实体。
3.壕沟
根据大多数理论家,宪政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政府权力的规范施加限制必须是以某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是合法的或通过宪法公约根深蒂固。[7] 换句话说,那些权力是宪法的限制 - 即,即,政府机构 - 不得在自由地宪法改变或消除他们乐趣的限制。 大多数书面宪法都包含可能被他们限制的政府机构引发的修改公式,这些公式可能会受到限制的权力。 但这些公式总是要求在目前政府的一部分内容中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决定,通过例如,立法机构的总统菲亚特或简单的大多数投票,援引改变。 有时需要宪法组合,或者超级大多数投票,公投或不仅在联邦系统中的中央政府的协议,还要协议,以及联邦制度中的各国政府或区域单位的数量或百分比。[8] 壕沟不仅促进了一段时间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宪法制度的特征愿望),可以说是宪法有限的政府可能性的要求。 是一个题为荣幸的政府机构,改变其宪法限制的条款,我们可能会开始质疑实际上是否有任何此类限制。 再次考虑Regina。 她的唯一题为酌情撤销(又恢复)宪法限制,阻止她立法对她有着强烈观点的一些宗教事项,那么可能会有质疑据说雷鬼的束缚要求。[9] 另一方面,在有一个宪法规则或公约的情况下,只有当她成功劝告她的三分之二的主题投票时,才有权删除这种限制,然后谈到谈到宪法限制。 当然,这种宪法元规则或公约本身可能需要改变或消除 - 这一事实提出了一系列进一步的谜题。 例如,这样的行为是否需要在问题上申请非常规则 - 即,第三个主要投票 - 或者是里贾纳社会的主权人士在自由改变或播放他们的乐趣? 如果我们接受(a)政府与主权之间的区别敦促上述; (b)终极主权居住在Regina治理的人中; (c)主权不能自我限制,(x不能限制X)那么我们可能明智地导致宪法元规则 - 并因此是宪法制度 - 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 既存在一般人口的乐趣里贾纳的社会。 壕沟可能是宪法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但似乎既不能削弱宪法也不应该反对主权人民的行动。
书面性
一些学者认为,除非他们在书面文件中载有某种方式(例如,Rubenfeld 1998),否则宪法规范不存在。 但大多数人接受宪法(或他们的元素)可以不成文,并引用这是这种可能性的明显例子,是联合王国的宪法。 然而,在这里必须小心。 虽然英国没有类似于美国宪法及其权利法案,但它仍然包含许多世纪以来成立了其宪法的中央要素的许多书面文书。 Magna Carta(1215 C.E.)也许是英国宪法的最早文件,而其他人则包括权利(1628年)和权利法案(1689年)的请愿书。 此外,还据说宪法限制在普通法的某些原则中被发现,明确引用了关于政府权限的地标案件。 然而,这一事实仍然是,历史上英国的宪法基本上是不成文的形式,强烈建议写作不是宪政的界定特征。
为什么,尽管存在看似明显的反例,可能有人导致致力于认为必须是书面规则的宪法规范,而不是更加非正式的公约或社会规则? 一种可能的原因[10]是,不成文的规则和公约有时会更加精确,因此更加开放,以解释,逐渐变化,最终避免,而不是书面。 如果这是真的,那么一个人可能会质疑一个不成文的规则是否可以充分地限制政府权力。 但没有理由接受这一论点。 长期以来的社会规则和公约通常明确和精确,以及比书面的更严格和根深蒂固,如果只是因为他们的消除,改变或重新解释通常需要广泛的传统态度,信仰和行为的变化。 而这些可能很难带来。
5. Montesquieu和权力的分离
宪法主义的想法是否需要,作为概念或实践必需品,政府权力司被蒙特塞义敦促并由美国人庆祝为滥用国家权力的舷墙? 在Regina的情况下,没有这样的分离:立法,行政和司法能力都居住在她的人身上。 但是,它可能被问到,她可以成为确定她的立法是否满足规定的宪法限制的人(Qua法官)? 即使在理论上,Regina的宪法也禁止她暂时删除她的宪法限制(因为她必须观察到2/3核法则),她并不总是选择忽视她的限制,或者解释它们以逃避他们的约束力吗? 当他说(1717)在英国国王之前(1717)时,他们也许是正确的:“无论谁都是一个终极权威解释任何书面或口头法律,就是他真正致力于所有意图和目的的人,而不是初选或讲它们的人。” (在灰色1986,p.12中引用)。 虽然一些宪法限制,例如,将墨西哥总统限制在单一任期的宪法限制,很少提出解释问题,许多其他人(特别是那些关注民间权利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成熟。 Regina可能会争辩说,要求所有商店在星期日(共同安息日)关闭的法令不涉及宗教事项,因为它的目标是休息的常见日,而不是宗教仪式。 其他人可能会争论,看似相同的合理性,它确实涉及宗教事项,因此涉及雷纳的立法能力之外。
这一宪法往往提出这种解释性问题引起了一个重要问题:作为实际政治问题的宪法限制的可能性要求,这一限制被解释和强制被解释并强制居住在一些个人或群体与这些立法和行政权力归属的人犯有群体? 在现代的术语中,必须对立法机构的宪法限制,如议会,杜马或国会,或像总统或其内阁这样的行政机构,受到独立司法机构的解释和执法? Marbury V Madison以美国法律的肯定解决了这个问题,而大多数国家都在玛布里(和蒙特齐)接受一些这种安排的实际需要。 但目前尚不清楚这种安排实际上是必要的,概念上的唯一。 尽管如此,Bishop Hadoadly of Notisical在X可能受到根深蒂固的规则的建议中没有任何责备,其解释和实施留给了X.这是可以说,新西兰的情况,法院被禁止的新西兰的情况突破立法,就是超过宪法限制。 遵守这些限制的遵守和执行,留给立法机构,其权力仍然被认为是宪法有限的(并且当普遍认为违反宪法时,当州行动时可能会受到政治上可能施加的任何压力)。 重要的是要意识到哪个规则,实际要求的规则r并不一定与X相信或者说它所需的规则相同。 与X实际在实践中实际观察到的任何限制,也不是相同的。 即使没有卓越的机构与权力和权威,强制执行合规或纠正x的判断,或者似乎是错误的。
有时可以避免或解释宪法限制,以避免其影响,并且没有追索权可纠正错误的解释和权力的滥用,那么,暗示缺乏宪法限制。 但它是否意味着没有有效的限制? 也许所以,即使在这里有理由在绘制一般结论方面是谨慎的。 再一次,我们应该记住英国议会制度(包括新西兰)内的长期传统,根据该议会,仅仅是创造,解释和实施自己的宪法限制的最终权力。 无论他们的任何错误,毫无疑问,英国系统上建模的许多议会通常都是负责任地遵守自己的宪法限制。
因此,宪政的概念似乎在概念上似乎不需要蒙特雷斯倡导的权力分离。 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这一原则似乎是必要的。 这是否意味着权力的分离在宪政理论中没有地方? 有可能提出这一点,而不是看到Montesquieu的三方区别政府职能分配给不同的政府分支机构的必要组成部分,这应该以道德,灵活和背景特异的方式理解这一概念。 在这种观点来上,权力的分离更普遍地规定了权力的分配,使得a)任务被分配给那些非常适合携带它们的机构,b)有效检查政府权力(Kyritsis 2017,Ch 2)。 但是,它并不一定规定某些体制形式,如对初级立法的司法审查。
6.宪法法与宪法公约
宪政思想需要限制宪法规定的政府权力和权力。 但根据大多数宪法学者,宪法的宪法也是宪法。 许多人会发现这个建议令人费解,相信他们的宪法是比(通常)在一个特别的宪法大会上通过的正式书面文件,其中包含了载有国家最高的基本法的正式书面文件。 但是,纳入宪法的宪法有一个长期存在的传统。 Dicey旨在提出,除宪法法外,英国宪法制度还载有许多宪法公约,在没有法律限制的情况下有效限制政府。 实际上,这些是政治界实践中产生的社会规则,并对政府权力产生了重要但非法律限制。 英国宪法公约的一个例子是英国君主可能不会拒绝对英国议会所有房屋通过的任何条例草案拒绝皇家的规则。 也许是另一个例子在于,选择代表美国选举大学佛罗里达州(其实际上选择美国总统的机构)的人员必须投票给总统候选人,为大选佛罗里达州投票选举晚会投票。 由于他们是政治公约,法律法院无法执行,据说宪法公约是可与宪法法分开的,这确实可以在法律上执行。 如果我们接受Dicey的区别,我们不得识别宪法法的宪法。 它也包括宪法惯例。 我们必须进一步认识到政府的可能性,尽管在其特征上,但在特定的行动方面的权力范围内,可能仍可依靠宪法禁止这样做。[11] 作为宪法法的问题,Regina可能会享受无限的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这些政权由规定如何行使这些权力的宪法公约有限。 她应该违反这些公约之一,她会合法行事,而是违宪,她的科目可能会感到有必要谴责她的行为,甚至只有在一个人认为所有人都认为所有人都认为这一切都令人困惑的结果宪法是宪法。
7.宪法解释
正如我们刚才所见,统一常常比宪法法律更多。 正如我们所见,宪法规范不需要总是书面规则。 尽管有这些重要的意见,但必须承认两个事实:(1)绝大多数宪法案件遵守宪法法的问题; (2)现代宪法主要由书面文件组成。[12] 因此,宪法案件往往提出了有关对书面仪器诠释的适当方法的理论问题,当然,当然,通过特殊的角色构成作用 - 或者应该发挥 - 在定义和限制政府的权力和权力方面。 当案件转向宪法规定的解释时,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差异最大地阐明了涉及抽象公民权利的宪法规定(例如,适当规定的法律程序或平等)。[13] 这些规定将被解释为法律从业者和理论家之间的激烈争论,并且在此条目将重点关注这条条款。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分歧通常是关于宪法愿望或法官在宪法民主国家内的适当作用的不同观点。
虽然宪法解释的理论很多,但它们似乎以一种方式均衡对许多关键因素的重要性:文本或语义含义; 政治,社会和法律史; 意图; 原始理解; 和道德/政治理论。 每个宪法解释理论中的每个因素都扮演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论家如何对宪法构想的构思以及在限制政府权力方面的作用。 例如,如果理论主义者认为宪法是其存在,意义和权威的基础法,它来自其作者的决定,历史行为和/或他们所代表的人(ED),其主要点是修复长期,稳定的框架或地面集由政府的各个分支机构进行立法,执行和司法大国的规则,她可能倾向于一种解释性理论,这对提交人的意图或其意义(以及当时普通公众而言)的因素来赋予自豪感)将归因于选择纳入宪法的条款。 关于我们将称为固定构件的固定观点,认为这样的因素应该每当清晰且保持一致的情况时,很自然。 而且原因很挺直。 在固定视图上,宪法不仅渴望在哪个稳定的框架内部设立稳定的框架,它渴望建立一个上面的,或者从普通,日到日法律和政治中遇到的深刻分歧和党派争议。。 简而言之,它渴望稳定,道德和政治上的中立,诸如是否应该有法律肯定一个女性对堕胎权的权利,或工人的权利到最低工资。 要清楚地说,一个宪法渴望在一个固定的观点,在道德和政治上中立,并不意味着那些采取这种立场的人认为它表达了一个特定的政治愿景或对某些价值观和政治原则的一套基本承诺道德。 相反。 所有宪法理论家都同意,宪法通常是对民主,平等,自由表达和法治等价值观的宪法,实际上是一种道德和政治承诺。 但需要强调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