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判断理论(二)
鉴于判断的命题内容的开创性作用,很容易看出,对于康德来说,审判的命题功能比其对照角色更为基础 - 尽管每次判断都确实发挥了推论作用(Longuenesse 1998,90-95) - 原因康德的逻辑常数(即,所有,某些,这个/该肯定,命题否定,谓词否定,谓词拷贝,否则,即时,可能,可能,并且实际)是在其特定角色方面定义的在判决的命题内容中,除了这些判断中可以进入推论的方式(A69-76 / B94-102)。 然而,近年来,康德判断和康德逻辑理论的概论派治疗,这些判断理论和判决的逻辑常数基本上是依赖于其推论作用,变得越来越受欢迎和有影响力(参见,例如,兰迪2009年和水蛭2012)。
1.3判决,客观有效性,客观现实和真理
True-True的特征性地理性的活动意味着判断的主观有效性,或其对个体合理认知器的明显有意义和明显的真理。 相比之下,判决的“客观有效性”(ObjektivGültigkeit)是其经验的有意义,正是基于经验“参考”(Beziehung) - 奇异或奇异或全面的任何判决的基本组成目标表现,即直觉和概念。 反过来,直觉和概念的经验参考必须受到人类体验的具体审美或明智的,非概念,非话语和初始理性的或原始合理的维度的限制,人类体验本身是共同确定的(a)通过外部情感关系,以及(b)所必需和非经验形式的实证直觉,我们的空间和时间表示(a19-22 / B33-36)最终表达了我们思想的实施例的外部和内部感官方面)。 通过这种方式,如果且仅当它直接指某些实际或可能的外部合理对象或者对该主题对该外部参考的那样意识的内心响应(这占了经验性直觉的客观有效性),那么才能有客观地有效(ii)它代表了一个现象性的经验性直觉的必要条件(这占据了直觉形式的客观有效性)(A239-240 / B298-299)。 相比之下,概念是客观地有效的,如果它适用于实证直觉的一些实际或可能的对象(这占据了经验概念的客观有效性),或者它代表了经验概念的必要条件(这占客观有效性纯概念)(A239-240 / B298-299,A240-242 / B299-300)。
判断的客观有效性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是其逻辑语法良好成本(语法正确性)和逻辑语义良好成本(分类正确)(A73 / 98,A240-248 / B300-305)。 因此,如果且仅当它逻辑上形成并且其所有组成的直觉和概念都是客观有效的(A155-156 / B194-195),则判断才是客观的。 否则,并完全拼写出来,判断的客观有效性是其人类传统的理性经验指标的有意义。 康德还有时使用“客观现实”(ObjektiveRealität)的概念来表征客观性有效表示,具体适用于实际或真正的现有对象,而不是仅适用于可能的对象(A242 N.)。 因此,真正的判断客观地是真正的主张。 反过来,客观有效性又是必要但不是充分的真理条件,因此客观地是真正的命题,对于虚假判断也是客观性的(A58 / B83)。 通过这种方式,判决的客观有效性相当于其命题真理 - 重视,但与其命题真理不相同。
相比之下,所有不客观有效的判断都是“空”(漫游)或真实无价值。 尽管如此,必须指出的是,对于康德空判断,仍然可以合理地理解,而不是以任何方式无意义,如果它们内部包含的所有概念至少是逻辑上的一致或“思想”(Bxxvi n。)。 以这种方式,例如,含有一些判断含有努蒙纳物体(本身或真实的本质)或Noumenal受试者(自身理性的人或人或人)的概念是经验毫无意义的,真实无价值,因此,目前还是合理的可理解目标,即康德称之为“教义”信念(参见补充文件判断,相信和科学知识),甚至至少来自某个关键的元哲学立场,这对于康德来说都是必需的的理论形而上学(A254-255 / B309-310,A650-654 / B678-682)以及他的自由和道德的实际形而上学(A530-558 / B566-586)。
真理值得的非常重要:但事实是什么? 据康德,真理是对整个判断的谓词,而不是判决的代表适当部分的谓词,即直觉/非概念认知和概念(A293 / B350)。 此外,我们已经知道客观有效性是判断真理的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 康德还认为,逻辑一致性是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判断真理条件(A60 / B85)。 然而,最重要的是,根据康德的说法,事实的“名义定义”是,它是认知的“协议”或“对应”(Übereinstimmung)的认知(即,在这种情况下,客观地有效判决)与其对象(A58 / B82)。 现在,康德标称定义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分析定义,挑选了该概念的“逻辑精华”-i.e,即将概念下的事物的通用和特定的海拔标准 - 但没有挑选出“内部确定”或真实落入该概念的理解内容的精华,这将是真实定义的工作(9:142-143)。 因此,真理的标称定义意味着对于康德真理,只是同意或对应,然后可以进一步解开作为判断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使得(i)对象的形式或结构与逻辑语法和logico相同 - 判决表明的主张形式,(ii)判决者通过在特定的“观点”(Gesichtspunkte)或展示模式下突出对象来认知世界在世界上的识别,也是通常认知的在该背景(8:134-137)(9:57,147)(第24:779)(第24:779)(第24:779)(第24:779)(第24:779),(iii)所代表的对象确实存在(HANNA 2006B,CH.5)的判断概念。 另一种提出这一点的方法是说实话只不过是判决的总命题形式和内容的客观现实:即,只不过是判决的逻辑语法和逻辑语义特征精确指定的真实存在与Juder的理性可传播的认知定位一起参加。 或者仍然是其他言语,真正的判断只不过是理性地将自己投射到实际真实制造商的方式。 然而,这并不是如今的真理的概念,然而,因为康提并不是说真相只不在宣传相应的实际事实。 相反,对于康德真理来说是不可证实的,因为对他来说,因为对他来说,真理的概念也固有地表达了Juder的基本合理利益(理论上通过真正的判决或实际通过良好的故意行动)而且,她的主题可逆和合理地传播的认知定位,以及本质上属于核心诚信的核心道德概念。
无论如何,真理的标称定义必须与真理的真实定义急剧区别,即“标准”(Kriterium)的真实定义,这是确定具体背景下判决的真理或虚假的规则(A58 / B82)。 根据康德的说法,没有任何主题或绝对一般的真理标准(A58-59),例如笛卡尔人的“清晰度和明显”标准。 尽管如此,每个基本判决的每个基本课程都有特殊标准:分析判断,合成后的后验(或经验)判断,以及合成的先验判决(关于这个三重区别和特别的细节真实标准,见第2节)。
实证判断的真实性是康德的底层真理,在那些其他类型的真理中都预先假定了它。 反过来,实证判断的适当对象是实际或可能的“经验对象”(Gegenstand der Erfahrung),这是一种经验的状态,或者真正可能的个人材料对象,因为它具有宏观物理或“现象学”(在牛顿感觉)属性,并根据必要的自然定律(A176-218 / B218-265),进入时空材料世界中的因果或其他动态关系。 由名义上的真理定义为协议或通信,这需要实际的经验对象是实证判决的真实制造者。 它还导致康德称之为“经验事实的标准”,这指出了可以将经验判断的客观有效的命题内容作为感官出现的必要概念规则指定,因此如果该规则有效地应用于我们的时间顺序现象材料世界的感官陈述,以及统治性质的判断性质,那么判决是真的(A191 / B236,A451 / B479)(4:290)(18:234)。
请参阅补充文件:
统一性原则,康德的概念主义和康德的非概念主义
判断,相信和科学的知识
2.各种判断
康德审判理论最具争议,有影响力和惊人的部分之一是他根据各种逻辑形式和种类的语义含量进行多重分类。 事实上,康德的多种判断分类的重要性有时会导致误解,即他的判决理论将根据他的分析综合区分或他的合成教义的命运来抵抗或堕落。判决。 然而,重要的是,由于这些分类,重要的是要记住,康德的判断理论的核心在于中心论文,优先的主张论文以及超越的理想主义论文,所有这些都可以仍然可以搁置判决的分类被拒绝。
2.1种逻辑形式
逻辑形式的现代概念 - 例如,在Gottlob Frege's Begriffsschrift(“概念符号”)(Frege 1972),Bertrand Russell和A.N的象征性和数学逻辑中。 白头普莱基亚·马希亚岛数学(Whitehead和Russell 1962),Ludwig Wittgenstein的Tractatus Logico-Photosophicus(Wittgenstein 1922) - 如果没有,那么Kant的逻辑形式的概念对他对逻辑的特殊概念来说非常多,从当代的角度来看,随着艾伦哈根已经漂流的话(Hazen 1999),就似乎“可怕的狭隘和数学琐碎的悲剧性和数学琐碎”。 然而,另一方面,康德在纯粹或正式直觉的理论中发现了数学形式的概念,这显然是在纯粹或正式的直觉的理论中发现,基本上影响了维特根斯坦在Tractatus(Wittgenstein 1922,道具)的逻辑形式的看法。2.013,5.552,5.61和6.13)。 有一个关于康德的数学形式的概念是否是他逻辑理论的狭隘观念的直接表达的持续的学术辩论,或者是直接表达他数学哲学的引人注目的原创性(Parsons 1983,弗里德曼1992,Shabel 2003,Hanna 2006b,ch。6,Shabel 2006)。 但更重要的是,康德的深刻理念,即逻辑和逻辑形式只能存在于判断活动和理性人类动物的能力的背景下,对逻辑,语言学家,语言哲学家的一些重大影响力的哲学家来说。来自Boole和Wilhelm von Humboldt(冯Humboldt 1988)的认知科学家,到弗雷格,后来的Wittgenstein和Noam Chomsky(Wittgenstein 1953,第241-242段,Chomsky 1975,Bell 1979,Bell 1987)。
2.1.1纯一般逻辑和判断表
如第1节所述,康德的每一个判断都有一个内在的逻辑形式。 这些逻辑形式对应于理解或类别的纯粹概念,这是一个申请的声明 - 用于在康德呼叫类别的形而上学推导(A76-83 / B102-109,B159)中。 在此基础上,可以争辩说,无论是纯粹还是经验,都有逻辑地(牛顿2015年)。 在任何情况下,这种逻辑形式/纯概念的总组是“判断表”,康德还将其描述为“判断中的统一功能”(A69 / B94,重点增加)。 他这样做是为了提高特别注意,对他来说,逻辑形式/纯粹概念的想法基本上是基于判断的:逻辑形式只不过是内在的逻辑句法和逻辑语义形式和一个主张。 因此,对于康德来说,判断的命题内容比其逻辑形式或纯概念结构更加解释。
反过来,判断表据纯粹的一般逻辑科学的基本部分:纯粹的,因为它是一个先验的,必要,因此严格普遍普遍,也没有任何相关的感官内容; 一般性的,因为它被所有客观有效的代表性内容严格地确定,并且还摘要远离所代表对象之间的所有特定或特定差异(CF.Macfarlane 2002),从而“必须与仅仅是思维的形式”(A54 / B78); 和逻辑因为,除了判断表之外,还系统地提供了分类规范的条件正弦值,用于判断的真实性(即,非矛盾或逻辑一致性的定律)以及有效推论(即,逻辑后果规律)(A52-55 / B76-79)(9:11-16)。
在这方面,有两个关键点来记下康德的纯一般逻辑。
首先,纯一般逻辑与超越逻辑不同,尽管这两个逻辑都是纯粹的并且先验,而纯一般逻辑是“普通的”,因为它被所有客观有效的代表性内容严格下限,以及远离所有特定的摘要或者代表对象之间的特定差异,因此在同时地不受限制地,超越逻辑是“特殊”,因为它是受到明显限制的,即,客观上承诺,从而预先推出某些特定类别或种类的存在(包括自然种类)物体(A55-57 / B79-82)。 以这种方式,超越逻辑预先推出纯一般逻辑,并且是合成的先验,而不是分析。 然而,一些最近的康德评论者认为,相反,纯粹的一般逻辑预设了超越逻辑(参见,例如,Rödl2008,Tolley 2012),在为康德而言,其本质上的思考是对象 - 定向。 但是纯一般逻辑的一般性和本质形式的性格与其客观有效的完全一致:因此,通过其本质的想法是对象的,并非本身意味着逻辑管理思想在直观地限制或客观上致意。
其次,纯粹的一般逻辑对任何理性人类思想家绝对有约束力,并提供无条件的逻辑应该:逻辑规律是所有实际和可能的理性动物的明确规范性思维法则。 因此,纯粹的一般逻辑都是正式的科学,也是道德科学,而不是自然科学。 因此,纯粹的一般逻辑充分注意了自然主义谬误的课程,即应该的不可制定是的。 相应地,就像无条件的道德所应该一样,如分类所必要的,所以逻辑应该如此表示的,例如非矛盾的法律,很少在现实世界中正确地在现实世界中正确服从像我们这样的思想家,他们犯了可比频率的逻辑谬误和道德罪行:可悲的是,应该不符合。 尽管如此,作为非自然主义,康德的纯粹一般逻辑是所有特征的事实,特别是对所有经验的心理事实都是不可挽回的; 因此,他的逻辑是彻底的反心理学,它利用无条件义务的翻转方案,无论是逻辑还是道德:幸福,都不是必不可少的。
康德的判断表将在四个主要标题下提供不同可能的逻辑形式的命题,每个主要标题都包含三个子系统,如下所示。
判断表
判断数量:普遍,特别,单数。
质量:肯定,负,无限
关系:分类,假设,脱臼
模态:有问题的,围词,暂时的(A70 / B95)
始终如一地与康德的“预测特权”,它可以说是他的逻辑形式是所有修饰,或者简单的Monadic(即1 - 地方)分类的真实功能化合物(即主题谓词)命题一般形式“FS是GS”
以这种方式,例如,康德认为三种判断量是捕获三种基本方式,其中简单的半分类命题的两个组成概念的推动是逻辑地组合和分开的。 所以康德说,世界判断是“所有FS是GS”的形式; 这种特殊判断是“一些FS是GS”的形式; 并且这种奇异判断是“这个f是g”或“f是g”的形式
相比之下,康德的三种判断质量应该捕获三种基本方式,其中可以存在简单的半径分类判断的组成概念可以是存在的或者gesetzt,或者存在取消的Aufhebe,分别将非空实际扩展分配给概念,或为概念的NULL实际扩展(A594-595 / 622-623)。 所以康德说,肯定的判断是“FS是GS的情况”的形式(或者更简单:“FS是GS”),负判断是“没有FS是GS”的形式; 无限判断是“FS是非GS”的形式
相比之下,判断的三种关系由康德认为,捕获三种基本方式,其中简单的1置对象主题可以是其真实值的原子(基本的)或分子(化合物)。 所以康德说,分类判断重复简单的原子1 - 地方谓词形式“FS是GS”; 分子假设判断是“如果FS为GS,则HS是”(或:“如果p然后q);); 分子除虫判断的形式“FS是GS或HS或......”(其中总域的每个分区是互斥的,并且整个隔板都穷举着)。
相比之下,最后一个判断的三种方式都是由康德认为的三种基本方式,以捕获一个简单的1 - 地方主题谓词命题的三种基本方式“为判断的内容贡献没有贡献......而是仅涉及拷贝的关系一般认为”(A74 / B99-100)。 这一教义可能似乎混淆了“开宁”(Meinen),认识性信念和确定性的三个命题态度(A820-823 / B848-851),如补充文件判断所讨论的,相信和科学的知识,含有可能性,现状和必要性的含有模态概念。 甚至更糟糕,它似乎是心理化的方式。
而这反过来又提出了康德审判理论的共同解释中的一般困难:抓住他逻辑和判断理论的倾向是底部认识论或经验的心理学理论。 但这种共同的解释是特别适用于康德的判断方式的看法,应该被拒绝为四个原因被拒绝。 首先,他明确地隔离并讨论了他在判断的认识学背景下讨论了命题态度及其信仰的道德规范,因此很明显他并没有将逻辑态度与命题态度混为一谈。 其次,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他坚决拒绝逻辑心理学。 第三,这里的“价值”(WERT)的概念显然是指整个命题的真实价值,而不是其命题内容,而不是其命令,这解释了为什么模态谓词“没有任何判断的内容,即,它对判断的具体内容贡献了任何贡献超过它的真实价值。 第四,最重要的是,康德的“一般思想”的概念是莱比锡逻辑上可能的世界的概念等价物(BXVII N.,A573 / B601)。 因此,康德的判断的三种方式是底部的三种基本方式,其中真理可以被分配到简单的1位主题谓词命题,或者在逻辑上可能的世界中的非分类句子命题 - 是否有一些世界(可能性),仅对这个世界(现实,基本上是由人类感官直觉/非概念认知的分子决定),或所有世界(必要性)。 所以康德说,问题判断是“可能,fs是gs”的形式(或者:“可能p”); 分组判断是“实际上,FS是GS”(或:“实际上P”); 并且,判断的形式“必然是FS为GS”(或:“必然P”)。
请参阅补充文件:
康德逻辑的表观局限和混淆会破坏他的判断理论吗?
2.2种命题内容
对于康德,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判断的命题内容比其逻辑形式更为基础。 判断的命题内容又可以沿着至少三个不同的尺寸而变化:(1)与感官内容的关系,(2)与命题的真理条件有关,(3)其与客观有效性条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