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一)
“在当今的政治和道德哲学中,所有人都在某种程度上是道德等于的想法已经成为教条的(Steinhoff Ed。2015,xi)。 然而,在撰写这些报价的论文中,这引用来了,旨在解释并证明这个基本的“教条”,“孩子”在其指数中没有铭记,如果根本勉强讨论。 虽然孩子们被认为是人类,因此有一个道德地位,使他们在某些方面对待他们是错误的,但也认为有些人可能不会那些成年人可能不那么做些。 简而言之,孩子是人类,但没有人在道德上等于成年人。 这比考虑到法律儿童被允许或有权做出的方式,这无处可了解。 例如,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内,儿童不允许投票,结婚,购买酒精,进行性行为,或参与付费就业。 然后有些东西不应该对孩子做的,因为他们是儿童,例如担任兵役。 为什么要如此?
一个非常明显的方式,其中可以解决来自成年人的孩子的问题是通过提出以下问题,孩子有权吗? 如果是这样,他们是否拥有成年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利,并且他们拥有成年人没有权利的权利? 如果他们没有权利,我们如何确保他们以道德正确的方式对待?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协调儿童合法权利。 大多数国家 - 虽然不是美利坚合众国 - 批准了1989年首次通过的联合国儿童的权利公约。“公约”向儿童提供了广泛的权利,包括最多的人,“固有的生命权”(第6条)和权利孩子“谁能够形成他或她自己的观点......在影响孩子的所有事项中自由地表达这些观点”(第12条)(联合国1989年)。
然而,区分“积极”的权利是正常的,那些被法律认可的人和“道德”的权利,那些被一些道德理论所识别的人。 孩子们有“积极”的权利,然后没有解决他们是否做或应该有道德权利的问题。 然而,至少有良好的政治原因,为什么人们可能认为未命令提供示范声明 - 以积极的权利 - 如何应对儿童应被治疗和录制。 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想法一直受到不同种类的哲学批评。 如果他们有任何权利,还有任何权利,儿童的权利也有哲学思考。 各种辩论揭示了权利的性质和价值,以及儿童的道德地位。
儿童推荐权利如何与可具体地拥有儿童权利的成年人的权利的关系,从这里讨论的父母权利和责任的问题。 (见生育和父母身份的条目。)
1.儿童和权利
2.儿童权利批评者
3.解放主义
4.随意
5.儿童的权利和成人权利
6.孩子的成长权
7.最佳利益
8.儿童和价值的复制
9.有权听到
10.摘要
参考书目
引用的参考文献
其他重要的工作
学术工具
其他互联网资源
相关条目
1.儿童和权利
在任何审议儿童和权利的背景下都是两个问题:作为孩子的重要性,以及应理解为容量。 后者出现的是因为儿童是否有权利的问题,如果是的话,那么哪些人通常会导致是否具有相关的能力。
作为孩子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童年”是有趣的哲学问题。 它们在Archard(2015年)的第I部分中被考虑。 (另见童年的条目。)我们可以用来将一个概念从儿童的概念区分开如下:“有一个”童年“的概念是认识到,孩子们有趣地从成年人差异; 为了让童年的概念是对那些有趣的差异(Archard 2015,32)的观点来看。 做出了这种区分,我们应该认识到童年的概念因时间和文化而异。 此外,童年的概念可能会乞求为什么儿童对成年人具有不同道德地位的原因的规范问题。 在遵循的情况下,孩子被视为人类在一定的时间的发展阶段。 例如,联合国公约第1条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人,除非“它补充说,”在适用于儿童的法律下,大多数是之前达到的(联合国1989年; Archard和Tobin 2019)。
能力的概念与哪些权利理论是正确的问题以及儿童可能拥有的问题有关。 其他“能力”和“能力”的其他术语通常被用作,好像它们相当于“能力”。 但是,很重要的是要清楚使用“能力”(Cowden 2012)。 在这里它被用作配置概念。 如果他们能够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做x,有人有能力做X. 应与X发生的能力或能力区别区别。因此,成熟的理性成年人有能力做出自主选择,但可能暂时无法自主选择,因为例如,他们的思想被打扰,或者他们的思想是令人不安的。 孩子的能力的概念不应该被理解为他们拥有它的意义,因为它们可以作为成年人做某些事情。 尽管如此,明确的申诉 - 允许儿童在某些年龄锻炼给出的权利时会鼓励收购缺乏的资格能力 - 应该承认和适当的重量。
关于儿童是否有权利的问题,有些人认为孩子们确实有权利,并认为唯一有趣的问题是儿童是否拥有成年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利。 其他人持怀疑态度相信,鉴于儿童的性质和儿童的性质,将孩子视为右持有人是错误的。
完全妥善解决此问题,首先需要更清楚地对权利语言,并区分几个不同的问题。 首先,我们可以询问某人有权拥有权利,或者再换句话说,我们可以问一下右持有人的内容是什么。我们可以问第二个问题,即必须在那里有权利。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尝试指定称为“权利的存在条件”(Sumner 1987,111)。 第三,我们可以询问不同类型的权利。 最后,我们可以问有权的道德意义是什么,或重量权重。 关于任何承认的权利,我们可以通过内容来识别它(它是什么权为?)及其范围(谁拥有它并反对他们拥有谁?),以及其相对于其他权利和其他道德考虑的重量。 当我们想关注儿童是否有权利的特定问题时,并非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相关的,如果是的话,那么。 然而,上面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特别突出。 作为回应,有两种竞争理论,其各自的美德和恶习已被广泛争论。 在一个阵营中是意志或选择理论(Hart 1973; Sumner 1987; Steiner 1994); 在对立营地是福利或兴趣理论(Maccormick 1982; Raz 1984; Kramer 1998)。 第一理论认为是受保护的选择的权利。 特别是有权是有权执行或放弃右是相关的职责。 第二种理论认为,保护权益足以赋予他人赋予右持有人符合问题兴趣的某些职责。 认为每种理论都更适合某些类型的权利是很自然的。 意志的理论符合主动的权利(向其他人发言),而利益理论适合被动地享受或不遭受事物(接受医疗保健,不被折磨)。 然而,它的理论是右边的理论不是,也不会与不同类型的权利之间的区别相吻合,即使两种区别之间存在重要关系。
在本文中,意愿理论的一个涉嫌缺陷是它从右持有人类别中排除一些人。 这是因为虽然所有人类,也许是动物如动物的许多阶级,都有应该受到保护的兴趣,但并非所有人都有运动选择。 儿童与严重的弱智残疾人和昏迷 - 无法理解,成为权利的持有者。 对于至少一个兴趣理论的杰出辩护人,孩子明显有权具有权利的事实足以展示意志理论的虚假,从而使儿童为后者的“测试案例”(MacCormick 1982)。 当然,那些确信将理论的正确性的人可能会易于承认该理论需要拒绝儿童的权利,但没有理由放弃理论。 对她来说,纳税人不是,孩子有权利。 因此,意志理论是假的“。 这是,'意志理论是真的。 因此,孩子不能拥有权利'。
以下七个陈述列出了两个竞争权利理论的结论的论点。 1 - 4规定了意志理论的负面结论的论点,5 - 7列出了兴趣理论的积极结论的论点:
权利是受保护的选择。
只有能够锻炼选择的人才可以是正确的持有人。
孩子们无法锻炼选择。
孩子们不是正确的持有人。
成年人有保护儿童重要利益的职责。
权利和职责是相关的。
孩子们是权利持有人。
(6)规定了许多人持有的一个重要观点,每个人都有一个相关的责任。 要说我有权利,就是说其他人对我有责任。 当然可能有某种职责与任何权利不相关。 事实上,儿童权利的一些批评者将承认成年人有责任保护儿童的重要利益,但否认这些利益与儿童持有的权利相关联。 (7)因此只有谨慎,因为职责成年人对儿童有关,因此他们与儿童持有的权利相关联。
(3)显然是索赔和有争议的索赔。 但由于儿童不能锻炼选择,并且需要在将有权理解的情况下这样做,然后他们不能拥有权利。
以这种方式设定两个理论的结果如下:任何孩子都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意志理论不能真实; 或者他们没有,在这种情况下,理论可能是真的。
但是,一个不想否认孩子有权利的人的理论家可能会抵制肯定(2)。 这可以通过接受孩子自己无法锻炼选择,而允许孩子们可能有代表或代理人,例如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他们可以代表孩子们行使选择。 代表会选择孩子,因为如果孩子能够选择自己,那么孩子们会选择。 这种代表行使的选择将仅在儿童无法锻炼选择的时期内进行,并确认儿童最终能够锻炼自己的选择。 Will理论最突出的后卫(Hart 1973,184 N.86)就是对儿童的意志理论进行了这种修改。
现在,这种修改必须符合许多挑战。 首先,应该选择代表吗? 那些赋权作为代表的人应该是那些最有可能选择的人如果能力选择,或者是他们被选中的其他独立理由 - 如最明显的是,他们是孩子的父母? 第二,如果我们认为这样的代表作为一个受益人是儿童的信任,其受托人是为儿童选择的成年人,是信任的条款是否足够明确和决定? 是,例如,如果能够选择一个孩子会选择哪个孩子的内容? 请注意,标准不是孩子的最佳利益,符合意志理论,我们必须吸引选择而不是利益。 有时很难说出一些无法选择的成年人 - 因为她是暂时的昏迷 - 如果能够选择。 在某人的情况下,这是一个儿童,谁是童年时期的案例是不可能的,只是无法做出任何选择。 第三,信任是如何强制执行的? 如果能够选择,可能会发现该代表有义务选择。 如果权利与职责相关,那么代表和儿童以外的人必须能够执行或放弃此职责。 这可能是国家还是代表?
如果Will理论可以满足这些艰巨的挑战,它可以根据不作为确定哪种权利理论正确的直接的“测试案例”的儿童符合权利。 此外,意志理论家可以制作另外两点。 首先,她可能会接受(6) - 该权利和职责是相关的 - 但否认或至少修改(5) - 成年人有保护儿童重要利益的职责。 她可以说,在(5)下正确规定的职责不是与权利相关的职责。 这只是说,因为所有权利理论家都会多次说,那个权利没有耗尽道德领域。 我们有义务所以,因为其他人有反对我们的权利并非我们必须在道德上的所有权利。 (6)断言,每个人都有职责。 对于每个和每次义务的责任并不是一个重要的争议声称并不是一个重要的。 因此,我们应该作为成年人,确保保护儿童的利益受到保护和促进。 结果不会遵循他们有权利对我们的权利。
第二个A瓦尔理论家可能会接受(5)和(6),因为他们所讨论,但是与这些职责相关的权利不是由儿童拥有,而是由处于最佳地位保护儿童的成年人。 因此,即使职责成年人对儿童的关系确实与权利相关,它并没有遵循他们保护利益的人所持有的权利。 实际上,有可能认为权利是否具有他们保护的利益的权利并不重要。 因此,Hillel Steiner因此修辞地问道,是否真的很重要,这些权利是否与儿童的成年人职责相关的权利是由儿童持有的,或者那些将作为儿童尽可能最大的人持有的权利? (Steiner 1998,261)。
对意志和利益理论的审查简单地审查了拒绝儿童权利是否可以被认为是遗嘱理论的概率的测试案件的问题。 当然可能有其他考虑因素,判断意志理论并赞成利益理论; 或交谈。
2.儿童权利批评者
授予,在任何一个帐户中,有一个合适的孩子可以是原则上的权利,是权利的持有人。 应该有孩子有权利吗? 而且,如果是这样,他们应该有哪些权利? 请注意,权利可能是道德或合法的。 儿童确实有法律权利(特别是联合国公约最典型的)。 这些不必被视为道德权利。 但是,有人可以相信,通过持续将他们的利益保持最佳方式,平衡,保护儿童的利益是他们在“公约”等类似的法律权利。 有人也可能相信孩子应该有法律权利,而不是他们目前给予的合法权利。 相反,如果儿童确实有道德权利,则这些不必载于法律,虽然会显然是一个强烈的推定,但他们应该是一个强烈的推定。 在第一议程中,问题是儿童是否应该有道德权利。 如果他们应该,那么有一个好的情况,以思考这些应该具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声称儿童的人应该拥有目前成年人的所有权利被称为“解放主义者”(在下一部分讨论),并包括Holt,Farson和Cohen(Farson 1974; Holt 1975; Cohen 1980)。 我们可以从修辞解放主义者中区分真实。 后者是那些看到儿童平等权利的需求,这意味着既有对儿童遭受的歧视的注意力与其治疗中的成年人相比和改善其病情。 一个修辞解放主义者实际上并没有相信孩子应该是成年人的等于成年人。 相反,他认为声称尽可能多的是推进他们兴趣的最佳方式。 真正的解放主义者确实将孩子视为成年人的平等。 然后有些人认为孩子应该有一些但不是成年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利。 最后,有些人认为孩子不应该有任何权利。 或者,为了理论和政治原因,他们持怀疑令人疑望,他们持怀疑态度,理论上和政治原因。 他们的案件是以三种方式制作的。 首先是断言解放主义者否认,即儿童没有资格,因为成年人有权。 第二是争辩说,儿童权利的归属是不合适的,因为它表现出对童年的误解,孩子们就像是什么,或者儿童对成年人的关系。 第三是争辩说,尽管有缺乏权利,但儿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保足够的道德保护。
关于第一次索赔,资格问题是儿童是否具有必要的权利能力的问题。 关于权利理论的理论,相关的儿童持有权利的相关能力是选择的能力。 但是,在争议的任何权利理论是辩护的情况下,有一个更一般的产能问题,并且从注意权利有内容的事实。 每一个人都是权利,成为或有东西。 可以说,只有那些权利可以拥有,其内容可以适当地归因于他们的业主。 无法言论的实体无法妥善言论权利。 在其内容方面考虑权利的一种传统方式是区分自由权利(选择的权利,例如投票,实践宗教和助理)和福利权利(保护卫生等重要利益的权利)。
普遍缺乏某些认知能力 - 以有序的方式获取和处理信息,形成一致且稳定的信念,以了解选择的重要性及其后果。 他们还缺乏一定的无与伦比的能力 - 以符合愿望的形式,保留和行动,并进行独立选择。 在这方面,孩子们在人类中不是独一无二的。 那些严重弱智的成年人在这种意义上也取消了这一点,这当然只是说这些成年人是儿童般的。 儿童在以下方面是独一无二的。 并非所有人类都受到严重的弱智,但所有人类都是曾经的孩子。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是在我们早期的时候,即使我们如此合格,也没有资格成为权利的持有人。
值得区分 - 作为Schapiro(1999,2003) - 在两种方式之间,孩子是相对于成年人无法行动的方式。 Schapiro认为,童年是一个“规范性困境”,其中孩子处于自然状态,缺乏任何独立的意志,她可能是权威地,她自己的声音顺序她的欲望。 她是一个“本能肆意”。 在她的账户中,孩子缺乏的能力不是制造良好选择的能力,而是制作任何选择的能力。
在上述感官中,儿童的无能力似乎将他们从自由权利中取消资格。 无法选择的人不能有权利,其内容是一个基本选择。 如果与某种维护一样,所有人权都是最佳解释为保护人工机构及其先决条件,那么它将遵循无法赋予幼儿等机构的人,不应赋予人权(Griffin 2002)。 另一方面,它可以坚持认为,虽然儿童缺乏机构,但他们肯定有一个基本利益的融合保护,因此至少有福利权利(Brighouse 2002)。 此外,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孩子们成为能够做出选择的人,并且这种权利可能归因于认识到这一逐步发展(Brennan 2002)。
第二个声明,可以否认儿童权利的权利是,儿童权利的归属是不合适的,因为它表现出对童年时代的误解,孩子们就是这样的,或者孩子们所做或应该站在成年人的关系中。 这项索赔有各种形式。
在一个看法,我们应该首先通过将义务指定为他们的义务(o'neill 1988)来开始思考我们对孩子们欠的责任。 肯定存在被称为完美义务的内容。 这些是欠所有儿童或某些指定的儿童的义务。 它们是完美的,它完全指定了他们欠的谁以及欠他们的东西。 我们所有人都有不得不虐待任何孩子,父母有一个特殊的责任照顾孩子。 但是,由于例如,作为父母,有不完美的义务,这些义务是为父母而不是父母承担具体的义务。 所有成年人都欠了这些,但他们并不欠所有孩子(他们怎么可能是?)也没有指定据称是欠他们的。 该义务是不完善的,因为我们应该关心哪些孩子未指定,也不是指欠他们的东西。 两者都留给个人自由裁量权,部分是根据情况。
也许我们可以同意我们的责任是防止虐待儿童。 但显然,我们不能像个人一样,每个行动都阻止每个孩子被虐待。 此外,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 例如,通过报告涉嫌滥用的案件 - 将取决于具体情况,以及通过特定机构和法律来处理虐待儿童的法律。
粗略虽然完美的义务与权利相关,但不完美的义务不会。 这意味着任何人开始和完成思考在其权利方面欠儿童的思考的人无法捕捉到不完美的义务表达。 然而,这是错过大部分内容最重要的是,在道德上,我们应该作为成年人与儿童有关的方式。 为了实现这些不完善的关怀职责,关切的是集中保护和促进儿童的生命。 关于儿童的生活在道德上,在他们的推定权方面思考是误解这些生活中的核心重要性和价值的思维。
对O'Neill的论点的一个可能响应如下(Coady 1992)。 她并不否认完美的义务与权利相关联。 因此,在我们确实对儿童有完善的义务的范围内,他们确实具有相应的权利。 然而O'neill否认不完美的义务与权利相关。 但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 不完美的义务是基本的义务。 它们不是超级性的,这是超越职责。 成年人必须一般表明对儿童的思考和善意。 那么为什么孩子们为什么不能从成年人那样善待和审议? 奥尼尔确实说,当不完美的义务是制度化的时候 - 例如,当例如有法律和机构指定谁应该采取行动以及如何检测和预防虐待儿童 - 产生积极的特别义务,对应于积极的权利。 但她补充说,社会工作者的义务超出了与她的工作相关的积极义务。 然而,这是我们所有的义务,无论是完美还是不完美。 父母可以有积极的,这是法律上认可和制裁,给她的孩子的职责。 然而,她对她的孩子的完美义务并不完全指定她的法律要求。