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抗命(完结)
但是,这项提案可能会让法官评估个人公民丧失原因的价值,这不会根据自己的保障司法宽大。 相反,法官可能会系统地决定公民丧失,维护他们是部分的执政等级的特殊利益。 在法院的“中立”的程序主义者坚持避免了这一陷阱,通常警告法庭转变为政治论坛。 然而,法院将法院转变为公共区域可能并不是那么阴险的,可能确实是有必要的机构改革的一部分,以便向平台提供公民不明,也许沿着Arendt(1972,101-2)提案来治疗民事诉讼不受欢迎的人作为一种人的游说者(见史密斯2011)。
4.2公民权利的权利
对于罗尔斯来说,只有道德权利从事合理的公民不服从。 但是,鉴于实践的一般价值,许多其他理论家捍卫至少有有利的人脱开公民不服从的公民不服从。 DWORKIN(1978)概述了这样一个行为权可能看起来像,这些行为与最高法院法官的公民不明智,他们通过直接不服从该法律来测试(不公正)法的宪法有效性。 在这样做时,他们可以使法律更忠于正义和公平的原则,证明它(关于DWORKIN的法律理论)。 一些理论家接受宪法挑战的价值,但争论一旦通过高等法院发现宪法和不受责任的初始定罪,不受责任可承受惩罚并认识到法律的有效性(Fortas 1968; Nussbaum 2019,177)。 相比之下,DWORKIN认为,迫使公民遵守法院决定 - 包括最高法院的决定 - 这意味着迫使他们做一些他们的良心禁止他们做的事情,这将违反宪法的必要条件,根深蒂固第一次修正并扎根于尊严,尊重个人的“良心权”并保护他们的言论自由。
良心的权利,就这个账户而言,从而为弱势“违法行为”。 这是一个意义上的意义上,一个“做正确的要违法行为,使我们都应该全神贯注”代理人,当她跟随她追求怀疑法律并拒绝遵守要求她做她良心禁止的法律(DWORKIN 1978年,228-37),但它并没有在强烈的感觉中地完成正确的意义,即政府会做错的是阻止她免于不服从。 换句话说,在这种观点上,不服从的权利被视为与国家惩罚的权利兼容。 Contra Cohen(1966,6),Rawls(1999,322)和其他人没有捍卫代理人的道德义务接受惩罚(1985,114-5)。 他认为,非逃避法律制裁是谴责违宪法律和不公正政策的公民丧失的良好战略(司法和基于政策和政策的公民不服从他的观点),但否认接受惩罚是一个概念,道德,或者对个人信用的诽谤的战术要求(“基于诚信为本的”公民不服从)。 对于后者而言,DWORKIN认为,应该对被告出于原则定罪的事实来称越惩罚的功利主义原因,并且平衡通常应该有利于宽大。
Joseph Raz对公民不服从的权利提出了一个不同的账户,坚持认为这项权利延伸到人们不违反权利的情况:它是他们给予人们给予人的受保护领域的行为权的本质和目的的一部分错误。 要说有公民权利不服从的权利是允许采取这种形式的政治行动的合法性,因为一个反对(RAZ 1979,268)。 也就是说,拉兹非常重视这种不听话行为的政权,争论只有在不明智的行为中,只有在非法制度中,个人就可以有权禁止民事不服从其非自由州违反的政治参与权:他们是有权“忽视违规法律并使他们的道德权利似乎是法律认可的。” raz补充说,“非自由国家的成员有权违背公民不服从,这大概是他们在法律上没有承认的政治参与的道德权的一部分”(Raz 1979,272-3)。 相比之下,在自由主义的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是通过假设,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政治参与权无法奠定公民不服从的权利。
不同的权利看法认为,当一个人呼吁政治参与权来捍卫她的不服从时,她并不一定批评法律,以防止她的行动。 Lefkowitz认为,少数群体成员可以欣赏,常常必须缩短民主讨论,以便可能采取决定,以及参与公民不服从的人可能会认为目前的政策是对行动的必要性之间的最佳妥协,并且需要适应继续辩论的必要性。 尽管如此,他们还可以指出,在更大的资源或辩论的时间内,他们的观点可能已经摇摆。 鉴于这种可能性,政治参与的权利必须包括在计算投票或所采取的决定后继续对结果进行比较。 而且这种权利应该包括适当限制的公民不服从,因为政治参与权的最佳概念是尽可能减少运气对观点普及的影响(Lefkowitz 2007;另见史密斯2013,Ch。4; Ceva 2015)。
对RAZ问题的替代反应,是否必须源于政治参与权的公民权利。 Brownlee(2012年,Ch。 无论是何种权利都会根据参与权,取决于后一种权利的扩张。 当参与权被理解为适应仅适合合法抗议时,那么必须认真地对反对的权利,即常用的公民不服从,必须视为与政治参与权不同。
对重点的账户进一步挑战是,真正的社会在自由主义和非法制度之间没有与二分法保持一致; 相反,他们沿着一系列的自由度和不利性,而是在彼此之间或多或少的自由,在某些域中的群体或多或少是在其他领域的自由主义。 也许在一个近似自由政权的社会中,公民不服从权的政治参与案度减少,但要制定法律保护的参与充分充足,自由主义的社会将不得不解决Bertrand Russell的指控该控制者媒体给予维护者的不受欢迎的观点,几乎没有机会制定他们的案例,除非他们诉诸幻想(1998,635)等耸人听闻的方法。
4.3适应公民不服从
哲学家通常专注于法院如何治疗公民丧失的问题,同时忽视将该问题应用于执法部门。 然而,警方有很多自由裁量权,如何应对公民丧失态度。 特别是,他们没有义务逮捕抗议者当他们犯下违反交通阻塞等法律时的违法行为:与抗议者的住宿和沟通是他们可以的东西,但都很重要。 相反,许多政府练习抗议的军事化镇压。 美国当地警察部门经常回应骚乱齿轮和其他军事装备的示威。 此外,英国政府试图加强公共秩序法律,并确保新警察权力破解灭绝叛乱(XR),这是一个全球环境运动,其街道抗议,迪士队和气候正义的障碍带来了一个停滞不前的城市。
理论忽视执法的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是史密斯(2013年,CH.5)对“警务哲学”的阐述,以“警务哲学”导向对住宿的监管策略,而不是预防或镇压的公民不服从。 在史密斯的看法中,“警方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民间不受欢迎的活动家合作,以协助他们的委员会委员会,这是一个有效的申诉,作为他们对法律或政策的申诉”(2013,111)。 住宿需要警察和活动家之间的沟通渠道,并涉及预谈判逮捕等策略。 虽然美国往往实施惩罚性和惩罚性的执法策略,但美国目前的目标(在撰写本文时)是,根据一位高级警察来源,发展“向前迈进” - 主动和预防 - 旨在清除街道的策略XR示威者。 两种方法都没有像公民权利的权利一样尊重任何东西。
致力于承认公民不服从权的宪法政府也必须改革其刑法的一部分,并提供某些防御。 Brownlee提出两个。 首先,不审视应该有权获得“信念的要求”,指出他们相信他们在行动方式(Brownlee 2012,Ch.5)中被证明的深刻和真诚的理由指向他们所做的深刻和真诚的理由。 其次,各国应作为违法行为作为对违反和威胁对非特遣队基本需求(Brownlee 2012,Ch。6)的合理和促进威胁的合理和促进威胁的合理和典范的辩护的实用辩护。 随着这些防御所建议的,宪法承认公民不服从并不意味着使公民不服从合法。 不审身仍将被逮捕和起诉,但他们会在法庭上解释和捍卫他们的行为。 他们会听到。
结论
在过去的世纪中,在突发性激进的行动主义方面,追求其基本权利的公民权利,以追求其基本权利,从而追求了对青年气候运动的学校罢工和大众示威活动来要求政府的基本权利采取紧急行动,打击气候危机。 即便如此,公民不服从仍然是政治活动的持久,充满活力的部分,越来越多地从跨国联盟中受益。
理论家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公民不服从只乞求自由主义民主社会的理由 - 最合理状态的最佳真实候选人。 然而,公民不服从也提出了关于其整体角色,战略价值和战术效果的不民主和非法的背景中的问题。 例如,鉴于中国的专制规则,不允许在香港的民主支持的不服从的抗议活动。 然而,他们仍然提出了有关额外制度持不同政治政治的适当轮廓的重要问题,以及在镇压背景下的未经泛峡和有力策略的理由,包括对警察的暴力行为以及销毁Pro-China店铺和中国银行。
最后,虽然理论家往往往往会想到公民不服从,但一般是为了实现有价值的公共目标,而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最近见证了追求反民主和非自由目标的诸多不服从,包括谨慎拒绝为了遵守反歧视法规和违反要求提供生殖服务和公共卫生措施的法律和抗议的违规行为,以减缓冠状病毒的传播。 我们可能需要不同的镜头,而不是自由主义和民主的理论家,提供了评估了诉诸民事(和其他形式)不服从的保守社会运动,反击和反动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